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马云从“马爸爸”到“马资本家”,载舟覆舟的资本有多可怕?】

以前谈到马云,大多数人,都是赞不绝口。但是现在风向,不再是一边倒,对于马云的评论有好有坏,马云在大众心中的形象,早就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其中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呢?

从“马爸爸”到资本家

在马云外滩讲话之后,网上的批判声,就已经陆续开始了。各大媒体的报道中,更是充斥着批判,马云也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在听了这番话之后,有人觉得他过于太飘了,但除了飘之外,我们应该看到这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

马云的讲话,确实句句都想让人反击,他竟然公开对中国金融系统评头论足。一个人即便再成功,就算你是首富,那也不能目中无人、无规矩,更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马云的做法,绝对不是一个“飘”字就能总结的。

他在讲话当中,毫无顾忌地谈论着他所谓的见解和看法,他以为自己登上了足够的高台,有资格对这一切评头论足,但殊不知,自己是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我们都知道金融系统,最畏惧的就是“风险”二字,但是他却说,中国金融系统没有风险,因为他认为中国本身就没有系统可言,所以何来的系统风险呢?当时这话一出,台上台下的人,都不乐意了,但他自己,依旧无拘无束地继续发表看法。在经历了一系列风波之后,现在,恐怕就连他自己都觉得这些话可笑至极。但俗话说,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这些发言,他收不回来,但是这后果,都得他自己承担。

马云为什么会变得这么“飘”?

那就是因为他觉得,他自己足够成功了,他把背后的企业、平台的发展和成就,都归功到了自己身上。但这一切靠他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如果国家没有给他这个发展的机遇,平台没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那他又怎么可能会有今天呢?支付宝和淘宝能够发展起来,那依靠的不是大众的力量吗?说到底是天时地利人和造就了成功的他,而不是他造就了这一切。

换个角度来说,马云和李嘉诚就是一类人,他们都是眼中只有利益的资本家。他把前沿技术变成基础设施,借助这些,大笔捞钱,甚至还想要进一步利用平台和手中资本的优势,继续获利。说他飘,倒也是真的,他敢不把监管部门放在眼里,想要跨过一层又一层的管理,去随意捞钱。一旦出现问题,这背后的代价和风险,最终,不都是要让整个社会来替他承担吗?这也是如今,马云被众人指责的关键因素。

马云虽然是阿里巴巴的创始人,曾经的首富,但他终究只是他自己,因为首富不止一个,阿里换了人还一样发展,所以这背后的根源问题,不在马云一个人身上,而是在这背后万恶的资本身上。

资本是把“双刃剑”

“资本”二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做了全面的阐释。其中他提到了资本的性质,无论掌握资本的人道德是何水平,资本本身的存在逻辑,都不会被改变。但是掌握资本的人,却可能被资本一步步改变。最终这个人就会变成资本的代表,眼中除了自己的利益,再无他物。或许他们,曾经拥有着崇高的理想,想要用自己的智慧达到目标,但一旦被资本化,一切都会被贪婪腐蚀,理想也会变成欲望。

谈到资本这个词,很多人心中顿生厌恶,但有时候,资本并不一定就是一个贬义词。任何时代的经济发展,都是需要一定的资本力量来推动的,而且这也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 一个绝佳办法。就拿当年的亚洲四小龙来说,他们之所以能够快速崛起,不就是依靠引进外来资本的力量吗?这样来形容资本,并不是在美化它,而是要让大家明白,资本再可怕,它也有它的作用,只是需要合理把控。

如果资本真的毫无意义,那国家就不会让它萌芽,更不会让它生长。但现实是,资本不仅诞生了,而且还在飞速发展着,这就是因为我们需要它的力量,来推动经济发展。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驯服资本的力量,让它为我们所用。

为什么我们要驯服资本?万恶的资本,可怕的力量

我们之所以会畏惧资本的力量,那就是因为它的可怕之处太多了,如果无法驯服或者不加管制,那后果不堪设想。

一些资本越做越大,他们手里除了钱之外,还有权,能够掌控的东西也越来越多。就拿韩国财阀来说,资本纵行,不仅把百姓的衣食住行,牢牢掌握在手中,甚至掌握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这些资本就没有被驯服,以至于最终直接危害到了国家的安全。

资本的可怕之处首先就在于:扩张。任何资本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两个字,但这也很容易带来经济问题。我们都见识过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他们的经济,好像很容易就出现问题了,总觉得还没几年,经济危机就又来了。这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因为资本的扩张。前期的扩张是推动发展。但是对于这些资本的力量,没人进行管制,他们肆意生长,毫无节制,一旦突破了极限,那带来的就是危害一个国家经济体系 甚至政治体系的危机。为什么资本扩张这么容易出现问题,他们却屡试不爽呢?因为他们想要发展,而资本的力量就是最佳选择。这些资本不但扩张速度快,而且获利丰厚。

另外,资本毫无限制的扩张,还很容易导致垄断,但是那些资本主义国家,根本无法干涉国内资本扩张,他们也就只能任其发展,然后承担恶果。

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教育和思想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教科书上写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老师教育我们的是唯物史观。资本无限扩张或者形成垄断,在中国是不可能有机会发生的,人民不会给他们这样的机会,国家更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资本的可怕之处,还在于“家国天下”都是假话。历来成功的资本家无数,他们既然能够走上高台,那必然有一定的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很多资本家,都喜欢树立爱国的形象,这又可信吗?不能说他们当中没有爱国之士,只是有的人嘴上说着爱国,另一边,却已经在向国外转移资产,而且早早换了国籍。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以前有,现在也有,而且最近几年特别多。这些人嘴上的“家国天下”,只不过是因为他们觉得,这里还有利可图,想要继续在国内捞钱罢了。对于这些人,我们除了批判之外,也毫无办法。

唯利是图的到底是“水”还是“舟”?

很多人觉得,现如今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在一些方面甚至可以与美国媲美,但对于那些资本家来说,这些对他们的吸引力远远不够,他们在国内崛起的过程中已经吸干了利益,但这个时候没有人会就此满足,于是他们,开始向外寻找有利可图的地方。那些国内资本家最常去的地方,不就是美国、新加坡等这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吗?他们把资产和国籍都转移,换个地方继续捞钱。

这些人,你说他们能有什么感情呢?所以谈什么爱国之情,不过只是他们捞钱的机器罢了。在资本家眼里,利益无国界,那资本也是无国界的,所以只要哪里有利益,他们就出现在哪里。

资本的可怕之处,绝不只是给一个国家带来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那么简单。90年代的时候,欧美地区一些大资本家,四处捞金,掀起了一股很大的风浪,他们为了财富可以不择手段,这给很多国家都造成了打击,甚至是到现在,他们都还没完全从那一次的影响当中 完全恢复。

要说资本最猖狂的,那应该还是像美国这些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了,毕竟自身经济基础就足够强硬。也正是如此,美国才会一次又一次被卷入经济风暴之中。美国之所以到现在都没有受到致命打击,那是因为其经济体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而且美国政府,还是有很大的权威性的,足以压制这些资本的力量。

但是这样的事情,要是发生在一些中小国家,那后果可就比较严重了,甚至还可能直接对一个国家的政治造成威胁。这些国家政治力量不够强大,国内资本发展,得不到限制,如此一来,等到资本力量足够强大,那就会在国外掀起一股政治风暴,这些资本甚至可能直接把政府推下台。让资本成为主导,那这个国家势必得不到安宁。

除此之外,资本还可以改变人的思想。如果是10年或者20年之前,你问一个初中生或者高中生,他们的理想是什么,那得到的回答,可能是科学家、老师、警察之类的。但是现在,有多少还没有参加中考高考的孩子,就已经成为了,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小网红,成了赚钱的工具。越来越多的人被资本蒙蔽了双眼,这才是最令人担心的地方。一些学生,不顾学业,每天研究着,怎样才能变成网红,怎样才能像那些大网红一样月入百万。抛弃学业、抛弃教育,这难道是新一代人该追寻的吗?说到底,是资本的发展和资本的诱惑改变了大家的思想,才造成了这样的局面。

因为资本,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当网红、追星,青年人的思想在改变,歪风邪气在蔓延,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不需要这些,更不能纵容这些。

如今之所以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指责资本,国家也站出来管理资本,那就是因为在经历了数年的发展之后,现如今我国国内的资本力量 已经即将到达“大而不倒”的地位,一旦他们发展到这个境界,后果不堪设想。马云之所以能够说出那番话,凭借的就是背后资本的底气。但一次又一次的处罚,就是在向这些资本发出警告,在中国,任何资本都不可能“大而不倒”,国外那些财阀事件更不可能发生在国内。

我们可以说马云是资本家,但他只是这个群体当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员而已。我们应该痛斥的不只是马云,还有背后不断发展起来的资本。

水义水素水科普:重磅:国际氢标准委员会(IHSA)饮用氢水标准(中文)

贻康量子_wtg1
2017-10-31
关注
氢气医学产品缺乏标准已经严重影响到该领域的发展,各个国际和国内机构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关标准已经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这里是国际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氢水标准,标准也对相关背景进行解释,这一标准对国内同行制定相关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 标准的核心是,氢水氢气浓度不低于0.5mg/升,一般是说0.5ppm。每天饮用氢水摄取的氢气不少于0.5毫克,就是1ppm氢水500毫升的量。

同日《氢思语》正式发布国际氢水氢气含量标准英文版!!!

引言

当今世界,生物医学科学家和普通民众正在尝试氢气疗法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使用氢气的手段有呼吸氢气和饮用氢水等方式。虽然氢分子的医学作用是基于已发表学术研究,但是使用氢健康医疗产品在氢气浓度、剂量、酸碱度等方面,学术界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标准。

氢气健康产品缺乏标准导致氢健康产品行业、媒体、政府和市场等方面的混乱。氢分子是无色、无嗅和无味的气体,消费者很难通过主观感觉估计氢健康产品中氢气的浓度,甚至对是否存在氢气都无法了解。

因此,从事氢医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应该联合起来讨论和确定了氢气相关标准。2016年9月,我们成立了国际氢医学标准委员会(IHSA)。国际氢医学标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定义和标准将能够促进氢气医学科学研究、指导和保护氢产业、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

本文件中,国际氢标准委员会特别指出,氢水指溶解了氢气分子(化学式H2)的水或液体。以下是国际氢标准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公布的氢水推荐标准。

氢气浓度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GC)是检测氢气分子浓度的主要方法。从事化学分析的专家们认为,气相色谱法是最可靠的氢气浓度分析方法。简要来说,气相色谱法要在密闭容器中使氢气从水相释放到气体相,然后用气相色谱法检测。国际氢医学标准委员会也将对气相色谱法的标准操作流程(SOP)制定标准。

国际氢标准委员会采用氢电极法作为第二种方法。如今已有几种商业化氢气测定电极,但每种氢气测定电极各有优缺点。因此,用于检测氢水氢气浓度的氢电极种类需要认真选择,并采用国际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操作流程。对于普通消费者,国际氢标准委员会推荐其他合适方法,但是这些产品并不是国际氢标准委员会指定的测试产品(例如不同品牌的电极、传感器)。但是国际氢标准委员并不推荐基于氧化还原电势(ORP)作为水中氢气的检测方法。虽然负氧化还原电势是氢水的一个特点,但是氧化还原电势本身并不能表示氢气浓度。因此,氧化还原电势不能作为氢气浓度的检测方法。

氢浓度单位

讨论氢水的浓度时,国际氢医学标准委员会使用mg/L为氢水中氢气浓度单位,这将有助于减少使用其他单位带来的混乱。例如,ppm(百万分之一),消费者很熟悉且经常使用,但是ppm代表着两种方式,一种是重量/重量(Wt/Wt),另一种是单位体积的重量(Wt/Vol),(两种数值相差万倍)。氢分子是一种气体,这两种方法经常使用,从而会导致一定的混乱。考虑到这一因素,将分别采用毫克(mg)和毫克每升(mg/L)表示氢的剂量和浓度。

浓度/剂量

经过反复讨论和考虑后,建议在一个最大体积溶液中,每人每天摄入氢的最小剂量。该标准确定,通过摄取1 L最大体积的产品水或500 ml饮料,至少应提供0.5 mg氢气。

在细胞水平更全面确定氢气的最小有效剂量(MED)和最小有效浓度(MEC),还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理想情况下,对于一种试剂,基于其半衰期和药动学/药效学,剂量应在具有最佳时间因子情况下按照mg/kg体重给出。然而对氢气来说这非常具有挑战性,与常规药物不同,氢气不具备单/特异性受体/靶器官。MED/MEC可能会因为年龄、体重、疾病、遗传、肠道细菌和饮食等因素有所不同。国际氢标准委员会的建议是根据现有细胞、动物和人类临床试验制定的一种暂时性标准。这个标准还不够完善,未来根据日益增加的生物医学研究会进行调整。

理由

动物和人类研究中一般每天提供0.5-1.6 mg或更多氢气。与常规药物不同,合乎逻辑的是,人类可能需要与啮齿类动物相当剂量的氢气,因为不像许多药物和氧气,人体内缺乏能结合或运输氢气的转运蛋白。国际氢标准委员会设定每升水最少0.5 mg的剂量标准得到了动物和人类较低剂量等研究的支持。例如,在帕金森病小鼠模型中,Fujita K等(2009) 报道,浓度为0.08 ppm,而非0.04 ppm,也是有效的。有趣的是,0.08 ppm提供的每天氢气的剂量相当于人类每天摄取约0.5 mg的H2 (0.08 mg/L *0.005 L/0.05 kg * 60 kg = 0.48 mg 氢气)。同样,0.04 ppm将等同于人类每天约0.25 mg。这些剂量均符合两项人类研究中表明每天0.5 mg有效,而0.25 mg没有效果。

在一项人类研究中 (Ito M等 2014),受试者每天通过喝0.5L浓度0.5 ppm的氢水来摄入0.25 mg氢。在这种低剂量下,没有观察到效应。研究人员建议,如果受试者a)消耗相同数量的高浓度水,或b)消耗同等浓度更多氢水,就会产生效应。事实上,同一文章的初步数据(开放性试验)使用了1 L水(每天0.5 mg氢气),观察到显著治疗效应 (*在安慰剂对照试验中仅消耗了0.5 L,因为病人很难每天消耗1 L)。另一项人类研究通过每天摄入1 L浓度0.5 ppm氢水提供0.5 mg氢气,并且发现能产生显著效应(Song G等. 2013)。

用剂量而不是浓度

设定特定浓度标准(例如0.8 ppm)会遭到来自企业的反对,这些企业可以声称,人们能通过饮用1 L 0.5 ppm的氢水来获得比饮用250 mL 1 ppm的氢水更多的氢气(0.5 mg相对0.25 mg)。

体积

虽然人们可通过摄入大量低浓度氢水(例如5 L 0.1 ppm氢水)来获得0.5 mg氢气,但这也是有问题的,因为1) 有些人很难喝入大量体积的水;2) 用这种方式摄入氢气有可能无法产生与一次性摄入0.5 mg氢气等效的血液浓度和治疗效果。因为细胞内的氢气浓度可能达不到这样一个“未知”最低有效浓度(例如5 ~ 10 μM)。基于以上人类研究和当前饮水指南,我们规定最大摄入量,每天1 L水和每天500 mL专业饮料(例如果汁、碳酸饮料、茶等)。

标准

袋装氢水:

1) 每升水至少提供0.5 mg氢气

a. 最低浓度为0.5 mg/L

b. 对大多数人而言,喝1 L水是可行的

2) 通过毒素/重金属的安全测试

3) 维持0.5 mg/L的最低浓度:

a. 直到规定的有效期

b. 如果没有规定,至少需要能维持6个月

4) pH值必须维持在5 ~ 9.5

5) 没有任何虚假或诽谤性的营销主张,否则会有损氢研究和氢产业的可信度

商业饮料:

1) 每500 mL至少能提供0.5 mg氢气

a. 最低浓度为1 mg/L

b. 不推荐饮用500 mL以上的富氢饮料

c. 无论如何,每种饮料需要根据具体情

d. 如果氢产品中含有兴奋剂或其他有潜在危害性的成分,即使是500 mL也已经太高

2) 通过毒素/重金属的安全测试

3) 维持0.5 mg/L的最低浓度:

a. 直到规定的有效期

b. 如果没有规定,至少需要能维持6个月

4) pH值维持在3 ~ 10

5) 没有任何虚假或诽谤性的营销主张,否则会有损氢研究和氢产业的可信度

产氢水设备:

1) 不管在设备中使用何种成分的水(例如pH值为5.8 ~ 8.6的逆渗透水或矿泉水), 每升水中至少需提供0.5 mg的氢气

2) 通过毒素/重金属的安全测试。

3) 产氢气的最低浓度为0.5mg/L:

a. 直到规定的有效期

b. 如果没有规定,至少需要能维持1年

4) 不管什么类型的水(例如pH值为5.8 ~ 8.6的逆渗透水或矿泉水),pH值需维持在5 ~ 9.5

5) 没有任何虚假或诽谤性的营销主张,否则会有损氢研究和氢产业的可信度

----需要遵循IHSA标准的其他产品

在这些情况下,IHSA原则上应该遵循氢水的标准。

• 氢吸入装置 https://t.cn/R2WxT9J

《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的应用实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众多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应运而生,即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在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探讨中,多数人认为“恶意注册”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恶意”的含义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即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在笔者看来,“恶意注册”中的恶意应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认识主义,即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仍然施行相关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知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的不当行为;

2. 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与刑法中的主观恶意类似,即指动机不良的主观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施行某种行为。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人大量抢注或囤积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真实目的即通过转让、侵权索赔等牟取高额费用。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价值,如纵容该种行为,将对企业创新造成损害。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根源

据了解,2020年全年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其中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

这一社会现象背后原因包括:

1. 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低廉;

2. 商标审理周期短: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可很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市场交易;

3. 恶意注册商标的获利高:多数恶意注册人已经对品牌有所了解,便坐等真正权利人前来谈判沟通,或通过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取高额不当费用;

4. 恶意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小:即便恶意注册人遭遇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诉讼等措施,也可选择不答辩,而即便真正权利人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也经常会被裁定认为“证据不充分”,这也使得恶意注册人几乎不必投入便可获得有利结果。

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被当作一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得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将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一项创收的举措,这便进一步促使了恶意注册行为的激增。

三、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以及《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范围

01.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及适用困境

近年来,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并涌现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指导案例,现就适用法条总结如下:

由上分析可知,改法前在适用上述法条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困境:

① 目前针对“恶意注册”并无单独的法条予以规制,仍需要受到知名度,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等其他因素的约束;

② 基于如上法条主张“恶意注册”过程中,仍需真正权利人证明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在先使用,且多数法条需证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这便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③ 在相对理由条款适用过程中,对权利主张的提出主体资质具有要求,这也缩小了社会监督的范围,使得恶意占有公共资源的现象频发。

02.《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内容及适用范围

在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经分析,该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几点为此条修正的亮点及意义所在:

① “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出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时,该恶意注册人应不仅局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也应包括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③ 作为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化
在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的修改的立法意义即在于增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根据后续的关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④ 该条款以依职权审理为要旨
以第四条的文理解释可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故该法条可适用于商标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依据自身职权,参考第三方举报信息作出驳回决定。此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03.参考案例

通过如上适用情形分析可知,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在先案例等因素。

如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参考: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在商评字[2020]第0000004186号关于《第35702039号“XBWolfCl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此案为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外贸相关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注册近900枚商标,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可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数量等)。
在商评字[2019]第0000150255号《关于第29290309号“漓江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共申请150余枚商标,其中包含了大量‘漓江情’、‘中原情’、‘浦江情’、‘西湖情’等类似组合形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且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知名度商标近似状况、申请数量等)。
商评字[2019]第0000306744号《关于第3012093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申请商标与相关公众已在社交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情标识在构图、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本案中为典型的恶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与他人企业字号、名称等近似性程度等)。

在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075号关于《第28882012号“夏熙XIAXI0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夏熙”并非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异议人商号及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使用范围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何碧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注册了184枚商标,其中涉及了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服饰鞋帽等多个领域,并且其中部分商品存在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情形,故判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实践审理中,越来越多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并通过该举措,自2019年4月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自13368件,截止到2020年9月的2747件来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实现了79.5%的下降幅度,足以可见,该条修改与适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
1.关联公司分别少量申请商标,或者分批少量多次申请商标如何规制?2.随着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急剧增加,如何减轻审理压力,更有效率地依职权针对性打击恶意注册?3.由于主动驳回请求案件缺乏质证程序,是否会存在“错杀”的风险?4.由于第四条主要规制的仍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针对大量抢注特定民事主体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修法都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应用到所有具体案件中。而针对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更应着重讨论,探寻出一条较为通用的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通过依职权审查审理,公众自主举报等双向措施结合,不断针对涌现出的问题及挑战探索解决之道,逐步确立完善针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我们终将抑制恶意注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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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粑粑回武汉的第四天,还剩五天又将返京……趁着好天气,放学后就把时间挪出来陪孩子,孩子睡着后又开始忙工作~今天我俩聊天,老公说“如果哪天我要是有个什么意外你就把武
  • 卷261《寄李白》作者:任华古来文章有能奔逸气,耸高格,清人心神,惊人魂魄。我闻当今有李白,大猎赋,鸿猷文;嗤长卿,笑子云。班张所作琐细不入耳,未知卿云得在嗤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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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球迷质疑我们的比赛风格时,我确实看到了他们的立场,我受到了批评,但我一直想要踢出好的足球,但我不是一个敢于冒险的人,我想我永远都不会是,努力的让球队在防守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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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面就是互撩,而且是男主更主动,剧里时间线还改动很多,小说男主还没第二次亲上就找人提亲了,跨年后更是主动要求当没名分的情人,两人约好及时行乐,回上海就分手。小说
  • 小咪吃完跳进栅栏走了,我在老地方添水时,大白猫的身影1️⃣闪而过,也没看清它脑袋上的伤,今早我特意去加了点消炎药,但愿它们都好好的。我记得,上次喂过的汤罐,小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