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看穿”还不够:能源转型下的通胀风险
2022-02-11
能源转型给中期通胀带来上行风险。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可能需要背离“看穿”政策。
2021年全球经济因能源危机而为之一“震”。随着经济在疫情导致的封锁后重开,原油、天然气、电力价格皆迅速上涨。尽管去年的事件在很多层面上都非比寻常,但能源价格飙升是一个共同现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能源价格的剧烈波动一直是反复导致经济混乱和波动的祸源。
然而,本次冲击的根源可能会更深。虽然在过去,能源价格的回落往往与其激增一样迅速。但这次,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可能意味着,如果我们要满足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化石燃料价格现在不仅必须保持高位,甚至还需继续上涨。
更便宜更清洁的能源供给不能立即满足能源需求的迅速上升,这对财政和货币政策制定者们构成各种挑战。政府需要推动能源转型前进,同时对最易受能源匮乏影响的群体给予保护。各国央行则必须评估能源转型是否对其价格稳定构成风险,并评估能源对总体通胀贡献造成的通胀目标偏离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与其价格稳定目标一致。
各国央行需要打破货币政策应看穿能源价格上涨的普遍共识,以确保中期价格稳定。
一、碳价格的快速上涨有助于加速能源转型
世界经济将不得不经历一场意义深远的转型,才能履行巴黎协议,将全球平均气温的上升幅度限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 摄氏度以内。
其核心是需要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排放量需要在2020年至2030年间每年下降7.6%,才能达到巴黎协定的目标。相比之下,即使在2020年全球经济活动几乎停滞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仅下降了5.8%。
人们普遍认为,要实现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就需要为全球碳排放定价,而且需要迅速行动。目前,碳排放定价工具仅覆盖全球排放量的21.5%,且只有4%的排放量定价在40美元(每吨)以上。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大多数气候经济学家认为,碳价格应高于75美元才能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而要在2030年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碳价格的中位数必须达到100美元。
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中的碳价格最近开始迅速接近上述水平,部分反映了欧盟致力于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预期(图1)。2021年12月初,ETS价格创下历史新高,每吨碳近90欧元,几乎是2021年初的三倍,是几年前的数倍。这种可观的碳价格上涨将有助于加速能源转型。如果持续下去,会强烈抑制对化石燃料能源的新投资。
有两条并行的进展正在加强碳价格上涨的影响。
第一条是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7月提出的“Fit for 55”一揽子改革计划。该计划包括一项建议,即大幅加强ETS并扩大其影响范围,目前ETS仅涵盖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左右。“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还提议对欧盟能源税收指令进行重新检讨,旨在提高低效和污染性燃料的最低税率,并降低高效和清洁燃料的最低税率。
第二条是金融市场的持续转变。可持续投资将不再仅仅是"值得拥有"的投资方针,而是已成为大多数投资者投资组合中的基本要素。许多机构投资者已开始大幅减少对化石燃料能源生产商的风险敞口,并将资本转向更环保的低碳替代品。
欧洲央行的分析表明,金融市场正日益成为一种矫正工具,市场价格已开始反映投资者对气候相关风险敞口的溢价要求。根据信用评级和市场隐含的违约距离(Distance to Default)来衡量,公司经营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与信用风险衡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平均而言,它与影响信用评级的传统决定因素(如杠杆率)相当(图2)。分析还发现,披露排放和减排目标有助于降低信用风险溢价。
由于金融市场是全球性的,这些进展似乎已经开始产生与气候相关的切实影响,即使在美国等尚未制定国内碳价格的国家也是如此。例如,去年美国经济强劲扩张,但是页岩油产量对油价上涨的反应异常缓慢,因为这些投资在中期内可能不再对投资者有利可图,至少不会达到与过去相同的程度,或者回报可能变得更加不稳定(图3)。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全球碳价格(这仍然是必不可少的),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能源转型正在全球范围内加速。
二、绿色转型可能带来长期的能源通胀
虽然化石燃料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可取的,也是有意为之的,但企业和家庭如果不能用更清洁廉价的能源代替昂贵的碳密集型能源,将会给经济带来压力。
提高碳价格的部分作用在于刺激低碳技术的投资和创新,但这些投资需要时间。目前,可再生能源尚未被证明具有足够的规模来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在欧盟,可再生能源目前仅占能源消耗的20%左右。“Fit for 55”计划在2030年将这一比例提高到40%。
短期内可再生能源产能不足,化石燃料投资低迷,以及碳价格上涨,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可能意味着我们面临一个旷日持久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能源费用将不断上涨。
天然气价格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去年的恶劣天气条件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随着全球增长加速,导致天然气市场出现严重的供需失衡,将天然气价格推至历史新高(图4)。
能源转型可能会在未来加剧这些失衡。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亚洲当然也包括欧洲,由于天然气的污染程度只有煤炭的一半,因此被视为向更绿色能源体系转变过程中的权宜之计。在欧盟,天然气价格上涨对批发电价有直接且即时的影响,这与燃气发电厂的短期边际成本有关。去年11月,欧元区的批发电价达到每兆瓦时196欧元,几乎是疫情爆发前两年平均水平的四倍。因此,以消费者物价调和指数(HICP)能源分项衡量的欧元区能源价格通胀在去年11月达到历史新高,电力和天然气合计占总增幅的三分之一以上,也创下历史新高。
反过来,能源一直是欧元区总体消费价格通胀大幅上升背后的主要因素,根据欧盟统计局的初步估计,2021年12月HICP为5.0%,这是自1999年欧元诞生以来的最高水平(图6)。在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能源对HICP通胀的贡献平均超过50%。
三、政府需要推进能源转型保护易受群体
这些情况给政策制定者(包括政府和央行)带来了重大挑战。在财政方面,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价格上限或退税来应对能源价格上涨,以保护最易受影响的家庭免受天然气、燃料和电价大幅上涨的影响。由于能源支出通常高度缺乏弹性,并且占不太富裕家庭收入的极大份额,因此碳税往往是递减的。到2020年,欧盟已有8%的人口(约3600万人)表示,他们无法保持家中足够的供暖。能源匮乏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凝聚力和对气候相关政策的支持。因此,补贴措施十分重要。但这些措施不应打击降低碳排放的动力。如果面对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各国政府背弃其减排承诺,那将是一个重大错误。政府也不应放慢过渡的步伐或推迟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补贴。
欧盟委员会最近的两项建议正推动政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个是引入社会气候基金,旨在解决因提议将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范围扩大到建筑和运输部门而导致能源价格上涨的社会影响,这两者都会对家庭产生严重影响。另一个是拟议成立欧盟国家联合采购天然气战略储备的系统,这些储备可以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释放。目前,欧洲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容量利用率略低于三分之二,比季节性标准低近20%。战略储备将有助于限制天然气价格的波动。
四、能源转型给中期通胀带来上行风险
对各国央行来说,挑战同样深远。
过去,各国央行通常会“看穿”能源冲击,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大多数时候,这种冲击是短暂的,意味着政策反应会放大能源价格上涨对总需求和产出的负面影响,并且鉴于政策传导的长期滞后,在冲击可能已经消退的时候对通胀施加下行压力。因此,暂时的供给侧冲击通常意味着在短期内偏离目标,前提是价格在中期内恢复稳定,通胀预期仍然锚定。
这种思路也影响着我们今天的政策反应。在我们的基线情景中,当前的能源冲击预计将在预测期内逐渐消退。欧元体系工作人员的预测是基于天然气和原油期货价格作出的,这表明今年能源价格应该会大幅下跌,从而显著促进了HICP总体通胀率在中期内的下降。
然而,这些技术假设却被巨大的不确定性所笼罩。过去,期货价格往往明显低估或高估了能源价格通胀。这一次,这种风险可以说更大。要看到这一点,只需看一下预测通胀路径的概况就足够了:在预测期末端,整体通胀率是否下降到2%以下的水平,取决于从期货曲线得出的假设,即在2023年和2024年,能源价格对整体通胀没有贡献。但历史表明,这样的概况是不寻常的。自1999年以来,能源对年度总体通胀的贡献平均为0.3个百分点。欧元体系工作人员进行的敏感性分析表明,油价若保持在2021年11月的水平就足以使2024年的HICP达到2%的目标。
能源转型的规模及其背后的政治决心意味着这些估计可能是保守的。与天然气等"过渡燃料"相关的潜在长期供需失衡,以及碳价格可能进一步上涨并延伸到更多经济部门的事实,意味着能源和电力价格对消费者价格通胀的贡献可能高于而非低于中期的历史常态。
因此,能源转型给我们对中期通胀的基线预测带来了显著的上行风险。在12月的理事会会议上,这些风险是决定在未来几个季度逐步降低资产购买步伐的一个因素。
五、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可能需要背离“看穿”政策
问题是,如果能源通胀被证明比我们目前在基线情景下预期的更持久,那么我们的容忍限度是什么呢?
我认为在两种情况下需要货币政策改变方向。
如果我们发现通胀预期已经有脱锚的迹象,就会触发转向。消费者的价格预期特别容易受到经常购买的商品价格变化的影响。能源,尤其是汽油,是这一篮子商品的一部分。在过去的一年里,消费者对未来12个月的价格预期急剧上升
20世纪70年代的经验有力地证明,当能源价格上涨引发有害的价格-工资螺旋式上升时,允许通胀预期偏离目标会使通胀率回到目标水平的成本大大增加,无论是在产出损失还是失业率上升方面。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迹象表明会出现更广泛的第二轮效应。工资增长和工会的诉求仍然相对温和。
但在大量过剩储蓄和长期供给中断的环境中,能源转型可能导致通胀在更长时间内保持高位,从而可能增加通胀预期不稳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需要立刻应对而不是“看穿”通胀上行,以保持中期价格稳定。
货币政策需要调整的第二种情况是,能源冲击的性质发生变化。
十多年前,Lutz Kilian的开创性论文提出,并非所有的油价冲击都是一样的。它们对经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冲击的潜在根源。例如,由于总需求增加导致的油价上涨与实体经济活动的增加有关,这要求货币政策给出与供给中断导致的油价上涨截然不同的反应。
碳税可能具有原油负面供给冲击的部分特征。更高的能源价格会给经济活动造成压力,并因此在中期对通胀造成下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应该“看穿”通胀暂时偏离目标的情况。
但是碳税又在两个根本方面与原油负面供给冲击不同。
第一,我们通过大规模公共和私人投资进行经济转型,以及随后采用更高效、更环保的技术,预计将促进(而不是拖累)经济增长,从而支持工资和总需求。
第二,对于像欧元区这样的能源进口经济体来说,标准的石油供给冲击是一种负面的贸易条件冲击(terms-of-trade shocks),会提高通胀并将财富转移到国外。但是,碳税归根结底是一种国内征税,它将财政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例如,在欧盟,预计未来几年ETS收入将大幅增加。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欧洲央行计算表明,ETS收入将从2019年的140亿欧元增至2026-30年间每年高达860亿欧元
拟议中的碳边界调整税将对选定的进口产品征收碳税,还有提高化石燃料的最低税率,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税收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基于西班牙的例子,欧元体系经济学家们表明,政府如何处理这些收入将塑造经济对能源转型的反应。例如,许多政府目前实施的向家庭的一次性转移支付和电费补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能源价格上涨对消费和GDP的短期负面影响。
又或者,如果该收入被用来削减其他扭曲性税收,如社保缴款,从而降低劳动力雇佣成本中税收楔子(Labour tax wedge),碳税实际上可能会促进经济活动,即使在短期内也是如此。由于在更环保的行业中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活动,因此一部分的GDP增长将是永久性的,可能会在短期和中期抬高通胀。
这些发现并不只是假设。一系列新出现的实证证据表明,碳税对GDP增长和就业并没有强烈的负面影响,反而有适度的正面影响。
因此,如果未来能源价格的走势在中期内推动整体通胀超过我们的目标,且增长和需求前景与坚实的潜在价格压力保持一致,货币政策就需要采取行动维护价格稳定。
2022-02-11
能源转型给中期通胀带来上行风险。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可能需要背离“看穿”政策。
2021年全球经济因能源危机而为之一“震”。随着经济在疫情导致的封锁后重开,原油、天然气、电力价格皆迅速上涨。尽管去年的事件在很多层面上都非比寻常,但能源价格飙升是一个共同现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能源价格的剧烈波动一直是反复导致经济混乱和波动的祸源。
然而,本次冲击的根源可能会更深。虽然在过去,能源价格的回落往往与其激增一样迅速。但这次,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可能意味着,如果我们要满足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化石燃料价格现在不仅必须保持高位,甚至还需继续上涨。
更便宜更清洁的能源供给不能立即满足能源需求的迅速上升,这对财政和货币政策制定者们构成各种挑战。政府需要推动能源转型前进,同时对最易受能源匮乏影响的群体给予保护。各国央行则必须评估能源转型是否对其价格稳定构成风险,并评估能源对总体通胀贡献造成的通胀目标偏离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与其价格稳定目标一致。
各国央行需要打破货币政策应看穿能源价格上涨的普遍共识,以确保中期价格稳定。
一、碳价格的快速上涨有助于加速能源转型
世界经济将不得不经历一场意义深远的转型,才能履行巴黎协议,将全球平均气温的上升幅度限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 摄氏度以内。
其核心是需要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排放量需要在2020年至2030年间每年下降7.6%,才能达到巴黎协定的目标。相比之下,即使在2020年全球经济活动几乎停滞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仅下降了5.8%。
人们普遍认为,要实现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就需要为全球碳排放定价,而且需要迅速行动。目前,碳排放定价工具仅覆盖全球排放量的21.5%,且只有4%的排放量定价在40美元(每吨)以上。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大多数气候经济学家认为,碳价格应高于75美元才能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而要在2030年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碳价格的中位数必须达到100美元。
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中的碳价格最近开始迅速接近上述水平,部分反映了欧盟致力于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预期(图1)。2021年12月初,ETS价格创下历史新高,每吨碳近90欧元,几乎是2021年初的三倍,是几年前的数倍。这种可观的碳价格上涨将有助于加速能源转型。如果持续下去,会强烈抑制对化石燃料能源的新投资。
有两条并行的进展正在加强碳价格上涨的影响。
第一条是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7月提出的“Fit for 55”一揽子改革计划。该计划包括一项建议,即大幅加强ETS并扩大其影响范围,目前ETS仅涵盖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左右。“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还提议对欧盟能源税收指令进行重新检讨,旨在提高低效和污染性燃料的最低税率,并降低高效和清洁燃料的最低税率。
第二条是金融市场的持续转变。可持续投资将不再仅仅是"值得拥有"的投资方针,而是已成为大多数投资者投资组合中的基本要素。许多机构投资者已开始大幅减少对化石燃料能源生产商的风险敞口,并将资本转向更环保的低碳替代品。
欧洲央行的分析表明,金融市场正日益成为一种矫正工具,市场价格已开始反映投资者对气候相关风险敞口的溢价要求。根据信用评级和市场隐含的违约距离(Distance to Default)来衡量,公司经营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与信用风险衡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平均而言,它与影响信用评级的传统决定因素(如杠杆率)相当(图2)。分析还发现,披露排放和减排目标有助于降低信用风险溢价。
由于金融市场是全球性的,这些进展似乎已经开始产生与气候相关的切实影响,即使在美国等尚未制定国内碳价格的国家也是如此。例如,去年美国经济强劲扩张,但是页岩油产量对油价上涨的反应异常缓慢,因为这些投资在中期内可能不再对投资者有利可图,至少不会达到与过去相同的程度,或者回报可能变得更加不稳定(图3)。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全球碳价格(这仍然是必不可少的),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能源转型正在全球范围内加速。
二、绿色转型可能带来长期的能源通胀
虽然化石燃料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可取的,也是有意为之的,但企业和家庭如果不能用更清洁廉价的能源代替昂贵的碳密集型能源,将会给经济带来压力。
提高碳价格的部分作用在于刺激低碳技术的投资和创新,但这些投资需要时间。目前,可再生能源尚未被证明具有足够的规模来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在欧盟,可再生能源目前仅占能源消耗的20%左右。“Fit for 55”计划在2030年将这一比例提高到40%。
短期内可再生能源产能不足,化石燃料投资低迷,以及碳价格上涨,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可能意味着我们面临一个旷日持久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能源费用将不断上涨。
天然气价格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去年的恶劣天气条件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随着全球增长加速,导致天然气市场出现严重的供需失衡,将天然气价格推至历史新高(图4)。
能源转型可能会在未来加剧这些失衡。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亚洲当然也包括欧洲,由于天然气的污染程度只有煤炭的一半,因此被视为向更绿色能源体系转变过程中的权宜之计。在欧盟,天然气价格上涨对批发电价有直接且即时的影响,这与燃气发电厂的短期边际成本有关。去年11月,欧元区的批发电价达到每兆瓦时196欧元,几乎是疫情爆发前两年平均水平的四倍。因此,以消费者物价调和指数(HICP)能源分项衡量的欧元区能源价格通胀在去年11月达到历史新高,电力和天然气合计占总增幅的三分之一以上,也创下历史新高。
反过来,能源一直是欧元区总体消费价格通胀大幅上升背后的主要因素,根据欧盟统计局的初步估计,2021年12月HICP为5.0%,这是自1999年欧元诞生以来的最高水平(图6)。在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能源对HICP通胀的贡献平均超过50%。
三、政府需要推进能源转型保护易受群体
这些情况给政策制定者(包括政府和央行)带来了重大挑战。在财政方面,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价格上限或退税来应对能源价格上涨,以保护最易受影响的家庭免受天然气、燃料和电价大幅上涨的影响。由于能源支出通常高度缺乏弹性,并且占不太富裕家庭收入的极大份额,因此碳税往往是递减的。到2020年,欧盟已有8%的人口(约3600万人)表示,他们无法保持家中足够的供暖。能源匮乏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凝聚力和对气候相关政策的支持。因此,补贴措施十分重要。但这些措施不应打击降低碳排放的动力。如果面对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各国政府背弃其减排承诺,那将是一个重大错误。政府也不应放慢过渡的步伐或推迟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补贴。
欧盟委员会最近的两项建议正推动政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个是引入社会气候基金,旨在解决因提议将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范围扩大到建筑和运输部门而导致能源价格上涨的社会影响,这两者都会对家庭产生严重影响。另一个是拟议成立欧盟国家联合采购天然气战略储备的系统,这些储备可以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释放。目前,欧洲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容量利用率略低于三分之二,比季节性标准低近20%。战略储备将有助于限制天然气价格的波动。
四、能源转型给中期通胀带来上行风险
对各国央行来说,挑战同样深远。
过去,各国央行通常会“看穿”能源冲击,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大多数时候,这种冲击是短暂的,意味着政策反应会放大能源价格上涨对总需求和产出的负面影响,并且鉴于政策传导的长期滞后,在冲击可能已经消退的时候对通胀施加下行压力。因此,暂时的供给侧冲击通常意味着在短期内偏离目标,前提是价格在中期内恢复稳定,通胀预期仍然锚定。
这种思路也影响着我们今天的政策反应。在我们的基线情景中,当前的能源冲击预计将在预测期内逐渐消退。欧元体系工作人员的预测是基于天然气和原油期货价格作出的,这表明今年能源价格应该会大幅下跌,从而显著促进了HICP总体通胀率在中期内的下降。
然而,这些技术假设却被巨大的不确定性所笼罩。过去,期货价格往往明显低估或高估了能源价格通胀。这一次,这种风险可以说更大。要看到这一点,只需看一下预测通胀路径的概况就足够了:在预测期末端,整体通胀率是否下降到2%以下的水平,取决于从期货曲线得出的假设,即在2023年和2024年,能源价格对整体通胀没有贡献。但历史表明,这样的概况是不寻常的。自1999年以来,能源对年度总体通胀的贡献平均为0.3个百分点。欧元体系工作人员进行的敏感性分析表明,油价若保持在2021年11月的水平就足以使2024年的HICP达到2%的目标。
能源转型的规模及其背后的政治决心意味着这些估计可能是保守的。与天然气等"过渡燃料"相关的潜在长期供需失衡,以及碳价格可能进一步上涨并延伸到更多经济部门的事实,意味着能源和电力价格对消费者价格通胀的贡献可能高于而非低于中期的历史常态。
因此,能源转型给我们对中期通胀的基线预测带来了显著的上行风险。在12月的理事会会议上,这些风险是决定在未来几个季度逐步降低资产购买步伐的一个因素。
五、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可能需要背离“看穿”政策
问题是,如果能源通胀被证明比我们目前在基线情景下预期的更持久,那么我们的容忍限度是什么呢?
我认为在两种情况下需要货币政策改变方向。
如果我们发现通胀预期已经有脱锚的迹象,就会触发转向。消费者的价格预期特别容易受到经常购买的商品价格变化的影响。能源,尤其是汽油,是这一篮子商品的一部分。在过去的一年里,消费者对未来12个月的价格预期急剧上升
20世纪70年代的经验有力地证明,当能源价格上涨引发有害的价格-工资螺旋式上升时,允许通胀预期偏离目标会使通胀率回到目标水平的成本大大增加,无论是在产出损失还是失业率上升方面。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迹象表明会出现更广泛的第二轮效应。工资增长和工会的诉求仍然相对温和。
但在大量过剩储蓄和长期供给中断的环境中,能源转型可能导致通胀在更长时间内保持高位,从而可能增加通胀预期不稳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需要立刻应对而不是“看穿”通胀上行,以保持中期价格稳定。
货币政策需要调整的第二种情况是,能源冲击的性质发生变化。
十多年前,Lutz Kilian的开创性论文提出,并非所有的油价冲击都是一样的。它们对经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冲击的潜在根源。例如,由于总需求增加导致的油价上涨与实体经济活动的增加有关,这要求货币政策给出与供给中断导致的油价上涨截然不同的反应。
碳税可能具有原油负面供给冲击的部分特征。更高的能源价格会给经济活动造成压力,并因此在中期对通胀造成下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应该“看穿”通胀暂时偏离目标的情况。
但是碳税又在两个根本方面与原油负面供给冲击不同。
第一,我们通过大规模公共和私人投资进行经济转型,以及随后采用更高效、更环保的技术,预计将促进(而不是拖累)经济增长,从而支持工资和总需求。
第二,对于像欧元区这样的能源进口经济体来说,标准的石油供给冲击是一种负面的贸易条件冲击(terms-of-trade shocks),会提高通胀并将财富转移到国外。但是,碳税归根结底是一种国内征税,它将财政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例如,在欧盟,预计未来几年ETS收入将大幅增加。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欧洲央行计算表明,ETS收入将从2019年的140亿欧元增至2026-30年间每年高达860亿欧元
拟议中的碳边界调整税将对选定的进口产品征收碳税,还有提高化石燃料的最低税率,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税收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基于西班牙的例子,欧元体系经济学家们表明,政府如何处理这些收入将塑造经济对能源转型的反应。例如,许多政府目前实施的向家庭的一次性转移支付和电费补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能源价格上涨对消费和GDP的短期负面影响。
又或者,如果该收入被用来削减其他扭曲性税收,如社保缴款,从而降低劳动力雇佣成本中税收楔子(Labour tax wedge),碳税实际上可能会促进经济活动,即使在短期内也是如此。由于在更环保的行业中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活动,因此一部分的GDP增长将是永久性的,可能会在短期和中期抬高通胀。
这些发现并不只是假设。一系列新出现的实证证据表明,碳税对GDP增长和就业并没有强烈的负面影响,反而有适度的正面影响。
因此,如果未来能源价格的走势在中期内推动整体通胀超过我们的目标,且增长和需求前景与坚实的潜在价格压力保持一致,货币政策就需要采取行动维护价格稳定。
#“假面”投资人!#
“一起做生意的,你咋还戴个面具,摘下来瞅瞅!”
“住手!”
“哎哎哎!你咋还打人呢!”
有这么一类人,他们带着别人的面具,掏着自己的钱。看似慷慨,实则目的满满,他就是投资者中的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即投资者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通过与他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这就是隐名出资行为。
对于显名出资而言,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难厘清当中的法律关系。
隐名出资作为市场上投资人的一种正当投资的方式,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
因此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保护隐名股东的各方正当利益,是需要进行研究的法律课题。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商法还是民法,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与保护并不完善。
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解释。
隐名股东的特征
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总结,隐名股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隐名股东必须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实缴、认缴。
通常情况下,区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要件就是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二,隐名股东的名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大多情况下,工商登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隐名股东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便会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
第三,隐名股东所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基于合同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简而言之,显名股东是自愿代替隐名股东在指定公司持股,隐名股东同样处于自愿将财产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
第四,隐名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有关联,包括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收益等权利。
隐名股东与隐名合伙人的区别
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
合伙分为两类,
一是显名合伙,即所有的合伙人均出资,共同参与经营,且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隐名出资相近,是指合伙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出资合伙,并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在隐名合伙中,出资人通过与显名营业人签订隐名合伙契约,参与到实际营业中。
此时,隐名股东并不是直接与公司签订隐名出资协议,而是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出资协议,从而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换而言之就是中间增加了显名股东这一环节。
这就是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在构造上最大的不同。
同时,在隐名合伙中,一般是由隐名合伙人和显名营业人共同出资,共享权利,共担风险,即除了“隐名”之外,类似于合伙制度。
因此无论是隐名合伙人,还是隐名股东,都是想通过隐名出资来获取显名营业人名下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胆猜测,隐名合伙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将成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事营业活动的又一隐名形式。
我国隐名股东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仍具有借鉴意义。
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 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 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江苏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否则股东资格原则上都应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山东高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强调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明确,"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曾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采取综合标准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需考量的因素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同时还应探究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北京高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笼统规定,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股东资格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公司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肯定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第二,在有隐名出资协议的前提下,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对投资收益的争议时,明确以实际出资为股东资格判断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
综上可见,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在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名出资的合意、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隐名出资人显名、公司章程的签署情况,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和行使了其股东权利(包括参与经营管理、分红的权利)等。其中山东高院还明确强调,据以确认股东资格的出资,必须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才能认定为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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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做生意的,你咋还戴个面具,摘下来瞅瞅!”
“住手!”
“哎哎哎!你咋还打人呢!”
有这么一类人,他们带着别人的面具,掏着自己的钱。看似慷慨,实则目的满满,他就是投资者中的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即投资者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通过与他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这就是隐名出资行为。
对于显名出资而言,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难厘清当中的法律关系。
隐名出资作为市场上投资人的一种正当投资的方式,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
因此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保护隐名股东的各方正当利益,是需要进行研究的法律课题。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商法还是民法,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与保护并不完善。
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解释。
隐名股东的特征
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总结,隐名股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隐名股东必须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实缴、认缴。
通常情况下,区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要件就是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二,隐名股东的名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大多情况下,工商登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隐名股东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便会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
第三,隐名股东所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基于合同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简而言之,显名股东是自愿代替隐名股东在指定公司持股,隐名股东同样处于自愿将财产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
第四,隐名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有关联,包括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收益等权利。
隐名股东与隐名合伙人的区别
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
合伙分为两类,
一是显名合伙,即所有的合伙人均出资,共同参与经营,且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隐名出资相近,是指合伙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出资合伙,并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在隐名合伙中,出资人通过与显名营业人签订隐名合伙契约,参与到实际营业中。
此时,隐名股东并不是直接与公司签订隐名出资协议,而是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出资协议,从而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换而言之就是中间增加了显名股东这一环节。
这就是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在构造上最大的不同。
同时,在隐名合伙中,一般是由隐名合伙人和显名营业人共同出资,共享权利,共担风险,即除了“隐名”之外,类似于合伙制度。
因此无论是隐名合伙人,还是隐名股东,都是想通过隐名出资来获取显名营业人名下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胆猜测,隐名合伙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将成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事营业活动的又一隐名形式。
我国隐名股东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仍具有借鉴意义。
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 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 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江苏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否则股东资格原则上都应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山东高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强调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明确,"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曾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采取综合标准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需考量的因素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同时还应探究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北京高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笼统规定,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股东资格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公司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肯定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第二,在有隐名出资协议的前提下,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对投资收益的争议时,明确以实际出资为股东资格判断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
综上可见,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在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名出资的合意、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隐名出资人显名、公司章程的签署情况,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和行使了其股东权利(包括参与经营管理、分红的权利)等。其中山东高院还明确强调,据以确认股东资格的出资,必须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才能认定为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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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林建议制片公司发行和放映业务分离# 【被疯狂资本搅乱的演艺圈:#记者调查演艺圈资本市场乱象及投资骗局#】目前常见的影视投资骗局有三种:打着著名影视公司、导演、当红明星或者重要机关的旗号,宣称合作,骗取投资;将影视作品包装成一个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利用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对外出让投资份额,以众筹形式溢价售卖。近年来,有的影视上市公司放大杠杆、以小博大,通过“明星证券化—标的公司‘空壳’化—保底发行、票房造假哄抬股价—自买自卖、减持质押疯狂套现”的资本运作套路,掏空了很多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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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治演艺圈资本市场乱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是管理好平台,二是解决垄断问题。“目前存在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的现象。”汪海林解释,关于横向垄断,目前由几家网络影视平台对内容、价格进行高度控制;关于纵向垄断,从文学网站即所谓的IP开始,到制作、艺人经纪、播出、宣发甚至数据,全部被资本方掌握,形成一个闭环,而这个闭环是不透明的,也容易产生腐败。他建议进行政策性拆分,将制片公司的发行和放映业务分离。制作公司不能做院线,经纪公司不能做制作。这样一来,经纪人就会去维护艺人的权益,制作公司就会去和经纪公司谈判,降低艺人的成本,如此才会形成良性业态。(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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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治演艺圈资本市场乱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是管理好平台,二是解决垄断问题。“目前存在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的现象。”汪海林解释,关于横向垄断,目前由几家网络影视平台对内容、价格进行高度控制;关于纵向垄断,从文学网站即所谓的IP开始,到制作、艺人经纪、播出、宣发甚至数据,全部被资本方掌握,形成一个闭环,而这个闭环是不透明的,也容易产生腐败。他建议进行政策性拆分,将制片公司的发行和放映业务分离。制作公司不能做院线,经纪公司不能做制作。这样一来,经纪人就会去维护艺人的权益,制作公司就会去和经纪公司谈判,降低艺人的成本,如此才会形成良性业态。(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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