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虹调任为国美零售执行董事】
#黄秀虹调任为国美零售执行董事# #国美零售已与黄秀虹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
资料显示,董晓红现年67岁,自2014年起通过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国美,现任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及/或总经理等。其自1970年至2005年分别就职于山东齐鲁石化、山东大学、山东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及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山东分部,主要负责行政及财务管理工作。国美零售已与董晓红订立服务合约,为期三年,可根据其公司细则轮值退任及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https://t.cn/A66Olv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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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董晓红现年67岁,自2014年起通过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国美,现任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及/或总经理等。其自1970年至2005年分别就职于山东齐鲁石化、山东大学、山东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及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山东分部,主要负责行政及财务管理工作。国美零售已与董晓红订立服务合约,为期三年,可根据其公司细则轮值退任及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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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入职场时,一些小白可能会被公司忽悠,签下“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这种操作,其实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也属于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让劳动者“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那劳动者完全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照这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但在一些案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声明,事后要求经济补偿却得不到支持,为什么呢?
案例分享:
2013年5月某日至2017年7月某日,小王就职于山东某公司,2017年7月某日,小王给公司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小王申请了劳动仲裁,理由是自己这几年工作期间,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小王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小王的要求,没有获得仲裁委支持,不服气的小王直接将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一审二审都败诉了。
这4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为小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双方签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也是事实,这种做法明显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拿不到相应经济补偿,原因关键就在于6个字: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细节,小王入职的这家公司,一般情况下,原本是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但小王入职1年后向公司提交申请,表示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不会追究公司任何的责任。
其实就算是小王主动提出,这种操作依然不合法,因为社保具有国家强制性,就算员工自愿放弃享受这项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能抛开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的话,单位需要100%补缴员工的社保,所以为了避免后续的麻烦,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办事更划算。
而当时,小王提交申请之后公司便同意了,这就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根据已知的情况,小王与公司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之后,在职的几年内都没有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公司不愿意为他缴纳社保而离职,小王离职后,与公司之间为了经济补偿的事产生矛盾,公司表示可以为他补交保险。
在这一前提下,小王还是没有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更没有向法院提交补交社会保险的申请,也就是说实际上他做这一切有那么点“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思,目的就是为了让公司给经济补偿,得到一笔钱财,而非维护享受社保的权益。
法理分析: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小王坚持认为,不管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书是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员工与单位达成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更不要说这份声明并非他手写的,是公司提供的制式文本,上面仅有他的签字,他不认可这是本人真实意思。
他从公司离职,就是因为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公司没有主动联系他表示要补缴。
所以在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保违法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即使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为此提起诉讼之后,公司有要帮他另行补缴社保的意思表示,那也不能免除公司因违法行为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
在小王的诉求中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王说公司之前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要求,没有说错。
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王在职期间,这家单位没依法依规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双方签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但不管这份声明写得多么漂亮,依然无效。
不过,我们根据已有的情况分析,这家公司本身是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小王的情况是个例,他在那份声明上签字,作出了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的声明,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
那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签字的相应法律后果,在已有证据指向他之前没办理社保主要原因是他自己表示要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小王虽然可以要求单位为他补缴,但如果因此判决单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者因为单位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随后申请经济补偿金,这一要求应该建立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基础上,而不是劳动者自己故意制造出“单位过错”的假象,进而以近似“讹诈”的行为,要求单位补偿。
法律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诚实信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钻漏洞。当然如果劳动者是被迫放弃社保权利,过错责任在用人单位,那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两种情况应该要区分对待。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让劳动者“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那劳动者完全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照这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但在一些案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声明,事后要求经济补偿却得不到支持,为什么呢?
案例分享:
2013年5月某日至2017年7月某日,小王就职于山东某公司,2017年7月某日,小王给公司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小王申请了劳动仲裁,理由是自己这几年工作期间,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小王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小王的要求,没有获得仲裁委支持,不服气的小王直接将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一审二审都败诉了。
这4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为小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双方签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也是事实,这种做法明显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拿不到相应经济补偿,原因关键就在于6个字: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细节,小王入职的这家公司,一般情况下,原本是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但小王入职1年后向公司提交申请,表示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不会追究公司任何的责任。
其实就算是小王主动提出,这种操作依然不合法,因为社保具有国家强制性,就算员工自愿放弃享受这项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能抛开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的话,单位需要100%补缴员工的社保,所以为了避免后续的麻烦,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办事更划算。
而当时,小王提交申请之后公司便同意了,这就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根据已知的情况,小王与公司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之后,在职的几年内都没有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公司不愿意为他缴纳社保而离职,小王离职后,与公司之间为了经济补偿的事产生矛盾,公司表示可以为他补交保险。
在这一前提下,小王还是没有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更没有向法院提交补交社会保险的申请,也就是说实际上他做这一切有那么点“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思,目的就是为了让公司给经济补偿,得到一笔钱财,而非维护享受社保的权益。
法理分析: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小王坚持认为,不管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书是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员工与单位达成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更不要说这份声明并非他手写的,是公司提供的制式文本,上面仅有他的签字,他不认可这是本人真实意思。
他从公司离职,就是因为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公司没有主动联系他表示要补缴。
所以在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保违法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即使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为此提起诉讼之后,公司有要帮他另行补缴社保的意思表示,那也不能免除公司因违法行为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
在小王的诉求中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王说公司之前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要求,没有说错。
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王在职期间,这家单位没依法依规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双方签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但不管这份声明写得多么漂亮,依然无效。
不过,我们根据已有的情况分析,这家公司本身是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小王的情况是个例,他在那份声明上签字,作出了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的声明,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
那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签字的相应法律后果,在已有证据指向他之前没办理社保主要原因是他自己表示要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小王虽然可以要求单位为他补缴,但如果因此判决单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者因为单位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随后申请经济补偿金,这一要求应该建立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基础上,而不是劳动者自己故意制造出“单位过错”的假象,进而以近似“讹诈”的行为,要求单位补偿。
法律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诚实信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钻漏洞。当然如果劳动者是被迫放弃社保权利,过错责任在用人单位,那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两种情况应该要区分对待。
【男嘉宾[心]3997号】
出生年月: 1985年
户籍地/所在地: 山东/北京
身高: 178
体重: 78
本科: 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11本科
职业: 目前就职于阿里巴巴
房车情况: 有房子一套80平左右的小户型,没有任何的负债,代步车子没有买,因为摇号的问题,未来如果有需要可以购买
自我评价: 本人阳光开朗,对待事业有上进心,平时喜欢健身旅游,偶尔打打羽毛球,不抽烟择偶条件: 以结婚为目的,孝顺,懂事,内在,美明,事理,感情专一,彼此信任,接受过良好教育,人品好,三观正懂得换位思考,感情经历简单,保留爱人的能力,对生活和爱情都有期待,希望你是个有爱心的人,期待遇见你#评论翻牌# https://t.cn/RI7nYAL
出生年月: 1985年
户籍地/所在地: 山东/北京
身高: 178
体重: 78
本科: 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11本科
职业: 目前就职于阿里巴巴
房车情况: 有房子一套80平左右的小户型,没有任何的负债,代步车子没有买,因为摇号的问题,未来如果有需要可以购买
自我评价: 本人阳光开朗,对待事业有上进心,平时喜欢健身旅游,偶尔打打羽毛球,不抽烟择偶条件: 以结婚为目的,孝顺,懂事,内在,美明,事理,感情专一,彼此信任,接受过良好教育,人品好,三观正懂得换位思考,感情经历简单,保留爱人的能力,对生活和爱情都有期待,希望你是个有爱心的人,期待遇见你#评论翻牌#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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