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1分钱 企业不服 检察机关抗诉 原判撤销#
消费者郑某网购了一款夹心枣产品,因脂肪含量与标识不符,将相关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且只要求赔偿0.01元。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主张后,食品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检察院的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发现判决确有不当并依法抗诉,该法院经再审后,于近日撤销了原判决。
食品公司被判赔1分钱
2018年12月,郑某在网上购买某食品公司夹心枣产品若干,产品包装上分别注明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9.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19.2克/100克”。2019年9月,郑某以南京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某食品质量检测站分别对案涉枣夹核桃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2.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3.4克/100克。
2019年9月5日,郑某以食品实际脂肪含量与包装袋注明的脂肪含量相差较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其0.01元及食品检测费400元。食品公司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应产品的自检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符合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含量。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脂肪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示值。食品公司虽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自检记录及检测报告等与案涉食品均不是同一生产批次,不足以推翻郑某的检测报告,法院因此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因案涉枣夹核桃及芝麻枣夹核桃检测出的脂肪含量超过标示值的120%,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含量标准,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郑某0.01元。
检察机关介入发现端倪
判决生效后,食品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食品公司仍然不服,向原审法院所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院的判决主要是基于郑某提供的证据,即检测报告。从表面上看,检测数据与食品包装袋上成分含量的标注数据确实不符,似乎食品公司理亏,况且郑某只要求1分钱的赔偿,对食品公司的惩罚也只是象征性的。但食品公司不服判决,表示要坚持维护公司的权益。”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案件承办人姚俊峰表示,食品公司申请监督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用于判决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查明,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缺乏证明力。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增加检测批次,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对抽样量也有相应的最低标准。食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标识,系基于上述方法的检测结果。而由原告郑某提交的某食品质量检测站所做检测报告和双方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均无法确定送检样品是否为原物、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包装袋上列明的贮藏条件,且系单次检测,检材量也不足,故该检测报告脂肪含量数值的准确性不能认定。
审查还发现,原告没有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其起诉时,涉案食品已经超出食品保质期,无法在诉讼中再次检测相应营养成分,原审将这一举证不能的后果判由食品公司承担有失公平。
检察官认为,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受许多因素影响,比如农作物生长的地理维度、光照、土壤、雨水、生长时间等,故而不可能要求每个批次的产品实际含量与标示含量完全一致。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考虑,应尽量要求真实客观,我国采用了允许误差范围的“具体数值”形式表达营养成分含量。根据相关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具体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的方法获得。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释义,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在营养成分发生争议时,有必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说明明确标示值的依据,并依据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直接根据一次抽检报告即认定案涉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显然不妥,更何况产品样本的保存方法亦极有可能影响检测的准确性。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2021年4月15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以原审检材是否真实及符合明示的贮藏条件存在疑问、检测方法不对等理由,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虽然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很小,但支持判决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且当事公司当时正准备上市,诉讼结果会严重影响当事公司信用,对其后续的经营必将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英姿介绍说,原告的诉求其实并非只有赔偿1分钱那么简单。经查,郑某自2018年以来就案涉产品脂肪标识问题,已在全国各地投诉、起诉达40余次,虽然本案起诉仅要求赔偿1分钱,但当事公司正准备上市,郑某在起诉前曾向食品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以换取“和解”。因而,郑某的“打假”动机也值得怀疑。
接到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认为,郑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枣夹核桃中脂肪含量超过其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郑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安全性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郑某主张案涉产品可能对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症状的人群造成损害,但是法院认为郑某本人并未受到这种损害,也无权代表不特定的其他消费者主张赔偿权利,因此诉讼主体不适格。
近日,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打假”需要规范的证据支持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涉案产品系由红枣、核桃、芝麻这些自然作物制成,这些自然作物所含脂肪本质上是无毒、无害的,通常是以是否腐败、变质作为食品卫生标准。核桃、芝麻均属于高脂肪食品,食用后容易过多摄入脂肪属于一般常识,即便脂肪实际含量超过标识含量,但只要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根本上的损害。
当前,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食品生产厂家都会在产品说明、食品标签上作出产品质量标识,承诺的质量标准一般都高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营养成分的正确标注,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以及作出正确的产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对于食品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通过监管部门深入调查原因,若是生产经营者存在故意,以次充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若是由原料质量波动、工艺参数控制不够等偶发、客观因素所引发,则属于一般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在具体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加强证据意识。本案中,郑某诉前对涉案产品自行委托检测,难以保证鉴定样本取样的科学性和鉴定过程的公正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怀疑食品成分标识不准确时,应妥善保管食品样本,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尽量选择法院委托检测的方式,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公民“打假”虽对促进生产经营者提升食品安全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仅针对标签、说明等食品包装外观形式上的瑕疵,而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分危害程度地起诉追责,不仅会挫伤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本案中,郑某的诉讼虽然只主张1分钱赔偿,象征意义大于经济处罚,但其胜诉结果势必会对并未发现有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对于正准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
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应以监管部门为主,消费者监督为辅,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从而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守法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检察机关在受理此类诉讼监督申请、依法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应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对在案证据严格把关、仔细甄别,在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经营环境之间,做好统筹兼顾。
周岩
消费者郑某网购了一款夹心枣产品,因脂肪含量与标识不符,将相关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且只要求赔偿0.01元。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主张后,食品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检察院的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发现判决确有不当并依法抗诉,该法院经再审后,于近日撤销了原判决。
食品公司被判赔1分钱
2018年12月,郑某在网上购买某食品公司夹心枣产品若干,产品包装上分别注明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9.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19.2克/100克”。2019年9月,郑某以南京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某食品质量检测站分别对案涉枣夹核桃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2.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3.4克/100克。
2019年9月5日,郑某以食品实际脂肪含量与包装袋注明的脂肪含量相差较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其0.01元及食品检测费400元。食品公司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应产品的自检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符合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含量。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脂肪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示值。食品公司虽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自检记录及检测报告等与案涉食品均不是同一生产批次,不足以推翻郑某的检测报告,法院因此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因案涉枣夹核桃及芝麻枣夹核桃检测出的脂肪含量超过标示值的120%,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含量标准,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郑某0.01元。
检察机关介入发现端倪
判决生效后,食品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食品公司仍然不服,向原审法院所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院的判决主要是基于郑某提供的证据,即检测报告。从表面上看,检测数据与食品包装袋上成分含量的标注数据确实不符,似乎食品公司理亏,况且郑某只要求1分钱的赔偿,对食品公司的惩罚也只是象征性的。但食品公司不服判决,表示要坚持维护公司的权益。”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案件承办人姚俊峰表示,食品公司申请监督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用于判决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查明,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缺乏证明力。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增加检测批次,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对抽样量也有相应的最低标准。食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标识,系基于上述方法的检测结果。而由原告郑某提交的某食品质量检测站所做检测报告和双方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均无法确定送检样品是否为原物、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包装袋上列明的贮藏条件,且系单次检测,检材量也不足,故该检测报告脂肪含量数值的准确性不能认定。
审查还发现,原告没有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其起诉时,涉案食品已经超出食品保质期,无法在诉讼中再次检测相应营养成分,原审将这一举证不能的后果判由食品公司承担有失公平。
检察官认为,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受许多因素影响,比如农作物生长的地理维度、光照、土壤、雨水、生长时间等,故而不可能要求每个批次的产品实际含量与标示含量完全一致。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考虑,应尽量要求真实客观,我国采用了允许误差范围的“具体数值”形式表达营养成分含量。根据相关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具体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的方法获得。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释义,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在营养成分发生争议时,有必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说明明确标示值的依据,并依据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直接根据一次抽检报告即认定案涉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显然不妥,更何况产品样本的保存方法亦极有可能影响检测的准确性。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2021年4月15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以原审检材是否真实及符合明示的贮藏条件存在疑问、检测方法不对等理由,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虽然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很小,但支持判决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且当事公司当时正准备上市,诉讼结果会严重影响当事公司信用,对其后续的经营必将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英姿介绍说,原告的诉求其实并非只有赔偿1分钱那么简单。经查,郑某自2018年以来就案涉产品脂肪标识问题,已在全国各地投诉、起诉达40余次,虽然本案起诉仅要求赔偿1分钱,但当事公司正准备上市,郑某在起诉前曾向食品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以换取“和解”。因而,郑某的“打假”动机也值得怀疑。
接到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认为,郑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枣夹核桃中脂肪含量超过其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郑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安全性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郑某主张案涉产品可能对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症状的人群造成损害,但是法院认为郑某本人并未受到这种损害,也无权代表不特定的其他消费者主张赔偿权利,因此诉讼主体不适格。
近日,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打假”需要规范的证据支持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涉案产品系由红枣、核桃、芝麻这些自然作物制成,这些自然作物所含脂肪本质上是无毒、无害的,通常是以是否腐败、变质作为食品卫生标准。核桃、芝麻均属于高脂肪食品,食用后容易过多摄入脂肪属于一般常识,即便脂肪实际含量超过标识含量,但只要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根本上的损害。
当前,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食品生产厂家都会在产品说明、食品标签上作出产品质量标识,承诺的质量标准一般都高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营养成分的正确标注,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以及作出正确的产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对于食品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通过监管部门深入调查原因,若是生产经营者存在故意,以次充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若是由原料质量波动、工艺参数控制不够等偶发、客观因素所引发,则属于一般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在具体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加强证据意识。本案中,郑某诉前对涉案产品自行委托检测,难以保证鉴定样本取样的科学性和鉴定过程的公正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怀疑食品成分标识不准确时,应妥善保管食品样本,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尽量选择法院委托检测的方式,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公民“打假”虽对促进生产经营者提升食品安全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仅针对标签、说明等食品包装外观形式上的瑕疵,而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分危害程度地起诉追责,不仅会挫伤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本案中,郑某的诉讼虽然只主张1分钱赔偿,象征意义大于经济处罚,但其胜诉结果势必会对并未发现有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对于正准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
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应以监管部门为主,消费者监督为辅,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从而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守法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检察机关在受理此类诉讼监督申请、依法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应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对在案证据严格把关、仔细甄别,在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经营环境之间,做好统筹兼顾。
周岩
【有奖征作品[围观]|黔南最美四季[举手]】#黔西南身边事#
[围观]一等奖8名5000元,二等奖16名2000元,三等奖32名500元,优秀奖400名100元。[嘘]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加快黔南州旅游产业化发展,将黔南打造成旅游综合目的地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进一步挖掘和展现黔南州良好的城市形象,让更多人认识和了解黔南,分享黔南的精彩和魅力,加大市场宣传营销力度,扩大黔南旅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黔南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黔南最美四季”征集活动于2月1日启动。
本次活动由黔南州委宣传部、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黔南州摄影家协会主办。以“黔南最美四季”为主题,用镜头记录黔南最能表现四季的美丽元素,感受黔南的美丽故事。能全面准确反映黔南旅游形象,充分体现黔南旅游的资源优势、典型特征和人文精髓,具有较强的震撼力、吸引力和启发性。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让黔南被更多的人看见。
(一)活动主题:#黔南最美四季#
(二)活动范围: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
(三)活动时间:每季度进行一次评选,全年进行4次评选;
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1 日止(春季)
2022年5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 日止(夏季)
202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 日止(秋季)
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 日止(冬季)
(四)活动形式
简介文字凝练:参赛作品须标注标题,字数不超过15字,并简要阐述作品的创意和主题。
大赛分为春、夏、秋、冬四季主题三大类进行投稿:
1、自然风光类:
黔南优美自然风光,各地乡村别具地域特色的自然美景等。
2、民族风情非遗类:
展现黔南州多彩的民俗文化、民族节庆活动、民族风情、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美食等。
3、旅游景区类:
展现黔南州内所有景区(点)美景、美物、人物、民宿等涉旅行业内容。
展现形式可以为照片或视频。
(五)提交方式
1、邮箱:xctgk@qq.com
2、邮寄: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匀东大厦A323室,收件人:占智鹏,邮编:558000。
投稿人需对所提交作品说明其具体含义(或寓意)。在稿件中注明姓名、联系方式,并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中注明“黔南最美四季”字样。
咨询电话:0854-8280566。
(六)参赛细则:
1、黔南州内外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均可参赛,主题不符的作品不能参赛,本次参赛投稿只限于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拍摄的作品,获奖作品组委员将对拍摄地进行认证,发现不是在黔南州境内拍摄的获奖作品,组委会将取消比赛资格,获奖作品作废。
2、本次比赛不收参赛费、不退稿。
3、活动分为网络投票和专家评选方式最终评选出获奖作品。
4、网络评选:在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定网站开展“黔南最美四季”评选活动,“春、夏、秋、冬”每季度一个主题进行网络投票活动,按票数高低排序,占总分值50%。
5、专家评审:通过电子邮件或刻成光盘邮寄,jpg格式,附上简要文字说明和拍摄地点,作者姓名、身份证、电话、通讯地址,相机摄影文件大小5M以上,组照每组限4-8幅,同时提供RAW格式(原始数据底片格式)文件。手机摄影需是原图,文件大小5M以上。视频统一MP4格式清晰度大于或等于1080P,时长为10秒-60秒。来稿电子邮件注明“黔南最美四季”活动参赛作品,按评委评分高低排序,占总分值50%。
6、为便于入选作品的影像鉴定,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作者,请将拍摄的原始文件保存好,接到调底通知后,3日内需将入选作品的原始文件发送到投稿邮箱:xctgk@qq.com,如不能按期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邮寄入选作品光盘(U盘)时,请包装妥当,以防损坏。
7、投稿作品必须是保持原貌的纪实摄影作品,仅可作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的适度调整及构图剪裁,不得用电脑或传统暗房技术作合成、添加、删除、大幅度改变色彩等技术处理。
8、凡获奖作品,主、承办方有免费使用权,可在展览、画册、报刊、杂志、网络等相关非商业宣传中使用,不再另付稿酬,作者具有署名权。
9、投稿作品的作者应对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报送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稿者本人承担。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造成损失的,投稿者应予以赔偿。
10、参加本届比赛的获奖作品,可作为作者申请加入黔南州摄影家协会的条件之一。
11、本届比赛组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凡投稿作者均视为认同并遵守本规则。
(七)大赛奖项设立及报酬
评比活动分为四期,每期以当季度为主题,并从每季度投稿作品中评选出228幅摄影作品和228部视频作品,每类分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共8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2名,合计8名)、奖金各5000元,并颁发证书。
二等奖,共16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4名,合计16名)、奖金各2000元,并颁发证书。
三等奖,共32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8名,合计32名)、奖金各500元,并颁发证书。
优秀奖,共400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100名,400名)奖金各100元。
(八)作品评选
大赛组织机构由黔南州委宣传部、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黔南州摄影家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细则将在黔南旅游官方微信平台公布。
请大家多多关注,积极参与,通过手中的镜头随时随地的记录下2022年以来黔南在您眼中闪现的那一道不同寻常的风景和那一缕独特的风土人情。
[围观]一等奖8名5000元,二等奖16名2000元,三等奖32名500元,优秀奖400名100元。[嘘]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加快黔南州旅游产业化发展,将黔南打造成旅游综合目的地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进一步挖掘和展现黔南州良好的城市形象,让更多人认识和了解黔南,分享黔南的精彩和魅力,加大市场宣传营销力度,扩大黔南旅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黔南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黔南最美四季”征集活动于2月1日启动。
本次活动由黔南州委宣传部、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黔南州摄影家协会主办。以“黔南最美四季”为主题,用镜头记录黔南最能表现四季的美丽元素,感受黔南的美丽故事。能全面准确反映黔南旅游形象,充分体现黔南旅游的资源优势、典型特征和人文精髓,具有较强的震撼力、吸引力和启发性。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让黔南被更多的人看见。
(一)活动主题:#黔南最美四季#
(二)活动范围: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
(三)活动时间:每季度进行一次评选,全年进行4次评选;
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1 日止(春季)
2022年5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 日止(夏季)
202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 日止(秋季)
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 日止(冬季)
(四)活动形式
简介文字凝练:参赛作品须标注标题,字数不超过15字,并简要阐述作品的创意和主题。
大赛分为春、夏、秋、冬四季主题三大类进行投稿:
1、自然风光类:
黔南优美自然风光,各地乡村别具地域特色的自然美景等。
2、民族风情非遗类:
展现黔南州多彩的民俗文化、民族节庆活动、民族风情、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美食等。
3、旅游景区类:
展现黔南州内所有景区(点)美景、美物、人物、民宿等涉旅行业内容。
展现形式可以为照片或视频。
(五)提交方式
1、邮箱:xctgk@qq.com
2、邮寄: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匀东大厦A323室,收件人:占智鹏,邮编:558000。
投稿人需对所提交作品说明其具体含义(或寓意)。在稿件中注明姓名、联系方式,并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中注明“黔南最美四季”字样。
咨询电话:0854-8280566。
(六)参赛细则:
1、黔南州内外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均可参赛,主题不符的作品不能参赛,本次参赛投稿只限于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拍摄的作品,获奖作品组委员将对拍摄地进行认证,发现不是在黔南州境内拍摄的获奖作品,组委会将取消比赛资格,获奖作品作废。
2、本次比赛不收参赛费、不退稿。
3、活动分为网络投票和专家评选方式最终评选出获奖作品。
4、网络评选:在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定网站开展“黔南最美四季”评选活动,“春、夏、秋、冬”每季度一个主题进行网络投票活动,按票数高低排序,占总分值50%。
5、专家评审:通过电子邮件或刻成光盘邮寄,jpg格式,附上简要文字说明和拍摄地点,作者姓名、身份证、电话、通讯地址,相机摄影文件大小5M以上,组照每组限4-8幅,同时提供RAW格式(原始数据底片格式)文件。手机摄影需是原图,文件大小5M以上。视频统一MP4格式清晰度大于或等于1080P,时长为10秒-60秒。来稿电子邮件注明“黔南最美四季”活动参赛作品,按评委评分高低排序,占总分值50%。
6、为便于入选作品的影像鉴定,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作者,请将拍摄的原始文件保存好,接到调底通知后,3日内需将入选作品的原始文件发送到投稿邮箱:xctgk@qq.com,如不能按期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邮寄入选作品光盘(U盘)时,请包装妥当,以防损坏。
7、投稿作品必须是保持原貌的纪实摄影作品,仅可作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的适度调整及构图剪裁,不得用电脑或传统暗房技术作合成、添加、删除、大幅度改变色彩等技术处理。
8、凡获奖作品,主、承办方有免费使用权,可在展览、画册、报刊、杂志、网络等相关非商业宣传中使用,不再另付稿酬,作者具有署名权。
9、投稿作品的作者应对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报送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稿者本人承担。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造成损失的,投稿者应予以赔偿。
10、参加本届比赛的获奖作品,可作为作者申请加入黔南州摄影家协会的条件之一。
11、本届比赛组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凡投稿作者均视为认同并遵守本规则。
(七)大赛奖项设立及报酬
评比活动分为四期,每期以当季度为主题,并从每季度投稿作品中评选出228幅摄影作品和228部视频作品,每类分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共8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2名,合计8名)、奖金各5000元,并颁发证书。
二等奖,共16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4名,合计16名)、奖金各2000元,并颁发证书。
三等奖,共32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8名,合计32名)、奖金各500元,并颁发证书。
优秀奖,共400名,(四期每期视频、照片共100名,400名)奖金各100元。
(八)作品评选
大赛组织机构由黔南州委宣传部、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黔南州摄影家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细则将在黔南旅游官方微信平台公布。
请大家多多关注,积极参与,通过手中的镜头随时随地的记录下2022年以来黔南在您眼中闪现的那一道不同寻常的风景和那一缕独特的风土人情。
腾龙智能设备的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主要用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工、电子、 汽车、摩托车、通讯等行业确定电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或其它设备在运输、储 存、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试验。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2.1 综合环境试验箱:
2.1.1 内箱容积: 1225m³(分 A,B 舱; A 舱 735m³+B 舱 490m³)
* 2.1.2 内箱尺寸: W25.0mm×H7.0m×D7.0m
内箱通过中间隔断可分为 A、B 两个独立的试验空间:
A 舱内尺寸: W15.0m×H7.0 m×D7.0m
B 舱内尺寸: W10.0m×H7.0 m×D7.0m6 个舱连通后宽度为 W14.4 m。
* 2.1.3 性能: 适用于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也适用于 A 舱和 B 舱独立使用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时,负载为 A 舱和 B 舱之和;
2.1.3.2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RH
冷却水温≤28℃
试验箱内无试样(另有说明除外)
*2.1.3.3 测试方法: GB/T 5170.2-2017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16 湿热试验设备
*2.1.3.4 温度范围: -60℃~+85℃
*2.1.3.5 温度波动度: 1.0℃(如按 GB/T 5170.2-1996 表示,则为±0.5℃) 。
*2.1.3.6 温度偏差: ±3.0℃
±2.0℃(离地面 1.0 m,离墙壁 0.5 m 平面区域)
*2.1.3.7 温度均匀度: 3.0℃。
*2.1.3.8 最大速率: 升温速率+25℃→+85℃: ≥0.5℃/min(标准负载,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降温速率温+25℃→-55℃: ≥0.5℃/min(标准负载下,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标准负载A 舱+ B 舱合并时: 35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A 舱: 23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B 舱: 12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2.1.3.9 湿度范围: (25~95) %RH(参照温湿度可控制范围图,无有源湿、热
负载) 。
2.1.3.10 相对湿度偏差: ±3.0%RH(湿度>75%RH 时) ,
±5.0%RH(湿度≤75%RH 时) 。
*2.1.3.11 工作噪音: ≤70dB (A)
*2.1.3.12 汽车怠速运转试验: -40℃恒定试验时,450kW 功率的发动机的汽车
冷启动并保持怠速运行 30 分钟,可以保持温度基本稳定(汽车尾气 通过密封管道排到室外)
▲2.1.3.16 满足试验方法:
GB/T 2423.1-2008 (IEC60068-2-1:2007) 试验 Ab: 低温
GB/T 2423.2-2008 (IEC60068-2-2:2007) 试验 Bb: 高温
GJB 150.3A-2009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低温试验
GB/T 2423.3-2016 (IEC60068-2-78:2012)试验 Cab: 恒定湿热
GB/T 2423.4-2008 (IEC60068-2-30:2005)试验 Db: 交变湿热
GJB 150.9A-2009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时每立方米负载不大于45kg/m³钢的热容量,无有源湿、热负载)2.1.4
室体的结构特征:
*2.1.4.1 保温围护结构: 喷塑镀锌彩色钢板-耐温度应力保温材料- SUS304
不锈钢板复合拼装板( 总厚度 200mm)
试验室地板承重能力: 3000kg/㎡(均匀载荷)
试验室地板总承重能力: 允许总重 40 吨的车辆出入和停驻(车辆出入试验室时,
要缓起缓停,移动速度不大于 1 米/秒,且车辆只能直进直出)
试验室内地面高度与室外相同,方便车辆出入
设备外观颜色: 室体为白色,机组、控制柜等为 GWS 标准色
2.1.4.2 空气调节通道: 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兼除湿器) 、加湿器、过热保
护器供水及排水装置、干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水槽 2.1.4.3 送 风方式: 上出风,下回风的送风方式。
2.1.4.3 A/B 舱隔断门 A、B 舱体之间,有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链门隔断门,
用于内箱间隔,可将箱内有效容积分隔成容积比约为 10:15 的两个独立空间。
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双开 3.0m+3.0m)
隔断门打开后,A、B 两个舱体可组合成 1 个试验空间按设置的温度湿度变化剖
面试验.
2.1.4.4 大门(A 舱) 电动单扇平开门,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
门框备防结露电热装置,位于正对 A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
右侧面
大门(B 舱)双开铰链门,门洞高 5.0m,门洞宽 5.0m
(2.5m +2.5m)
2.1.4.5 人员通行门A/B 舱各配 1 个单开铰链门,门洞高 1.9m,门洞宽 0.8m
分别位于正对 A/B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正面的中部.
2.1.4.6 观察窗共配 14 个透明电热膜防凝露中空钢化玻璃窗, 窗框备防结
露电热装置。每个可视范围约: W390mm×H620mm,其中:
3 个安装在 A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B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A/B 舱的隔断门上;
2 个分别安装在 A/B 舱的人员通行门上
3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2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舱体互通门: 相连的两个舱体之间,有
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铰链门。
2.1.4.7 引线孔共配 16 个直径φ200mm 引线孔(各配胶塞 1 个) :
6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10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互通门引线孔:
每个互通门上设有直径φ200mm 的引线孔 2 个,仅在互通门
关闭时,引线孔才能使用。
*2.1.4.8 顶部预留承重能力 室体顶部有承重钢架,为以后在室体顶部安装结
构件用,承重能力可达 3000 公斤(均匀分布) .
*2.1.4.9 高空安全装置箱体顶部备有全范围的安全护栏,装备登上室体顶
部的安全固定楼梯,所有需要日常维护的部件安排在 5m 以下; 如超过 5m,则相应部位备有安全楼梯和固定式安 全栈道样品中转运送车:
2.1.4.10 照明灯 内箱顶部配 46W 卤素防潮照明灯,控制面板开关控制
约每 4 ㎡平方米天花板面积布置一个电灯在试验箱箱壁
0.5 米高度设置照明灯和防潮插座。
2.1.4.11 试验箱标准配置 气压平衡装置 平衡试验箱内外的空气压差,避免
箱体变形;
尾气排放装置 具备排烟排尾气功能(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停功能,最大排气量
400 m³/h)
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配备有 2 套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检测气体为: HC 碳氢可燃
挥发物、CO 气体,当检测到气体成分异常时, 自动发出声光报警
三色警示灯 配置紧急按钮及三色声光报警装置
2.1.4.12空气调节系统
传热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对流传热
空气循环装置长轴外置电机驱动
空气加热方式 镍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
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空气冷却方式 蒸发器直接冷却
*2.1.4.13 工作方式
2.1.4.14加湿器
水冷二元复叠制冷方式
水盆加热加湿(表面蒸发) 方式
不锈钢铠装加湿热管
加湿热管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
继电器)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器
水位控制装置
*2.1.4.15 电气控制系统 A、B 舱配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计算机
实现群控; 控制器型号 由 2 台现场控制器 与 1 台单独控制器组 网构成集散式控制网络系统
*2.1.4.16 移动温度传感器 备有 6 支(A 舱 3 支、B 舱 3 支) 可移动温度传感器
(引线长度 20 米) ,用于监测试验室内空气温度,可在控制器 面板上显示测量温度值
2.1.4.17 能耗计量表 备有有功电度表,可采集、记录能耗数据。
*2.1.4.18 试样电源控制端子 继电器触点控制,AC240V、2A 以内(当正常运
行时,触点闭合; 当设备停机或故障时,触点断开)
2.1.4.19 总电源漏电断路器总电源输入,漏电断路及过载断路用; 额定感应
电流: 30mA 空气调节系统:
2.1.5 安全保护装置
2.1.5.1 试验室
2.1.5.2加湿系统
可调式的超温保护
试验空间温度熔断丝
空气调节通道极限超温
可从内部打开大门的安全门锁
风机电机过热
试验室大门开关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报警、氧浓度报警(选购)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
供水异常、排水异常
2.1.5.3电气控制系统 总电源相序和缺相保护、漏电保护
过载及短路保护、总电源电压上、下限报警空气加热方式: 镍
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
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
2.1.5.4 额定功率 1200kW
2.1.5.5 循环冷却水
水温 +5℃~+30℃
水压 0.32MPa~0.45MPa
冷却水管路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保证在额定流量下制冷机入 口的压力为
0.32MPa~0.45MPa,制冷机出口到冷却水塔的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流量 300 m³/h.
2.1.6 随机资料: 用户手册,用户操作指南,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证。
3 测试与验收要求
各项目的验收按照“技术要求”中所提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计量,计量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无条件更换。
4 安装调试要求
4.1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
4.2 设备安装调试
4.2.1 设备到达用户所在地,供货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 1 周内安排安装 工程师到用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
4.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 4 个工作周内完成。超出调试时间设备使用的水 电费由供货方支付。
4.3 技术培训
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售货方的应用工程师应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进行不 少于 2 天的免费基本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技能、数据处理、 维护常识等。
5 售后服务要求
5.1 保修期: 保修期从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整机免费保修 1 年,在免费保 修期内,免零配件、旅差和人工费等。
5.2 使用过程中系统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问 题,重大问题或其它一时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解决方 案。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主要用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工、电子、 汽车、摩托车、通讯等行业确定电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或其它设备在运输、储 存、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试验。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2.1 综合环境试验箱:
2.1.1 内箱容积: 1225m³(分 A,B 舱; A 舱 735m³+B 舱 490m³)
* 2.1.2 内箱尺寸: W25.0mm×H7.0m×D7.0m
内箱通过中间隔断可分为 A、B 两个独立的试验空间:
A 舱内尺寸: W15.0m×H7.0 m×D7.0m
B 舱内尺寸: W10.0m×H7.0 m×D7.0m6 个舱连通后宽度为 W14.4 m。
* 2.1.3 性能: 适用于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也适用于 A 舱和 B 舱独立使用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时,负载为 A 舱和 B 舱之和;
2.1.3.2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RH
冷却水温≤28℃
试验箱内无试样(另有说明除外)
*2.1.3.3 测试方法: GB/T 5170.2-2017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16 湿热试验设备
*2.1.3.4 温度范围: -60℃~+85℃
*2.1.3.5 温度波动度: 1.0℃(如按 GB/T 5170.2-1996 表示,则为±0.5℃) 。
*2.1.3.6 温度偏差: ±3.0℃
±2.0℃(离地面 1.0 m,离墙壁 0.5 m 平面区域)
*2.1.3.7 温度均匀度: 3.0℃。
*2.1.3.8 最大速率: 升温速率+25℃→+85℃: ≥0.5℃/min(标准负载,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降温速率温+25℃→-55℃: ≥0.5℃/min(标准负载下,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标准负载A 舱+ B 舱合并时: 35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A 舱: 23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B 舱: 12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2.1.3.9 湿度范围: (25~95) %RH(参照温湿度可控制范围图,无有源湿、热
负载) 。
2.1.3.10 相对湿度偏差: ±3.0%RH(湿度>75%RH 时) ,
±5.0%RH(湿度≤75%RH 时) 。
*2.1.3.11 工作噪音: ≤70dB (A)
*2.1.3.12 汽车怠速运转试验: -40℃恒定试验时,450kW 功率的发动机的汽车
冷启动并保持怠速运行 30 分钟,可以保持温度基本稳定(汽车尾气 通过密封管道排到室外)
▲2.1.3.16 满足试验方法:
GB/T 2423.1-2008 (IEC60068-2-1:2007) 试验 Ab: 低温
GB/T 2423.2-2008 (IEC60068-2-2:2007) 试验 Bb: 高温
GJB 150.3A-2009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低温试验
GB/T 2423.3-2016 (IEC60068-2-78:2012)试验 Cab: 恒定湿热
GB/T 2423.4-2008 (IEC60068-2-30:2005)试验 Db: 交变湿热
GJB 150.9A-2009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时每立方米负载不大于45kg/m³钢的热容量,无有源湿、热负载)2.1.4
室体的结构特征:
*2.1.4.1 保温围护结构: 喷塑镀锌彩色钢板-耐温度应力保温材料- SUS304
不锈钢板复合拼装板( 总厚度 200mm)
试验室地板承重能力: 3000kg/㎡(均匀载荷)
试验室地板总承重能力: 允许总重 40 吨的车辆出入和停驻(车辆出入试验室时,
要缓起缓停,移动速度不大于 1 米/秒,且车辆只能直进直出)
试验室内地面高度与室外相同,方便车辆出入
设备外观颜色: 室体为白色,机组、控制柜等为 GWS 标准色
2.1.4.2 空气调节通道: 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兼除湿器) 、加湿器、过热保
护器供水及排水装置、干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水槽 2.1.4.3 送 风方式: 上出风,下回风的送风方式。
2.1.4.3 A/B 舱隔断门 A、B 舱体之间,有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链门隔断门,
用于内箱间隔,可将箱内有效容积分隔成容积比约为 10:15 的两个独立空间。
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双开 3.0m+3.0m)
隔断门打开后,A、B 两个舱体可组合成 1 个试验空间按设置的温度湿度变化剖
面试验.
2.1.4.4 大门(A 舱) 电动单扇平开门,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
门框备防结露电热装置,位于正对 A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
右侧面
大门(B 舱)双开铰链门,门洞高 5.0m,门洞宽 5.0m
(2.5m +2.5m)
2.1.4.5 人员通行门A/B 舱各配 1 个单开铰链门,门洞高 1.9m,门洞宽 0.8m
分别位于正对 A/B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正面的中部.
2.1.4.6 观察窗共配 14 个透明电热膜防凝露中空钢化玻璃窗, 窗框备防结
露电热装置。每个可视范围约: W390mm×H620mm,其中:
3 个安装在 A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B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A/B 舱的隔断门上;
2 个分别安装在 A/B 舱的人员通行门上
3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2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舱体互通门: 相连的两个舱体之间,有
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铰链门。
2.1.4.7 引线孔共配 16 个直径φ200mm 引线孔(各配胶塞 1 个) :
6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10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互通门引线孔:
每个互通门上设有直径φ200mm 的引线孔 2 个,仅在互通门
关闭时,引线孔才能使用。
*2.1.4.8 顶部预留承重能力 室体顶部有承重钢架,为以后在室体顶部安装结
构件用,承重能力可达 3000 公斤(均匀分布) .
*2.1.4.9 高空安全装置箱体顶部备有全范围的安全护栏,装备登上室体顶
部的安全固定楼梯,所有需要日常维护的部件安排在 5m 以下; 如超过 5m,则相应部位备有安全楼梯和固定式安 全栈道样品中转运送车:
2.1.4.10 照明灯 内箱顶部配 46W 卤素防潮照明灯,控制面板开关控制
约每 4 ㎡平方米天花板面积布置一个电灯在试验箱箱壁
0.5 米高度设置照明灯和防潮插座。
2.1.4.11 试验箱标准配置 气压平衡装置 平衡试验箱内外的空气压差,避免
箱体变形;
尾气排放装置 具备排烟排尾气功能(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停功能,最大排气量
400 m³/h)
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配备有 2 套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检测气体为: HC 碳氢可燃
挥发物、CO 气体,当检测到气体成分异常时, 自动发出声光报警
三色警示灯 配置紧急按钮及三色声光报警装置
2.1.4.12空气调节系统
传热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对流传热
空气循环装置长轴外置电机驱动
空气加热方式 镍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
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空气冷却方式 蒸发器直接冷却
*2.1.4.13 工作方式
2.1.4.14加湿器
水冷二元复叠制冷方式
水盆加热加湿(表面蒸发) 方式
不锈钢铠装加湿热管
加湿热管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
继电器)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器
水位控制装置
*2.1.4.15 电气控制系统 A、B 舱配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计算机
实现群控; 控制器型号 由 2 台现场控制器 与 1 台单独控制器组 网构成集散式控制网络系统
*2.1.4.16 移动温度传感器 备有 6 支(A 舱 3 支、B 舱 3 支) 可移动温度传感器
(引线长度 20 米) ,用于监测试验室内空气温度,可在控制器 面板上显示测量温度值
2.1.4.17 能耗计量表 备有有功电度表,可采集、记录能耗数据。
*2.1.4.18 试样电源控制端子 继电器触点控制,AC240V、2A 以内(当正常运
行时,触点闭合; 当设备停机或故障时,触点断开)
2.1.4.19 总电源漏电断路器总电源输入,漏电断路及过载断路用; 额定感应
电流: 30mA 空气调节系统:
2.1.5 安全保护装置
2.1.5.1 试验室
2.1.5.2加湿系统
可调式的超温保护
试验空间温度熔断丝
空气调节通道极限超温
可从内部打开大门的安全门锁
风机电机过热
试验室大门开关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报警、氧浓度报警(选购)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
供水异常、排水异常
2.1.5.3电气控制系统 总电源相序和缺相保护、漏电保护
过载及短路保护、总电源电压上、下限报警空气加热方式: 镍
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
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
2.1.5.4 额定功率 1200kW
2.1.5.5 循环冷却水
水温 +5℃~+30℃
水压 0.32MPa~0.45MPa
冷却水管路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保证在额定流量下制冷机入 口的压力为
0.32MPa~0.45MPa,制冷机出口到冷却水塔的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流量 300 m³/h.
2.1.6 随机资料: 用户手册,用户操作指南,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证。
3 测试与验收要求
各项目的验收按照“技术要求”中所提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计量,计量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无条件更换。
4 安装调试要求
4.1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
4.2 设备安装调试
4.2.1 设备到达用户所在地,供货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 1 周内安排安装 工程师到用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
4.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 4 个工作周内完成。超出调试时间设备使用的水 电费由供货方支付。
4.3 技术培训
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售货方的应用工程师应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进行不 少于 2 天的免费基本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技能、数据处理、 维护常识等。
5 售后服务要求
5.1 保修期: 保修期从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整机免费保修 1 年,在免费保 修期内,免零配件、旅差和人工费等。
5.2 使用过程中系统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问 题,重大问题或其它一时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解决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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