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在我们国家因为经济困难但是又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困难人群,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费会直接予以免除,但是对于申请律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带你来了解一下。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一、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费用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和队伍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也包括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等。这也明确了政府是主办这项事业的主体,只要确定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一切经费将由政府支付。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信息转自“智韬法苑”微信公众号,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
在我们国家因为经济困难但是又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困难人群,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费会直接予以免除,但是对于申请律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带你来了解一下。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一、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费用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和队伍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也包括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等。这也明确了政府是主办这项事业的主体,只要确定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一切经费将由政府支付。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吗?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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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组织与警方紧密合作,4小时成功救援被困崂山的“驴友”,这无疑是一个感人的故事,但是在感动之后,这名“驴友”可能还要面对法律。
这绝非夸大之辞,目前已有实例出现。10月5日,3名违规穿越卧龙自然保护区的游客被困,当地出动两支救援队伍将人救出。据媒体报道,3名违规进入卧龙保护区的“驴友”每人被罚款5000元,同时承担此次救援行动所产生的费用42506.10元。
国庆中秋双节喜相逢,可在这喜庆的气氛中各地“驴友”的求救之声却此起彼伏。10月3日,一名游客在游览丽江玉水寨时,独自从景区外围登山,随后被困玉龙雪山,40余名民警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被困者。10月6日,5名“驴友”在穿越秦岭时迷路,30名救援人员耗时15小时成功救出5人。10月6日,一名驴友进入井冈山待开发景区后失足坠谷,民警、村民以及医护人员历经5小时将其抬下山。10月7日,3名“驴友”打赌爬山比赛,远离正常路线,随后被困张家口天皇山悬崖。
众多“驴友”不顾劝阻一意孤行,冒险闯旅游禁区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救援。很多网友认为纳税人的钱不能为违法违规行为埋单,救援的费用应该由“驴友”自己承担。
必须承认,网友的说法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从法律上讲,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政府部门应履行救助义务,这种权利与公民是否违法违规无关。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是驴友求救,都会得到当地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积极响应,救人永远是第一位的。
但同时,我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法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根据这部法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而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基本精神也在各地的法规中得以体现。比如《安徽省旅游条例》就规定,“对于擅闯‘禁区’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要承担救援费用”。
所以,无论是根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地方性法规,“驴友”违法违规擅闯旅游禁区,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不是像一些人认为的那么轻松,只要说一句“谢谢”就行了。
针对“驴友”被困事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媒体的事后报道,在凸现紧急救援惊心动魄和全情投入的感人场面的同时,也别忘了最后加上一句,“驴友”将为他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句话虽然有些冷酷,但从警示作用上来讲是非常有必要的。任何时候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当的,只有人们都知道自己不但有权利获得救助,同时也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时候,才会更珍惜权利,并从中体会到法律的真谛。
这绝非夸大之辞,目前已有实例出现。10月5日,3名违规穿越卧龙自然保护区的游客被困,当地出动两支救援队伍将人救出。据媒体报道,3名违规进入卧龙保护区的“驴友”每人被罚款5000元,同时承担此次救援行动所产生的费用42506.10元。
国庆中秋双节喜相逢,可在这喜庆的气氛中各地“驴友”的求救之声却此起彼伏。10月3日,一名游客在游览丽江玉水寨时,独自从景区外围登山,随后被困玉龙雪山,40余名民警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被困者。10月6日,5名“驴友”在穿越秦岭时迷路,30名救援人员耗时15小时成功救出5人。10月6日,一名驴友进入井冈山待开发景区后失足坠谷,民警、村民以及医护人员历经5小时将其抬下山。10月7日,3名“驴友”打赌爬山比赛,远离正常路线,随后被困张家口天皇山悬崖。
众多“驴友”不顾劝阻一意孤行,冒险闯旅游禁区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救援。很多网友认为纳税人的钱不能为违法违规行为埋单,救援的费用应该由“驴友”自己承担。
必须承认,网友的说法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从法律上讲,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政府部门应履行救助义务,这种权利与公民是否违法违规无关。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是驴友求救,都会得到当地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积极响应,救人永远是第一位的。
但同时,我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法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根据这部法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而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基本精神也在各地的法规中得以体现。比如《安徽省旅游条例》就规定,“对于擅闯‘禁区’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要承担救援费用”。
所以,无论是根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地方性法规,“驴友”违法违规擅闯旅游禁区,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不是像一些人认为的那么轻松,只要说一句“谢谢”就行了。
针对“驴友”被困事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媒体的事后报道,在凸现紧急救援惊心动魄和全情投入的感人场面的同时,也别忘了最后加上一句,“驴友”将为他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句话虽然有些冷酷,但从警示作用上来讲是非常有必要的。任何时候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当的,只有人们都知道自己不但有权利获得救助,同时也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时候,才会更珍惜权利,并从中体会到法律的真谛。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非法同居”的类型
“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如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
1、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
2、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同居随着生活的改变逐渐被人们所承认,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
所以,如果有结婚的打算还是结婚吧,没有结婚的打算那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保证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伤害彼此的感情。
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非法同居”的类型
“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如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
1、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
2、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同居随着生活的改变逐渐被人们所承认,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
所以,如果有结婚的打算还是结婚吧,没有结婚的打算那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保证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伤害彼此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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