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举行反恐怖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启动仪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5周年之际,12月28日下午,我县在温县一中举行“校园防恐 豫我同行”为主题的反恐怖宣传进校园启动仪式。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红星,县公安局局长、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反恐办主任付新会,县反恐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公安局相关警种部门民警代表,全县中小学校长代表,温县一中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据了解,此次活动以校园反恐宣传教育为重点,兼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反恐怖宣传教育,持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恐怖工作的认知水平,动员发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反恐怖工作,共筑反恐安全防线。
启动仪式上,县教育局、公安局、第一高级中学代表分别作了发言,大家纷纷围绕如何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谈了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启动仪式结束后,温县公安特巡警大队现场展示反恐应急处突器械、枪支等反恐装备,体现强大的反恐战斗力。反恐成员单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展板、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学生宣传反恐怖相关知识。
反恐怖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是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反恐防恐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升大中小学生反恐意识和能力,全力打好校园反恐战争的典型做法。以启动仪式为契机,各成员单位将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使命担当,携手并肩,众志成城,打一场反恐防恐的人民战争,筑牢反恐防恐的“铜墙铁壁”,为高质量平安温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5周年之际,12月28日下午,我县在温县一中举行“校园防恐 豫我同行”为主题的反恐怖宣传进校园启动仪式。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红星,县公安局局长、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反恐办主任付新会,县反恐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公安局相关警种部门民警代表,全县中小学校长代表,温县一中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据了解,此次活动以校园反恐宣传教育为重点,兼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反恐怖宣传教育,持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恐怖工作的认知水平,动员发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反恐怖工作,共筑反恐安全防线。
启动仪式上,县教育局、公安局、第一高级中学代表分别作了发言,大家纷纷围绕如何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谈了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启动仪式结束后,温县公安特巡警大队现场展示反恐应急处突器械、枪支等反恐装备,体现强大的反恐战斗力。反恐成员单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展板、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学生宣传反恐怖相关知识。
反恐怖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是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反恐防恐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升大中小学生反恐意识和能力,全力打好校园反恐战争的典型做法。以启动仪式为契机,各成员单位将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使命担当,携手并肩,众志成城,打一场反恐防恐的人民战争,筑牢反恐防恐的“铜墙铁壁”,为高质量平安温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温县法院举办“情系未来 法护成长”沙龙活动
12月31日,温县人民法院举办“情系未来、法护成长”沙龙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综治办、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等各界参与,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及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座谈。
副院长夏宁群结合该院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并就今年高发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提出分析和建议。
温县人民法院少审家事团队负责人赵娟娟首先就2019年未成年人刑事和家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座谈会上,大家高度肯定了温县法院少审家事工作,并结合各自领域各抒己见。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加强衔接和联动,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齐抓共管,进一步灵活运用送法进校园活动形式,避免未成年因缺乏防范知识而受到侵害。各单位均表示将和法院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审判前后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防护网”。
12月31日,温县人民法院举办“情系未来、法护成长”沙龙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综治办、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等各界参与,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及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座谈。
副院长夏宁群结合该院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并就今年高发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提出分析和建议。
温县人民法院少审家事团队负责人赵娟娟首先就2019年未成年人刑事和家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座谈会上,大家高度肯定了温县法院少审家事工作,并结合各自领域各抒己见。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加强衔接和联动,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齐抓共管,进一步灵活运用送法进校园活动形式,避免未成年因缺乏防范知识而受到侵害。各单位均表示将和法院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审判前后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防护网”。
温县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涉黑涉恶犯罪
案情:2012年底,被告人刘某开始专门负责讨债业务,他通过“讲义气”、“有路子”、“发工资”等手段,将被告人牛某、赵某、朱某等人聚拢到身边。自2015年5月份以来,该组织多次采用殴打、暴力威胁、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人非法讨债,充当“地下出警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牛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赵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份以来,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岳村乡岳村刘某家以及“瀚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据点,以充当“地下出警队”的形式非法替人讨债谋取利益。通过暴力讨债、开设赌场、承揽工程等方式, 攫取利益,经济实力达246万元。
2015年6月11日,刘某带领若干人等到马某家索要债务,非法拘禁马某长达38个小时,期间逼迫马某写一张65万元的借据,并强行将马某新购买的别克昂克威SUV越野车用以抵债。2016年4月,该组织逼迫被害人朱某某脱下鞋袜,拿刀威胁要砍掉其脚趾;同月,刘某替人向某鞋厂负责人索要债务,采取封堵大门,在工厂内吃喝拉撒、阻拦货车出货等方式,拉走该厂18万元的货物抵债。2017年3月11日,刘某在KTV带领牛某等人手持关公刀、警棍、钢管等凶器对张某进行围殴,致使张某多处受伤。此外,刘某还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砸锅”方式进行赌博,以每锅盈利的10%抽聚4万元,15天非法获利60余万元,建立多个微信群进行“龙虎合”网络赌博,非法获利40万余元。并在公安侦查人员亮明身份的的前提下窝藏人犯,公然驾车带人犯逃离。平时,团伙成员在跟随刘某替他人逼讨债务后,刘某给组织成员每次分赃200元至2000元不等;刘某在非法承包工程后让组织成员参与并分发工资,笼络组织成员。
该组织共涉嫌犯罪事实24起,行为次数100余次。
庭审现场
此案由温县法院院长许红与县检察院检察长范光明同庭履职,对刘某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审理。
庭审中,刘某和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刘某不存在组织、领导他人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客观行为,且本案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四个特征,按照恶势力更为恰当。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1.在组织特征方面。被告人牛某、赵某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刘某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牛某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赵某等人系积极参加者;在本院查明的该犯罪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能够充分地反映出刘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其他成员接受刘某或牛某的领导、指使,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2.在经济特征方面。刘某通过承接王某等人的工地进行获利。团伙成员在跟随刘某替他人逼讨债务后,刘某会给组织成员“发工资”。3.在行为特征方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自2015年以来,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为他人充当打手、逼讨债务,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危害性特征方面。本案的被害人及社会群众证言均可以证实刘某在以温县城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已形成专业替人讨债的“恶名”。尤其是该组织多次公开持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该组织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综上,以刘航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航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且并未开设赌场。
经法院查明,通过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和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刘某等人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向20余人非法讨回债务130万余元,刘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2.8万元;通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进行抽聚营利和实施“龙虎合”网络赌博犯罪,非法获利共计100余万元。
牛某、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法院查明:牛某在实体赌场中负责开门、接送赌博人员等,赵某负责放风,且牛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也认可其在赌场上服务和刘某给其开工资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牛某、赵某等14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牛某、赵某、刘某某、朱某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牛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8千元不等。
此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温县法检“两长”同庭办理的首起涉黑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有效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彰显了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
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涉黑涉恶犯罪
案情:2012年底,被告人刘某开始专门负责讨债业务,他通过“讲义气”、“有路子”、“发工资”等手段,将被告人牛某、赵某、朱某等人聚拢到身边。自2015年5月份以来,该组织多次采用殴打、暴力威胁、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人非法讨债,充当“地下出警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牛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赵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份以来,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岳村乡岳村刘某家以及“瀚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据点,以充当“地下出警队”的形式非法替人讨债谋取利益。通过暴力讨债、开设赌场、承揽工程等方式, 攫取利益,经济实力达246万元。
2015年6月11日,刘某带领若干人等到马某家索要债务,非法拘禁马某长达38个小时,期间逼迫马某写一张65万元的借据,并强行将马某新购买的别克昂克威SUV越野车用以抵债。2016年4月,该组织逼迫被害人朱某某脱下鞋袜,拿刀威胁要砍掉其脚趾;同月,刘某替人向某鞋厂负责人索要债务,采取封堵大门,在工厂内吃喝拉撒、阻拦货车出货等方式,拉走该厂18万元的货物抵债。2017年3月11日,刘某在KTV带领牛某等人手持关公刀、警棍、钢管等凶器对张某进行围殴,致使张某多处受伤。此外,刘某还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砸锅”方式进行赌博,以每锅盈利的10%抽聚4万元,15天非法获利60余万元,建立多个微信群进行“龙虎合”网络赌博,非法获利40万余元。并在公安侦查人员亮明身份的的前提下窝藏人犯,公然驾车带人犯逃离。平时,团伙成员在跟随刘某替他人逼讨债务后,刘某给组织成员每次分赃200元至2000元不等;刘某在非法承包工程后让组织成员参与并分发工资,笼络组织成员。
该组织共涉嫌犯罪事实24起,行为次数100余次。
庭审现场
此案由温县法院院长许红与县检察院检察长范光明同庭履职,对刘某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审理。
庭审中,刘某和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刘某不存在组织、领导他人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客观行为,且本案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四个特征,按照恶势力更为恰当。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1.在组织特征方面。被告人牛某、赵某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刘某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牛某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赵某等人系积极参加者;在本院查明的该犯罪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能够充分地反映出刘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其他成员接受刘某或牛某的领导、指使,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2.在经济特征方面。刘某通过承接王某等人的工地进行获利。团伙成员在跟随刘某替他人逼讨债务后,刘某会给组织成员“发工资”。3.在行为特征方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自2015年以来,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为他人充当打手、逼讨债务,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危害性特征方面。本案的被害人及社会群众证言均可以证实刘某在以温县城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已形成专业替人讨债的“恶名”。尤其是该组织多次公开持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该组织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综上,以刘航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航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且并未开设赌场。
经法院查明,通过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和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刘某等人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向20余人非法讨回债务130万余元,刘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2.8万元;通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进行抽聚营利和实施“龙虎合”网络赌博犯罪,非法获利共计100余万元。
牛某、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法院查明:牛某在实体赌场中负责开门、接送赌博人员等,赵某负责放风,且牛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也认可其在赌场上服务和刘某给其开工资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牛某、赵某等14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牛某、赵某、刘某某、朱某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牛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8千元不等。
此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温县法检“两长”同庭办理的首起涉黑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有效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彰显了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