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因磨炼而美丽
平心而论,谁也不希望自己的生命经常忍受磨炼--折磨式的历练,哪怕真的是因此可以增加人的美丽,也不会有人欢呼着说:“啊,我多么喜欢折磨式的历练呀。”人总是向往平坦和安然的。然而,不幸的是,折磨对生命之袭来,并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依据,不论人们喜欢与否,它只管我行我素,甚至有时还要强加于人,谁奈它何?
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不让自己振作起来去迎接这挑战呢?人们为什么不能把它变作某种养分去滋润自己的美丽呢?人们回避磨炼,是因为不想忍受它,当回避不了时,人们又说,磨炼原来是可以美丽人生的,两边皆有道理。
避开折磨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一旦躲避不开,就让折磨变作美丽人生的养分,此亦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之所以说此亦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乃是因为,人们在陷进折磨时,他面对的选择不止一个,比如说痛苦、焦灼、失恋、迷茫、束手无策或一蹶不振,而这些选择,就没有一个具有积极的性质,皆是对人生的消沉与颓废。比起这些选择,惟有选择让折磨变作美丽人生的养分,方才算是最佳。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关键在于人对磨炼认识的角度和深度。应该说,磨炼本身就具有美丽人生的功能,假若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反让磨炼把自己丑化了,这就有点雪上加霜的味道了,除了磨炼的起因之外,你只好谁也甭怪。鉴于以上原因,所以也并非是说,谁的生命都会因磨炼而生美丽的,生丑陋者也大有人在。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不仅仅因为生命需要在磨炼中成长,主要在于,磨炼对生命的不可回避性。人群之中,物欲横流,而且方向和力度又不尽相同,谁料得到何时何地就会滋生出一种针对自己的折磨来呢?料不到又必须随,随又不想使自己一蹶不振地消沉,这样,经过努力,使其转化为自己有用的能量,就成为人之不选之选。这时候的磨炼对生命来说,已变作美丽的阶梯,虽然阶梯的旁边充满荆棘,但在阶梯尽处,却充满鲜花,坦然走过荆棘,就必然置身于另外一重天地。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还在于它使人生收获了用金钱也买不到的某种负面阅历。人生阅历,正面的居多,人生的教诲,善良的居多,这些东西,都构不成对人生的考验,惟有折磨具备这种恶质。常言不是说“猪圈难养千里马,花盆难栽万年松”吗?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就是因为其缺乏考验的机会。不光是此,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也一样,凡没有接受过考验者,你就很难断言它是否完整和美丽。而这种考验,又非是谁有计划地出的考试题,它是不期然而然地就横亘在了人的面前,使人猝不及防。由于它的这种突发性质,所以它之于人考验的意味就足得很。经此一番挣扎磨炼,人没有颓废,反而更加精神了,这样的生命不走向美丽还走向哪里呢?
固然,磨炼也是可以丑陋人生的。人生原本还有点美丽,经过数次折磨式的履历之后,但没有使其成熟和美丽,反倒使它充满痛苦、迷茫、彷徨,甚至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唯唯诺诺,没有一点棱角脾气了,这是不是有点丑陋呢?`
对于这些人来说,所有的磨炼都不能称之为磨炼,而是灾难。总而言之,只要有点挫折和难受,就无不如同灾难临身,什么坐卧不安呀、神不守舍呀、食不知味呀等等,这些消耗情绪的东西就都来了。如此人生,让它如何从废墟中走向美丽呢?一颗心已被灾难二字占满,体会它尚且不够,可能让他分出心来瞄一眼灾难背后的美丽?所谓的灾难,其本身已使人不堪忍受,再要以此种心态情绪去强化它对人的伤害,这不是越瘸越使棍打了吗?人生难美,是不是就这样被自己注定了呢?
这样对磨炼的感受,实际上大可不必。
退一步说,假若你无力使折磨变作美丽生命的阶梯,却也不该使它变作生命的灾难之门。在美丽与灾难之间,保持个中立的态度如何?即以无所谓的心态来对待它如何?这样做,至少生命不会出现消极现象,不消极不就说明其中有积极因素吗?这远比把磨炼视作灾难的认识事物的方法要乐观得多。
在某些时候,人生的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也许显得更重要,人们是不应该对之忽略的。精神财富的获得,有许多方法,而不断地经受磨炼,是其方法之一,或者说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而人生之美丽与否,首先可看的也就是他的精神财富多寡,而不是依据他的物质财富多寡。生命因磨炼而美丽,美就美在此处。
不错,人总是希望平坦和安危的,谁也不想要折磨式的历练。但是它却没有因此而不来,作为被动的承受者,又不想就此妥协,那么,就拿出你的智慧,化腐朽为神奇吧,人生将因此而走向美丽,虽然此属于被迫的性质,也比无所作为要好。歪打正着,亦弥足珍贵。
平心而论,谁也不希望自己的生命经常忍受磨炼--折磨式的历练,哪怕真的是因此可以增加人的美丽,也不会有人欢呼着说:“啊,我多么喜欢折磨式的历练呀。”人总是向往平坦和安然的。然而,不幸的是,折磨对生命之袭来,并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依据,不论人们喜欢与否,它只管我行我素,甚至有时还要强加于人,谁奈它何?
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不让自己振作起来去迎接这挑战呢?人们为什么不能把它变作某种养分去滋润自己的美丽呢?人们回避磨炼,是因为不想忍受它,当回避不了时,人们又说,磨炼原来是可以美丽人生的,两边皆有道理。
避开折磨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一旦躲避不开,就让折磨变作美丽人生的养分,此亦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之所以说此亦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乃是因为,人们在陷进折磨时,他面对的选择不止一个,比如说痛苦、焦灼、失恋、迷茫、束手无策或一蹶不振,而这些选择,就没有一个具有积极的性质,皆是对人生的消沉与颓废。比起这些选择,惟有选择让折磨变作美丽人生的养分,方才算是最佳。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关键在于人对磨炼认识的角度和深度。应该说,磨炼本身就具有美丽人生的功能,假若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反让磨炼把自己丑化了,这就有点雪上加霜的味道了,除了磨炼的起因之外,你只好谁也甭怪。鉴于以上原因,所以也并非是说,谁的生命都会因磨炼而生美丽的,生丑陋者也大有人在。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不仅仅因为生命需要在磨炼中成长,主要在于,磨炼对生命的不可回避性。人群之中,物欲横流,而且方向和力度又不尽相同,谁料得到何时何地就会滋生出一种针对自己的折磨来呢?料不到又必须随,随又不想使自己一蹶不振地消沉,这样,经过努力,使其转化为自己有用的能量,就成为人之不选之选。这时候的磨炼对生命来说,已变作美丽的阶梯,虽然阶梯的旁边充满荆棘,但在阶梯尽处,却充满鲜花,坦然走过荆棘,就必然置身于另外一重天地。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还在于它使人生收获了用金钱也买不到的某种负面阅历。人生阅历,正面的居多,人生的教诲,善良的居多,这些东西,都构不成对人生的考验,惟有折磨具备这种恶质。常言不是说“猪圈难养千里马,花盆难栽万年松”吗?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就是因为其缺乏考验的机会。不光是此,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也一样,凡没有接受过考验者,你就很难断言它是否完整和美丽。而这种考验,又非是谁有计划地出的考试题,它是不期然而然地就横亘在了人的面前,使人猝不及防。由于它的这种突发性质,所以它之于人考验的意味就足得很。经此一番挣扎磨炼,人没有颓废,反而更加精神了,这样的生命不走向美丽还走向哪里呢?
固然,磨炼也是可以丑陋人生的。人生原本还有点美丽,经过数次折磨式的履历之后,但没有使其成熟和美丽,反倒使它充满痛苦、迷茫、彷徨,甚至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唯唯诺诺,没有一点棱角脾气了,这是不是有点丑陋呢?`
对于这些人来说,所有的磨炼都不能称之为磨炼,而是灾难。总而言之,只要有点挫折和难受,就无不如同灾难临身,什么坐卧不安呀、神不守舍呀、食不知味呀等等,这些消耗情绪的东西就都来了。如此人生,让它如何从废墟中走向美丽呢?一颗心已被灾难二字占满,体会它尚且不够,可能让他分出心来瞄一眼灾难背后的美丽?所谓的灾难,其本身已使人不堪忍受,再要以此种心态情绪去强化它对人的伤害,这不是越瘸越使棍打了吗?人生难美,是不是就这样被自己注定了呢?
这样对磨炼的感受,实际上大可不必。
退一步说,假若你无力使折磨变作美丽生命的阶梯,却也不该使它变作生命的灾难之门。在美丽与灾难之间,保持个中立的态度如何?即以无所谓的心态来对待它如何?这样做,至少生命不会出现消极现象,不消极不就说明其中有积极因素吗?这远比把磨炼视作灾难的认识事物的方法要乐观得多。
在某些时候,人生的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也许显得更重要,人们是不应该对之忽略的。精神财富的获得,有许多方法,而不断地经受磨炼,是其方法之一,或者说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而人生之美丽与否,首先可看的也就是他的精神财富多寡,而不是依据他的物质财富多寡。生命因磨炼而美丽,美就美在此处。
不错,人总是希望平坦和安危的,谁也不想要折磨式的历练。但是它却没有因此而不来,作为被动的承受者,又不想就此妥协,那么,就拿出你的智慧,化腐朽为神奇吧,人生将因此而走向美丽,虽然此属于被迫的性质,也比无所作为要好。歪打正着,亦弥足珍贵。
奉子成婚后妻子怀二胎,丈夫发现俩孩子都不是自己的:赔我精神损失费!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奉子成婚后妻子怀二胎,丈夫发现俩孩子都不是自己的:赔我精神损失费!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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