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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集资有奖、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己担!#黑龙江省出台细则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29日,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除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集资内容的广告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编制排查处置情况报告。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在初核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本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按就近原则向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属地及时移送下级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组织处理。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另外,应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工作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因参与非法集资所受损失 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全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调查取证期间,为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亦可指定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的,由市(地)政府(行署)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由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向省级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梁晨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除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集资内容的广告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编制排查处置情况报告。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在初核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本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按就近原则向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属地及时移送下级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组织处理。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另外,应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工作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因参与非法集资所受损失 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全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调查取证期间,为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亦可指定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的,由市(地)政府(行署)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由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向省级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梁晨
【案例1436-----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中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量刑过重、案件是单位犯罪,二审法官没有采纳的原因?】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是:1.其是投资人,并不是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没有工资和非法所得,不应当由其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原判量刑过重;2.蔡某某不是其介绍投资的,故投资数额不应当认定在其的犯罪数额之中;3.本案是单位犯罪。
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关于案件定性所提相关上诉理由,经查,在案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报案材料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某通过召开宣讲会、播放宣传片、带领投资人实地参观龙脉虾城等方式公开宣传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众筹项目,并承诺保本付息,诱使集资参与人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投资人钱款共计500余万元,李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李某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关于犯罪数额所提相关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集资参与人蔡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报案材料,蔡某某明确表示李福林是其的投资介绍人,其中关于李某某对其进行宣传内容的描述和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吻合,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蔡某某的部分投资款系直接转账给李某某,故李某某亦应当对蔡某某的投资数额负责;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本案是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该公司系以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为主要收入来源,公司设立后系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上诉人李某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基础上,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https://t.cn/A6yn254b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是:1.其是投资人,并不是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没有工资和非法所得,不应当由其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原判量刑过重;2.蔡某某不是其介绍投资的,故投资数额不应当认定在其的犯罪数额之中;3.本案是单位犯罪。
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关于案件定性所提相关上诉理由,经查,在案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股东投资协议书及报案材料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某通过召开宣讲会、播放宣传片、带领投资人实地参观龙脉虾城等方式公开宣传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众筹项目,并承诺保本付息,诱使集资参与人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投资人钱款共计500余万元,李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李某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关于犯罪数额所提相关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集资参与人蔡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报案材料,蔡某某明确表示李福林是其的投资介绍人,其中关于李某某对其进行宣传内容的描述和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吻合,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蔡某某的部分投资款系直接转账给李某某,故李某某亦应当对蔡某某的投资数额负责;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本案是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该公司系以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为主要收入来源,公司设立后系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上诉人李某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基础上,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https://t.cn/A6yn25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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