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烟雨浙江潮,未到千般恨不消。”
特别喜欢苏东坡弥留之际给儿子写的最后一首诗,没想到许嵩的个人简介居然是这个。曾经心心念念的浩淼的庐山烟雨和壮观的钱塘江潮水,到不了怎样都恨意难消,有一天反而得到了,也不过是寻常的庐山烟雨浙江潮。事事因有了人的执念,变得特别,这份特别在没有得到之前却始终无法消解心中的遗憾,谁又能有超然的智慧去释怀那些未竞之事。
特别喜欢苏东坡弥留之际给儿子写的最后一首诗,没想到许嵩的个人简介居然是这个。曾经心心念念的浩淼的庐山烟雨和壮观的钱塘江潮水,到不了怎样都恨意难消,有一天反而得到了,也不过是寻常的庐山烟雨浙江潮。事事因有了人的执念,变得特别,这份特别在没有得到之前却始终无法消解心中的遗憾,谁又能有超然的智慧去释怀那些未竞之事。
#所读与所想#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阎天老师最近出了一本叫《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的书,我买了还未读,但是翻看作者简介,发现他还写了一本叫《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的书,也是比较符合我的兴趣点的,于是也买来,在这个清明假期,断断续续地把这本书读完了。
在阅读过程中,首先感受到的就是阎天老师的流畅的文笔,也许是师承其父亲讲史的风格,加上这本书以历史为主题,所以表达地十分接地气。其次呢,就是书中引用的文献也很丰富,英文案例、专著、教科书,乃至互联网上的内容,都在书中有所体现。
正如书名所说,阎天老师的这本书其实就是美国劳动法学发展史,这一过程起于北美殖民地时期律师行业内的师徒切磋,讫于考克斯对于工业多元主义的详细阐发,历时近四百年。作者用“起、承、转、合”四个标题对这四百年的历史作了划分,每一个年代又介绍了有关劳动法的立法、司法情况,还有当时的劳动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劳动法学人的诸多实践,可谓是面面俱到。
之前在谈及《超越“街角发言者”——表达权的边缘与中心》这本书的时候,就注意到了作者通过提出分析框架(“基于媒介”和“街角发言人”)的方式来建构文章的顺序,而在阎天老师的这本书中,同样存在着清晰的论证。对于劳动法学的定位,作者认为其实是要解决三个问题,问题一是劳动身份的内容,问题二是劳动身份的表达,问题三是劳动身份的维护。而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始终是与时俱进的。引起发展的原因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观念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又可分为三部分:从最初的法律“形式主义”,发展到法律“现实主义”,最后于法律过程学派完成融合。而这样的变动,是由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也是由霍姆斯、庞德、弗兰克福特等诸多优秀法律人的身体力行来实践的。
法律过程学派的理论背后的渊源是民主观。即民主的含义并非多数价值压倒少数,而是价值的多元竞争,通过这样的方式,虽然会导致社会冲突的复杂化,却可以让冲突焦点远离致命问题。法律过程学派的学者们认为通过协商,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必定可以达成妥协,而公共利益就处在妥协点上,只有通过协商才能确定它的位置。所以国家不能自行规定公共利益是什么,而是要维护公共利益的协商过程;一是倡导通过“和平协商”而非僵持或强制来解决冲突;二是充当确认和维护各方妥协结果的“消极代理人”。因此,法律规定的重点就在于协商的程序,而不是协商的结果,法律要提供劳资双方对话的平台,并确认对话的结果。
上述的观点是颇有启发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结果的好坏,但是至少可以让有关的各方共同参与结果的作出,通过程序上的多方参与协商,结果的正当性也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确保。比如在现在的封校措施中,如果学校至少听取一下学生代表的意见,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僵化政策。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想,学生和校方之间主要的沟通渠道应当是学生会,可是我们的学生会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了吗,还是说实质上已经成为了学校管理事务的辅助者了呢?
还有就是关于书中的“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争辩,我觉得很大程度上还是和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联系在一起的,也涉及到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我觉这个争辩的意义可能对我国的法律没有什么参考,至多就是在解释法律原则的时候有一个导向作用。当然,法律始终是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达成什么样的目的?这是始终萦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而对于这个问题,似乎仍然没有一个唯一解,需要世世代代的人们去讨论,得出一个“相对的”共识。
在阅读过程中,首先感受到的就是阎天老师的流畅的文笔,也许是师承其父亲讲史的风格,加上这本书以历史为主题,所以表达地十分接地气。其次呢,就是书中引用的文献也很丰富,英文案例、专著、教科书,乃至互联网上的内容,都在书中有所体现。
正如书名所说,阎天老师的这本书其实就是美国劳动法学发展史,这一过程起于北美殖民地时期律师行业内的师徒切磋,讫于考克斯对于工业多元主义的详细阐发,历时近四百年。作者用“起、承、转、合”四个标题对这四百年的历史作了划分,每一个年代又介绍了有关劳动法的立法、司法情况,还有当时的劳动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劳动法学人的诸多实践,可谓是面面俱到。
之前在谈及《超越“街角发言者”——表达权的边缘与中心》这本书的时候,就注意到了作者通过提出分析框架(“基于媒介”和“街角发言人”)的方式来建构文章的顺序,而在阎天老师的这本书中,同样存在着清晰的论证。对于劳动法学的定位,作者认为其实是要解决三个问题,问题一是劳动身份的内容,问题二是劳动身份的表达,问题三是劳动身份的维护。而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始终是与时俱进的。引起发展的原因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观念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又可分为三部分:从最初的法律“形式主义”,发展到法律“现实主义”,最后于法律过程学派完成融合。而这样的变动,是由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也是由霍姆斯、庞德、弗兰克福特等诸多优秀法律人的身体力行来实践的。
法律过程学派的理论背后的渊源是民主观。即民主的含义并非多数价值压倒少数,而是价值的多元竞争,通过这样的方式,虽然会导致社会冲突的复杂化,却可以让冲突焦点远离致命问题。法律过程学派的学者们认为通过协商,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必定可以达成妥协,而公共利益就处在妥协点上,只有通过协商才能确定它的位置。所以国家不能自行规定公共利益是什么,而是要维护公共利益的协商过程;一是倡导通过“和平协商”而非僵持或强制来解决冲突;二是充当确认和维护各方妥协结果的“消极代理人”。因此,法律规定的重点就在于协商的程序,而不是协商的结果,法律要提供劳资双方对话的平台,并确认对话的结果。
上述的观点是颇有启发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结果的好坏,但是至少可以让有关的各方共同参与结果的作出,通过程序上的多方参与协商,结果的正当性也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确保。比如在现在的封校措施中,如果学校至少听取一下学生代表的意见,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僵化政策。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想,学生和校方之间主要的沟通渠道应当是学生会,可是我们的学生会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了吗,还是说实质上已经成为了学校管理事务的辅助者了呢?
还有就是关于书中的“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争辩,我觉得很大程度上还是和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联系在一起的,也涉及到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我觉这个争辩的意义可能对我国的法律没有什么参考,至多就是在解释法律原则的时候有一个导向作用。当然,法律始终是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达成什么样的目的?这是始终萦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而对于这个问题,似乎仍然没有一个唯一解,需要世世代代的人们去讨论,得出一个“相对的”共识。
百度这个是谁写的剧院简介?竟然没有贾桂兰、张淑敏、齐花坦、周春山,干货缺失,没啥价值。《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_百度百科》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成立于一九五九年,著名艺术大师荀慧生、李桂春曾任该院第一任正、副院长。现任院长许荷英。剧院下设一团、青年团、百灵团、影视制作部、河北大戏院、河北梆子少儿培训基地等六个实体。具有一级职称资格的35人,二级职称资格的67人。https://t.cn/A66YN8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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