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听到法官念出“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母亲陈某再也抑制不住,隔着口罩抽泣。
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仍然归陈某所有,但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其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父母离婚后
7岁女儿一个人和保姆居住
2021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向天心法院起诉被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生于1970年,被告陈某生于1984年,两人于2013年4月结婚,均属于再婚。婚后,两人孩子胡某茜出生。两人于2020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位于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子归女儿所有。
原、被告离婚后第一个月,被告与小孩共同居住在上述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屋内。之后,被告再婚,被告从该房屋搬出,另租房屋,因事务繁多,在刚搬出来的两三个星期内未将孩子送去上学。基于此,原告开始为小孩找全托、保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小孩属于被全托、单独请保姆照顾的状态,现在小孩一个人和保姆居住,期间托管费、保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单独承担,课外兴趣班学费、学校课后班费用,牛奶及零用钱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还查明,原告结婚两次,还育有一个大女儿,大女儿现已上班。原告本人住在距小孩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周末如果被告没有接,原告就会接小孩共度周末。
被告育有三个孩子,胡某茜是被告所生的第三个孩子,另外两个孩子均由孩子父亲抚养。被告现在月收入3000多元,每月承担3300多元房贷的一半。
尊重女儿意愿
判决其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在原被告双方为抚养权争夺不下之时,孩子的意见影响了法院的最终判决。
作出该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合议庭。
在2020年12月16日的庭审谈话中,法庭询问小孩:“如果你爸爸愿意陪你,你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吗?”小孩回答:“愿意”。法庭询问:“爸爸妈妈你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小孩回答:“更愿意和妈妈一点。”
天心法院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要认知到胡某茜作为儿童,作为本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争议的抚养权的具体对象,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不能只单纯地将孩子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胡某茜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其庭审中表达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
同时,为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纠纷中还应当综合评判父母此前在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时的具体行为与表现。
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而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原告让小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如果被告陈某未有效纠错,原告基于法律规定及客观现实,可再次提出抚养权变更诉讼。
最终,天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对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同时,在判决下达当日,为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对陈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当事人接受法庭的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裁定还称,《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少年法庭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来源: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
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仍然归陈某所有,但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其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父母离婚后
7岁女儿一个人和保姆居住
2021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向天心法院起诉被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生于1970年,被告陈某生于1984年,两人于2013年4月结婚,均属于再婚。婚后,两人孩子胡某茜出生。两人于2020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位于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子归女儿所有。
原、被告离婚后第一个月,被告与小孩共同居住在上述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屋内。之后,被告再婚,被告从该房屋搬出,另租房屋,因事务繁多,在刚搬出来的两三个星期内未将孩子送去上学。基于此,原告开始为小孩找全托、保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小孩属于被全托、单独请保姆照顾的状态,现在小孩一个人和保姆居住,期间托管费、保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单独承担,课外兴趣班学费、学校课后班费用,牛奶及零用钱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还查明,原告结婚两次,还育有一个大女儿,大女儿现已上班。原告本人住在距小孩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周末如果被告没有接,原告就会接小孩共度周末。
被告育有三个孩子,胡某茜是被告所生的第三个孩子,另外两个孩子均由孩子父亲抚养。被告现在月收入3000多元,每月承担3300多元房贷的一半。
尊重女儿意愿
判决其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在原被告双方为抚养权争夺不下之时,孩子的意见影响了法院的最终判决。
作出该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合议庭。
在2020年12月16日的庭审谈话中,法庭询问小孩:“如果你爸爸愿意陪你,你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吗?”小孩回答:“愿意”。法庭询问:“爸爸妈妈你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小孩回答:“更愿意和妈妈一点。”
天心法院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要认知到胡某茜作为儿童,作为本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争议的抚养权的具体对象,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不能只单纯地将孩子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胡某茜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其庭审中表达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
同时,为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纠纷中还应当综合评判父母此前在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时的具体行为与表现。
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而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原告让小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如果被告陈某未有效纠错,原告基于法律规定及客观现实,可再次提出抚养权变更诉讼。
最终,天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对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同时,在判决下达当日,为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对陈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当事人接受法庭的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裁定还称,《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少年法庭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来源: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
#热点#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听到法官念出“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母亲陈某再也抑制不住,隔着口罩抽泣。
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仍然归陈某所有,但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其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父母离婚后
7岁女儿一个人和保姆居住
2021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向天心法院起诉被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生于1970年,被告陈某生于1984年,两人于2013年4月结婚,均属于再婚。婚后,两人孩子胡某茜出生。两人于2020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位于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子归女儿所有。
原、被告离婚后第一个月,被告与小孩共同居住在上述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屋内。之后,被告再婚,被告从该房屋搬出,另租房屋,因事务繁多,在刚搬出来的两三个星期内未将孩子送去上学。基于此,原告开始为小孩找全托、保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小孩属于被全托、单独请保姆照顾的状态,现在小孩一个人和保姆居住,期间托管费、保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单独承担,课外兴趣班学费、学校课后班费用,牛奶及零用钱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还查明,原告结婚两次,还育有一个大女儿,大女儿现已上班。原告本人住在距小孩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周末如果被告没有接,原告就会接小孩共度周末。
被告育有三个孩子,胡某茜是被告所生的第三个孩子,另外两个孩子均由孩子父亲抚养。被告现在月收入3000多元,每月承担3300多元房贷的一半。
尊重女儿意愿
判决其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在原被告双方为抚养权争夺不下之时,孩子的意见影响了法院的最终判决。
作出该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合议庭。
在2020年12月16日的庭审谈话中,法庭询问小孩:“如果你爸爸愿意陪你,你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吗?”小孩回答:“愿意”。法庭询问:“爸爸妈妈你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小孩回答:“更愿意和妈妈一点。”
天心法院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要认知到胡某茜作为儿童,作为本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争议的抚养权的具体对象,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不能只单纯地将孩子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胡某茜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其庭审中表达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
同时,为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纠纷中还应当综合评判父母此前在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时的具体行为与表现。
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而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原告让小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如果被告陈某未有效纠错,原告基于法律规定及客观现实,可再次提出抚养权变更诉讼。
最终,天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对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同时,在判决下达当日,为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对陈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当事人接受法庭的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裁定还称,《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少年法庭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来源: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
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仍然归陈某所有,但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其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父母离婚后
7岁女儿一个人和保姆居住
2021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向天心法院起诉被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生于1970年,被告陈某生于1984年,两人于2013年4月结婚,均属于再婚。婚后,两人孩子胡某茜出生。两人于2020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位于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子归女儿所有。
原、被告离婚后第一个月,被告与小孩共同居住在上述湖南大学某小区的房屋内。之后,被告再婚,被告从该房屋搬出,另租房屋,因事务繁多,在刚搬出来的两三个星期内未将孩子送去上学。基于此,原告开始为小孩找全托、保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小孩属于被全托、单独请保姆照顾的状态,现在小孩一个人和保姆居住,期间托管费、保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单独承担,课外兴趣班学费、学校课后班费用,牛奶及零用钱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还查明,原告结婚两次,还育有一个大女儿,大女儿现已上班。原告本人住在距小孩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周末如果被告没有接,原告就会接小孩共度周末。
被告育有三个孩子,胡某茜是被告所生的第三个孩子,另外两个孩子均由孩子父亲抚养。被告现在月收入3000多元,每月承担3300多元房贷的一半。
尊重女儿意愿
判决其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在原被告双方为抚养权争夺不下之时,孩子的意见影响了法院的最终判决。
作出该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合议庭。
在2020年12月16日的庭审谈话中,法庭询问小孩:“如果你爸爸愿意陪你,你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吗?”小孩回答:“愿意”。法庭询问:“爸爸妈妈你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小孩回答:“更愿意和妈妈一点。”
天心法院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要认知到胡某茜作为儿童,作为本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争议的抚养权的具体对象,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不能只单纯地将孩子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胡某茜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其庭审中表达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
同时,为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纠纷中还应当综合评判父母此前在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时的具体行为与表现。
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而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原告让小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如果被告陈某未有效纠错,原告基于法律规定及客观现实,可再次提出抚养权变更诉讼。
最终,天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对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同时,在判决下达当日,为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对陈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当事人接受法庭的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裁定还称,《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少年法庭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来源: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
2022年奶业须盯住消费增速努力节本增效
截至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世界蔓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那么,对于奶业而言,明年的形势如何?就此问题,来自中荷两国的奶业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日前在中荷奶业发展中心八周年在线庆典活动中进行了深入探讨。
消费增速决定奶业未来发展空间
近年来,奶牛养殖的高收益推动了我国奶源基地建设。据国家奶牛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数据,2020年,我国规模场奶牛存栏520万头。会上,中荷奶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胜利分析指出,如果按自然增长率7%计算,加上进口的23万头奶牛,今年年底预计有效产能存栏的奶牛为580万头。他同时预测,2022年、2023年存栏将分别达到640万头、710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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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商品化原奶平均产量为7.7万吨/天,如果原奶需求按9%增长,尚存在3000吨左右的缺口。李胜利预测,2022年,原奶平均产量将达到8.6万吨/天,因此,明年原奶需求只有达到7%以上的增速才能消化掉快速增长的产能。
长期来看,我国牛奶消费增速为3%—4%,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通胀的影响,2020年、2021年牛奶消费实现了8%—9%的增速。“但未来消费高增速能否持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李胜利如是表示。
与此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数连续4年呈下跌态势。受人口下降等因素影响,明年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能否达到供需再平衡,乳制品消费的变动至关重要。“如果明年出现消费疲软,奶价也很可能会进入新的调整周期,所以2022年需要紧盯住消费增速。”李胜利强调。
事实上,为了促进消费,我国政府已推出相关措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处长卫琳表示,2022年,国家将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粮油肉蛋奶果蔬等保供稳价作为当前精准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市场消费需求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卫琳分析指出,2020年,我国人均奶类消费量提升了2.4千克,今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3.8千克,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一定比例的刚性增长。
“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将为我国奶业发展创造巨大的发展空间。”卫琳表示。
发展种养结合实现节本增效
与此同时,我国奶牛养殖业和乳品加工业的区域布局发展不平衡也是存在的严峻问题。“尤其是南方,奶源建设相对较慢,到北方抢奶源,会造成奶价局部区域的上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吴秋林指出,预计未来这种供应格局难以改变。据了解,过去10年,我国南北方奶源比例保持在3∶1,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一直是我国生鲜乳的主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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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饲料价格未来都将保持上涨势头。“粗饲料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据李胜利介绍,今年5月以来,干草进口价格明显上涨,10月进口苜蓿草22.6万吨,同比增加96.2%,到岸价更是达到贸易战以来的新高;青贮价格比去年每吨上涨150元—300元,“今年是我国奶牛养殖历史上青贮成本涨幅最大的年份”。
同时,人工成本和其他原材料物价的上涨,以及牧场奶公犊和淘汰牛价格下降,对养殖效益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据李胜利预测,明年精料如果能维持相对稳定的价格,公斤奶成本预计与今年有3%—5%的上涨,“若想要维持16%的利润空间,2022年奶价平均需要维持在4.3元/千克以上。”李胜利表示。
事实上,我国原奶的成本始终处于较高水平。面对当前日益增长的饲料成本和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为了提升奶业竞争力并进一步实现节本增效,李胜利认为,应该继续重视发展种养结合,“如果能够实现1头牛2亩地,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措施”。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措施持续加大对奶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奶源供给能力,提升产业利益链和价值链。据卫琳介绍,未来,国家将进一步支持主产省构建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探索多方参与、服务与收益融合一体的产业联合体模式,促进上下游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共享发展红利。
可持续成产业链发展重点
今年以来,“可持续、碳减排、绿色发展”等成为各行业关注的热点。对于重资源投入的奶业而言,如何高效利用能源、水、土壤、饲草等资源,决定了产量是否可以长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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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奶业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据荷兰驻华大使馆农业参赞卡雷尔介绍,荷兰近31%的土地用于奶牛养殖,奶业的产值占其农业产值的17%。荷兰每头奶牛的终生产奶量在全球位居前列,但生产每升牛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却是世界上最低的。目前,荷兰仍在开展与可持续奶业生产相关的研究,将如何可持续利用土地、水、空气,减少营养物、化学药品和植物蛋白的投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放在重要研究位置,并且着力发展精准奶业、关注动物福利和生物多样性等奶业前沿问题。
“当前,我们更应该关注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在奶农价值、绿色加工与包装、消费者健康、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荷兰皇家菲仕兰全球营养业务总裁柯登博也表示,新冠肺炎疫情、世界人口增长和气候变化等问题,都显著影响着全球奶业的发展。
“消费市场的供给安全是长期必须考虑的问题。”卫琳表示了相同的观点。据介绍,为了推动消费潜力的释放与经济发展水平更匹配,我国将在2022年继续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投入品使用和监管,优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良好形势;打造奶牛休闲观光牧场,开展乳品营养知识科普等公众活动。
奶业振兴需要更多科技力量支撑
2018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确立了奶业的战略定位和奶业振兴的目标任务。
我国奶业已经迈进高质量发展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奶业仍面临着产品处于低端低质、高端高质的交错状态。同质化竞争严重,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不高;关键技术受制于人,核心品种进口依存度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人才不足问题凸显。“奶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未来需要更多的人才、技术等科技力量支撑。”对此,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亚清提出,加强国际合作、注重人才培养将是推动我国奶业振兴的重要举措。
作为国内奶业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中荷奶业发展中心自2013年起,始终立足人才的培养和培育,拓展国际化视野,依托中荷两国资源,致力于两国的牛奶质量提升和奶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中荷奶业发展中心咨委会主任孔凯斯明确,明年乃至未来的一段时间,该中心将立足创新发展、人才储备,进一步发挥好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主力军作用,培育中国奶业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来源:中国食品报
截至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世界蔓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那么,对于奶业而言,明年的形势如何?就此问题,来自中荷两国的奶业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日前在中荷奶业发展中心八周年在线庆典活动中进行了深入探讨。
消费增速决定奶业未来发展空间
近年来,奶牛养殖的高收益推动了我国奶源基地建设。据国家奶牛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数据,2020年,我国规模场奶牛存栏520万头。会上,中荷奶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胜利分析指出,如果按自然增长率7%计算,加上进口的23万头奶牛,今年年底预计有效产能存栏的奶牛为580万头。他同时预测,2022年、2023年存栏将分别达到640万头、710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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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商品化原奶平均产量为7.7万吨/天,如果原奶需求按9%增长,尚存在3000吨左右的缺口。李胜利预测,2022年,原奶平均产量将达到8.6万吨/天,因此,明年原奶需求只有达到7%以上的增速才能消化掉快速增长的产能。
长期来看,我国牛奶消费增速为3%—4%,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通胀的影响,2020年、2021年牛奶消费实现了8%—9%的增速。“但未来消费高增速能否持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李胜利如是表示。
与此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数连续4年呈下跌态势。受人口下降等因素影响,明年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能否达到供需再平衡,乳制品消费的变动至关重要。“如果明年出现消费疲软,奶价也很可能会进入新的调整周期,所以2022年需要紧盯住消费增速。”李胜利强调。
事实上,为了促进消费,我国政府已推出相关措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处长卫琳表示,2022年,国家将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粮油肉蛋奶果蔬等保供稳价作为当前精准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市场消费需求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卫琳分析指出,2020年,我国人均奶类消费量提升了2.4千克,今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3.8千克,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一定比例的刚性增长。
“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将为我国奶业发展创造巨大的发展空间。”卫琳表示。
发展种养结合实现节本增效
与此同时,我国奶牛养殖业和乳品加工业的区域布局发展不平衡也是存在的严峻问题。“尤其是南方,奶源建设相对较慢,到北方抢奶源,会造成奶价局部区域的上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吴秋林指出,预计未来这种供应格局难以改变。据了解,过去10年,我国南北方奶源比例保持在3∶1,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一直是我国生鲜乳的主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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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饲料价格未来都将保持上涨势头。“粗饲料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据李胜利介绍,今年5月以来,干草进口价格明显上涨,10月进口苜蓿草22.6万吨,同比增加96.2%,到岸价更是达到贸易战以来的新高;青贮价格比去年每吨上涨150元—300元,“今年是我国奶牛养殖历史上青贮成本涨幅最大的年份”。
同时,人工成本和其他原材料物价的上涨,以及牧场奶公犊和淘汰牛价格下降,对养殖效益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据李胜利预测,明年精料如果能维持相对稳定的价格,公斤奶成本预计与今年有3%—5%的上涨,“若想要维持16%的利润空间,2022年奶价平均需要维持在4.3元/千克以上。”李胜利表示。
事实上,我国原奶的成本始终处于较高水平。面对当前日益增长的饲料成本和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为了提升奶业竞争力并进一步实现节本增效,李胜利认为,应该继续重视发展种养结合,“如果能够实现1头牛2亩地,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措施”。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措施持续加大对奶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奶源供给能力,提升产业利益链和价值链。据卫琳介绍,未来,国家将进一步支持主产省构建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探索多方参与、服务与收益融合一体的产业联合体模式,促进上下游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共享发展红利。
可持续成产业链发展重点
今年以来,“可持续、碳减排、绿色发展”等成为各行业关注的热点。对于重资源投入的奶业而言,如何高效利用能源、水、土壤、饲草等资源,决定了产量是否可以长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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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奶业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据荷兰驻华大使馆农业参赞卡雷尔介绍,荷兰近31%的土地用于奶牛养殖,奶业的产值占其农业产值的17%。荷兰每头奶牛的终生产奶量在全球位居前列,但生产每升牛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却是世界上最低的。目前,荷兰仍在开展与可持续奶业生产相关的研究,将如何可持续利用土地、水、空气,减少营养物、化学药品和植物蛋白的投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放在重要研究位置,并且着力发展精准奶业、关注动物福利和生物多样性等奶业前沿问题。
“当前,我们更应该关注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在奶农价值、绿色加工与包装、消费者健康、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荷兰皇家菲仕兰全球营养业务总裁柯登博也表示,新冠肺炎疫情、世界人口增长和气候变化等问题,都显著影响着全球奶业的发展。
“消费市场的供给安全是长期必须考虑的问题。”卫琳表示了相同的观点。据介绍,为了推动消费潜力的释放与经济发展水平更匹配,我国将在2022年继续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投入品使用和监管,优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良好形势;打造奶牛休闲观光牧场,开展乳品营养知识科普等公众活动。
奶业振兴需要更多科技力量支撑
2018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确立了奶业的战略定位和奶业振兴的目标任务。
我国奶业已经迈进高质量发展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奶业仍面临着产品处于低端低质、高端高质的交错状态。同质化竞争严重,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不高;关键技术受制于人,核心品种进口依存度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人才不足问题凸显。“奶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未来需要更多的人才、技术等科技力量支撑。”对此,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亚清提出,加强国际合作、注重人才培养将是推动我国奶业振兴的重要举措。
作为国内奶业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中荷奶业发展中心自2013年起,始终立足人才的培养和培育,拓展国际化视野,依托中荷两国资源,致力于两国的牛奶质量提升和奶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中荷奶业发展中心咨委会主任孔凯斯明确,明年乃至未来的一段时间,该中心将立足创新发展、人才储备,进一步发挥好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主力军作用,培育中国奶业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来源: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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