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动态# 【殷都区法院:高效执行暖人心 真诚致谢送锦旗】近日,申请人任某将一面“廉洁高效、倾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干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的态度表示感谢。
任某与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前向任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753320.94元及利息30万元。之后,因该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任某向殷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人联系,了解到任某在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系承包新乡市原阳县公安局的水电工程。当日,法官便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委托原阳县法院协助调查原阳县公安局是否已将涉案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得知原阳县公安局作为发包方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时,法官立即出具冻结和提取裁定,并安排干警前往新乡市原阳县将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原阳县公安局的剩余工程款全部提取到法院账户,并于当日将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0万余元发放到申请人账户,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下一步,殷都区法院执行局将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坚持打好日常强化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的系列“组合拳”,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任某与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前向任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753320.94元及利息30万元。之后,因该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任某向殷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人联系,了解到任某在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系承包新乡市原阳县公安局的水电工程。当日,法官便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委托原阳县法院协助调查原阳县公安局是否已将涉案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得知原阳县公安局作为发包方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时,法官立即出具冻结和提取裁定,并安排干警前往新乡市原阳县将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原阳县公安局的剩余工程款全部提取到法院账户,并于当日将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0万余元发放到申请人账户,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下一步,殷都区法院执行局将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坚持打好日常强化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的系列“组合拳”,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阳县机动车违法停车严管路段公示】为维护道路交通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3月20日0时起,将我县中心城区所辖部分路段设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违法停车严管路段明细表
序号
道路名称
起止路段
1
人民路
中兴街~景明路
2
建设路
原兴路~太行大道
3
中兴街
翔宇路~解放路
4
民生路
康宁街~太行大道
二、严管措施
所有机动车在本次公示的严管路段(含人行道),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违法停车或者临时停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提醒纠正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拖移车辆。
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7日 https://t.cn/ROvHR6y
一、违法停车严管路段明细表
序号
道路名称
起止路段
1
人民路
中兴街~景明路
2
建设路
原兴路~太行大道
3
中兴街
翔宇路~解放路
4
民生路
康宁街~太行大道
二、严管措施
所有机动车在本次公示的严管路段(含人行道),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违法停车或者临时停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提醒纠正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拖移车辆。
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7日 https://t.cn/ROvHR6y
#危险驾驶事故案例# #一盔一带#2021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明驾驶众泰牌小型汽车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惠民街交叉口处,与同向在前行驶的李某芹驾驶的豫G6***8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我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李某明在事故现场,现场勘查时发现李某明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勘查结束后,我队民警从现场将李某明带至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于2021年11月20日21时04分让原阳县中心医院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静脉血两份,2021年11月21日,事故中队民警将其血液样本送至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2021年11月21日做出结果,经检验,李某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畅通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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