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委托执法是否合法#【“外包城管”抢甘蔗事件启动问责,“委托执法”合法吗?专家: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2月6日,一段关于“江苏南通三星镇市容管理人员当街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多位身着“静通市容”制服的人把一名推自行车卖甘蔗的老人围住,将其一捆甘蔗全部抢走,留老人在街上哭泣。事发属地三星镇镇长接受媒体采访称,视频中着制服人员属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管理公司。
12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布“处理意见”称,关于该区三星镇市容公司人员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的事件,区纪委介入调查,对三星镇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管中队负责人、城管片区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再次引发对行政执法权是否允许外包或变相外包话题的讨论。12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王树良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
“委托执法”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专家: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再次引发对行政执法权是否允许外包或变相外包话题的讨论。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王树良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视频反映的“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王树良解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如果卖甘蔗的商贩在道路中央卖甘蔗,影响了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行将障碍物移除。”王树良说,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威慑特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资格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提到,“外包”是通俗说法,规范称谓是委托执法。在我国,不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不过,《行政处罚法》 为委托执法留了一个“口子”。
李曙明解释,《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21条对受委托的组织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包括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王树良还提到,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外包公司“执法者”多是临时工
专家称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概率更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之前,其他地方也曾有过城市管理服务“外包”引发舆情的事件。
据此前媒体报道,今年3月,浙江桐乡一名自称“市容巡查队大队长”的男子,要求一家沿街的药店将其玻璃墙上贴的医保定点标识、防疫要求等“垃圾广告”全部清理干净,“如果反抗,则格杀勿论”,他还强调自己可以“先斩后奏”。该视频引发争议后,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回应,此事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已责令第三方公司对其停职调查。
“鉴于城市管理服务工作量大、行政人员不足的现状,将部分服务外包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但并非所有的城市管理服务类型都能外包。”王树良说,特别是涉及到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一般不能外包。城市管理服务外包时,应当确认该项服务外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曙明注意到,早在2007年,城管外包模式在深圳起步,将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由民间企业承担,被视为城市管理多元化、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之后,这种模式被不少城市借鉴推广。但围绕它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特别是一些恶性事件中涉事主体的外包背景,更为这种模式招来不少“骂名”。
李曙明介绍,从现实看,这种模式面临一些问题。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受委托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执法跑偏。特别要指出的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意味着公职不保,违法的成本较大;而外包公司的“执法者”多是临时工,没“身份”,收入低,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也就更加肆无忌惮。和执法机关执法相比,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的概率要大得多。
“所以,尽管有些法律为委托执法开了‘口子’,但应尽可能地减少外包;如果因人员不足等问题不得不外包,要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同时,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不可‘一包了事’。”李曙明说。
法律未明确为可采购的均不得采购
政府采购服务后不能放弃监督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国家有无规范?在具体操作中该注意些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11月,财政部在其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办法》规定,其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办法》提到,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办法》在第十条专门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进行了罗列:(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王树良认为,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开展工作时,首先要注意确认该服务类型是否能够外包,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执法时,一般不允许外包;其次,采购服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服务的类型及涉及的金额,必要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再次,应当保障采购的服务质量过关。机关单位应当建立采购服务考核制度,确保采购的服务符合要求。
另外,将服务外包后,外包方是以该机关单位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李曙明提到,政府让渡公权力给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可能对公民权利带来重大风险。所以,如果政府采购的内容涉及公权力,必须慎之又慎。采购要有法可依,法律未明确规定为可以采购的内容均不得采购;采购要依法而行,只能向符合法律规定资质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服务后,不能放弃自身监督责任,一旦被采购方服务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直至终止合同。https://t.cn/A6xlGh7g
12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布“处理意见”称,关于该区三星镇市容公司人员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的事件,区纪委介入调查,对三星镇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管中队负责人、城管片区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再次引发对行政执法权是否允许外包或变相外包话题的讨论。12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王树良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
“委托执法”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专家: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再次引发对行政执法权是否允许外包或变相外包话题的讨论。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王树良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视频反映的“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王树良解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如果卖甘蔗的商贩在道路中央卖甘蔗,影响了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行将障碍物移除。”王树良说,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威慑特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资格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提到,“外包”是通俗说法,规范称谓是委托执法。在我国,不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不过,《行政处罚法》 为委托执法留了一个“口子”。
李曙明解释,《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21条对受委托的组织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包括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王树良还提到,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外包公司“执法者”多是临时工
专家称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概率更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之前,其他地方也曾有过城市管理服务“外包”引发舆情的事件。
据此前媒体报道,今年3月,浙江桐乡一名自称“市容巡查队大队长”的男子,要求一家沿街的药店将其玻璃墙上贴的医保定点标识、防疫要求等“垃圾广告”全部清理干净,“如果反抗,则格杀勿论”,他还强调自己可以“先斩后奏”。该视频引发争议后,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回应,此事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已责令第三方公司对其停职调查。
“鉴于城市管理服务工作量大、行政人员不足的现状,将部分服务外包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但并非所有的城市管理服务类型都能外包。”王树良说,特别是涉及到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一般不能外包。城市管理服务外包时,应当确认该项服务外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曙明注意到,早在2007年,城管外包模式在深圳起步,将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由民间企业承担,被视为城市管理多元化、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之后,这种模式被不少城市借鉴推广。但围绕它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特别是一些恶性事件中涉事主体的外包背景,更为这种模式招来不少“骂名”。
李曙明介绍,从现实看,这种模式面临一些问题。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受委托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执法跑偏。特别要指出的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意味着公职不保,违法的成本较大;而外包公司的“执法者”多是临时工,没“身份”,收入低,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也就更加肆无忌惮。和执法机关执法相比,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的概率要大得多。
“所以,尽管有些法律为委托执法开了‘口子’,但应尽可能地减少外包;如果因人员不足等问题不得不外包,要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同时,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不可‘一包了事’。”李曙明说。
法律未明确为可采购的均不得采购
政府采购服务后不能放弃监督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国家有无规范?在具体操作中该注意些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11月,财政部在其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办法》规定,其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办法》提到,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办法》在第十条专门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进行了罗列:(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王树良认为,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开展工作时,首先要注意确认该服务类型是否能够外包,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执法时,一般不允许外包;其次,采购服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服务的类型及涉及的金额,必要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再次,应当保障采购的服务质量过关。机关单位应当建立采购服务考核制度,确保采购的服务符合要求。
另外,将服务外包后,外包方是以该机关单位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李曙明提到,政府让渡公权力给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可能对公民权利带来重大风险。所以,如果政府采购的内容涉及公权力,必须慎之又慎。采购要有法可依,法律未明确规定为可以采购的内容均不得采购;采购要依法而行,只能向符合法律规定资质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服务后,不能放弃自身监督责任,一旦被采购方服务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直至终止合同。https://t.cn/A6xlGh7g
《圆觉经》知幻即离离幻即觉
(第七段)
【善男子!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应当远离一切幻化虚妄境界,由坚执持远离心故,心如幻者,亦复远离,远离为幻,亦复远离,离远离幻,亦复远离,得无所离,即除诸幻,譬如钻火,两木相因,火出木尽,灰飞烟灭,以幻修幻,亦复如是,诸幻虽尽,不入断灭。善男子!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离诸幻,尔时世尊欲重宣此义,而说偈言:
普贤汝当知,一切诸众生,无始幻无明,皆从诸如来,圆觉心建立。犹如虚空华,依空而有相,空华若复灭,虚空本不动。幻从诸觉生,幻灭觉圆满,觉心不动故。若彼诸菩萨,及末世众生,常应远离幻,诸幻悉皆离,如木中生火,木尽火还灭,觉则无渐次,方便亦如是。】
佛对普贤菩萨说:善男子!一切修学小乘、二乘、大乘的菩萨及末法时期的所有众生,要想求得真实圆觉之道,就应当远离一切幻化虚妄境界。那么,哪些是属于幻化虚妄境界呢?总的来说,构成身心世界的五阴十八界二十五有、及三界内十二类众生等现象,都属于幻化虚妄境界,为什么都属于幻化虚妄境界呢?
因为“五阴”是“圆觉心”因无明所生之幻相,认识“五阴”的目的是为了灭除这些幻相,从而回归“圆觉心”。“五阴”指的是:一、色阴;二、受阴;三、想阴;四、行阴;五、识阴。这是依次立名而有利于辨别,是迷者重名相才取的五阴。大圣教门开名则为四心,对色合为五。此五通称为阴,阴与阳相对,以阴覆为义,能盖覆出世真明之慧,而增长生死,集散不绝,故通名为“阴”。
十八界是指构成人身的六根、即:眼、耳、鼻、舌、身、意。及构成外境的六尘、即:色、声、香、味、触、法。这六根六尘,共计十二处。十二处再加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合称为十八界。此五阴十八界构成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这两大世界都是因缘和合,虚妄而生;这虚妄而生的和合法,一旦因缘离散,所有的虚妄现象都将随因缘的离散而尽皆灭尽。
所谓二十五有是在十八界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精神和物质世界所形成的七大种性即:地、火、水、风、空、觉、识。与十八界合计共称为二十五有,有就是有为法,为圆觉所生之幻法,认识二十五有的目的是帮助我们了解虚空宇宙形成的奥秘,从而建立正确的佛教人生观,悟明二十五有皆幻、万法俱空,由此而悟入本性涅槃之真如实地。而十二类众生是指:
1、卵生类众生:是六道中三恶道之一。指飞禽、海洋生物、两栖类、爬行类、鬼道阿修罗等。
2、胎生类众生:指哺乳类动物,如:人、畜生、仙、龙、人道阿修罗等。
3、湿生类众生:是六道中三恶道之一。湿生属微生物类,如:细菌、病毒、蚊蝇、蛆虫,畜生道阿修罗等。
4、化生类众生:含蠢蠕动类。如:飞蛾、蚊蚰、蠓蚋、麻生虫。也指:天人、地狱、饿鬼、天道阿修罗类众生。
5、有色类众生:有色相的如萤火虫、珠蚌等。或为日月精华、星辰之明耀。
6、无色相类众生:这类众生修四禅八定、充塞于无色界天,即充塞于:空无边处天、识无边处天、无所有处天、非想非非想处天,已灭了身相,另有舜若多神“虚空神”、旋风魃鬼等也无身相,名无色众生。
7、有想类众生:指有心想、而无色相,如:神鬼精灵。“神鬼”如岳渎城隍、魑魅魍魉;“精灵”如山海风精、祠庙土地等。
8、无想类众生:指灭思想、而有影像的。如:修无想定之人类、神类、鬼类、精灵类。
9、非有色众生:指精神极度痴呆化为“土、木、金、石”无情识类。
10、非无色类众生:指本不是有色、借物以成色。如水母等以虾为眼目,还有依草附木之鬼神,寄生人身的蛲蛔虫等。
11、非有想类众生:指不像胎卵类之有想、而是非有想。如桑虫本非有想,但想成为细腰蜂“蒲卢”之子,蒲卢作蜂房时顺便背负桑虫纳于其中,念咒诅说:“类我类我!”七日后果然化为其子,将别人的儿子变化成自己的儿子,名非有想类。
12、非无想类众生:如蒲卢类,蒲卢即果蠃,又名细腰蜂。《诗经》说:“螟蛉有子,蜾嬴负之。”螟蛉即桑虫,蒲卢取桑虫之子去而变化之,以成为己子。这类众生不是没有思想,而是思想不正常。如猫头鹰“枭鸟”附土块为儿、破镜鸟以毒树果抱为其子,子成后父母遭子鸟所食,此类名为非无想类众生。
以上即是十二类众生形成的因缘,这十二类众生分别生存于三界内,由所造之业,流落于六道,即:天道、人道、阿修罗道、畜生道、饿鬼道,地狱道。这十八界二十五有及十二类六道众生都是幻化虚妄境界,幻化出虚而不实、妄而不真的现象,其实这些世界和众生都是从圆觉心中流出,是圆觉心因无明而生的水中月、镜中花,并不真实,故名虚妄。
知道这一切都是虚妄后,就应当坚决执持远离心,但这个执持的远离心是因执着而生,仍在虚妄的五阴十八界里,依旧是幻心,对这种幻心,也要远离,如此能远离的这个心,还是幻心,也要远离,这能离远能离幻的心,都是幻心、都要远离,所谓能离之心和所离之心都统统远离后,得到的才是无所离、无所不离的心,这个心才是圆觉心,圆觉心显现,自然就除去了诸多的幻相。
这个道理,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比如钻火,两木相因,就是用两截木头作为取火之因即原材料,然后在木头上钻火,火钻出来了,木头就会被燃烧,木头被烧尽了,化成了灰,火烟也消失了,也就是灰飞烟灭了,灰飞烟灭就是“以幻修幻”的道理。
这说明火是幻、木头也是幻;身是幻、心也是幻;火与木头终归于灰飞烟灭;身与心终归于性空。虽然身心世界及一切现象都在性空中灭尽,但这不是“断灭”,也不会入断灭,因为断灭是一灭永灭,什么都没有;而这种一切现象归于性空,性空是不灭的,是什么都有的,因为性空就是圆觉心,圆觉心是永恒的,是在一切幻相灭尽后才显露出来的种种真实性。
佛对普贤菩萨说:“善男子!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也就是说:知道了身心世界及一切现象都是幻相的道理后,就应当果断地远离,这不需要去修什么小乘大乘之类的方便法,因为只要离开了一切幻相,就觉悟了,这种觉悟表明已见到了自己的圆觉心,也就是大彻大悟了,所以,这种大彻大悟不是靠修什么十七地或五十七个位次这些次第法所得到的,而是自性中本来就有的,这是个认识问题,不是修与不修的问题,只要认识清楚了,就开悟了。
以上所说就正如自己乘船已经到达了彼岸,上岸后就不再需要船的道理。这个道理是真正的顿悟,一切菩萨及末法时期的众生,若能依此顿悟法修行,就能永离诸多的幻相,不会再被一切幻相所迷。世尊作完这些开示后欲重宣以上所说之义,而说诗歌形式类的偈语如下:
佛说:普贤菩萨你应当知道,一切诸多的众生,自无始劫以来,都生活在幻相中,这些幻相都是无明所生,虽是无明所生,但这些幻相都是从诸多如来的圆觉心中所建立,这个道理就犹如虚空之花,依空而有其相,如果虚空之花灭除了,剩下的就是不动的虚空了。这说明一切幻相都从诸佛众生觉心所生,幻相灭除了,觉心就圆满了,圆满了的觉心,就像虚空一样如如不动。
如果诸多的菩萨及末法时期的一切众生,明白了以上所说的道理,就常应远离一切幻相,并将诸多的幻相统统远离,远离后的证境就犹如木中生火,木烧尽了,火也灭了。也就是一切幻相就像木与火一样都灭尽了,圆觉心就显现了。圆觉心即是如来心、也是众生心,是永恒不灭的常乐我净心,如此觉悟到的圆觉心不是渐次法和方便法修出来的,而是每一个众生本来就有的。
(第七段)
【善男子!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应当远离一切幻化虚妄境界,由坚执持远离心故,心如幻者,亦复远离,远离为幻,亦复远离,离远离幻,亦复远离,得无所离,即除诸幻,譬如钻火,两木相因,火出木尽,灰飞烟灭,以幻修幻,亦复如是,诸幻虽尽,不入断灭。善男子!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一切菩萨及末世众生,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离诸幻,尔时世尊欲重宣此义,而说偈言:
普贤汝当知,一切诸众生,无始幻无明,皆从诸如来,圆觉心建立。犹如虚空华,依空而有相,空华若复灭,虚空本不动。幻从诸觉生,幻灭觉圆满,觉心不动故。若彼诸菩萨,及末世众生,常应远离幻,诸幻悉皆离,如木中生火,木尽火还灭,觉则无渐次,方便亦如是。】
佛对普贤菩萨说:善男子!一切修学小乘、二乘、大乘的菩萨及末法时期的所有众生,要想求得真实圆觉之道,就应当远离一切幻化虚妄境界。那么,哪些是属于幻化虚妄境界呢?总的来说,构成身心世界的五阴十八界二十五有、及三界内十二类众生等现象,都属于幻化虚妄境界,为什么都属于幻化虚妄境界呢?
因为“五阴”是“圆觉心”因无明所生之幻相,认识“五阴”的目的是为了灭除这些幻相,从而回归“圆觉心”。“五阴”指的是:一、色阴;二、受阴;三、想阴;四、行阴;五、识阴。这是依次立名而有利于辨别,是迷者重名相才取的五阴。大圣教门开名则为四心,对色合为五。此五通称为阴,阴与阳相对,以阴覆为义,能盖覆出世真明之慧,而增长生死,集散不绝,故通名为“阴”。
十八界是指构成人身的六根、即:眼、耳、鼻、舌、身、意。及构成外境的六尘、即:色、声、香、味、触、法。这六根六尘,共计十二处。十二处再加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合称为十八界。此五阴十八界构成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这两大世界都是因缘和合,虚妄而生;这虚妄而生的和合法,一旦因缘离散,所有的虚妄现象都将随因缘的离散而尽皆灭尽。
所谓二十五有是在十八界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精神和物质世界所形成的七大种性即:地、火、水、风、空、觉、识。与十八界合计共称为二十五有,有就是有为法,为圆觉所生之幻法,认识二十五有的目的是帮助我们了解虚空宇宙形成的奥秘,从而建立正确的佛教人生观,悟明二十五有皆幻、万法俱空,由此而悟入本性涅槃之真如实地。而十二类众生是指:
1、卵生类众生:是六道中三恶道之一。指飞禽、海洋生物、两栖类、爬行类、鬼道阿修罗等。
2、胎生类众生:指哺乳类动物,如:人、畜生、仙、龙、人道阿修罗等。
3、湿生类众生:是六道中三恶道之一。湿生属微生物类,如:细菌、病毒、蚊蝇、蛆虫,畜生道阿修罗等。
4、化生类众生:含蠢蠕动类。如:飞蛾、蚊蚰、蠓蚋、麻生虫。也指:天人、地狱、饿鬼、天道阿修罗类众生。
5、有色类众生:有色相的如萤火虫、珠蚌等。或为日月精华、星辰之明耀。
6、无色相类众生:这类众生修四禅八定、充塞于无色界天,即充塞于:空无边处天、识无边处天、无所有处天、非想非非想处天,已灭了身相,另有舜若多神“虚空神”、旋风魃鬼等也无身相,名无色众生。
7、有想类众生:指有心想、而无色相,如:神鬼精灵。“神鬼”如岳渎城隍、魑魅魍魉;“精灵”如山海风精、祠庙土地等。
8、无想类众生:指灭思想、而有影像的。如:修无想定之人类、神类、鬼类、精灵类。
9、非有色众生:指精神极度痴呆化为“土、木、金、石”无情识类。
10、非无色类众生:指本不是有色、借物以成色。如水母等以虾为眼目,还有依草附木之鬼神,寄生人身的蛲蛔虫等。
11、非有想类众生:指不像胎卵类之有想、而是非有想。如桑虫本非有想,但想成为细腰蜂“蒲卢”之子,蒲卢作蜂房时顺便背负桑虫纳于其中,念咒诅说:“类我类我!”七日后果然化为其子,将别人的儿子变化成自己的儿子,名非有想类。
12、非无想类众生:如蒲卢类,蒲卢即果蠃,又名细腰蜂。《诗经》说:“螟蛉有子,蜾嬴负之。”螟蛉即桑虫,蒲卢取桑虫之子去而变化之,以成为己子。这类众生不是没有思想,而是思想不正常。如猫头鹰“枭鸟”附土块为儿、破镜鸟以毒树果抱为其子,子成后父母遭子鸟所食,此类名为非无想类众生。
以上即是十二类众生形成的因缘,这十二类众生分别生存于三界内,由所造之业,流落于六道,即:天道、人道、阿修罗道、畜生道、饿鬼道,地狱道。这十八界二十五有及十二类六道众生都是幻化虚妄境界,幻化出虚而不实、妄而不真的现象,其实这些世界和众生都是从圆觉心中流出,是圆觉心因无明而生的水中月、镜中花,并不真实,故名虚妄。
知道这一切都是虚妄后,就应当坚决执持远离心,但这个执持的远离心是因执着而生,仍在虚妄的五阴十八界里,依旧是幻心,对这种幻心,也要远离,如此能远离的这个心,还是幻心,也要远离,这能离远能离幻的心,都是幻心、都要远离,所谓能离之心和所离之心都统统远离后,得到的才是无所离、无所不离的心,这个心才是圆觉心,圆觉心显现,自然就除去了诸多的幻相。
这个道理,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比如钻火,两木相因,就是用两截木头作为取火之因即原材料,然后在木头上钻火,火钻出来了,木头就会被燃烧,木头被烧尽了,化成了灰,火烟也消失了,也就是灰飞烟灭了,灰飞烟灭就是“以幻修幻”的道理。
这说明火是幻、木头也是幻;身是幻、心也是幻;火与木头终归于灰飞烟灭;身与心终归于性空。虽然身心世界及一切现象都在性空中灭尽,但这不是“断灭”,也不会入断灭,因为断灭是一灭永灭,什么都没有;而这种一切现象归于性空,性空是不灭的,是什么都有的,因为性空就是圆觉心,圆觉心是永恒的,是在一切幻相灭尽后才显露出来的种种真实性。
佛对普贤菩萨说:“善男子!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也就是说:知道了身心世界及一切现象都是幻相的道理后,就应当果断地远离,这不需要去修什么小乘大乘之类的方便法,因为只要离开了一切幻相,就觉悟了,这种觉悟表明已见到了自己的圆觉心,也就是大彻大悟了,所以,这种大彻大悟不是靠修什么十七地或五十七个位次这些次第法所得到的,而是自性中本来就有的,这是个认识问题,不是修与不修的问题,只要认识清楚了,就开悟了。
以上所说就正如自己乘船已经到达了彼岸,上岸后就不再需要船的道理。这个道理是真正的顿悟,一切菩萨及末法时期的众生,若能依此顿悟法修行,就能永离诸多的幻相,不会再被一切幻相所迷。世尊作完这些开示后欲重宣以上所说之义,而说诗歌形式类的偈语如下:
佛说:普贤菩萨你应当知道,一切诸多的众生,自无始劫以来,都生活在幻相中,这些幻相都是无明所生,虽是无明所生,但这些幻相都是从诸多如来的圆觉心中所建立,这个道理就犹如虚空之花,依空而有其相,如果虚空之花灭除了,剩下的就是不动的虚空了。这说明一切幻相都从诸佛众生觉心所生,幻相灭除了,觉心就圆满了,圆满了的觉心,就像虚空一样如如不动。
如果诸多的菩萨及末法时期的一切众生,明白了以上所说的道理,就常应远离一切幻相,并将诸多的幻相统统远离,远离后的证境就犹如木中生火,木烧尽了,火也灭了。也就是一切幻相就像木与火一样都灭尽了,圆觉心就显现了。圆觉心即是如来心、也是众生心,是永恒不灭的常乐我净心,如此觉悟到的圆觉心不是渐次法和方便法修出来的,而是每一个众生本来就有的。
李云迪嫖娼被抓遭到封杀,部分男性鸣不平,理由是娼妓历史上就是一种职业,不应该禁止。女性则清一色认为,活该!我认为:一、嫖娼合不合法,应该以现行法律作为准绳,而不是拿古人说事儿。二、李云迪是明星,而不是普通男人。弹个钢琴唱个歌演部剧算不上对社会做多大贡献就名利双收了,那么相应的做坏事就应该臭!如果明星做着坏事儿,继续赚着大钱,出着大名,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吧。三、主张娼妓合法化的男人,首先该问自己一个问题,你愿意女朋友或者妻子出去买还是出去卖?社会发展到现在,双标怎么行得通?别傻了!#李云迪# https://t.cn/RJ7z7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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