俄取消向不友好国家支付专利费:先列出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然后取消向这些不友好国家支付专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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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用数字化转型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迈向“专精特新”】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重点关注数字经济与就业问题,带来了《关于用数字化转型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迈向“专精特新”的建议》和《关于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
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平台
杨元庆认为,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中,中小企业和大型行业企业同样重要,中小企业不仅是产业链供应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对就业、民生等问题都影响重大。但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少中小企业存在数字化基础薄弱,资金和技术人才匮乏等挑战,升级改造动力不足,也缺乏清晰的着力点和抓手。
为更好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杨元庆带来了《关于用数字化转型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迈向“专精特新”的建议》。具体建议包括三点:
第一,政府和相关协会共同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指数”,为评估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这样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把准不同行业与区域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水平,更高效地帮助中小企业“补课”;
第二,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评估咨询、培训与资助方案,切实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解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会转、不敢转”的问题;
第三,科学精准制定帮扶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包括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信贷支持政策、畅通市场化融资渠道等。
杨元庆认为,在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行业龙头、大型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自身责任,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共同创新和发展,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从而稳定中国制造的产业链供应链。
杨元庆介绍,联想集团已跟国内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共建了数字化管理平台,联想创投还通过投资孵化等方式,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成长。
以“新IT”助力各行各业智能化转型
近几年,围绕着通过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杨元庆提出了包括发展人工智能、推动智能制造转型、释放效率红利、发展“5G+工业互联网”、增强算力基础设施等多维度的建议。
今年1月,国家出台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为“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提出顶层设计;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宣布8个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和10个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完成批复,“东数西算”工程正式全面启动。
“作为一名来自科技制造行业的人大代表,我一直密切关注我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将为中国数字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指明方向。”杨元庆对记者表示。
在他看来,数字经济跟实体经济的发展相互促进,实体经济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只有“制造”强,才能助力国家穿越复杂多变的经济格局和产业周期。同时,在物联网、边缘计算、云计算、5G、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的推动下,各种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加速了各行各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带动了传统行业的提质增效。
根据“十四五”规划,数字经济的发展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主要方面。杨元庆认为,一方面,国家要大力发展以“端-边-云-网-智”新IT技术架构为基础的“新基建”产业,让数据中心、5G网络、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形成核心技术,做大、做强、做优产业链;另一方面,要以“新IT”助力各行各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传统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商业模式,增强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
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
杨元庆今年两会还特别关注就业问题,尤其是女性就业问题。
他认为,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很大压力,企业有义务承担起稳就业的社会责任。另外,要发展好中国智能制造时代下的职业教育,从社会维度,需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拓宽职教学生就业渠道;从教育维度,需要凝聚起高职院校、先进制造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等,聚合产学研多方力量,共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生态圈,推动校企联合培养既熟悉传统制造工艺和流程,又了解智能化技术,兼具技术理论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复合型技能人才。
在促进高质量就业中,杨元庆认为,女性的就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女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不可少的力量,是“半边天”,随着国家开放“三胎”等新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女性实现高质量就业带来很多新课题。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杨元庆提出了《关于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具体包括三点:
第一,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保障女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提升女性就业质量,不仅实现“同工同酬”,也实现“同工同成本”,为女性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交健康、财务健康和价值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建立女性生育保障和弹性工作制度。形成明确清晰的“生育假”法律规范,同步推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配套政策。
第三,切实提升女性的就业能力。一方面,积极打造针对女性劳动者的培训基地,不断提升女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女性领导力培养项目,实现女性的高质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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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重点关注数字经济与就业问题,带来了《关于用数字化转型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迈向“专精特新”的建议》和《关于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
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平台
杨元庆认为,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中,中小企业和大型行业企业同样重要,中小企业不仅是产业链供应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对就业、民生等问题都影响重大。但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少中小企业存在数字化基础薄弱,资金和技术人才匮乏等挑战,升级改造动力不足,也缺乏清晰的着力点和抓手。
为更好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杨元庆带来了《关于用数字化转型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迈向“专精特新”的建议》。具体建议包括三点:
第一,政府和相关协会共同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指数”,为评估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这样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把准不同行业与区域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水平,更高效地帮助中小企业“补课”;
第二,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评估咨询、培训与资助方案,切实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解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会转、不敢转”的问题;
第三,科学精准制定帮扶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包括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信贷支持政策、畅通市场化融资渠道等。
杨元庆认为,在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行业龙头、大型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自身责任,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共同创新和发展,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从而稳定中国制造的产业链供应链。
杨元庆介绍,联想集团已跟国内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共建了数字化管理平台,联想创投还通过投资孵化等方式,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成长。
以“新IT”助力各行各业智能化转型
近几年,围绕着通过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杨元庆提出了包括发展人工智能、推动智能制造转型、释放效率红利、发展“5G+工业互联网”、增强算力基础设施等多维度的建议。
今年1月,国家出台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为“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提出顶层设计;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宣布8个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和10个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完成批复,“东数西算”工程正式全面启动。
“作为一名来自科技制造行业的人大代表,我一直密切关注我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将为中国数字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指明方向。”杨元庆对记者表示。
在他看来,数字经济跟实体经济的发展相互促进,实体经济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只有“制造”强,才能助力国家穿越复杂多变的经济格局和产业周期。同时,在物联网、边缘计算、云计算、5G、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的推动下,各种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加速了各行各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带动了传统行业的提质增效。
根据“十四五”规划,数字经济的发展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主要方面。杨元庆认为,一方面,国家要大力发展以“端-边-云-网-智”新IT技术架构为基础的“新基建”产业,让数据中心、5G网络、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形成核心技术,做大、做强、做优产业链;另一方面,要以“新IT”助力各行各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传统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商业模式,增强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
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
杨元庆今年两会还特别关注就业问题,尤其是女性就业问题。
他认为,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很大压力,企业有义务承担起稳就业的社会责任。另外,要发展好中国智能制造时代下的职业教育,从社会维度,需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拓宽职教学生就业渠道;从教育维度,需要凝聚起高职院校、先进制造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等,聚合产学研多方力量,共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生态圈,推动校企联合培养既熟悉传统制造工艺和流程,又了解智能化技术,兼具技术理论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复合型技能人才。
在促进高质量就业中,杨元庆认为,女性的就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女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不可少的力量,是“半边天”,随着国家开放“三胎”等新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女性实现高质量就业带来很多新课题。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杨元庆提出了《关于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具体包括三点:
第一,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保障女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提升女性就业质量,不仅实现“同工同酬”,也实现“同工同成本”,为女性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交健康、财务健康和价值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建立女性生育保障和弹性工作制度。形成明确清晰的“生育假”法律规范,同步推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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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6y5HVr 查看公告附件及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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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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