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字读书打卡day23,今天的天气真的好好,心情也真的很愉快[太阳][太阳][太阳]最终还是跑出去和朋友一起玩啦,撸了朋友的猫猫,拍了好看的照片,吃了好吃的烤肉,和朋友一起度过的时光真的好美好[打call][打call][打call]最近和公司组里组起来的三人小分队真好,三个人都很像很合得来,感叹就是真的好巧呀,三人一起吐槽就是加倍的快乐哈哈哈哈[打call][打call][打call]还有缘分让我认识了一起打卡的徽徽真的很开心,希望一起继续加油呀!!离开了错的人之后,自己变的积极了起来,才知道原来积极起来能让我这么开心,碰到了错的人一定要及时止损呀,同时也很享受现在的生活,能去多思考多做有意义的事,希望以后的我也能共勉!!
人这一生会遇到两万个你喜欢的人,但是只有那一人能抵的过千军万马,四海潮生。如果真的有一天某个说不离开的人离开了,某个准时回家的人消失了,都没关系。离开一个错的人,才会遇见一个对的人,时间会把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请你先好好爱着自己。有生之年,倾心相遇,安暖相伴。一直相信,会有一个高度,让你看到不一样的风景。当你走上不一样的路,你就要经历和别人不一样的风景,路再远,光在暗,也不要停止前进的脚步。这个世界的主色调是悲伤,你又怎么可以缺席。就让我们继续与生命的慷慨与繁华相爱,即使岁月以刻薄与荒芜相欺! https://t.cn/RJLxrTB
“都是小孩的责任,怎能怪业务大厅?”辽宁铁岭,女子带小孩去通信公司业务大厅办理业务。小孩蹲在工作人员身后,导致工作人员摔倒,并撞倒别的顾客,顾客受伤骨折,要求通信公司赔偿3万元。
(案例来源:铁岭中院)
唐某娟带着自己的小孩,去通信公司业务大厅办理业务。
唐某娟在办理业务时,由于在与工作人员沟通,无法看管自己的小孩。小孩觉得无聊,就离开了母亲身边,在大厅中四处走动。
后来,小孩站到了平行工作台另一对窗口办理业务的蔡芹身后,蔡芹是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
小孩站累后,蹲在了蔡芹身后。
蔡芹办完业务,转身时没有注意,被蹲在身后的小孩给绊倒。蔡芹在摔倒过程中,又将在后面等待办理业务的李爱甜撞倒,致其受伤。
李爱甜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和尾骨骨折,住院治疗73天。
其后李爱甜将通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药费12382元、住院护理费9390元、伙食补助费是36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27422元,并承担诉讼费。
@木白学法
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的关键是蔡芹是否应该担责?小孩是否有责任。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审认为,从现场录像中,明显可以看出,唐某娟疏于管理自己的孩子,让小孩离开自己的视线,蹲在办理业务的蔡芹身后,才导致后面事故的发生。如果小孩不蹲在蔡芹身后,则不会发生蔡芹摔倒,并撞倒李爱甜的事故。所以唐某娟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
蔡芹业务办理完毕后,以正常转身的平行视角,是不可能看见蹲在其身后的小孩。因此,蔡芹被绊倒后,将李爱甜撞伤,蔡芹本身没有故意和过失,即蔡芹本身没有过错。
蔡芹没有错误,则其用人单位通信公司就不用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唐某娟承担。
可是李爱甜在一审诉讼中,并未主张唐某娟承担责任,唐某娟为第三人。所以一审认为本诉不宜直接判决第三人唐某娟承担责任,李爱甜可在本诉生效后,另向唐某娟主张。第三人唐某娟经一审法院传唤,但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爱甜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0元由李爱甜负担。
面对这样的判决,李爱甜肯定不服,然后直接上诉,仍然要求法院判决通信公司赔偿所有损失27422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李爱甜提出的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追加第三人唐某娟。
李爱甜认为,自己是在通信公司受伤,是由于通信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通信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通信公司辩称,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信公司说,第三人唐某娟未尽到监护义务,小孩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蔡芹后方蹲下,此时蔡芹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可能预见到身后蹲着的小孩。这是常人都能理解的道理。
事故的发生,也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应当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爱甜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无法赔偿时,应该由监护人承担,所以本案应该由唐某娟承担全部责任。
乍一听,通信公司貌似说得也没错,但细想,却有问题。
首先,事发时,通信公司大厅没有专门的看护、维持秩序的人员,也没有人员提醒看护未成年人。
从现场录像及庭审了解,唐某娟在办理业务时,不可能完全照顾到自己的孩子,通信公司大厅当时没有专门的看护、维持秩序的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专门人员提醒看护未成年人。
小孩脱离唐某娟视线,蹲在办理业务的蔡芹身后,蔡芹被绊倒将李爱甜撞伤。最后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通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负责70%的赔偿责任。
对于李爱甜的提出的损失,对于交通费2000元,法院认为因其在本地住院,要求过高,酌定每天10元,一共730元。
所以对其损失认定为:医药费12382元、住院护理费9390元、伙食补助费是3650元、交通费730元,共计26152元。
虽然通信公司认为李爱甜住院天数过高等,但无证据予以反驳,故不予才行。
2022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爱甜各项损失18306元。
如果按此判决,那么其余的30%的责任,可以由李爱甜自身承担,因为李爱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对自身安全注意的义务,其没有留意前面办理业务的蔡芹,对事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这30%也可以判定由小孩负责,因为如果小孩不蹲在蔡芹身后,的确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故。
你说这30%到底该谁承担呢?欢迎留意讨论。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铁岭中院)
唐某娟带着自己的小孩,去通信公司业务大厅办理业务。
唐某娟在办理业务时,由于在与工作人员沟通,无法看管自己的小孩。小孩觉得无聊,就离开了母亲身边,在大厅中四处走动。
后来,小孩站到了平行工作台另一对窗口办理业务的蔡芹身后,蔡芹是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
小孩站累后,蹲在了蔡芹身后。
蔡芹办完业务,转身时没有注意,被蹲在身后的小孩给绊倒。蔡芹在摔倒过程中,又将在后面等待办理业务的李爱甜撞倒,致其受伤。
李爱甜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和尾骨骨折,住院治疗73天。
其后李爱甜将通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药费12382元、住院护理费9390元、伙食补助费是36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27422元,并承担诉讼费。
@木白学法
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的关键是蔡芹是否应该担责?小孩是否有责任。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审认为,从现场录像中,明显可以看出,唐某娟疏于管理自己的孩子,让小孩离开自己的视线,蹲在办理业务的蔡芹身后,才导致后面事故的发生。如果小孩不蹲在蔡芹身后,则不会发生蔡芹摔倒,并撞倒李爱甜的事故。所以唐某娟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
蔡芹业务办理完毕后,以正常转身的平行视角,是不可能看见蹲在其身后的小孩。因此,蔡芹被绊倒后,将李爱甜撞伤,蔡芹本身没有故意和过失,即蔡芹本身没有过错。
蔡芹没有错误,则其用人单位通信公司就不用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唐某娟承担。
可是李爱甜在一审诉讼中,并未主张唐某娟承担责任,唐某娟为第三人。所以一审认为本诉不宜直接判决第三人唐某娟承担责任,李爱甜可在本诉生效后,另向唐某娟主张。第三人唐某娟经一审法院传唤,但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爱甜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0元由李爱甜负担。
面对这样的判决,李爱甜肯定不服,然后直接上诉,仍然要求法院判决通信公司赔偿所有损失27422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李爱甜提出的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追加第三人唐某娟。
李爱甜认为,自己是在通信公司受伤,是由于通信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通信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通信公司辩称,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信公司说,第三人唐某娟未尽到监护义务,小孩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蔡芹后方蹲下,此时蔡芹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可能预见到身后蹲着的小孩。这是常人都能理解的道理。
事故的发生,也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应当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爱甜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无法赔偿时,应该由监护人承担,所以本案应该由唐某娟承担全部责任。
乍一听,通信公司貌似说得也没错,但细想,却有问题。
首先,事发时,通信公司大厅没有专门的看护、维持秩序的人员,也没有人员提醒看护未成年人。
从现场录像及庭审了解,唐某娟在办理业务时,不可能完全照顾到自己的孩子,通信公司大厅当时没有专门的看护、维持秩序的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专门人员提醒看护未成年人。
小孩脱离唐某娟视线,蹲在办理业务的蔡芹身后,蔡芹被绊倒将李爱甜撞伤。最后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通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负责70%的赔偿责任。
对于李爱甜的提出的损失,对于交通费2000元,法院认为因其在本地住院,要求过高,酌定每天10元,一共730元。
所以对其损失认定为:医药费12382元、住院护理费9390元、伙食补助费是3650元、交通费730元,共计26152元。
虽然通信公司认为李爱甜住院天数过高等,但无证据予以反驳,故不予才行。
2022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爱甜各项损失18306元。
如果按此判决,那么其余的30%的责任,可以由李爱甜自身承担,因为李爱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对自身安全注意的义务,其没有留意前面办理业务的蔡芹,对事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这30%也可以判定由小孩负责,因为如果小孩不蹲在蔡芹身后,的确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故。
你说这30%到底该谁承担呢?欢迎留意讨论。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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