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童工,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山东德州,汽修部14岁的学徒工赵某向刘某要烟抽,两人发生争斗,赵某被玻璃扎伤颈部,要求刘某赔偿33万元。刘某认为,汽修部招童工,有责任。
19岁的刘某为汽修部的车辆维修工,14岁的赵某为学徒。
下午6时许,刘某维修完车辆,在门口坐在自己的摩托车座位上抽烟休息,赵某凑到刘某前面要烟抽,刘某不同意。
赵某拍了刘某肩部一下闪开,后又向刘某吐口水。
刘某将手中的烟头弹向赵某。赵某捡起未熄灭的烟头,先是作势弹向刘某,后又拿着烟头,向刘某的摩托车上的玩偶挂件上戳。刘某起身与赵某争夺烟头,两人抓在一起。
争夺过程中,刘某将赵某的身体挤到门上,破碎的玻璃刺伤赵某颈部。
赵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颈部切割伤,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颈部肌肉断裂伤。赵某住院173天。
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鉴定意见为,左侧肌皮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屈曲肌力Ⅳ级,10级伤残;误工时间210日,营养期60日。
其后赵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27020.26元。
(案例来源:德州中院)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
1、汽修部存在非法用工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赵某和自己在汽修部打工,赵某当时14周岁,系童工,用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二人在上班期间,因赵某的原因引起,用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追加为被告,所造成的伤残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让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贯彻《劳动法》,也是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扼制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如果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雇佣童工没事”,只能助长了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
如果赵某放弃用工单位的赔偿,那么在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应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把全部的赔偿责任加在自己身上。
2、赵某存在重大过错。
退一步讲,即使自己承担责任,自己的过错也很小,最多承担1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看出,事故是由赵某引起,赵某向自己要烟抽,自己考虑赵某年龄小,为了其身体健康没有给赵某。赵某又拍了自己肩部后,又向自己吐口水。在自己没搭理赵某的情况下,赵某又用烟头作势要烫自己的摩托车玩偶。因发生的地点是汽车修理部,里面储备的有汽油,自己担心赵某用烟点燃摩托车,从而点燃汽油引起爆炸。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所以才去夺赵某的烟把,赵某在闪躲的过程中,碰碎玻璃伤到自己。
出事以后,我摁着伤口,救护车来了,大家把赵某抬上车。上车后赵某说,这事不怨刘某,是我跟他闹着玩,结果出了事。
3、赵某监护人有重大过错。
赵某当时14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剥夺赵某受教育的权利,让其去工作,与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是违背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着重大过错。
@木白学法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用工单位的责任
汽修部系赵某、刘某的共同雇主,其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
如刘某认为汽修部违反法律规定雇佣童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本案是双方在工余时间,争斗过程中造成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与用工单位雇佣童工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刘某要求追加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2、责任划分。
依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争斗的起因是闹玩,刘某年长力大,在争斗中致伤赵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挑起事端,在整个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赵某的父母让不满15周岁,尚在义务教育阶段,心智尚不健全的赵某离开学校去汽修部学徒,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刘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赵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1872.8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7300元;
残疾赔偿金87452元;
营养费1800元;
鉴定费1800元;
误工费:赵某尚未成年,且赵某主张系学徒,庭审中也未能提交收入证明,故不予支持;
护理费50991.4。
交通、住宿费3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共计245216.26元。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51651.2元(245216.26*70%-已支付2万)。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的父母早年离婚,赵某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足够精力照顾赵某,赵某也就没怎么上学,就进入汽修部打工,当起了学徒。14岁的他,却因为抽烟,与师傅发生了争斗。
19岁的刘某为汽修部的车辆维修工,14岁的赵某为学徒。
下午6时许,刘某维修完车辆,在门口坐在自己的摩托车座位上抽烟休息,赵某凑到刘某前面要烟抽,刘某不同意。
赵某拍了刘某肩部一下闪开,后又向刘某吐口水。
刘某将手中的烟头弹向赵某。赵某捡起未熄灭的烟头,先是作势弹向刘某,后又拿着烟头,向刘某的摩托车上的玩偶挂件上戳。刘某起身与赵某争夺烟头,两人抓在一起。
争夺过程中,刘某将赵某的身体挤到门上,破碎的玻璃刺伤赵某颈部。
赵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颈部切割伤,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颈部肌肉断裂伤。赵某住院173天。
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鉴定意见为,左侧肌皮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屈曲肌力Ⅳ级,10级伤残;误工时间210日,营养期60日。
其后赵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27020.26元。
(案例来源:德州中院)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
1、汽修部存在非法用工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赵某和自己在汽修部打工,赵某当时14周岁,系童工,用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二人在上班期间,因赵某的原因引起,用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追加为被告,所造成的伤残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让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贯彻《劳动法》,也是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扼制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如果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雇佣童工没事”,只能助长了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
如果赵某放弃用工单位的赔偿,那么在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应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把全部的赔偿责任加在自己身上。
2、赵某存在重大过错。
退一步讲,即使自己承担责任,自己的过错也很小,最多承担1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看出,事故是由赵某引起,赵某向自己要烟抽,自己考虑赵某年龄小,为了其身体健康没有给赵某。赵某又拍了自己肩部后,又向自己吐口水。在自己没搭理赵某的情况下,赵某又用烟头作势要烫自己的摩托车玩偶。因发生的地点是汽车修理部,里面储备的有汽油,自己担心赵某用烟点燃摩托车,从而点燃汽油引起爆炸。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所以才去夺赵某的烟把,赵某在闪躲的过程中,碰碎玻璃伤到自己。
出事以后,我摁着伤口,救护车来了,大家把赵某抬上车。上车后赵某说,这事不怨刘某,是我跟他闹着玩,结果出了事。
3、赵某监护人有重大过错。
赵某当时14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剥夺赵某受教育的权利,让其去工作,与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是违背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着重大过错。
@木白学法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用工单位的责任
汽修部系赵某、刘某的共同雇主,其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
如刘某认为汽修部违反法律规定雇佣童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本案是双方在工余时间,争斗过程中造成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与用工单位雇佣童工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刘某要求追加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2、责任划分。
依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争斗的起因是闹玩,刘某年长力大,在争斗中致伤赵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挑起事端,在整个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赵某的父母让不满15周岁,尚在义务教育阶段,心智尚不健全的赵某离开学校去汽修部学徒,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刘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赵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1872.8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7300元;
残疾赔偿金87452元;
营养费1800元;
鉴定费1800元;
误工费:赵某尚未成年,且赵某主张系学徒,庭审中也未能提交收入证明,故不予支持;
护理费50991.4。
交通、住宿费3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共计245216.26元。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51651.2元(245216.26*70%-已支付2万)。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的父母早年离婚,赵某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足够精力照顾赵某,赵某也就没怎么上学,就进入汽修部打工,当起了学徒。14岁的他,却因为抽烟,与师傅发生了争斗。
#鹤汽分享##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人死法院判无罪#【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判无罪】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丈夫陈某杰面对几人持械围攻,用折叠小刀还击致1死3伤,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4月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中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其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某(殁年19岁)、周某某、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杰和妻子吃饭完后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
双方此后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妻子拦住,周某某将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陈某杰妻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其妻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容某、纪某练随后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当其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将劝架人员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部戴着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陈某杰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无罪。https://t.cn/A66Qp34P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某(殁年19岁)、周某某、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杰和妻子吃饭完后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
双方此后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妻子拦住,周某某将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陈某杰妻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其妻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容某、纪某练随后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当其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将劝架人员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部戴着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陈某杰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无罪。https://t.cn/A66Qp3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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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某(殁年19岁)、周某某、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杰和妻子吃饭完后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
双方此后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妻子拦住,周某某将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陈某杰妻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其妻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容某、纪某练随后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当其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将劝架人员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部戴着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陈某杰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无罪。#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无罪#https://t.cn/A66Qp34P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某(殁年19岁)、周某某、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杰和妻子吃饭完后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
双方此后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妻子拦住,周某某将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陈某杰妻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其妻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容某、纪某练随后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当其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将劝架人员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部戴着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陈某杰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无罪。#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无罪#https://t.cn/A66Qp3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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