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辩,是一种格局
网上看过一个提问:“跟人争辩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评论区有个答案,说出了大部分人的真实想法:
当时争得面红耳赤语无伦次,只想压倒对方,回头复盘的时候才想到精妙的反驳,然后越想越生气。
你也有过类似的体验吧:
和别人争论之后,事后觉得自己没发挥好,更是懊悔不已。
一次争吵,两次伤害,徒做一些无谓的消耗。
企业家马斯克曾说:
“我现在不和人争吵了,因为每个人只能在他的认知水准上去思考。
以后有人说二加二等于十,我会说你真厉害,你完全正确!”
宁和明白人打一架,不和糊涂人说句话。
不轻易争辩,是处事的智慧,更是做人的格局。
北宋名相富弼,长于辩论。
有一次,一个穷秀才当街拦住他,说:“听闻你能言善辩,我来问你一个问题。”
富弼温声答道:“可以,您请说。”
“若有人公然辱骂你,你该如何应对?”
“我会装作没有听见。”
那人嘲笑富弼是个缩头乌龟,浪得虚名,转身离去了。
一旁的仆人急了。
富弼说:“此人带着怒气而来。我若与他争论,必定吵得面红耳赤。即便吵赢了他,也是口服心不服,徒劳无益。”
庄子曰:大辩不辩。
如果你错了,多说无益;如果你没错,事实自然水落石出。
瓷器永远不要去和砖头对抗,认知低的人不必试图纠正。
这样,大家互不干扰,在各自的世界里相安甚好。
静水流深,智者寡言。
学会沉默和隐忍,明事理多思考,潜心修炼自己,这才是做人的大格局。
网上看过一个提问:“跟人争辩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评论区有个答案,说出了大部分人的真实想法:
当时争得面红耳赤语无伦次,只想压倒对方,回头复盘的时候才想到精妙的反驳,然后越想越生气。
你也有过类似的体验吧:
和别人争论之后,事后觉得自己没发挥好,更是懊悔不已。
一次争吵,两次伤害,徒做一些无谓的消耗。
企业家马斯克曾说:
“我现在不和人争吵了,因为每个人只能在他的认知水准上去思考。
以后有人说二加二等于十,我会说你真厉害,你完全正确!”
宁和明白人打一架,不和糊涂人说句话。
不轻易争辩,是处事的智慧,更是做人的格局。
北宋名相富弼,长于辩论。
有一次,一个穷秀才当街拦住他,说:“听闻你能言善辩,我来问你一个问题。”
富弼温声答道:“可以,您请说。”
“若有人公然辱骂你,你该如何应对?”
“我会装作没有听见。”
那人嘲笑富弼是个缩头乌龟,浪得虚名,转身离去了。
一旁的仆人急了。
富弼说:“此人带着怒气而来。我若与他争论,必定吵得面红耳赤。即便吵赢了他,也是口服心不服,徒劳无益。”
庄子曰:大辩不辩。
如果你错了,多说无益;如果你没错,事实自然水落石出。
瓷器永远不要去和砖头对抗,认知低的人不必试图纠正。
这样,大家互不干扰,在各自的世界里相安甚好。
静水流深,智者寡言。
学会沉默和隐忍,明事理多思考,潜心修炼自己,这才是做人的大格局。
北京,王先生花2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事后发现曾经出现过重大事故并存在切割维修。洪先生愤怒地告到法院,要求退赔车款28万元,三倍赔偿84万元。结果,不但赔偿没拿到,又赔进去半辆宝马!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先生想买一辆好点的车开,但手头资金又有限,就想着买辆二手的先用一用,等以后再换新车。
他看到某车行对外宣传和品质承诺中保证销售车辆没有事故、公里数真实。于是,就到车行去了解,看了一圈下来,看中了一辆二手宝马。
之后,王先生就和该车行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以28万元的价格买下那辆二手宝马。
可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在用车过程中,他发现这辆二手宝马,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存在切割维修。
王先生有点生气,就和车行交涉,要求给自己个说法,但车行却认为售车时已经告知了王先生,对其要求不予理睬。
这让王先生更加生气,一怒之下,便把车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28万元,三倍赔偿84万元。
王先生要求三倍赔偿,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是否能获得赔偿,关键在于商家有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车行有没有把“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存在切割的维修”,这一情况明确告知王先生。
如果车行明知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而没有告知,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消费者,应承担三倍赔偿,反之,则不需要赔偿。
本案诉讼中,车行为证明没有欺诈,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二手车销售合同》,合同有王先生亲自书写的:“客户已了解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认可(王先生签名)和客户已认可车辆现状,并认可车况(王先生签名)。”
2.宝马售后维修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截屏、维修记录、品质保证书等,以此证明王先生查询了相关记录,并在涉案合同上签字认可。
车行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已经把车辆的维修历史情况告知了王先生,因此不存在欺诈。
王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车辆存在的重大事故,在销售合同末尾补充条款中,也只是出示了汽车保养记录,并未出示车辆的其它事故维护记录。
对车行提出的出示了全部维修保养记录,并经过自己签字确认的说法,完全是其对自身存在销售欺诈行为的一种掩饰和恶意抗辩。
每一位购车人的心理有一个很朴素的想法,就是要在有品质保证的销售店买一个有品质的商品,车行对外宣传和品质承诺中也保证没有事故、公里数真实。
但是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车行确实为了打着宝马品质保证的旗号,而在向不特定多人销售事故车,也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及专业地位钻法律的空子,蒙骗消费者,具体手段是拿保养记录蒙骗消费者看到全部的维修保养记录,来掩盖自己并未告知消费者事故维修记录。
诉讼发展到这里,双方的争议已经很明晰,无非就是车行有没有把“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切割维修”这一事实,售车时有没有明确告知?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车行提供了维修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截屏、维修记录,而王先生又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已了解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签字确认。
这个时候,车行的证据就达到了优势证据的标准,可以证明已经把车辆发生事故并维修的事实告知了王先生。
即使在销售时,可能真的没有在口头上和合同中明确告知过王先生,而由于王先生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查看维修系统中的维修记录,就草率地在合同上签字,但这也是王先生自己的责任,很难认定车行存在欺诈。
所以,在车行提供的证据否定了王先生的主张时,证明责任就转嫁给了王先生,王先生要想胜诉,就必须提出证据推翻车行的证据,本案中,王先生只进行了逻辑推理,但是没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购买车辆时,对“已了解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认可”“客户已认可车辆现状,并认可车况”进行签字确认,车行亦向法院提交了向王先生展示的维修保养记录,该记录中包含车辆存在左后包围切割的情况。
王先生虽不认可车行向其展示了前述记录,主张车行告知其车辆不存在维修记录,但并未就其该项主张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亦败诉。
王先生和车行打了两场官司,不但什么都没得到,最后还搭进去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光诉讼费用就花了近三万,还有律师费,估计也少不了,差不多又赔进去了半辆二手宝马,真实让人唏嘘!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先生想买一辆好点的车开,但手头资金又有限,就想着买辆二手的先用一用,等以后再换新车。
他看到某车行对外宣传和品质承诺中保证销售车辆没有事故、公里数真实。于是,就到车行去了解,看了一圈下来,看中了一辆二手宝马。
之后,王先生就和该车行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以28万元的价格买下那辆二手宝马。
可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在用车过程中,他发现这辆二手宝马,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存在切割维修。
王先生有点生气,就和车行交涉,要求给自己个说法,但车行却认为售车时已经告知了王先生,对其要求不予理睬。
这让王先生更加生气,一怒之下,便把车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28万元,三倍赔偿84万元。
王先生要求三倍赔偿,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是否能获得赔偿,关键在于商家有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车行有没有把“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存在切割的维修”,这一情况明确告知王先生。
如果车行明知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而没有告知,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消费者,应承担三倍赔偿,反之,则不需要赔偿。
本案诉讼中,车行为证明没有欺诈,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二手车销售合同》,合同有王先生亲自书写的:“客户已了解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认可(王先生签名)和客户已认可车辆现状,并认可车况(王先生签名)。”
2.宝马售后维修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截屏、维修记录、品质保证书等,以此证明王先生查询了相关记录,并在涉案合同上签字认可。
车行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已经把车辆的维修历史情况告知了王先生,因此不存在欺诈。
王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车辆存在的重大事故,在销售合同末尾补充条款中,也只是出示了汽车保养记录,并未出示车辆的其它事故维护记录。
对车行提出的出示了全部维修保养记录,并经过自己签字确认的说法,完全是其对自身存在销售欺诈行为的一种掩饰和恶意抗辩。
每一位购车人的心理有一个很朴素的想法,就是要在有品质保证的销售店买一个有品质的商品,车行对外宣传和品质承诺中也保证没有事故、公里数真实。
但是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车行确实为了打着宝马品质保证的旗号,而在向不特定多人销售事故车,也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及专业地位钻法律的空子,蒙骗消费者,具体手段是拿保养记录蒙骗消费者看到全部的维修保养记录,来掩盖自己并未告知消费者事故维修记录。
诉讼发展到这里,双方的争议已经很明晰,无非就是车行有没有把“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切割维修”这一事实,售车时有没有明确告知?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车行提供了维修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截屏、维修记录,而王先生又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已了解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签字确认。
这个时候,车行的证据就达到了优势证据的标准,可以证明已经把车辆发生事故并维修的事实告知了王先生。
即使在销售时,可能真的没有在口头上和合同中明确告知过王先生,而由于王先生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查看维修系统中的维修记录,就草率地在合同上签字,但这也是王先生自己的责任,很难认定车行存在欺诈。
所以,在车行提供的证据否定了王先生的主张时,证明责任就转嫁给了王先生,王先生要想胜诉,就必须提出证据推翻车行的证据,本案中,王先生只进行了逻辑推理,但是没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购买车辆时,对“已了解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认可”“客户已认可车辆现状,并认可车况”进行签字确认,车行亦向法院提交了向王先生展示的维修保养记录,该记录中包含车辆存在左后包围切割的情况。
王先生虽不认可车行向其展示了前述记录,主张车行告知其车辆不存在维修记录,但并未就其该项主张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亦败诉。
王先生和车行打了两场官司,不但什么都没得到,最后还搭进去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光诉讼费用就花了近三万,还有律师费,估计也少不了,差不多又赔进去了半辆二手宝马,真实让人唏嘘!
@华策影视某家男星粉真是让人无语,这么糊的数据还在那鬼辩,63.9万讨论才1.9亿阅读量,再一看参与话题id数才3900多,这表示什么,男星粉圈和水军用力刷,都没引来大众路人看一眼,本质就是糊,二线糊咖的数据,自娱自乐的典范,去看看亦菲的阅读量,讨论数7万,参与人数2.2万,阅读量近6亿,这才是正常一线当红明星的数据,与水军糊咖有本质区别[拜拜][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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