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世纪大奇葩!App也被抄袭?
3月18日,一则新闻便引发网站一片哗然。一团伙仿制“得物App”平台的鉴别证书、认证扣、包装盒和胶带,还专门做了与“得物App”域名极其相似的网页。这些网页架设在境外服务器上由私人注册,从排版到内容基本照搬了得物官方网页,只是域名略有不同。
网上购物大浪潮的席卷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货品真假难辨也给众多线上消费者的内心带来了无尽波澜。得物App平台就基于消费者们这一忧心问题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鉴别真假与查验瑕疵的服务,首创“先鉴别,后发货”的购物流程,以“强中心化”的平台定位把控商品质量。正是因为“得物App”的这一“保真”监管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青睐,也同时引发了不法分子的不轨之心。消费者现在不仅担心买到假鞋,还可能使用到假的“得物”。
那么究竟该团伙的行为会引发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呢?
针对于“得物App”平台,该团伙主要为了借用消费者对于“得物App”的信任制造自己产品来源于“得物App”的假象,意图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该团伙仿制“得物App”平台的鉴别证书、认证扣、包装盒和胶带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即该“违法经营者团伙”不得擅自使用与“得物App”这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从而引人误认为是“得物App”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在极为相似的包装上该团伙使用了假冒的得物商标,属于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五十七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即没有经过“得物”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在相同产品上擅自使用该商标。
商标侵权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本案为例,假“得物”对商品的评估全然没有达到真“得物”要求的水准,甚至纵容假鞋流入市场。若消费者发现自己在假app上买到假鞋,必然会使得真app的名誉受损,“得物”本就是打着打假保真的旗号,假app对其的影响是可以预见的,真实存在的。第二,行为是违法的,网页架设在境外服务器上由私人注册,从排版到内容基本照搬了得物官方网页,只是域名略有不同。该行为本就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性。第三,损害事实由违法行为产生,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显然由于网站等与“得物APP”极其相似,致使消费者易产生混淆,因而造成如上损害结果。第四,要求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侵权人的目的就是利用“得物APP”的影响力增加自己的销量,主观一定存在故意。综上分析,假“得物APP”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针对于该团伙专门制作了与“得物App”域名极为相似的网页属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即“得物App”的网页等。这里的有一定影响值得讨论,具有一定影响分为两大类,可以推定具有一定影响的与可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可推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有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获得过国家级名优产品质量标志的商品。显然,“得物APP”不能被推定为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它可以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吗?认定标准为,在相关市场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县级以上范围)、综合考虑美誉度等或者是适用反推原则,我国目前不承认反向混淆,因此只要被混淆,一般都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抛开反推原则,仅看公众知悉度与美誉度,“得物APP”从2015年上线后,推出鉴别功能,后又先鉴别后发货赢得一众爱鞋年轻人的追捧,享有较高美誉度。通过上述可知,“得物APP”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要求。
针对于消费者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该“违法经营团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遵守其标榜的属于正品的产品说明,损害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正品网站遭到“仿冒攻击”的现象随着网络时代快速发展,仿冒技术的门槛逐渐降低开始频频发生。因此作为正品提供平台,不仅要把控好自己提供商品的质量,同时更要加强其相关环境的监管,以防有不轨之人滥用其正品提供的名头欺骗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更是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所谓的正品网站,要通过多种官方渠道核验正品网站的可信性,以免掉入“谎言之坑”。
3月18日,一则新闻便引发网站一片哗然。一团伙仿制“得物App”平台的鉴别证书、认证扣、包装盒和胶带,还专门做了与“得物App”域名极其相似的网页。这些网页架设在境外服务器上由私人注册,从排版到内容基本照搬了得物官方网页,只是域名略有不同。
网上购物大浪潮的席卷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货品真假难辨也给众多线上消费者的内心带来了无尽波澜。得物App平台就基于消费者们这一忧心问题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鉴别真假与查验瑕疵的服务,首创“先鉴别,后发货”的购物流程,以“强中心化”的平台定位把控商品质量。正是因为“得物App”的这一“保真”监管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青睐,也同时引发了不法分子的不轨之心。消费者现在不仅担心买到假鞋,还可能使用到假的“得物”。
那么究竟该团伙的行为会引发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呢?
针对于“得物App”平台,该团伙主要为了借用消费者对于“得物App”的信任制造自己产品来源于“得物App”的假象,意图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该团伙仿制“得物App”平台的鉴别证书、认证扣、包装盒和胶带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即该“违法经营者团伙”不得擅自使用与“得物App”这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从而引人误认为是“得物App”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在极为相似的包装上该团伙使用了假冒的得物商标,属于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五十七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即没有经过“得物”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在相同产品上擅自使用该商标。
商标侵权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本案为例,假“得物”对商品的评估全然没有达到真“得物”要求的水准,甚至纵容假鞋流入市场。若消费者发现自己在假app上买到假鞋,必然会使得真app的名誉受损,“得物”本就是打着打假保真的旗号,假app对其的影响是可以预见的,真实存在的。第二,行为是违法的,网页架设在境外服务器上由私人注册,从排版到内容基本照搬了得物官方网页,只是域名略有不同。该行为本就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性。第三,损害事实由违法行为产生,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显然由于网站等与“得物APP”极其相似,致使消费者易产生混淆,因而造成如上损害结果。第四,要求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侵权人的目的就是利用“得物APP”的影响力增加自己的销量,主观一定存在故意。综上分析,假“得物APP”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针对于该团伙专门制作了与“得物App”域名极为相似的网页属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即“得物App”的网页等。这里的有一定影响值得讨论,具有一定影响分为两大类,可以推定具有一定影响的与可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可推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有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获得过国家级名优产品质量标志的商品。显然,“得物APP”不能被推定为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它可以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吗?认定标准为,在相关市场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县级以上范围)、综合考虑美誉度等或者是适用反推原则,我国目前不承认反向混淆,因此只要被混淆,一般都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抛开反推原则,仅看公众知悉度与美誉度,“得物APP”从2015年上线后,推出鉴别功能,后又先鉴别后发货赢得一众爱鞋年轻人的追捧,享有较高美誉度。通过上述可知,“得物APP”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要求。
针对于消费者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该“违法经营团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遵守其标榜的属于正品的产品说明,损害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正品网站遭到“仿冒攻击”的现象随着网络时代快速发展,仿冒技术的门槛逐渐降低开始频频发生。因此作为正品提供平台,不仅要把控好自己提供商品的质量,同时更要加强其相关环境的监管,以防有不轨之人滥用其正品提供的名头欺骗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更是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所谓的正品网站,要通过多种官方渠道核验正品网站的可信性,以免掉入“谎言之坑”。
虚假宣传、套路推销,消费者投诉不断
——揭开天津悦泰“海龙”燃油宝推销乱象
作为车主,在加油时,你是否被推荐过燃油宝?加油遇到推销本是件正常的事,但逐渐升级的“陷阱”式推销,让许多消费者叫苦不迭。
2021年12月9日,一位匿名车主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发帖,讲述自己被欺骗消费燃油宝的经历。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关于加油站套路销售燃油宝的投诉,引起众多网友热议。
尽管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对燃油宝进行消费预警,呼吁商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燃油宝投诉仍屡教不改、屡禁不止。
燃油宝推销究竟有哪些套路?背后又有什么猫腻?笔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现象:步步设套诱导购买燃油宝推销引发投诉
12月9日,一位匿名车主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发帖,讲述自己被欺骗消费燃油宝的经历。
这名车主称,12月8日下午,她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境内巴陵服务区加油时,加油员打开油箱就说需要清洗,随后拿出两盒燃油宝,直接拆开往油箱里加。等到付款时,加油员才告诉她,燃油宝是整盒(5瓶/盒)销售,必须把两盒(10瓶)一起买走。
直到加油员要求付款,她才发现,一瓶燃油宝售价竟然高达40元,两盒燃油宝花了400元!
这名车主的经历并不鲜见。国内著名消费者投诉平台《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新浪《黑猫投诉》显示:2021年,关于中石化燃油宝的投诉共有17条,涉及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江苏省、广西省、山东省多个省市。
笔者通过梳理投诉发现,加油员的推销套路大同小异,主要体现在摸排气管、油箱有异响等说辞,然后步步设套,诱导购买燃油宝。其中,最常见的是这三大套路:
套路一:排气管口有黑色物质。油站工作人员称“发动机积碳严重,不清理会导致油耗增加”,劝说车主添加一瓶燃油宝清理积碳。
套路二:油箱发出“吱”的响声。油站工作人员称“是排气管口积碳严重导致,如不及时添加燃油宝清理积碳,消除响声将会引致发动机损坏。”
套路三:40元瞬间变200元。如车主有意向购买燃油宝,油站工作人员会以较低价格促成交易,比如40元。得到同意后,工作人员会打开包装加一瓶进油箱;付钱时,工作人员才表示,40元是一瓶的价格,而燃油宝是按一套卖的,一套有5瓶。这样,40元瞬间变成200元。
探访:加油员瞬间变身维修师 燃油宝须按“疗程”买
针对消费投诉,12月29日,笔者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岳阳巴陵服务区加油站。
在等待加油时,笔者看到,前方一辆白色粤L802**小车正在加油,一名身着工作服的加油员一边讲解,一边朝油箱注入两瓶燃油宝,随后,把剩余未使用的三瓶燃油宝放入该车后备箱。扫码付款后,该车驶离加油区。
笔者将车开进加油岛,刚一下车,加油员就指着油箱盖子说:“你的车有点发抖啊,油箱要洗了。不信你看,盖子都是黑色的,里面有杂质,加点清洁剂就行了,也不贵。”
见笔者有些迟疑,这名加油员趴下身子,指着排气管说:“你看,排气管都没有变黑,那就是积碳多了。正常的话里面都会排碳出来,黑色的,没有排碳车子就会发抖,必须要把碳排出来。”
看完排气管,这名加油员又指着油箱盖说:“我刚才打开盖子的时候,面里呲呲响,有气的声音。说明油箱里面有杂质堵住回气管,必须要清洗。”
说完,加油员从便利店拿出一盒燃油宝,拆开两瓶就倒入油箱,并指着地上一堆空瓶说:“看,那都是别人加过的,放心吧!”
笔者看到,加油员推销的燃油宝是一盒5瓶装,每瓶都标有序号,贴上了功能标签。其中1号、2号清碳、3号分解、4号燃烧、5号保护。
在加油员的强烈推荐下,笔者购买了一套燃油宝,加油员立即用掉了两瓶
笔者问:“只买一瓶行不行?”加油员连连摇头说:“这个是根据排量来添加的,你的车加一瓶没效果,必须加两瓶。”
为什么要一次买五瓶?加油员解释,每一瓶功效都不一样,需要不间断加三次,5瓶为一个周期。“加完后可以管三年,三年之内油箱和发动机都是免拆洗的。”
笔者要求开票,加油员表示,燃油宝只能和油票一起开。扫码付款后,他笑呵呵地说:“你这车花两百块钱洗个碳,还是蛮划算的了。”
专家:燃油宝节油率没有权威数据证明
打开油箱盖有声音,是油箱里杂质多了吗?排气管看上去很干净,是因为积碳多没有排出来吗?
中南民族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副教授张丙广表示,这两种说法都是无稽之谈。因为汽油是挥发性气体,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产生气压,打开油箱盖一瞬间发出声音,是气压外泄导致,和杂质没有关系。排气管里的黑色沉积物,是汽油燃烧所生成的碳灰层,这是正常现象,与发动机是否有积碳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笔者发现,加油员推销的燃油宝包装盒为吸塑五连包样式。透明的吸塑包上,有一排蓝色的挂牌,“中国石化”和“悦泰海龙”的logo分列两端,清晰可见。
“使用方法”和“产品功效”位于挂牌正中间,特别醒目。其中,“使用方法”写明:1、加油时同时注入本品;2、中排量车每次添加2-3瓶,大排量车每次添加4-5瓶;3、连续添加5次为一个周期,可保持两万公里内发动机系统高效率运行。
“产品功效”写明:1、节省燃油5%-12%;2、清除积碳,提升发动机工作效率;3、提速快,动力更强劲;4新车促进机件磨合,减少发动机磨损,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
燃油宝是否要按照这种“使用方法”添加?是否具有节油的功效?
中南民族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副教授张丙广表示,燃油宝的主要成分,是一种高分子无灰表面活性物质,溶于汽车燃油可使沉积在金属表面的积碳瓦解、脱落,充分燃烧后变成二氧化碳和水,能够起到清洁油路、清除积碳的作用。添加燃油宝理论上是可以实现节油,节油率能够达到多少?目前还没有权威数据。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介绍,燃油宝官方渠道的标准包装是单瓶包装,也有吸塑5连包,但包装上,并没有标明这种使用方法和“节油5%-12%功效”。“包装有问题,里面的产品是正品。”
据其介绍,燃油宝并非“按排量添加”,而是按加油的比例添加。“加满一箱油约65L,添加一瓶燃油宝。连续加5箱油,用完一组5瓶燃油宝,可管1万公里。”
他表示,燃油宝的主要功效在于清洁积碳,保护发动机,“节油”一说,并无明显有效的数据证明。
预警:“套路”销售涉嫌欺诈、虚假宣传和强买强卖
12月30日,笔者分别向湖南省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反映了探访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安排岳阳市交通局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当天下午,岳阳市交通局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笔者回复,近期12315向他们移交的关于燃油宝的投诉特别多,涉及市场行为和价格投诉的,交通部门没有执法权,他们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作进一步处理。
针对燃油宝的推销套路,多地消委会发布消费预警:2020年10月,江门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燃油宝没有“逆天功能”。2021年3月,东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2号消费提示:燃油宝消费套路深,消费者添加需谨慎。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汽车出现积碳、抖动、油耗大等故障,原因是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仅仅通过添加“燃油宝”就能消除故障的说法是不可信、不科学的,建议消费者到合法、专业的维修厂排查和处理汽车故障。呼吁商家不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消费,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针对 “燃油宝”推销套路,江门市消委会认为,如油站工作人员利用消费者爱车心切的心理、缺乏车辆保养常识的可能性,采取各种手段推销燃油宝,此种行为涉嫌欺诈、虚假宣传和强买强卖,涉事油站、相关工作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广大消费者也不要盲目跟风,如确有需要使用燃油宝时,也应听取专业人士意见,酌情使用,不能过分依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任何强买强卖、强行搭售或者采取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它山之石:虚假宣传海龙燃油宝中石化被罚60万元
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销售淮安分公司)因虚假宣传其燃油宝产品,被罚款60万元。
案情通报显示,2019年3月,中石化销售淮安分公司旗下的涟水城北加油站,在销售“五支套装”海龙牌燃油宝过程中,对该燃油宝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石化淮安分公司作出“涟市监案字〔2019〕A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罚款60万元,上缴国库。
——揭开天津悦泰“海龙”燃油宝推销乱象
作为车主,在加油时,你是否被推荐过燃油宝?加油遇到推销本是件正常的事,但逐渐升级的“陷阱”式推销,让许多消费者叫苦不迭。
2021年12月9日,一位匿名车主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发帖,讲述自己被欺骗消费燃油宝的经历。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关于加油站套路销售燃油宝的投诉,引起众多网友热议。
尽管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对燃油宝进行消费预警,呼吁商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燃油宝投诉仍屡教不改、屡禁不止。
燃油宝推销究竟有哪些套路?背后又有什么猫腻?笔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现象:步步设套诱导购买燃油宝推销引发投诉
12月9日,一位匿名车主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发帖,讲述自己被欺骗消费燃油宝的经历。
这名车主称,12月8日下午,她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境内巴陵服务区加油时,加油员打开油箱就说需要清洗,随后拿出两盒燃油宝,直接拆开往油箱里加。等到付款时,加油员才告诉她,燃油宝是整盒(5瓶/盒)销售,必须把两盒(10瓶)一起买走。
直到加油员要求付款,她才发现,一瓶燃油宝售价竟然高达40元,两盒燃油宝花了400元!
这名车主的经历并不鲜见。国内著名消费者投诉平台《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新浪《黑猫投诉》显示:2021年,关于中石化燃油宝的投诉共有17条,涉及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江苏省、广西省、山东省多个省市。
笔者通过梳理投诉发现,加油员的推销套路大同小异,主要体现在摸排气管、油箱有异响等说辞,然后步步设套,诱导购买燃油宝。其中,最常见的是这三大套路:
套路一:排气管口有黑色物质。油站工作人员称“发动机积碳严重,不清理会导致油耗增加”,劝说车主添加一瓶燃油宝清理积碳。
套路二:油箱发出“吱”的响声。油站工作人员称“是排气管口积碳严重导致,如不及时添加燃油宝清理积碳,消除响声将会引致发动机损坏。”
套路三:40元瞬间变200元。如车主有意向购买燃油宝,油站工作人员会以较低价格促成交易,比如40元。得到同意后,工作人员会打开包装加一瓶进油箱;付钱时,工作人员才表示,40元是一瓶的价格,而燃油宝是按一套卖的,一套有5瓶。这样,40元瞬间变成200元。
探访:加油员瞬间变身维修师 燃油宝须按“疗程”买
针对消费投诉,12月29日,笔者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岳阳巴陵服务区加油站。
在等待加油时,笔者看到,前方一辆白色粤L802**小车正在加油,一名身着工作服的加油员一边讲解,一边朝油箱注入两瓶燃油宝,随后,把剩余未使用的三瓶燃油宝放入该车后备箱。扫码付款后,该车驶离加油区。
笔者将车开进加油岛,刚一下车,加油员就指着油箱盖子说:“你的车有点发抖啊,油箱要洗了。不信你看,盖子都是黑色的,里面有杂质,加点清洁剂就行了,也不贵。”
见笔者有些迟疑,这名加油员趴下身子,指着排气管说:“你看,排气管都没有变黑,那就是积碳多了。正常的话里面都会排碳出来,黑色的,没有排碳车子就会发抖,必须要把碳排出来。”
看完排气管,这名加油员又指着油箱盖说:“我刚才打开盖子的时候,面里呲呲响,有气的声音。说明油箱里面有杂质堵住回气管,必须要清洗。”
说完,加油员从便利店拿出一盒燃油宝,拆开两瓶就倒入油箱,并指着地上一堆空瓶说:“看,那都是别人加过的,放心吧!”
笔者看到,加油员推销的燃油宝是一盒5瓶装,每瓶都标有序号,贴上了功能标签。其中1号、2号清碳、3号分解、4号燃烧、5号保护。
在加油员的强烈推荐下,笔者购买了一套燃油宝,加油员立即用掉了两瓶
笔者问:“只买一瓶行不行?”加油员连连摇头说:“这个是根据排量来添加的,你的车加一瓶没效果,必须加两瓶。”
为什么要一次买五瓶?加油员解释,每一瓶功效都不一样,需要不间断加三次,5瓶为一个周期。“加完后可以管三年,三年之内油箱和发动机都是免拆洗的。”
笔者要求开票,加油员表示,燃油宝只能和油票一起开。扫码付款后,他笑呵呵地说:“你这车花两百块钱洗个碳,还是蛮划算的了。”
专家:燃油宝节油率没有权威数据证明
打开油箱盖有声音,是油箱里杂质多了吗?排气管看上去很干净,是因为积碳多没有排出来吗?
中南民族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副教授张丙广表示,这两种说法都是无稽之谈。因为汽油是挥发性气体,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产生气压,打开油箱盖一瞬间发出声音,是气压外泄导致,和杂质没有关系。排气管里的黑色沉积物,是汽油燃烧所生成的碳灰层,这是正常现象,与发动机是否有积碳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笔者发现,加油员推销的燃油宝包装盒为吸塑五连包样式。透明的吸塑包上,有一排蓝色的挂牌,“中国石化”和“悦泰海龙”的logo分列两端,清晰可见。
“使用方法”和“产品功效”位于挂牌正中间,特别醒目。其中,“使用方法”写明:1、加油时同时注入本品;2、中排量车每次添加2-3瓶,大排量车每次添加4-5瓶;3、连续添加5次为一个周期,可保持两万公里内发动机系统高效率运行。
“产品功效”写明:1、节省燃油5%-12%;2、清除积碳,提升发动机工作效率;3、提速快,动力更强劲;4新车促进机件磨合,减少发动机磨损,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
燃油宝是否要按照这种“使用方法”添加?是否具有节油的功效?
中南民族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副教授张丙广表示,燃油宝的主要成分,是一种高分子无灰表面活性物质,溶于汽车燃油可使沉积在金属表面的积碳瓦解、脱落,充分燃烧后变成二氧化碳和水,能够起到清洁油路、清除积碳的作用。添加燃油宝理论上是可以实现节油,节油率能够达到多少?目前还没有权威数据。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介绍,燃油宝官方渠道的标准包装是单瓶包装,也有吸塑5连包,但包装上,并没有标明这种使用方法和“节油5%-12%功效”。“包装有问题,里面的产品是正品。”
据其介绍,燃油宝并非“按排量添加”,而是按加油的比例添加。“加满一箱油约65L,添加一瓶燃油宝。连续加5箱油,用完一组5瓶燃油宝,可管1万公里。”
他表示,燃油宝的主要功效在于清洁积碳,保护发动机,“节油”一说,并无明显有效的数据证明。
预警:“套路”销售涉嫌欺诈、虚假宣传和强买强卖
12月30日,笔者分别向湖南省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反映了探访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安排岳阳市交通局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当天下午,岳阳市交通局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笔者回复,近期12315向他们移交的关于燃油宝的投诉特别多,涉及市场行为和价格投诉的,交通部门没有执法权,他们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作进一步处理。
针对燃油宝的推销套路,多地消委会发布消费预警:2020年10月,江门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燃油宝没有“逆天功能”。2021年3月,东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2号消费提示:燃油宝消费套路深,消费者添加需谨慎。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汽车出现积碳、抖动、油耗大等故障,原因是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仅仅通过添加“燃油宝”就能消除故障的说法是不可信、不科学的,建议消费者到合法、专业的维修厂排查和处理汽车故障。呼吁商家不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消费,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针对 “燃油宝”推销套路,江门市消委会认为,如油站工作人员利用消费者爱车心切的心理、缺乏车辆保养常识的可能性,采取各种手段推销燃油宝,此种行为涉嫌欺诈、虚假宣传和强买强卖,涉事油站、相关工作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广大消费者也不要盲目跟风,如确有需要使用燃油宝时,也应听取专业人士意见,酌情使用,不能过分依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任何强买强卖、强行搭售或者采取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它山之石:虚假宣传海龙燃油宝中石化被罚60万元
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销售淮安分公司)因虚假宣传其燃油宝产品,被罚款60万元。
案情通报显示,2019年3月,中石化销售淮安分公司旗下的涟水城北加油站,在销售“五支套装”海龙牌燃油宝过程中,对该燃油宝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石化淮安分公司作出“涟市监案字〔2019〕A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罚款60万元,上缴国库。
小作坊的"大生意":"每日坚果"的原料、包装、成品都是假的
“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零食铺买到假冒的品牌坚果
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
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
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
揭秘隐蔽的制假产业链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
牵出更大制假售假案
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
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
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
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
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零食铺买到假冒的品牌坚果
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
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
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
揭秘隐蔽的制假产业链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
牵出更大制假售假案
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
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
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
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
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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