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等级_百度百科》清代的官吏等级制度沿用了自汉魏六朝以来的“九品十八级”基本制度,每一品有正(旧读zhěng)、从(旧读zòng)之别,如正一品、从一品。此外还有超品官员,宗室不...https://t.cn/A668UaMp#
品级详解
一般来讲,清代的官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地域体系,分为京官和地方官两大系统。二是职能体系,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系统。两大类相互交错。其中,京官系统中以文职官员为主,地方官系统中则文武兼有。
正蓝旗战服
正一品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
文职外官:大学士兼直省总督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武职外官:伊犁将军、绥远将军
从一品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
文职外官:各直省总督(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
武职外官:驻防将军、都统、提督、提督衔巡抚
正二品
文职京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
文职外官:河道总督、漕运总督
武职京官:左右翼前锋营统领、八旗护军统领、銮仪使
武职外官:副都统、总兵、副都统衔西宁办事大臣、副都统衔总管
从二品
文职京官:各部院左右侍郎、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
文职外官:各直省巡抚、布政使
武职京官:散秩大臣
武职外官:副将
正三品
文职京官: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按察使
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冠军使、王府长史
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
文职京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文职外官:都转盐运使司运使
武职京官: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护卫
武职外官:游击、五旗参领、协领、宣慰使、指挥同知
正四品
文职京官:佥都御史、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鸿胪寺卿、太仆寺少卿、都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
文职外官: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
武职京官:二等侍卫、云麾使、副护军参领、副前锋参领、副骁骑参领、 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贝勒府司仪长、侍卫领班
武职外官: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
从四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
文职外官:知府、土知府、盐运使司运同
武职京官:城门领、包衣副护军参领、包衣副骁骑参领、包衣佐领、 四品典仪、二等护卫
武职外官: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六科给事中、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钦天监监正、太医院院使
文职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隶州知州
武职京官:三等侍卫、治仪正、步军副尉、步军校、监守信礮官、分管佐领
武职外官: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慰使司佥事、宣抚使司同知、千户
从五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宗人府副理事、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乾隆十七年后)、[1] 各部员外郎
文职外官:各州知州、土知州、盐运司副使、盐课提举司提举
武职京官:四等侍卫、委署前锋参领、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鸟枪护军参领、委署前锋侍卫、下五旗包衣参领、五品典仪、印物章京、三等护卫
武职外官:守御所千总、河营协办守备、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司副使、副千户
正六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太医院左右院判、国子监司业、堂主事、各部院主事、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经历、太常寺满汉寺丞、钦天监监判、钦天监汉春夏中秋冬五官正、神乐署署正、僧录司左右善事、道录司左右正一
文职外官:京府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土通判
武职京官: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鸟枪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武职外官:门千总、营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副招讨使、长官使、长官、百户
从六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 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文职外官:布政司经历、理问、允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职京官:内务府六品兰翎长、六品典仪
武职外官:卫千总、安抚使司副使
正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编修、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国子监监丞、内阁典籍、通政司经历、知事、太常寺典籍、太仆寺主薄、部寺司库、兵马司副指挥、太常寺满洲读祝官、赞礼郎、鸿胪寺满洲鸣赞、各部院七品笔帖式
文职外官: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知县、按察司经历、教授
武职京官:城门史、太仆寺马厂协领
武职外官:把总、安抚使司佥事、长官司副长官
从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
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
文职外官: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土州判
武职京官:七品典仪
武职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文职京官: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太常寺协律郎、各部院八品笔帖式、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
文职外官:布政司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盐道库大使、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士县丞、四氏学录、州学正、教谕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外委千总
从八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
文职外官: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训导
武职京官:八品典仪、委署亲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武职外官:无
正九品
文职京官: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 、各部院九品笔帖式
文职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县主薄
武职京官:各营兰翎长
武职外官:外委把总
从九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
文职外官;府厅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宣课司大使、府税课司大使、司府厅司狱、司府厅仓大使、巡检、土巡检
武职京官: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武职外官:额外外委
无品级
文职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库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兵马司吏目、
崇文门副使
文职外官:典史、土典史、关大使、府检校、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
盐茶大使、驿丞、土驿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县仓大使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百长、土舍、土目
品级区分
品级高下与职能所属,通过服饰与顶戴区分。以顶珠为例,官员品级高低一目了然。
顶戴区分
一品珊瑚,表面光华,俗称亮红顶
二品起花珊瑚,俗称暗红顶,即顶珠正面雕刻寿字
三品蓝宝石,俗称亮蓝顶,
四品青金石,俗称暗蓝顶
五品水晶
六品砗磲(chequ)石七品素金,即表面光华的金顶
八九品镂花金顶
补子区分
文官:一品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鶒,,八品鹌鹑,九品练雀;
武官:一品麒麟,二品狮,三品豹,四品虎,五品熊,六品彪,七品素金顶绣犀、八品阴纹镂花金顶绣犀牛,九品海马。
俸禄
正从一品 俸银180两 禄米90石
正从二品 俸银155两 禄米77石5斗
正从三品 俸银130两 禄米65石
正从四品 俸银105两 禄米52石5斗
正从五品 俸银80 两 禄米40石[2]
正从六品 俸银60 两 禄米30石
正从七品 俸银45 两 禄米22石5斗
正从八品 俸银40两 禄米20石
正九品 俸银33两1钱1分4厘 禄米16石5斗5升7合
从九品、未入流 俸银31两5钱2分 禄米15石7斗5升
品级详解
一般来讲,清代的官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地域体系,分为京官和地方官两大系统。二是职能体系,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系统。两大类相互交错。其中,京官系统中以文职官员为主,地方官系统中则文武兼有。
正蓝旗战服
正一品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
文职外官:大学士兼直省总督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武职外官:伊犁将军、绥远将军
从一品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
文职外官:各直省总督(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
武职外官:驻防将军、都统、提督、提督衔巡抚
正二品
文职京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
文职外官:河道总督、漕运总督
武职京官:左右翼前锋营统领、八旗护军统领、銮仪使
武职外官:副都统、总兵、副都统衔西宁办事大臣、副都统衔总管
从二品
文职京官:各部院左右侍郎、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
文职外官:各直省巡抚、布政使
武职京官:散秩大臣
武职外官:副将
正三品
文职京官: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按察使
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冠军使、王府长史
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
文职京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文职外官:都转盐运使司运使
武职京官: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护卫
武职外官:游击、五旗参领、协领、宣慰使、指挥同知
正四品
文职京官:佥都御史、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鸿胪寺卿、太仆寺少卿、都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
文职外官: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
武职京官:二等侍卫、云麾使、副护军参领、副前锋参领、副骁骑参领、 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贝勒府司仪长、侍卫领班
武职外官: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
从四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
文职外官:知府、土知府、盐运使司运同
武职京官:城门领、包衣副护军参领、包衣副骁骑参领、包衣佐领、 四品典仪、二等护卫
武职外官: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六科给事中、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钦天监监正、太医院院使
文职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隶州知州
武职京官:三等侍卫、治仪正、步军副尉、步军校、监守信礮官、分管佐领
武职外官: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慰使司佥事、宣抚使司同知、千户
从五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宗人府副理事、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乾隆十七年后)、[1] 各部员外郎
文职外官:各州知州、土知州、盐运司副使、盐课提举司提举
武职京官:四等侍卫、委署前锋参领、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鸟枪护军参领、委署前锋侍卫、下五旗包衣参领、五品典仪、印物章京、三等护卫
武职外官:守御所千总、河营协办守备、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司副使、副千户
正六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太医院左右院判、国子监司业、堂主事、各部院主事、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经历、太常寺满汉寺丞、钦天监监判、钦天监汉春夏中秋冬五官正、神乐署署正、僧录司左右善事、道录司左右正一
文职外官:京府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土通判
武职京官: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鸟枪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武职外官:门千总、营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副招讨使、长官使、长官、百户
从六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 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文职外官:布政司经历、理问、允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职京官:内务府六品兰翎长、六品典仪
武职外官:卫千总、安抚使司副使
正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编修、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国子监监丞、内阁典籍、通政司经历、知事、太常寺典籍、太仆寺主薄、部寺司库、兵马司副指挥、太常寺满洲读祝官、赞礼郎、鸿胪寺满洲鸣赞、各部院七品笔帖式
文职外官: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知县、按察司经历、教授
武职京官:城门史、太仆寺马厂协领
武职外官:把总、安抚使司佥事、长官司副长官
从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
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
文职外官: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土州判
武职京官:七品典仪
武职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文职京官: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太常寺协律郎、各部院八品笔帖式、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
文职外官:布政司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盐道库大使、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士县丞、四氏学录、州学正、教谕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外委千总
从八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
文职外官: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训导
武职京官:八品典仪、委署亲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武职外官:无
正九品
文职京官: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 、各部院九品笔帖式
文职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县主薄
武职京官:各营兰翎长
武职外官:外委把总
从九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
文职外官;府厅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宣课司大使、府税课司大使、司府厅司狱、司府厅仓大使、巡检、土巡检
武职京官: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武职外官:额外外委
无品级
文职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库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兵马司吏目、
崇文门副使
文职外官:典史、土典史、关大使、府检校、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
盐茶大使、驿丞、土驿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县仓大使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百长、土舍、土目
品级区分
品级高下与职能所属,通过服饰与顶戴区分。以顶珠为例,官员品级高低一目了然。
顶戴区分
一品珊瑚,表面光华,俗称亮红顶
二品起花珊瑚,俗称暗红顶,即顶珠正面雕刻寿字
三品蓝宝石,俗称亮蓝顶,
四品青金石,俗称暗蓝顶
五品水晶
六品砗磲(chequ)石七品素金,即表面光华的金顶
八九品镂花金顶
补子区分
文官:一品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鶒,,八品鹌鹑,九品练雀;
武官:一品麒麟,二品狮,三品豹,四品虎,五品熊,六品彪,七品素金顶绣犀、八品阴纹镂花金顶绣犀牛,九品海马。
俸禄
正从一品 俸银180两 禄米90石
正从二品 俸银155两 禄米77石5斗
正从三品 俸银130两 禄米65石
正从四品 俸银105两 禄米52石5斗
正从五品 俸银80 两 禄米40石[2]
正从六品 俸银60 两 禄米30石
正从七品 俸银45 两 禄米22石5斗
正从八品 俸银40两 禄米20石
正九品 俸银33两1钱1分4厘 禄米16石5斗5升7合
从九品、未入流 俸银31两5钱2分 禄米15石7斗5升
库门一开,黄金万两?这是很久远的回忆,现代国库借用信息化手段,以及银行清算体系,已经很少能看到现金,更别提黄金。
中国现在仅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每年就高达十几万亿规模,还有三四万亿规模的政府性基金等,这些是库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库资金每天进进出出,收缴单位不少,预算支出单位更多。如仅中央政府这一级政府,就有约1.5万个预算单位,每年财政支付笔数约为660万笔。
国库一直是个神秘的存在,巨量的库款资金,频繁的国库收支行为,数量众多的收支单位,国库如何实现有序运营?经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以现场观摩国库运转的大致过程。
借用由“央行+代理银行”的国库支付体系,对一些违规行为的监督变成可能。例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监督信息平台当即发现这次酒店会议超标准支出。
“央行主账户+零余额账户”体系
中国国库管理模式从2001年开始经历了较大的变革,改革的依据为2001年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单来说,就是从原来传统资金缴拨模式,转为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模式。
何谓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这为国库的主账户。但光有央行主账户是不够的,属于中央财政的预算部门,很多都有大量地方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行为,仅靠央行主账户显然难以满足。
之所以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源于除了财政部门在央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外,还有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一些零余额账户。参与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且要满足一定资质才可能中标。目前中央财政有11家国库集中支付中标代理商业银行。引入代理商业银行,是由于这些代理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能充分提供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进而满足如中央财政每年约660万笔的国库支出需求。
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财政收入的汇集基本在这个账户,财政资金也主要保留在这个账户。至于网点密布的代理商业银行账户,并没有财政资金停留其中。
代理商业银行经招投标,参与国库运作体系,提供资金的支付清算服务,财政部门会支付相应金融服务费。由于代理商业银行并非一家,引入多家银行竞争机制,既能保证优质服务,费用支出方面也不至于太离谱。
每日终了前,代理商业银行会与央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进而代理商业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没有实际资金停留。正因为如此,这些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账户被称为“零余额账户”。
资金使用路线图
除了借用代理商业银行大量网点来支撑整个国库支付系统以外,2001年开始的改革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传统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支出,需要一层层申请,再一层层往下拨付。中央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下辖有大量基层预算单位,如全国直管的国税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国税部门均属于中央财政保障的范畴;再如很多中央部委下辖有大量事业或企业单位,如水利部,一些基层水利项目公司可能就设在县城里。
在这种模式下,基层预算单位若有支出需求,需先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层级繁多的汇总,最终由一级预算单位将资金需求汇总到财政部。财政部经审核后,向央行下达支付指令(因为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央行拿到指令后,拨款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一层层往下拨付。
当时,每个预算单位都有一个账户。国库拨款后,资金就滞留在预算单位账户中,直到有支出需求时再支出。由于存在较多的层级,财政资金何时能从上级单位下拨到下级单位也未可知,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很容易发生。
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则实现了资金支付的扁平化,避免了财政资金在政府层级内部慢慢渗透的过程,支付主要取道银行支付系统。即,财政资金统一收缴入国库主账户,支出时由代理商业银行先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服务提供方或个人,日终再与央行进行清算。
改革之后,如水利部的一个基层水利公司有一笔工程建设款需要支出,它需要向上提出申请,水利部将信息汇总到财政部,由于全程电子化,程序很快;财政部审核用款信息后,给代理银行和央行下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工程建设方的账户;每日终了前,央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指令信息,与代理行就这些资金进行清算。
实现集中支付最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中“政府存款”项下常年保持着3万亿的库款额度。若在改革前,这些未实际支出的库款资金,是散布在不同的预算单位的自有账户中。
财政事中监管
借用国库支付体系,实现国库资金的集中支付,这使得财政部门掌握库款资金的收入支出进度和各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情况,进而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变成可能。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代理商业银行代为支付一笔库款资金,大概5秒钟后,支付方、收款方的账户信息、支付金额、事由等信息就会反馈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上。
得益与各代理银行联网,中央约1.5万个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所有收支行为,都能反映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该信息平台共设有30多项监控指标,诸如提现金额超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账户、收款人和账号不匹配等问题,该系统都会自动提示。
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一次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该信息立马反馈到监督处信息平台上。经信息比对,该酒店会议属于超标准支出,因为“八项规定”明文禁止各公职单位不得去五星酒店开会。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财政资金支付中的违规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但一些深度共谋、隐藏得较深的不规范行为,仍要靠专业审计才能发现。
另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也不可或缺。近年来,很多政府部门的超标准支出、浪费性指出行为经公众举报,或自媒体曝光后,也容易引起各方重视,进而倒逼提高预算透明度和财政运行的规范性。
中国现在仅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每年就高达十几万亿规模,还有三四万亿规模的政府性基金等,这些是库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库资金每天进进出出,收缴单位不少,预算支出单位更多。如仅中央政府这一级政府,就有约1.5万个预算单位,每年财政支付笔数约为660万笔。
国库一直是个神秘的存在,巨量的库款资金,频繁的国库收支行为,数量众多的收支单位,国库如何实现有序运营?经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以现场观摩国库运转的大致过程。
借用由“央行+代理银行”的国库支付体系,对一些违规行为的监督变成可能。例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监督信息平台当即发现这次酒店会议超标准支出。
“央行主账户+零余额账户”体系
中国国库管理模式从2001年开始经历了较大的变革,改革的依据为2001年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单来说,就是从原来传统资金缴拨模式,转为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模式。
何谓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这为国库的主账户。但光有央行主账户是不够的,属于中央财政的预算部门,很多都有大量地方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行为,仅靠央行主账户显然难以满足。
之所以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源于除了财政部门在央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外,还有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一些零余额账户。参与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且要满足一定资质才可能中标。目前中央财政有11家国库集中支付中标代理商业银行。引入代理商业银行,是由于这些代理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能充分提供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进而满足如中央财政每年约660万笔的国库支出需求。
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财政收入的汇集基本在这个账户,财政资金也主要保留在这个账户。至于网点密布的代理商业银行账户,并没有财政资金停留其中。
代理商业银行经招投标,参与国库运作体系,提供资金的支付清算服务,财政部门会支付相应金融服务费。由于代理商业银行并非一家,引入多家银行竞争机制,既能保证优质服务,费用支出方面也不至于太离谱。
每日终了前,代理商业银行会与央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进而代理商业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没有实际资金停留。正因为如此,这些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账户被称为“零余额账户”。
资金使用路线图
除了借用代理商业银行大量网点来支撑整个国库支付系统以外,2001年开始的改革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传统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支出,需要一层层申请,再一层层往下拨付。中央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下辖有大量基层预算单位,如全国直管的国税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国税部门均属于中央财政保障的范畴;再如很多中央部委下辖有大量事业或企业单位,如水利部,一些基层水利项目公司可能就设在县城里。
在这种模式下,基层预算单位若有支出需求,需先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层级繁多的汇总,最终由一级预算单位将资金需求汇总到财政部。财政部经审核后,向央行下达支付指令(因为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央行拿到指令后,拨款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一层层往下拨付。
当时,每个预算单位都有一个账户。国库拨款后,资金就滞留在预算单位账户中,直到有支出需求时再支出。由于存在较多的层级,财政资金何时能从上级单位下拨到下级单位也未可知,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很容易发生。
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则实现了资金支付的扁平化,避免了财政资金在政府层级内部慢慢渗透的过程,支付主要取道银行支付系统。即,财政资金统一收缴入国库主账户,支出时由代理商业银行先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服务提供方或个人,日终再与央行进行清算。
改革之后,如水利部的一个基层水利公司有一笔工程建设款需要支出,它需要向上提出申请,水利部将信息汇总到财政部,由于全程电子化,程序很快;财政部审核用款信息后,给代理银行和央行下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工程建设方的账户;每日终了前,央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指令信息,与代理行就这些资金进行清算。
实现集中支付最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中“政府存款”项下常年保持着3万亿的库款额度。若在改革前,这些未实际支出的库款资金,是散布在不同的预算单位的自有账户中。
财政事中监管
借用国库支付体系,实现国库资金的集中支付,这使得财政部门掌握库款资金的收入支出进度和各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情况,进而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变成可能。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代理商业银行代为支付一笔库款资金,大概5秒钟后,支付方、收款方的账户信息、支付金额、事由等信息就会反馈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上。
得益与各代理银行联网,中央约1.5万个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所有收支行为,都能反映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该信息平台共设有30多项监控指标,诸如提现金额超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账户、收款人和账号不匹配等问题,该系统都会自动提示。
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一次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该信息立马反馈到监督处信息平台上。经信息比对,该酒店会议属于超标准支出,因为“八项规定”明文禁止各公职单位不得去五星酒店开会。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财政资金支付中的违规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但一些深度共谋、隐藏得较深的不规范行为,仍要靠专业审计才能发现。
另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也不可或缺。近年来,很多政府部门的超标准支出、浪费性指出行为经公众举报,或自媒体曝光后,也容易引起各方重视,进而倒逼提高预算透明度和财政运行的规范性。
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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