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我的孩子就是在要我的命啊!”云南禄劝,一男子光天化日之下抱走3岁女童,女童父亲为救孩子,上前追赶将对方殴打致死,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孩子,两人跑了许多医院,尝试了很多方法,花了大部分积蓄,终于在四年前,其妻子成功受孕。
不久,杨某的女儿出生,杨某夫妇认为这个孩子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礼物,所以两人对孩子悉心照顾,格外珍惜。
就这样,孩子长到了三岁,杨某在当地经营着一所理发店,平日里自己在里面工作,而孩子就在门外玩耍,一直平安无事。
可就在某天中午,醉酒后的李某路过杨某的理发店时,发现在人行道上玩耍的杨某女儿,见其长的漂亮,便生歹心,将其抱起拔腿就跑。
而在店内的杨某经朋友告知女儿被人偷走了,便赶紧追了上去,由于右脚有残疾,杨某追赶了五六十米才追上李某。
杨某在一绿化带内找到李某将其拉出带回。两人走至某舞蹈学校北侧人行道时,遇到赶来的朋友刘某。
刘某确认李某就是抱杨某女儿的男子,杨某遂对李某实施踢打,其间刘某用膝盖踢顶李某胸腹部,杨某打中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经鉴定,李某因头部受软质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
杨某知道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他一直将孩子看得比自己重要,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其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那么杨某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为,杨某在女儿被李某抱走后,上前进行追赶,由于李某抱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杨某当然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至于其行为是否过当,李某在生前曾大量饮酒,且根据其医院同事所言,其经常吃一种叫做速效救心丸的药物,在案件发生之前,李某还曾从酒店台阶上摔下来过。
因此,根据上述迹象表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杨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杨某的防卫行为顶多起到了一定的辅助的作用,其防卫手段和防卫力度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杨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为,杨某在将李某拉回理发店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倒地后死亡,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杨某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理由为,杨某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自己被追赶过后,已经将其女儿放下,此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抓获。
杨某在将其带至理发店过程中,李某也并未进行反抗,杨某主观上基于泄愤的目的,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由于李某先前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杨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本人而言,我比较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李某已经被杨某控制,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扭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被扭送人有反抗行为的,应当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
可见,被扭送者只有在反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杨某将其殴打致死,其伤害的故意不言而喻。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来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孩子,两人跑了许多医院,尝试了很多方法,花了大部分积蓄,终于在四年前,其妻子成功受孕。
不久,杨某的女儿出生,杨某夫妇认为这个孩子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礼物,所以两人对孩子悉心照顾,格外珍惜。
就这样,孩子长到了三岁,杨某在当地经营着一所理发店,平日里自己在里面工作,而孩子就在门外玩耍,一直平安无事。
可就在某天中午,醉酒后的李某路过杨某的理发店时,发现在人行道上玩耍的杨某女儿,见其长的漂亮,便生歹心,将其抱起拔腿就跑。
而在店内的杨某经朋友告知女儿被人偷走了,便赶紧追了上去,由于右脚有残疾,杨某追赶了五六十米才追上李某。
杨某在一绿化带内找到李某将其拉出带回。两人走至某舞蹈学校北侧人行道时,遇到赶来的朋友刘某。
刘某确认李某就是抱杨某女儿的男子,杨某遂对李某实施踢打,其间刘某用膝盖踢顶李某胸腹部,杨某打中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经鉴定,李某因头部受软质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
杨某知道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他一直将孩子看得比自己重要,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其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那么杨某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为,杨某在女儿被李某抱走后,上前进行追赶,由于李某抱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杨某当然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至于其行为是否过当,李某在生前曾大量饮酒,且根据其医院同事所言,其经常吃一种叫做速效救心丸的药物,在案件发生之前,李某还曾从酒店台阶上摔下来过。
因此,根据上述迹象表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杨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杨某的防卫行为顶多起到了一定的辅助的作用,其防卫手段和防卫力度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杨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为,杨某在将李某拉回理发店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倒地后死亡,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杨某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理由为,杨某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自己被追赶过后,已经将其女儿放下,此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抓获。
杨某在将其带至理发店过程中,李某也并未进行反抗,杨某主观上基于泄愤的目的,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由于李某先前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杨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本人而言,我比较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李某已经被杨某控制,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扭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被扭送人有反抗行为的,应当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
可见,被扭送者只有在反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杨某将其殴打致死,其伤害的故意不言而喻。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有些时候并不能感同深受,有了大米后,才发现有了牵挂,再也不能说干啥就干啥,想怎样就怎样,不是有谁不允许,只是过不了自己这一关。我不知道自己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妈妈,只是想竭尽全力给他最用心的呵护,哪怕累点也没关系,谁让他是我十月怀胎,受了很多罪带来这世界的呢。我讨厌别人说我太过紧张,孩子怎么都能长大,对,别人的孩子我不管,我只想给我的孩子最富有的爱,这和他未来要成为一个正直又谦逊的孩子并不冲突。我也讨厌让我学会放手,他才多大,我又能陪伴他多久,只是不想错过他成长的每一个瞬间。所以,若不能感同身受一个母亲的良苦用心,请闭嘴吧。嗯……就积累了好久,趁着今天我生日我最大说出来吧。
公平,正义,何在?
赠: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
顽瘴痼疾何时清除?谁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邪恶的衙门,贪腐的官。
沈阳于洪公安不一般。
上梁不正,下梁歪。
沈阳的百姓,冤,冤,冤!
单说此案拖N年,犯罪分子自悠闲。
黑恶势力太猖狂,保护伞下好乘凉。
违法办案,坑百姓。沈阳就是这环境。
沈阳于洪公安有胆量,改变案件的原样。
沈阳于洪公安就认钱,进门得先掏美元。
沈阳于洪公安有特权,践踏法律的尊严。
欺骗组织和领导,于洪分局,胆不小?
保驾护航,恶势力,违反原则能怎滴?
人民赋予的权利,是贪赃枉法的工具。
铲除贪污和腐败,中国的法治才存在。
百姓有苦无处说,造成信访群众多。
门难进,脸难看。说出话来,还不算。
于洪公安就是“牛”,欺骗百姓属一流。
推诿扯皮不作为,贪赃枉法又一回。
谁能来管百姓苦,百姓只有靠政府。
全国扫黑又除恶,于洪分局有对策。
扫黑除恶在开展,沈阳还有保护伞。
于洪分局“苍蝇”多,“害群之马”一火车。
苍蝇老虎一起打,可惜错过这旮旯。
钉钉子,马上办。其实都是在扯蛋。
堵锁,砸车,喷脏字。拖他几年能怎滴?
压案不办,有罪不纠,残害人命。
视频证据全都有,违法办案,任我走。
教育整顿在开展,百姓的事谁来管?
入党誓言记心里,对照检查重做起。
恳请领导下基层,要以法律为准绳。
当官要为民做主,解决百姓的疾苦。
秉公执法办实事,铲除黑恶人心快。
切实解决百姓苦,百姓才能得幸福。
赠: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
顽瘴痼疾何时清除?谁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邪恶的衙门,贪腐的官。
沈阳于洪公安不一般。
上梁不正,下梁歪。
沈阳的百姓,冤,冤,冤!
单说此案拖N年,犯罪分子自悠闲。
黑恶势力太猖狂,保护伞下好乘凉。
违法办案,坑百姓。沈阳就是这环境。
沈阳于洪公安有胆量,改变案件的原样。
沈阳于洪公安就认钱,进门得先掏美元。
沈阳于洪公安有特权,践踏法律的尊严。
欺骗组织和领导,于洪分局,胆不小?
保驾护航,恶势力,违反原则能怎滴?
人民赋予的权利,是贪赃枉法的工具。
铲除贪污和腐败,中国的法治才存在。
百姓有苦无处说,造成信访群众多。
门难进,脸难看。说出话来,还不算。
于洪公安就是“牛”,欺骗百姓属一流。
推诿扯皮不作为,贪赃枉法又一回。
谁能来管百姓苦,百姓只有靠政府。
全国扫黑又除恶,于洪分局有对策。
扫黑除恶在开展,沈阳还有保护伞。
于洪分局“苍蝇”多,“害群之马”一火车。
苍蝇老虎一起打,可惜错过这旮旯。
钉钉子,马上办。其实都是在扯蛋。
堵锁,砸车,喷脏字。拖他几年能怎滴?
压案不办,有罪不纠,残害人命。
视频证据全都有,违法办案,任我走。
教育整顿在开展,百姓的事谁来管?
入党誓言记心里,对照检查重做起。
恳请领导下基层,要以法律为准绳。
当官要为民做主,解决百姓的疾苦。
秉公执法办实事,铲除黑恶人心快。
切实解决百姓苦,百姓才能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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