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用错的沙盘误导消费者?业主状告中海地产:并非个案,有胜诉希望#
地产市场被严控,加之疫情影响,期房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因为延期交房、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矛盾愈显。
近期,昌平中海丽春湖墅袁丽(化名)告诉时间财经,她已经将开发商起诉了,一审虽然败诉,但正在准备上诉。她查到,此前瀛海府因未提示房屋厨房窗户有遮挡的情况,实际收房发现厨房窗户被近距离严重遮挡,而被判赔偿业主,她相信自己二审有胜诉的希望。
“我400多万的房子,客厅大好的窗户,一瞧出去,视野竟然被墙头挡了,临到预交房了我才知道,后来发现开发商不仅没有提示还有意遮掩,我真是气不过。”袁丽对时间财经说。
中海丽春湖墅开发商是北京中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宏业”),位于沙河地铁站附近,项目共分两期,纠纷较多的第二期约于2018年7月开工,2020年11月完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中海地产首次更改沙盘。据报道,北京亦庄开发区的中海京叁號院项目也存在沙盘改动的情况。据业主表示,买房时看到的沙盘,水景和地上景观构筑物丰富,而新沙盘上的水景和地上景观构筑物“消失的消失”“缩水的缩水”。
中海宏业一位工作人员回应时间财经称:“目前公司是面临两方面的上诉:一个是延期交房,一个是门头遮挡。目前法院一审认定我们公司是没有责任的,我们销售的时候有将相关情况有告知业主,合同里面有相应的说明、提示,法院也认为我们该让业主注意的提示义务已经尽到了,业主说的这些情况都不存在。”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针对目前多房企延期交房产生的诉讼,如果疫情导致工地停工,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但如果以疫情影响资金运转等非客观原因,一般不予支持。
窗户被遮挡
2019年,袁丽在中海丽春湖墅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1平米的商品房,合同金额近450万元。
通常而言,选购房子时,位于一二楼的房子可能存在被树木遮挡、影响采光的情况。但袁丽没想到的是,留意了树木遮挡情况,却被单元门入户门头挡了个结实。
“预收的时候,我第一次进到屋里才发现,入户门头女儿墙严重遮挡客厅窗户近一米的高度,购房时销售人员从未提醒过,且在购买时承诺二楼没有任何瑕疵。”袁丽表示,购房时开发商沙盘也显示入户大门高度未过二楼窗户下沿。更令其生气的是,后来开发商改过沙盘,估计卖得差不多了,把新的沙盘改成显示有遮挡。
“开发商一直称自己符合规划,所以应该是在销售沙盘之前,规划设计图已经定了,开发商是故意用错的沙盘销售,来误导消费者的。”袁丽表示,自己就像交了400多万送上门被算计,想想都不舒服,而且遮挡也会带来脏乱差、卫生死角、阴暗潮湿、滋生细菌等问题。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也有一位方姓的业主留言称,该房屋二层的北向房间窗户高度为1.4米,但被遮挡的高度就大约有1.2米,严重影响采光通风视线,目前问题依然没解决!“家人因为这个房屋缺陷的问题,导致重度抑郁症,有轻生的倾向,本人无奈在此求助,恳求相关部门介入予以帮助解决房屋窗户被遮挡问题!”该业主无奈求助。
单元门入户门头对2楼的业主来说是遮挡,但开发商并不这么认为。一审时,中海宏业称,客厅与单元门头之间是阳台,而非客厅。开发商方面认为,室内客厅的人要去看户外的风景及小区的景色,必须要到阳台上观看风景。“即便存在单元门头,也不影响人站在阳台上的观看视线及采光,通过实地勘验,即便业主取消阳台,我们也不认为影响采光和视线。”
对于沙盘显示和销售人员未对此予以显示和告知,开发商方面表示,沙盘、样板、楼书及销售人员的介绍等不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也不构成要约,预售合同才有效。而在双方预售合同中,该户型图中有显示南边入户部分的单元门头,袁丽交付的房屋与该户型图一致,并没有更改任何合同约定及规划设计。
昌平区人民法院也认定,销售现场放置的沙盘仅为示意项目内楼栋的分布使用,限于比例尺寸的制约,沙盘可能未全部覆盖本项目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沙盘所示的楼栋位置关系、外立面等可能与规划设计存在差异,沙盘所示的单户外窗、阳台、露台、设施设备等可能与实际规划存在差异。
对此,袁丽表示,明明有那么直观的沙盘和销售承诺,业主没法从合同这句提醒来判断是有遮挡,而且合同没有标注遮挡,和具体高度,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的上述说法,她不认可。
尤其是看到其他遇到类似问题的业主赢得了官司。同样在北京,瀛海府小区售楼处公示的不利因素一览表、瀛海府的宣传图册等在售房时并未提示房屋厨房窗户有遮挡的情况,而实际收房发现厨房窗户被近距离严重遮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遮挡瑕疵不应存在于常理意义上的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房屋,厨房窗户被遮挡对业主吕永会的实际使用产生影响,亦使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贬损,海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受影响的面积大小及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海盈公司赔偿业主吕永会3万元。
袁丽介绍,此前业主和开发商也进行了多次协商,中海宏业曾答应给两年物业费,车位,五年物业费等不同的阶段和解建议,都没有达成协定。最开始被遮挡的业主要求去除遮挡,中海方面也给了改造方案,但是说需要业主大部分同意才给改,“因为挡着二楼的是单元门头,从外观看,入户大门很漂亮,其他不受影响的邻居,肯定不愿意改。”该方案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无奈,袁丽请求开发商因单元门入户门头对房屋客厅遮挡造成房产贬值损失20万。但中海宏业认为这没有影响,而且如何核定损失是20万元并无依据。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一中有提示:本项目平面间距、视线等方面有如下提示,(1)1-1#-1-3#洋房单元入口及入户大堂位置均为南入口,1-4#-1-10#洋房单元入口及入户大堂位置均为北入口,单元入口位置、立面形式和大堂面积各不相同。(2)本项目住宅设置首层大堂门口等构筑物,在部分楼层间设置装饰线条,可能会与户型图、样板间不符,具体详见合同附图。
北京住建委也曾回应:经查,市民反映问题,我委工作人员曾去现场查看,现场样板间有提示性文字即以实际交付为准,市民所签购房合同附图中对门头有标注。且门头所谓遮挡是在室外,样板间为室内结构及装修示意,不能认定与宣传不符。
据袁丽透露,南入户业主客厅被遮挡的一共12户,被虚假销售的有9户,现在3户诉讼了,其他的都在正常投诉中。
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被驳回
此外,袁丽认为中海宏业的交付条件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请求法院判令中海宏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9万元。
对此,中海宏业方辩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 EMS 方式向袁丽送达了《交付通知书》,因期间业主未在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中海宏业认定,依据该约定,案涉商品房已经于2021年5月1日完成交付。
虽然晚于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中海宏业公司依法、依约均具备充分的免责事由,不构成违约:受天气、大型会议、国庆假期等非疫情因素的影响,交付期限依约应当顺延99天。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项目交付期限应当总计至少顺延130天。
实际上,关于延期交房,业主李庆、由雪莲也因此将中海宏业告上法庭,该业主要求中海宏业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违约赔偿共计6.99万元,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导致逾期交房的违约共计3.26万元,两者共计约10万元。
中海宏业方主张,案涉商品房在通知原告收房时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李庆、由雪莲依法依约均无权拒绝在《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日期接收商品房。李庆、由雪莲在本案中所提出的各项与房屋质量相关的事项,也不属于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问题,亦不属于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功能性质量问题。
所以最终李庆、由雪莲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袁丽此次要求逾期交房的诉求也被驳回,法院认为中海宏业提交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等文件,已经能证明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新冠疫情对中海宏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且中海宏业公司主张的受阻时间在合理范围内。#房地产#
地产市场被严控,加之疫情影响,期房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因为延期交房、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矛盾愈显。
近期,昌平中海丽春湖墅袁丽(化名)告诉时间财经,她已经将开发商起诉了,一审虽然败诉,但正在准备上诉。她查到,此前瀛海府因未提示房屋厨房窗户有遮挡的情况,实际收房发现厨房窗户被近距离严重遮挡,而被判赔偿业主,她相信自己二审有胜诉的希望。
“我400多万的房子,客厅大好的窗户,一瞧出去,视野竟然被墙头挡了,临到预交房了我才知道,后来发现开发商不仅没有提示还有意遮掩,我真是气不过。”袁丽对时间财经说。
中海丽春湖墅开发商是北京中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宏业”),位于沙河地铁站附近,项目共分两期,纠纷较多的第二期约于2018年7月开工,2020年11月完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中海地产首次更改沙盘。据报道,北京亦庄开发区的中海京叁號院项目也存在沙盘改动的情况。据业主表示,买房时看到的沙盘,水景和地上景观构筑物丰富,而新沙盘上的水景和地上景观构筑物“消失的消失”“缩水的缩水”。
中海宏业一位工作人员回应时间财经称:“目前公司是面临两方面的上诉:一个是延期交房,一个是门头遮挡。目前法院一审认定我们公司是没有责任的,我们销售的时候有将相关情况有告知业主,合同里面有相应的说明、提示,法院也认为我们该让业主注意的提示义务已经尽到了,业主说的这些情况都不存在。”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针对目前多房企延期交房产生的诉讼,如果疫情导致工地停工,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但如果以疫情影响资金运转等非客观原因,一般不予支持。
窗户被遮挡
2019年,袁丽在中海丽春湖墅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1平米的商品房,合同金额近450万元。
通常而言,选购房子时,位于一二楼的房子可能存在被树木遮挡、影响采光的情况。但袁丽没想到的是,留意了树木遮挡情况,却被单元门入户门头挡了个结实。
“预收的时候,我第一次进到屋里才发现,入户门头女儿墙严重遮挡客厅窗户近一米的高度,购房时销售人员从未提醒过,且在购买时承诺二楼没有任何瑕疵。”袁丽表示,购房时开发商沙盘也显示入户大门高度未过二楼窗户下沿。更令其生气的是,后来开发商改过沙盘,估计卖得差不多了,把新的沙盘改成显示有遮挡。
“开发商一直称自己符合规划,所以应该是在销售沙盘之前,规划设计图已经定了,开发商是故意用错的沙盘销售,来误导消费者的。”袁丽表示,自己就像交了400多万送上门被算计,想想都不舒服,而且遮挡也会带来脏乱差、卫生死角、阴暗潮湿、滋生细菌等问题。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也有一位方姓的业主留言称,该房屋二层的北向房间窗户高度为1.4米,但被遮挡的高度就大约有1.2米,严重影响采光通风视线,目前问题依然没解决!“家人因为这个房屋缺陷的问题,导致重度抑郁症,有轻生的倾向,本人无奈在此求助,恳求相关部门介入予以帮助解决房屋窗户被遮挡问题!”该业主无奈求助。
单元门入户门头对2楼的业主来说是遮挡,但开发商并不这么认为。一审时,中海宏业称,客厅与单元门头之间是阳台,而非客厅。开发商方面认为,室内客厅的人要去看户外的风景及小区的景色,必须要到阳台上观看风景。“即便存在单元门头,也不影响人站在阳台上的观看视线及采光,通过实地勘验,即便业主取消阳台,我们也不认为影响采光和视线。”
对于沙盘显示和销售人员未对此予以显示和告知,开发商方面表示,沙盘、样板、楼书及销售人员的介绍等不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也不构成要约,预售合同才有效。而在双方预售合同中,该户型图中有显示南边入户部分的单元门头,袁丽交付的房屋与该户型图一致,并没有更改任何合同约定及规划设计。
昌平区人民法院也认定,销售现场放置的沙盘仅为示意项目内楼栋的分布使用,限于比例尺寸的制约,沙盘可能未全部覆盖本项目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沙盘所示的楼栋位置关系、外立面等可能与规划设计存在差异,沙盘所示的单户外窗、阳台、露台、设施设备等可能与实际规划存在差异。
对此,袁丽表示,明明有那么直观的沙盘和销售承诺,业主没法从合同这句提醒来判断是有遮挡,而且合同没有标注遮挡,和具体高度,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的上述说法,她不认可。
尤其是看到其他遇到类似问题的业主赢得了官司。同样在北京,瀛海府小区售楼处公示的不利因素一览表、瀛海府的宣传图册等在售房时并未提示房屋厨房窗户有遮挡的情况,而实际收房发现厨房窗户被近距离严重遮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遮挡瑕疵不应存在于常理意义上的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房屋,厨房窗户被遮挡对业主吕永会的实际使用产生影响,亦使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贬损,海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受影响的面积大小及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海盈公司赔偿业主吕永会3万元。
袁丽介绍,此前业主和开发商也进行了多次协商,中海宏业曾答应给两年物业费,车位,五年物业费等不同的阶段和解建议,都没有达成协定。最开始被遮挡的业主要求去除遮挡,中海方面也给了改造方案,但是说需要业主大部分同意才给改,“因为挡着二楼的是单元门头,从外观看,入户大门很漂亮,其他不受影响的邻居,肯定不愿意改。”该方案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无奈,袁丽请求开发商因单元门入户门头对房屋客厅遮挡造成房产贬值损失20万。但中海宏业认为这没有影响,而且如何核定损失是20万元并无依据。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一中有提示:本项目平面间距、视线等方面有如下提示,(1)1-1#-1-3#洋房单元入口及入户大堂位置均为南入口,1-4#-1-10#洋房单元入口及入户大堂位置均为北入口,单元入口位置、立面形式和大堂面积各不相同。(2)本项目住宅设置首层大堂门口等构筑物,在部分楼层间设置装饰线条,可能会与户型图、样板间不符,具体详见合同附图。
北京住建委也曾回应:经查,市民反映问题,我委工作人员曾去现场查看,现场样板间有提示性文字即以实际交付为准,市民所签购房合同附图中对门头有标注。且门头所谓遮挡是在室外,样板间为室内结构及装修示意,不能认定与宣传不符。
据袁丽透露,南入户业主客厅被遮挡的一共12户,被虚假销售的有9户,现在3户诉讼了,其他的都在正常投诉中。
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被驳回
此外,袁丽认为中海宏业的交付条件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请求法院判令中海宏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9万元。
对此,中海宏业方辩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 EMS 方式向袁丽送达了《交付通知书》,因期间业主未在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中海宏业认定,依据该约定,案涉商品房已经于2021年5月1日完成交付。
虽然晚于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中海宏业公司依法、依约均具备充分的免责事由,不构成违约:受天气、大型会议、国庆假期等非疫情因素的影响,交付期限依约应当顺延99天。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项目交付期限应当总计至少顺延130天。
实际上,关于延期交房,业主李庆、由雪莲也因此将中海宏业告上法庭,该业主要求中海宏业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违约赔偿共计6.99万元,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导致逾期交房的违约共计3.26万元,两者共计约10万元。
中海宏业方主张,案涉商品房在通知原告收房时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李庆、由雪莲依法依约均无权拒绝在《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日期接收商品房。李庆、由雪莲在本案中所提出的各项与房屋质量相关的事项,也不属于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问题,亦不属于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功能性质量问题。
所以最终李庆、由雪莲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袁丽此次要求逾期交房的诉求也被驳回,法院认为中海宏业提交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等文件,已经能证明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新冠疫情对中海宏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且中海宏业公司主张的受阻时间在合理范围内。#房地产#
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算命能不能算出数量,就是能不能算出有几百万还是几千万,从理上讲是不能的,比如两个人是五同八字,一个出生在农村,一个出生在高干家庭,他俩 挣钱的数量是不可能相同的,因为起点就不一样,这种情况你再给出个具体数量那能准吗,一般可以通过命主所处的环境结合现实情况给出个大致级数,这种情况是可 能的,昨天一个客人测财运,八字是食伤生偏财,于是我断财运挺好的,今年财运也不错,客人不满意,非得问我个级数,我说财官没有数量,是和个人所处的环境有关,客人还是不满意,我说大致是你所处的环境的中上等接近小富的水平,客人对这样的回答依然不满意,我想说的是算命的不是神仙,我个人水平也有限,如果想要知道具体的级数就不要找我了,我水平有限,另找高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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