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交警联动 “天网”“鹰眼”布控 精准整治江门大道违法超限行为】 江门大道开通以来,因其顺畅、便捷、快速的优点,成为城市交通大动脉。然而,一些货运从业人员为追逐不法利益铤而走险从事违法超限运输,导致江门大道超限行为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道路通行安全。今年3月以来,我市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依托非现场大数据,联合在江门大道开展治超联合执法行动,共查获涉嫌违法超限车辆11辆,现场调查超限线索45条,有效遏制江门大道超限行为势头,保障运输安全。详情请点击→https://t.cn/A66H8Tjy
#一线警务# 【小磨高速交巡警联合运管严厉打击网约车线下揽客乱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近日,小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联合勐腊县运政管理所扎实开展非法营运及网约车违规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超员、非法营运和未通过公司平台派单线下私自揽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现金交付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营运行为。通过联合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62起,查获涉嫌网约车下线揽客2起。@西双版纳政法 @勐腊警方 @西双版纳警方 @云南交警
【合肥公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3月,合肥市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支队组建以来,累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651件,其中非法营运案件697件、非法经营网约车案件862件、非法经营城际客运126件、网约车平台违法案件487件、出租汽车异地营运39件、海事及水路运输案件278件、公路路政案件9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案件1件、其他案件152件。依法实施各类轻微免罚案件172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断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皖AS9XXX起亚牌小型客车搭载两名乘客,约定从合肥南站地下停车场到市中心收取车费30元。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杨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皖ADZXXX哈弗牌小型客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合肥南站到新站区某酒店,约定到达目的地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赵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际客运经营案
2021年8月13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实施检查时,发现赵某驾驶皖AZAXXX大通牌小型客车分别从滨湖新区、明珠广场等地,搭载多批次互不相识的五名乘客前往安徽省颍上县,并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名乘客100元车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赵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案
2021年7月22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皖A23XXX庐江籍出租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工业大学北门到合肥南站,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1年4月20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火车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樊某驾驶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行软件接单后,搭载三名乘客从蜀山区某小区到合肥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按出行软件显示车费计费收取乘客19元1角车费。经查,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提供信息服务,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航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案
2021年3月以来,安徽省某航运公司所属数艘船舶因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行为,分别被张家港海事局、上海浦东海事局、宝山海事局等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抄告我市交通运输部门。经合肥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调查,该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钮某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巢湖船闸下游待闸锚地实施检查时,发现钮某所属皖苏泰海XXX号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未按照规定接通电源,不能正常开启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钮某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公司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2021年6月29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省道不同路段增设了三处平面交叉道口,且范围已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现场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公司未对涉及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案
2021年8月18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承建的桥梁改建工程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砂石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姚某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轻微违法免罚案
2021年11月2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姚某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搭建简易棚用于摆摊设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姚某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按执法人员要求予以纠正,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1〕236 号)精神,结合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对姚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断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皖AS9XXX起亚牌小型客车搭载两名乘客,约定从合肥南站地下停车场到市中心收取车费30元。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杨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皖ADZXXX哈弗牌小型客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合肥南站到新站区某酒店,约定到达目的地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赵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际客运经营案
2021年8月13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实施检查时,发现赵某驾驶皖AZAXXX大通牌小型客车分别从滨湖新区、明珠广场等地,搭载多批次互不相识的五名乘客前往安徽省颍上县,并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名乘客100元车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赵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案
2021年7月22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皖A23XXX庐江籍出租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工业大学北门到合肥南站,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1年4月20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火车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樊某驾驶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行软件接单后,搭载三名乘客从蜀山区某小区到合肥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按出行软件显示车费计费收取乘客19元1角车费。经查,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提供信息服务,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航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案
2021年3月以来,安徽省某航运公司所属数艘船舶因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行为,分别被张家港海事局、上海浦东海事局、宝山海事局等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抄告我市交通运输部门。经合肥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调查,该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钮某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巢湖船闸下游待闸锚地实施检查时,发现钮某所属皖苏泰海XXX号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未按照规定接通电源,不能正常开启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钮某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公司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2021年6月29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省道不同路段增设了三处平面交叉道口,且范围已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现场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公司未对涉及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案
2021年8月18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承建的桥梁改建工程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砂石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姚某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轻微违法免罚案
2021年11月2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姚某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搭建简易棚用于摆摊设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姚某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按执法人员要求予以纠正,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1〕236 号)精神,结合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对姚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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