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人钓鱼捞伞溺亡家属索赔108万#【#北京一老人钓鱼捞伞溺亡家属索赔108万#】69岁的李大爷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谁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让李大爷安逸的垂钓生活戛然而止。当日,李大爷跳入鱼塘去捞被风吹下水的一把伞,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 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 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化隆交警:车管所优质服务受赞誉群众感激送锦旗
2022年4月6日,辖区群众马先生、哈先生将一面绣制着“忠于职守•为民服务”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对车管所民辅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及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表示由衷地称赞与感谢。
4月2日,市民马先生、哈先生来到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为其新购买的摩托车办理落户上牌手续,但是由于马先生和哈先生是第一次办理摩托车新车落户,对办理落户需要的材料准备不全,没有成功办理摩托车落户,本来高高兴兴的马先生和哈先生瞬间心情有些失落,看到此的车管所民警王晓花主动向前安慰马先生、哈先生,并向他们详细说明解释了新车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4月6日下午,马先生、哈先生拿着准备好的材料来办理摩托车新车落户业务,王晓花同志主动接待并为其一次性办理好了摩托车新车落户手续。王晓花同志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让马先生和哈先生深受感动,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自2022年以来,在化隆县公安局局党委和大队领导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始终秉承“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优质服务,创新便民举措,认真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抓住群众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倒逼措施落地,实现业务一窗通办让群众只排一次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行动,让前来办事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一面锦旗既是群众对车管所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车管所前进的动力,更是对车管所工作的鞭策。下一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将进一步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在窗口服务中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举措,以真心、用真情赢得群众的满意与信任。
2022年4月6日,辖区群众马先生、哈先生将一面绣制着“忠于职守•为民服务”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对车管所民辅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及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表示由衷地称赞与感谢。
4月2日,市民马先生、哈先生来到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为其新购买的摩托车办理落户上牌手续,但是由于马先生和哈先生是第一次办理摩托车新车落户,对办理落户需要的材料准备不全,没有成功办理摩托车落户,本来高高兴兴的马先生和哈先生瞬间心情有些失落,看到此的车管所民警王晓花主动向前安慰马先生、哈先生,并向他们详细说明解释了新车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4月6日下午,马先生、哈先生拿着准备好的材料来办理摩托车新车落户业务,王晓花同志主动接待并为其一次性办理好了摩托车新车落户手续。王晓花同志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让马先生和哈先生深受感动,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自2022年以来,在化隆县公安局局党委和大队领导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始终秉承“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优质服务,创新便民举措,认真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抓住群众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倒逼措施落地,实现业务一窗通办让群众只排一次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行动,让前来办事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一面锦旗既是群众对车管所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车管所前进的动力,更是对车管所工作的鞭策。下一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将进一步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在窗口服务中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举措,以真心、用真情赢得群众的满意与信任。
#定小检播报# 【#北京一老人钓鱼捞伞溺亡家属索赔108万#】69岁的李大爷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谁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让李大爷安逸的垂钓生活戛然而止。当日,李大爷跳入鱼塘去捞被风吹下水的一把伞,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 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 的责任,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赔偿共计20万余元。
原告:
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原告到现场后发现,垂钓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其没有合法手续,也未设置安全措施,私自开挖鱼坑,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被告: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但李大爷前后无人,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看到他腿抽筋了,我们就组织人下去,他是会游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捞伞。鱼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另外,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垂钓园,不是游泳池,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对承包人的经营,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李大爷爱好钓鱼,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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