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一人被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原乌海市海南公路段段长程宝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乌海市监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海南区监委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程宝升,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0年10月参加工作。
历任乌海市碱柜公路段工作人员、乌海市海勃湾公路段工作人员、乌海市公路养护工程处副处长、乌海市海南公路段段长、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海南分中心工作人员。#法治内蒙古##清风内蒙古#(乌海广播电视台)
个人简历:
程宝升,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0年10月参加工作。
历任乌海市碱柜公路段工作人员、乌海市海勃湾公路段工作人员、乌海市公路养护工程处副处长、乌海市海南公路段段长、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海南分中心工作人员。#法治内蒙古##清风内蒙古#(乌海广播电视台)
#仁寿身边事儿# 【有奖举报!发现“三非”外国人,速向仁寿公安举报】为有效防范和惩治外国人“三非”活动,眉山市公安局发布了《“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三非”情形,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群众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函、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问
什么是“三非”外国人?
答
“三非”外国人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行为界定的法律责任
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是指持用伪造变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入境的;逃避入境出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非法居留
非法居留是指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非法居留外国人及相关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居留。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2、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就业
非法就业是指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非法就业外国人及相关单位(个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非法就业外国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2、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罚款,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三)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
028-36207038;
(二)信函举报邮寄地址: 仁寿县仁寿大道2段5号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出入境管理大队刘警官(收)电话:028-36207038;
(三)直接到就近派出所举报。
奖励标准
(一)每举报1条“三非”外国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提供相关线索一次性查获5人以上“三非”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举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500元。
(四)举报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在被举报人违法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员进行举报的;
(三)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来源 :眉山公安、仁寿公安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问
什么是“三非”外国人?
答
“三非”外国人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行为界定的法律责任
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是指持用伪造变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入境的;逃避入境出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非法居留
非法居留是指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非法居留外国人及相关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居留。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2、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就业
非法就业是指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非法就业外国人及相关单位(个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非法就业外国人遣送出境,其本人一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2、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罚款,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三)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
028-36207038;
(二)信函举报邮寄地址: 仁寿县仁寿大道2段5号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出入境管理大队刘警官(收)电话:028-36207038;
(三)直接到就近派出所举报。
奖励标准
(一)每举报1条“三非”外国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提供相关线索一次性查获5人以上“三非”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举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500元。
(四)举报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查证1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在被举报人违法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员进行举报的;
(三)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来源 :眉山公安、仁寿公安
#西藏林芝原市委副书记旺堆被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旺堆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旺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旺堆简历
旺堆,男,藏族,1963年1月出生,西藏白朗人,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4年7月至1990年9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学教师;
1990年9月至1993年11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工作;
1993年11月至1994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10月至1996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7年6月至2000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副秘书长;
2000年10月至2002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挂职任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司副司长);
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5年6月至2021年9月,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正厅级);
2021年12月至今,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旺堆简历
旺堆,男,藏族,1963年1月出生,西藏白朗人,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4年7月至1990年9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学教师;
1990年9月至1993年11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工作;
1993年11月至1994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10月至1996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7年6月至2000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副秘书长;
2000年10月至2002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挂职任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司副司长);
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5年6月至2021年9月,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正厅级);
2021年12月至今,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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