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筛阳性,在高速服务区工作,轨迹公布 #关注本轮山东疫情#
2022年4月12日晚,沂水县青兰高速诸葛服务区在应检尽检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初筛阳性感染者,该感染者主要在服务区门口从事测温、验码工作。现将其主要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3月30日、31日,7:00左右骑电动车到青兰高速诸葛服务区上班,18:30左右骑电动车回马崮峪村家中。
4月1日,8:00左右从马崮峪村骑电动车到诸葛镇驻地,后换乘出租车,9:50左右到达中心医院附近,于10:25经健康路步行到后埠东村附近,13:30左右乘坐出租车返回诸葛镇驻地,后骑电动车回马崮峪村。
4月2日、4日、6日,每天7:00左右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 18:30左右骑电动车回马崮峪村。4月3日、5日居家未出。
4月7日,上午在马崮峪村村委做核酸检测,后居家未出。
4月8日,7:00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19:00下班回马崮峪村。
4月9日,8:00左右骑电动车到服务区做核酸检测,随后回马崮峪村,居家未出。
4月10日,7:00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19:00下班回马崮峪村。
4月11日,8:00左右骑电动车到服务区做核酸检测,随后到马崮峪村东坡摘香椿,后回马崮峪村。
4月12日,7:00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并做核酸检测,16:00发现异常,22:30初筛阳性。
请以上同时段、同地点可能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接触的市民,做好个人防护,立即联系所属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就医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活动史和接触史。
请广大市民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咨询电话:0539—2251670,2216157。
沂水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临沂市沂水县关于对相关区域实行静态管理的通告
全县广大居民:
2022年4月12日晚,青兰高速诸葛停车区在应检尽检中发现一例新冠肺炎初筛阳性感染者。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病毒蔓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沂水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从即日7:30起,在沂城街道、许家湖镇、高桥镇、诸葛镇、沙沟镇和高庄镇崖北头村、王家林村、青兰高速诸葛停车区及收费站、长深高速沂水北服务区及收费站实施静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上静态区域外人员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该区域;上述区域内人员非必要不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须由村(社区)报经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并带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二、以上静态区域内居民禁止一切非必要流动,各村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本村居(小区)外人员、车辆出入。确需就医或购买必需生活物品的,由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三、以上静态区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外,均不得外出。
四、以上静态区域各生产经营企业对现有在岗员工实行封闭管理,厂外人员不得入厂,物流凭通行证实行闭环管理。
五、以上静态区域除保障居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药店之外,其他所有营业场所、门店暂停营业。
六、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和各类培训机构暂停所有线下教学活动。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看守所均实行封闭管理。
七、进出以上静态区域的所有交通路口设置查验点,车辆凭24小时核酸阴性检测报告通行,全县所有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和客运班车暂时停运。
八、请广大居民不要紧张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每日测量体温,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减退、味觉减退、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请立即向属地村(社区)报告,由专业车辆转运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诊治,不要自行购药、服药。
具体静态管理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确定。
沂水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4月13日山东新闻#
https://t.cn/A66u5vTH
2022年4月12日晚,沂水县青兰高速诸葛服务区在应检尽检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初筛阳性感染者,该感染者主要在服务区门口从事测温、验码工作。现将其主要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3月30日、31日,7:00左右骑电动车到青兰高速诸葛服务区上班,18:30左右骑电动车回马崮峪村家中。
4月1日,8:00左右从马崮峪村骑电动车到诸葛镇驻地,后换乘出租车,9:50左右到达中心医院附近,于10:25经健康路步行到后埠东村附近,13:30左右乘坐出租车返回诸葛镇驻地,后骑电动车回马崮峪村。
4月2日、4日、6日,每天7:00左右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 18:30左右骑电动车回马崮峪村。4月3日、5日居家未出。
4月7日,上午在马崮峪村村委做核酸检测,后居家未出。
4月8日,7:00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19:00下班回马崮峪村。
4月9日,8:00左右骑电动车到服务区做核酸检测,随后回马崮峪村,居家未出。
4月10日,7:00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19:00下班回马崮峪村。
4月11日,8:00左右骑电动车到服务区做核酸检测,随后到马崮峪村东坡摘香椿,后回马崮峪村。
4月12日,7:00骑电动车到服务区上班并做核酸检测,16:00发现异常,22:30初筛阳性。
请以上同时段、同地点可能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接触的市民,做好个人防护,立即联系所属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就医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活动史和接触史。
请广大市民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咨询电话:0539—2251670,2216157。
沂水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临沂市沂水县关于对相关区域实行静态管理的通告
全县广大居民:
2022年4月12日晚,青兰高速诸葛停车区在应检尽检中发现一例新冠肺炎初筛阳性感染者。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病毒蔓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沂水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从即日7:30起,在沂城街道、许家湖镇、高桥镇、诸葛镇、沙沟镇和高庄镇崖北头村、王家林村、青兰高速诸葛停车区及收费站、长深高速沂水北服务区及收费站实施静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上静态区域外人员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该区域;上述区域内人员非必要不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须由村(社区)报经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并带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二、以上静态区域内居民禁止一切非必要流动,各村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本村居(小区)外人员、车辆出入。确需就医或购买必需生活物品的,由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三、以上静态区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外,均不得外出。
四、以上静态区域各生产经营企业对现有在岗员工实行封闭管理,厂外人员不得入厂,物流凭通行证实行闭环管理。
五、以上静态区域除保障居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药店之外,其他所有营业场所、门店暂停营业。
六、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和各类培训机构暂停所有线下教学活动。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看守所均实行封闭管理。
七、进出以上静态区域的所有交通路口设置查验点,车辆凭24小时核酸阴性检测报告通行,全县所有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和客运班车暂时停运。
八、请广大居民不要紧张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每日测量体温,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减退、味觉减退、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请立即向属地村(社区)报告,由专业车辆转运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诊治,不要自行购药、服药。
具体静态管理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确定。
沂水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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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 #4月13日山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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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赖拒不付薪又报假警倒打一耙,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劳动者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studyaccount[超话]##把书丢的满天都是#
5h35min / 补一下昨天的打卡~
昨天好困!上午困,晚上回宿舍也困!然后大半夜了该睡又睡不着!大半夜买了个记数跳绳,不想最后考完研身体都垮了555
眼镜盒到啦,简简单单可可爱爱~
[污][污][污]大早上以为看到了熟人,热情的打了个招呼,然后对着人家懵了的表情,我就知道我社死了qaq
5h35min / 补一下昨天的打卡~
昨天好困!上午困,晚上回宿舍也困!然后大半夜了该睡又睡不着!大半夜买了个记数跳绳,不想最后考完研身体都垮了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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