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下)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管理学# 管理是让下属明白什么最重要
管理是决策的制定者这样一个说法,真正涵义在于确认管理到底要决策什么?
在很多管理者的认知中,一直认为管理者要分配目标、资源、权力。其“实,这些都是组织决策,不是管理决策。
在现实管理中比较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组织决策代替管理决策。
这实际上也是在现实管理中三个错误的来源:
很多人认为公司没有执行力,是因为下属能力不够;
内部效率不高,是分工、流程等一系列的东西出了问题;
没办法遇到能力强的人,真的是下属的问题吗?
导致这三个误解存在的原因,就是没有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
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是管理决策的核心。
常看到企业的管理者每日忙于决定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下属和每一个岗位应该做什么,从来不做分析与安排。所以,每一个员工都只是凭着自己对于这份工作的理解,对于企业的热情和责任在工作,工作结果就很难符合要求。
一个好的管理者,一定是一个高效的管理者。他让所有人与目标相关,能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当下属做的所有事都是重要而有价值的,效率就会高起来。
管理不能靠经验工作,一定要指令清楚、目标导向和简洁。所以管理定义一定要解决组织决策和管理决策的区分,一定要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来源:网络)
管理是决策的制定者这样一个说法,真正涵义在于确认管理到底要决策什么?
在很多管理者的认知中,一直认为管理者要分配目标、资源、权力。其“实,这些都是组织决策,不是管理决策。
在现实管理中比较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组织决策代替管理决策。
这实际上也是在现实管理中三个错误的来源:
很多人认为公司没有执行力,是因为下属能力不够;
内部效率不高,是分工、流程等一系列的东西出了问题;
没办法遇到能力强的人,真的是下属的问题吗?
导致这三个误解存在的原因,就是没有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
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是管理决策的核心。
常看到企业的管理者每日忙于决定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下属和每一个岗位应该做什么,从来不做分析与安排。所以,每一个员工都只是凭着自己对于这份工作的理解,对于企业的热情和责任在工作,工作结果就很难符合要求。
一个好的管理者,一定是一个高效的管理者。他让所有人与目标相关,能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当下属做的所有事都是重要而有价值的,效率就会高起来。
管理不能靠经验工作,一定要指令清楚、目标导向和简洁。所以管理定义一定要解决组织决策和管理决策的区分,一定要让下属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来源:网络)
【#吴凡接受媒体专访#:面对奥密克戎现阶段坚持“清零”而非“躺平”,有这五点原因】4月9日,上海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院长吴凡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独家专访时强调,无论从病毒本身的特性,还是从人群免疫的背景,抑或从抗疫“武器”的技术储备,现阶段,必须坚持 “动态清零”不动摇。
吴凡谈到,有人认为可以在“清零”和“躺平”之间选择第三条道路,即允许病毒低水平流行,这是行不通的。在实现“动态清零”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因时因势采取防控措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为什么不能“躺平”?吴凡从五个维度分析了现阶段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的决策考量。
第一点,病毒本身的特性。
吴凡说,新冠病毒今后将如何变异是不确定的,但是,病毒会发生变异确定无疑,这是自然规律。既然病毒一定会变异,那么病毒到底会变“好”还是变“坏”?奥密克戎相比于前期的病毒变得传播力更强、毒力更低,但明天病毒一定会变得更“好”一点吗?这并不见得。
从长期来看,病毒朝着毒力更弱的方向变异是很可能的,只是,其中仍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病毒在变异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变得传播力强,致病力也强,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实际上,新冠疫情出现这两年来,已经多次突破以往科学家对病毒的一般认识。比如,病毒迅速变异,发生免疫逃逸,使得现在国内外的疫苗可以防重症,但都无法很有效地防感染。
所以,以病毒变异的科学规律的视角看,现阶段采取动态清零很关键。
第二点,关于人群免疫背景。
吴凡说,奥密克戎变异株出现后,很多声音说它致病力变弱了、重症少了。但不要忘记一点,这些证据都是从国外来的,要注意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人群的免疫背景。
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免疫背景和中国不完全一样。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经过前期多轮传播、自然选择以后,大量人群通过感染获得自然免疫,他们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生命的代价。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也在通过疫苗接种获得免疫。两方面加起来,这些西方国家的免疫人群是相当大的。
在中国,新冠疫情没有大流行过,绝大部分人群是通过疫苗接种获得免疫,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避免像国外因疫情导致的大量死亡。自然免疫加上接种疫苗,中国没有这样的免疫背景。
“而如果不考虑这样的免疫背景,去讨论轻症多了、重症少了,这是不科学的。”吴凡说,“我们有必要更小心一点,不能简单相比。”
她提到,近期香港疫情形势严峻,死亡病例、死亡率令人心忧,如果再说奥密克戎是“大号流感”,显然站不住脚。香港的情势也从侧面提醒内地,面对奥密克戎要更加谨慎小心。
还有一个背景很重要,中国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这些人群感染新冠病毒后情况往往更为复杂,现阶段只有坚定“动态清理”,才能保护好免疫力弱的人群。
第三点,控制“低水平流行”行不通。
吴凡注意到,有一种观点提出能否在“清零”和“躺平”之间有第三条道路,即允许低水平流行,既不挤兑医疗资源,也不把病毒“赶尽杀绝”。吴凡直言,这行不通。
这种想法有两个问题。第一,病毒进来后就清除不了了,长期存在,病毒变异的问题解决不了。“今天你可以对付奥密克戎,明天对付其他变异株还行吗?”第二是技术问题,当疫情快速进展以后,是否有足够的措施能保证不挤兑医疗资源,长期处在可控的水平?
“有人就问过我,我们有没有刹车机制,假如会有一万人感染,让一万人不是出现在一个星期里,而是出现在三四个月里,那就不会挤兑医疗资源了。”吴凡不认为有所谓的“刹车机制”,因为当病毒在人群中蔓延后,随时可能失控。控制“低水平流行”实际上不具有操作性。
还有人说能否在医疗资源好的地方试验“低水平流行”?吴凡认为,试不起。退一万步讲,即使在医疗资源充足的地区试验,做到了低水平流行,还是挡不住外溢的风险。无症状感染者这么多,随时可能外溢到其他地方,医疗条件不够完备的地方又怎么办?所以行不通。
第四点,抗疫“武器”不断丰富,未来值得期待。
吴凡说,两年多来,随着科技发展,对付新冠病毒的新“武器”持续在出现。疫苗出现后,虽然感染的问题仍然存在,但重症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这很重要。现在特效药也在上市,国内的药物研究不断推进,中医药也在不断探索。包括检测方式也在更新,变得更快更可靠。
“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我们会获得更多的抗疫武器和技术,可以控制得更好。”她说。
第五点,因时因势采取最适合当地的防控措施。
吴凡坦言,中国地域广阔,有超大城市、中小城市,也有农村地区,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有必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因势采取防控措施,在疫情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资源,采取最适合各自的防控措施和路径。
绝对不能“躺平”,而是要在实现“动态清零”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用不同的方法,走不同的路径,把握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终实现动态清零的目标。
吴凡谈到,有人认为可以在“清零”和“躺平”之间选择第三条道路,即允许病毒低水平流行,这是行不通的。在实现“动态清零”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因时因势采取防控措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为什么不能“躺平”?吴凡从五个维度分析了现阶段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的决策考量。
第一点,病毒本身的特性。
吴凡说,新冠病毒今后将如何变异是不确定的,但是,病毒会发生变异确定无疑,这是自然规律。既然病毒一定会变异,那么病毒到底会变“好”还是变“坏”?奥密克戎相比于前期的病毒变得传播力更强、毒力更低,但明天病毒一定会变得更“好”一点吗?这并不见得。
从长期来看,病毒朝着毒力更弱的方向变异是很可能的,只是,其中仍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病毒在变异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变得传播力强,致病力也强,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实际上,新冠疫情出现这两年来,已经多次突破以往科学家对病毒的一般认识。比如,病毒迅速变异,发生免疫逃逸,使得现在国内外的疫苗可以防重症,但都无法很有效地防感染。
所以,以病毒变异的科学规律的视角看,现阶段采取动态清零很关键。
第二点,关于人群免疫背景。
吴凡说,奥密克戎变异株出现后,很多声音说它致病力变弱了、重症少了。但不要忘记一点,这些证据都是从国外来的,要注意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人群的免疫背景。
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免疫背景和中国不完全一样。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经过前期多轮传播、自然选择以后,大量人群通过感染获得自然免疫,他们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生命的代价。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也在通过疫苗接种获得免疫。两方面加起来,这些西方国家的免疫人群是相当大的。
在中国,新冠疫情没有大流行过,绝大部分人群是通过疫苗接种获得免疫,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避免像国外因疫情导致的大量死亡。自然免疫加上接种疫苗,中国没有这样的免疫背景。
“而如果不考虑这样的免疫背景,去讨论轻症多了、重症少了,这是不科学的。”吴凡说,“我们有必要更小心一点,不能简单相比。”
她提到,近期香港疫情形势严峻,死亡病例、死亡率令人心忧,如果再说奥密克戎是“大号流感”,显然站不住脚。香港的情势也从侧面提醒内地,面对奥密克戎要更加谨慎小心。
还有一个背景很重要,中国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这些人群感染新冠病毒后情况往往更为复杂,现阶段只有坚定“动态清理”,才能保护好免疫力弱的人群。
第三点,控制“低水平流行”行不通。
吴凡注意到,有一种观点提出能否在“清零”和“躺平”之间有第三条道路,即允许低水平流行,既不挤兑医疗资源,也不把病毒“赶尽杀绝”。吴凡直言,这行不通。
这种想法有两个问题。第一,病毒进来后就清除不了了,长期存在,病毒变异的问题解决不了。“今天你可以对付奥密克戎,明天对付其他变异株还行吗?”第二是技术问题,当疫情快速进展以后,是否有足够的措施能保证不挤兑医疗资源,长期处在可控的水平?
“有人就问过我,我们有没有刹车机制,假如会有一万人感染,让一万人不是出现在一个星期里,而是出现在三四个月里,那就不会挤兑医疗资源了。”吴凡不认为有所谓的“刹车机制”,因为当病毒在人群中蔓延后,随时可能失控。控制“低水平流行”实际上不具有操作性。
还有人说能否在医疗资源好的地方试验“低水平流行”?吴凡认为,试不起。退一万步讲,即使在医疗资源充足的地区试验,做到了低水平流行,还是挡不住外溢的风险。无症状感染者这么多,随时可能外溢到其他地方,医疗条件不够完备的地方又怎么办?所以行不通。
第四点,抗疫“武器”不断丰富,未来值得期待。
吴凡说,两年多来,随着科技发展,对付新冠病毒的新“武器”持续在出现。疫苗出现后,虽然感染的问题仍然存在,但重症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这很重要。现在特效药也在上市,国内的药物研究不断推进,中医药也在不断探索。包括检测方式也在更新,变得更快更可靠。
“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我们会获得更多的抗疫武器和技术,可以控制得更好。”她说。
第五点,因时因势采取最适合当地的防控措施。
吴凡坦言,中国地域广阔,有超大城市、中小城市,也有农村地区,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有必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因势采取防控措施,在疫情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资源,采取最适合各自的防控措施和路径。
绝对不能“躺平”,而是要在实现“动态清零”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用不同的方法,走不同的路径,把握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终实现动态清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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