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疫情防控# 【志愿者招募令!@三亚人 我们需要你】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现向全社会招募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报名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2.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已接种疫苗;3.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进出中高风险地区且未接触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健康码为绿码;
服务内容:开展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排查登记、体温监测、秩序维护、咨询引导、物资搬运等疫情防控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保障:为志愿者提供口罩、酒精、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和用品。根据志愿者需求,为疫情防控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报名方式:扫描下方二维码进群填写文档进行报名。注:如进群二维码失效,可添加工作人员微信(微信号:17389730417)邀请入群。
报名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2.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已接种疫苗;3.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进出中高风险地区且未接触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健康码为绿码;
服务内容:开展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排查登记、体温监测、秩序维护、咨询引导、物资搬运等疫情防控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保障:为志愿者提供口罩、酒精、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和用品。根据志愿者需求,为疫情防控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报名方式:扫描下方二维码进群填写文档进行报名。注:如进群二维码失效,可添加工作人员微信(微信号:17389730417)邀请入群。
补财库能够消除个人不良财运,同时能够起到转运的作用,通过对个人运势的提升,改善个人命理,改善财库命格,能够达到吸财、招财的最终目的。
招财进宝
打开个人财运大门,招财进宝,主正财门开,为个人财运提供有利助推作用。增加个人财富收入,通过补财库,使个人命格上的财运高升,财源配位。有财有库,聚财聚宝。
#转运# #好运# #命理# #星座# #生肖#
招财进宝
打开个人财运大门,招财进宝,主正财门开,为个人财运提供有利助推作用。增加个人财富收入,通过补财库,使个人命格上的财运高升,财源配位。有财有库,聚财聚宝。
#转运# #好运# #命理# #星座# #生肖#
“搅拌桩检测不合格,你要赔我313万元!”广东广州,包工头请来搅拌桩施工队施工后,因检测报告不合格,拒不支付尾款36万元,并将施工队告上法庭,索赔313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李先生是个包工头,他接了一个2268万的市政工程后,经人介绍请来方先生管理的搅拌桩施工队,为该项目进行搅拌桩工序施工。
双方合同约定,方先生需按图施工、按实结算、包工不包料、包检测合格。施工过程中,方先生需负责其施工队的安全与保证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每月施工进度的50%支付,待工程完成且检测合格后,李先生需支付施工队至工程总价的70%,两个月内结清尾款。
一开始双方合作还是顺利的,方先生在完成全部施工后,便提前通知李先生联系检测单位进场,对搅拌桩进行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做完抽芯检测工作后,作出结论是全部合格(注:抽芯检测主要是看搅拌桩的长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长度,以及施打完成后桩芯是否成形)。
按照规范要求,抽芯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还需要对桩做静载检测,即需要在已经完成28天以上的搅拌桩上面,堆放一定重量的物品,进行为期时间较长的观测,检测搅拌桩成形后是否满足设计承载重要。
由于工期原因,李先生在静载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安排工地进行下一步的施工。最后由于静载检测结果不合格,双方开始扯皮。
李先生被业主处罚后,在拒不支付尾款36万元的同时,还将方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由搅拌桩不合格带来的经济损失313万元(注:这是包括重新施工、重新检测、被处罚等所有经济损失)
实际上,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李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李某提交了检测报告与双方的签订的合同,拟证明方先生施工的搅拌桩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方先生必须保证搅拌桩检测合格。因此方先生需承担不合格而带来的所有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粗看之下,李先生的诉求似乎没有问题。搅拌桩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方先生作为负责人,其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方先生却不同法的说法,方先生反驳称,其所施工的搅拌桩,水泥是由李先生提供的,这也是影响搅拌桩是否合格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将不合格所有责任完全归咎于其一方。
随后李先生出具了水泥出厂报告,以及在现场监理见证下取样到质监站进行检测后,由监质站出具的水泥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方先生第一回合败诉后,便开始指责李先生操作违规: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李先生务必要遵循“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的原则。因此李先生在未等检测报告出来后就先行施工,属于违规操作,即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
2、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范规定,搅拌桩检测结果有异常后,应当扩大范围进行检测,并对有异常部分进行包括抽芯、动载试验等其他方式进行重新检测。
方先生的意思就是说,虽然检测报告显示该部分的搅拌桩不合格,但是按照规定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复检后,才能最终认定该部分不合格。而且,即便这部分享桩是不合格,也不代表所有的都是不合格。因此方先生认为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3、《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即便这部分搅拌桩是不合格的,如果李先生按照“先检测合格后施工”,那么李先生就没有过错,可以追究方先生的全部责任。
但是,现在由于李先生对方先生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扩大结果发生的。即由于李先生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这件事情现在真的很难说清楚了,现场已经不具备全面检测的条件,就算可以,方先生也会因李先生提前进一步施工,已对搅拌桩进行破坏,而提出异议。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侵害的一方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先生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扩大损害,应当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方先生所施工的搅拌桩经检测后,是不合格的,根据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方先生只收合同工程款的30%,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求。
其实无论从事哪个行业,我们都务必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将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李先生是个包工头,他接了一个2268万的市政工程后,经人介绍请来方先生管理的搅拌桩施工队,为该项目进行搅拌桩工序施工。
双方合同约定,方先生需按图施工、按实结算、包工不包料、包检测合格。施工过程中,方先生需负责其施工队的安全与保证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每月施工进度的50%支付,待工程完成且检测合格后,李先生需支付施工队至工程总价的70%,两个月内结清尾款。
一开始双方合作还是顺利的,方先生在完成全部施工后,便提前通知李先生联系检测单位进场,对搅拌桩进行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做完抽芯检测工作后,作出结论是全部合格(注:抽芯检测主要是看搅拌桩的长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长度,以及施打完成后桩芯是否成形)。
按照规范要求,抽芯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还需要对桩做静载检测,即需要在已经完成28天以上的搅拌桩上面,堆放一定重量的物品,进行为期时间较长的观测,检测搅拌桩成形后是否满足设计承载重要。
由于工期原因,李先生在静载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安排工地进行下一步的施工。最后由于静载检测结果不合格,双方开始扯皮。
李先生被业主处罚后,在拒不支付尾款36万元的同时,还将方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由搅拌桩不合格带来的经济损失313万元(注:这是包括重新施工、重新检测、被处罚等所有经济损失)
实际上,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李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李某提交了检测报告与双方的签订的合同,拟证明方先生施工的搅拌桩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方先生必须保证搅拌桩检测合格。因此方先生需承担不合格而带来的所有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粗看之下,李先生的诉求似乎没有问题。搅拌桩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方先生作为负责人,其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方先生却不同法的说法,方先生反驳称,其所施工的搅拌桩,水泥是由李先生提供的,这也是影响搅拌桩是否合格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将不合格所有责任完全归咎于其一方。
随后李先生出具了水泥出厂报告,以及在现场监理见证下取样到质监站进行检测后,由监质站出具的水泥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方先生第一回合败诉后,便开始指责李先生操作违规: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李先生务必要遵循“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的原则。因此李先生在未等检测报告出来后就先行施工,属于违规操作,即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
2、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范规定,搅拌桩检测结果有异常后,应当扩大范围进行检测,并对有异常部分进行包括抽芯、动载试验等其他方式进行重新检测。
方先生的意思就是说,虽然检测报告显示该部分的搅拌桩不合格,但是按照规定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复检后,才能最终认定该部分不合格。而且,即便这部分享桩是不合格,也不代表所有的都是不合格。因此方先生认为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3、《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即便这部分搅拌桩是不合格的,如果李先生按照“先检测合格后施工”,那么李先生就没有过错,可以追究方先生的全部责任。
但是,现在由于李先生对方先生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扩大结果发生的。即由于李先生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这件事情现在真的很难说清楚了,现场已经不具备全面检测的条件,就算可以,方先生也会因李先生提前进一步施工,已对搅拌桩进行破坏,而提出异议。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侵害的一方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先生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扩大损害,应当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方先生所施工的搅拌桩经检测后,是不合格的,根据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方先生只收合同工程款的30%,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求。
其实无论从事哪个行业,我们都务必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将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