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英国粗暴干涉香港事务 中方强烈谴责】对于英国和美国发布涉港言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1日表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中方对此强烈谴责,坚决反对。
英国3月31日发布了第五十份香港问题半年报告,批评了中国治港政策,特别是香港国安法。对此,赵立坚表示,英方不顾中方严正立场,再次发表所谓的香港问题半年报告,一如既往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粗暴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方对此强烈谴责,坚决反对。
赵立坚强调,任何对香港国安法的攻击抹黑,都阻挡不了香港由乱转治,由治及兴的大势。英方企图通过发表报告、操弄BNO、施压法官离任等手段扰乱香港人心,这不可能得逞。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也根本不存在所谓历史责任。英方反复拿中英联合声明说事,一年两度借所谓半年报告对香港事务指手画脚,充当所谓的“教师爷”、“复读机”,这种行径只会损害英方自身的形象。英方应该正视香港已回归祖国近25年的现实,放下殖民心态,尊重中国主权和统一,停止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不要再给中英关系制造麻烦。
•外交部:美国涉港报告无视事实
另外,对于美国国务院3月31日发布所谓“香港政策法报告”,妄评中国中央政府治港政策。赵立坚表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美方发表有关的报告,无视事实,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对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无端指责。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美方应立即停止这一错误做法,在涉港问题上谨言慎行。#外交部回应美发布所谓涉港报告#
赵立坚指出,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得到切实贯彻落实,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卫视综合报道。#美发布所谓涉港报告妄评我治港政策# https://t.cn/A66WvG2H
英国3月31日发布了第五十份香港问题半年报告,批评了中国治港政策,特别是香港国安法。对此,赵立坚表示,英方不顾中方严正立场,再次发表所谓的香港问题半年报告,一如既往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粗暴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方对此强烈谴责,坚决反对。
赵立坚强调,任何对香港国安法的攻击抹黑,都阻挡不了香港由乱转治,由治及兴的大势。英方企图通过发表报告、操弄BNO、施压法官离任等手段扰乱香港人心,这不可能得逞。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也根本不存在所谓历史责任。英方反复拿中英联合声明说事,一年两度借所谓半年报告对香港事务指手画脚,充当所谓的“教师爷”、“复读机”,这种行径只会损害英方自身的形象。英方应该正视香港已回归祖国近25年的现实,放下殖民心态,尊重中国主权和统一,停止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不要再给中英关系制造麻烦。
•外交部:美国涉港报告无视事实
另外,对于美国国务院3月31日发布所谓“香港政策法报告”,妄评中国中央政府治港政策。赵立坚表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美方发表有关的报告,无视事实,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对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无端指责。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美方应立即停止这一错误做法,在涉港问题上谨言慎行。#外交部回应美发布所谓涉港报告#
赵立坚指出,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得到切实贯彻落实,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卫视综合报道。#美发布所谓涉港报告妄评我治港政策# https://t.cn/A66WvG2H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
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诸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区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主要指牧业旗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和18个民族乡)基层一线人才短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在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现有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对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订单式”培养计划向内蒙古倾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基层急需人才“订单式”培养力度。继续做好定向大学生公费培养,依托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每年为乡村培养师范生400—800名左右、医学生200名左右,确保学生定向就业安排和协议履行落实到位。实施招收艰苦边远地区大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参照公费师范生、医学生培养模式,探索涉农类公费定向大学生培养。
三、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的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帮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落实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和跟踪服务“四位一体”服务机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信息系统,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五、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训和实训体系。支持高校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到基层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自主创业。对创办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优先享受场租、水电费等减免政策。
七、支持生源地高校毕业生等本土人才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兴经营主体。将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
八、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每年招募7500名左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九、优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统筹调剂、建立编制“周转池”等方式,充分保障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高校毕业生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人员,更好地吸引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招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
十一、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对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旗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招聘行业、岗位紧缺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分数线;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组织开展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场招聘。
十二、着力解决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本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大学专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十三、推动落实“县管校聘”改革。逐步落实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进行统筹管理。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试讲(说课)、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招聘。
十四、畅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允许自治区、盟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十五、完善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可直接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六、强化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保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高定薪级工资。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兑现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并根据在苏木乡镇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起点标准。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事业单位放宽条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一线工作要达到约定的3—5年最低服务期限。在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出。
本通知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
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诸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区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主要指牧业旗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和18个民族乡)基层一线人才短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在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现有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对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订单式”培养计划向内蒙古倾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基层急需人才“订单式”培养力度。继续做好定向大学生公费培养,依托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每年为乡村培养师范生400—800名左右、医学生200名左右,确保学生定向就业安排和协议履行落实到位。实施招收艰苦边远地区大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参照公费师范生、医学生培养模式,探索涉农类公费定向大学生培养。
三、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的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帮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落实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和跟踪服务“四位一体”服务机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信息系统,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五、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训和实训体系。支持高校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到基层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自主创业。对创办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优先享受场租、水电费等减免政策。
七、支持生源地高校毕业生等本土人才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兴经营主体。将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
八、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每年招募7500名左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九、优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统筹调剂、建立编制“周转池”等方式,充分保障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高校毕业生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人员,更好地吸引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招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
十一、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对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旗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招聘行业、岗位紧缺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分数线;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组织开展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场招聘。
十二、着力解决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本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大学专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十三、推动落实“县管校聘”改革。逐步落实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进行统筹管理。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试讲(说课)、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招聘。
十四、畅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允许自治区、盟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十五、完善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可直接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六、强化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保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高定薪级工资。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兑现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并根据在苏木乡镇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起点标准。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事业单位放宽条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一线工作要达到约定的3—5年最低服务期限。在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出。
本通知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69号
#鄂尔多斯本地资讯权威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地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对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三类地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三类地区19.5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政办发〔2021〕69号
#鄂尔多斯本地资讯权威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地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对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三类地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三类地区19.5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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