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组#
无意占用公共资源,希望点进来的路人朋友明白【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不论真假,扒别人手机号码,并想通过验证码登录他人隐私账号,通过号码人/肉搜索、骚扰都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从一开始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是不可取的,难道还有资格谈对错吗?
设身处地,倘若是【你的个人号码】在一夜之间被一群躲在键盘后面的蒙面人扒出来然后凌晨被打电话、短信轰炸骚扰,你的私密账户被多个人发验证短信导致频繁,你会不会觉得背后一阵恶寒,会不会影响你的正常生活?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已实属不易,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扒的人”。
我们不能将人肉、造谣诽谤他人的行为视作理所当然,也不要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熟视无睹。
对于此类事情,每个人都应抱持最基本的正确三观和同理心,遵守法律,保护自己。
其次,既然是澄清,自然是针对已然侵害到名誉权的谣言而澄清。
连续多天以来,龚俊先生先后被多个谣言波及,网络传播不实信息侵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维权是每个深受其害的人的正常手段,也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许他人造谣构陷,不许当事人澄清反击?没这个道理。
补充:《民法典》相关规制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关于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希望大家都能知法懂法,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 不要做法律的漏网之鱼。#龚俊方将诉诸法律追究到底#
无意占用公共资源,希望点进来的路人朋友明白【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不论真假,扒别人手机号码,并想通过验证码登录他人隐私账号,通过号码人/肉搜索、骚扰都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从一开始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是不可取的,难道还有资格谈对错吗?
设身处地,倘若是【你的个人号码】在一夜之间被一群躲在键盘后面的蒙面人扒出来然后凌晨被打电话、短信轰炸骚扰,你的私密账户被多个人发验证短信导致频繁,你会不会觉得背后一阵恶寒,会不会影响你的正常生活?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已实属不易,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扒的人”。
我们不能将人肉、造谣诽谤他人的行为视作理所当然,也不要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熟视无睹。
对于此类事情,每个人都应抱持最基本的正确三观和同理心,遵守法律,保护自己。
其次,既然是澄清,自然是针对已然侵害到名誉权的谣言而澄清。
连续多天以来,龚俊先生先后被多个谣言波及,网络传播不实信息侵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维权是每个深受其害的人的正常手段,也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许他人造谣构陷,不许当事人澄清反击?没这个道理。
补充:《民法典》相关规制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关于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希望大家都能知法懂法,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 不要做法律的漏网之鱼。#龚俊方将诉诸法律追究到底#
#龚俊工作室发辟谣声明##龚俊工作室发辟谣声明# 任何人都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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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将人肉、造谣诽谤他人的行为视作理所当然,也不要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熟视无睹。
对于此类事情,每个人都应抱持最基本的正确三观和同理心,遵守法律,保护自己。
其次,既然是澄清,自然是针对已然侵害到名誉权的谣言而澄清。
连续多天以来,龚俊先生先后被多个谣言波及,网络传播不实信息侵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维权是每个深受其害的人的正常手段,也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许他人造谣构陷,不许当事人澄清反击?没这个道理。
补充:《民法典》相关规制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关于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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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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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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