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诉讼费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的范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申请费包括: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 他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涉旅企业诚信评价》地方标准发布】近日,昆明市发布《涉旅企业诚信评价》地方标准,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涉旅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的制定实施,将通过对旅游行业核心要素,即旅行社、住宿企业、餐饮企业、旅游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旅游景区、涉旅商品经营企业七大业态实现诚信评价“应评尽评”全覆盖,着眼于评价系统重便捷,结果运用显动态的特征,致力于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为消费者选择诚信涉旅企业提供有力保障,为涉旅企业寻求质量提升、品牌化发展提供有力参考。(云报客户端)

【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措施及解读】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持续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减税降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超出国家、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二、持续减免房屋租金。对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前已承租市、区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收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减免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给予一次性2个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减免小微企业房租总额。对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只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三、持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缓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持续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5个行业实施重点支持对象名单制管理,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担保费率由1%降至0.5%,市财政出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免收担保费。

五、持续帮助稳岗就业。发挥国有企业稳岗就业积极作用,疫情期间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裁员,并创造条件吸纳更多社会就业。对2022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额度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给予全额贴息,原个人承担的利息由市财政承担。

六、持续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扶持政策,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用,对2022年4月至6月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持续支持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行政处罚违约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营商环境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推动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要于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7天内制定公布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纾困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出台《纾困政策》的目的

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应对疫情影响,去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2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哈政规〔2021〕14号)两个惠企纾困政策文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平稳发展。考虑到我市2月27日发生的本轮疫情给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少困难,企业短期内面临经营成本上升和营业收入下降的“双重压力”,为有效对冲本轮疫情影响,提振市场信心,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持续落实《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哈政规〔2021〕14号)15条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出台《纾困政策》。《纾困政策》涵盖减税降费、减免房屋租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帮助稳岗就业、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信用修复等七方面内容,政策导向明确、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力争尽可能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受益,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把民生就业稳固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关于《纾困政策》的内容解读

1.持续减税降费。在减税方面,主要是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宣传和落实到位,包括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在降费方面,在哈政规〔2021〕14号文件对企业全额返还2020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超出国家、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2.持续减免房屋租金。考虑到房屋租金在企业经营成本支出中占比较大的实际,本次《纾困政策》在哈政规〔2021〕12号文件、哈政规〔2021〕14号文件已经累计为企业减免房租6个月的基础上,再对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承租市、区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同时,为更好的鼓励社会各界为企业减免房屋租金,本次《纾困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减免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给予一次性2个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持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为有效缓解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压力,本次《纾困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4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本次《纾困政策》规定缓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持续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为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本次《纾困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5个行业实施重点支持对象名单制管理,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解决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同时,将担保费率由1%降至0.5%,市财政出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免收担保费,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持续帮助稳岗就业。为保障充分就业,本次《纾困政策》提出发挥国有企业稳岗就业积极作用,疫情期间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裁员,并创造条件吸纳更多社会就业。同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2022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数量和条件符合标准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原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对个人创业给予最高额度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给予全额贴息,原个人承担利息,由市财政承担。

6.持续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考虑到餐饮行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实际,本次《纾困政策》对餐饮行业给予重点支持,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以此保障餐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为支持餐饮企业向线上转型,本次《纾困政策》规定对2022年4月份至6月份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此支持餐饮平台企业为线上商户让利。

7.持续支持企业信用修复。考虑到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出现违约失信行为,对企业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本次《纾困政策》规定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行政处罚违约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力争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三、关于如何保障《纾困政策》快速兑现落实
  
本次《纾困政策》覆盖行业范围广,市场主体多,涉及部门多,为确保《纾困政策》精准直达、务实管用,快速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实施细则制定发布。《纾困政策》规定各责任单位于本政策发布之日起7天内制定公布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纾困政策》将在市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上发布和宣传,并同步公布各相关责任单位解释咨询电话,帮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三是加快政策兑现落实。对企业按程序申报政策事项,各责任单位将按实施细则加快办理,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附:各相关责任部门联系方式

1.市税务局解读联系电话:84585651
2.市人社局解读联系电话:84871783
3.市财政局解读联系电话:84853452
4.市国资委解读联系电话:84664073
5.市商务局解读联系电话:86776318
6.市发改委解读联系电话:84664017
7.市科技局解读联系电话:82363581
8.市工信局解读联系电话:86772471
9.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解读联系电话:88312972
10.市金融局解读联系电话:84664950
11.市营商环境局解读联系电话:87123001
12.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解读联系电话:84630777
13.哈尔滨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读联系电话:84686566

哈广电 记者 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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