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下)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抗疫三年,上海就像做了三年的模拟考卷的高考生,进了考场啥都不会了。还要偷瞄别人的答案才会答题,任谁看了都会瞥眼骂上一句。这时你自己再说为了高考自己有多努力多用功又有什么用?我当然坚信此次#上海疫情# 终能挺过去,但之后给我们这座城市反思的问题是一沓接着一沓。真不希望会有下一次掉链子的时刻。(劳资还要被封在楼道中……)

网上有人说他写的不是那个意思,是为了引出最后一句曹寅将来也能出任“司空”的结果,前面只是对历史事件的简单叙述。
我不这么看。
实际上我们当然可以相信纳兰性德的文字水平,相信他的意思就是他找了一个非常精确的历史来对比,每一句都能对上那种。
余谓子清:此即司空之甘棠也。
《甘棠》为《诗经.召南》的篇名。周武王时,召公姬奭为西伯,有善政。相传他到乡间曾在棠树之下处理政务,人们为了纪念他而作《甘棠》之诗。
惟周之初,召伯与元公尚父并称,
召伯就是姬奭,与周武王、周公旦同辈。
元公就是周公旦,姬旦,又称周文公、周公。后世多称其“元圣”。
尚父就是姜子牙。《史记》记载:周武王封尚父于齐,封弟周公旦于鲁,封召公奭于燕。
纳兰举例这三个人,就是说他们都是周初重要的大臣,也就是说你爸爸曹玺也一样,这里面当然有吹捧的成分,但意思就是说好有这么一比。
其后伯禽抗世子法,
伯禽是周公旦长子。仲尼曰:“昔者周公摄政,践阼而治,抗世子法于伯禽,所以善成王也。”孔子说的意思是:过去周公代替成王处理政务,治理天下,将教育太子的一套搬出来,要求自己的儿子伯禽在陪伴成王的时候也要做到这一点,为了让成王养成良好的行为品德。
这里显然是用伯禽类比曹寅,比的就是陪太子读书这段。
齐侯伋任虎赏,直宿卫,
姜伋是姜子牙的长子,周成王在位期间,他一直担任周朝的虎贲氏一职,《毛诗·齐谱》云:“齐侯伋以二千戈虎贲百人逆子钊于南门之外,成王之崩,职掌虎贲,又事康王,明为王官也。”
这个还是用姜伋类比曹寅,比的是当侍卫,宿卫周庐这段。
惟燕嗣不甚著。
只有召伯的儿子没什么记载。因召公在周辅政,其子姬克被封于燕,所以称之为燕嗣,这人确实没有什么记载。纳兰前面列举了三个人,所以三个人的儿子就都得提一下,这三个人的儿子都继承了爸爸的封地。
今我国家重世臣,异日者子清奉简书乘传而出,安知不建牙南服,踵武司空。
意思就是曹寅你前面那些事都干了,最后肯定也能继承爸爸的“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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