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套路贷”:借出5万,强索硬要20余万】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田第潘)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荣某、王某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开庭审理。这个“套路贷”涉恶团伙主犯及其中12名成员当庭认罪认罚。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肖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武昌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以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和暴力、威胁以及软暴力逼债为主要手段的“套路贷”非法放贷业务。其间,肖某与张某先后纠集荣某、王某等10余人,以商务咨询公司为依托,逐步成立了以两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12月,急需用钱的朱先生在肖某公司签订了6.6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肖某等人巧立名目,通过“扣除保证金”“GPS安装费”“下户费”等费用,使朱先生实际到手金额才53400元。在签订合同时,肖某等人还要求朱先生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虚假借条并要求朱先生如若违约便将其房产出租。朱先生在向肖某偿还10560元后,因无力还款而逾期。2018年3月,肖某指使他人将朱先生的奥迪车拖走,以此为要挟向其催收款项,并要求缴纳3万元拖车费。因朱先生没钱还款,又强迫朱先生向陈某借款3万元,要求在一个月后还款4万元。此后,王某、陈某不断对朱先生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逼。2018年3月9日,朱先生的妻子为其偿还了13万元。2018年7月,王某拿着10万元的虚假借条再次找到朱先生,向他及其家人索要10万元。在多次骚扰下,经协商,朱先生和妻子又向王某支付了8万元。
2017年11月到2018年3月,在肖某、张某领导下,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10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诈骗犯罪32起,非法营收超千万元,非法获利280余万元。
2018年3月以来,肖某等15人陆续被抓获归案。案件侦查阶段,武昌区检察院及时抽调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多次就案件定性、取证方向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紧扣“套路贷”常见手段,一一厘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
日前,武昌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肖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部分被告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之中。(检察日报)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肖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武昌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以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和暴力、威胁以及软暴力逼债为主要手段的“套路贷”非法放贷业务。其间,肖某与张某先后纠集荣某、王某等10余人,以商务咨询公司为依托,逐步成立了以两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12月,急需用钱的朱先生在肖某公司签订了6.6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肖某等人巧立名目,通过“扣除保证金”“GPS安装费”“下户费”等费用,使朱先生实际到手金额才53400元。在签订合同时,肖某等人还要求朱先生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虚假借条并要求朱先生如若违约便将其房产出租。朱先生在向肖某偿还10560元后,因无力还款而逾期。2018年3月,肖某指使他人将朱先生的奥迪车拖走,以此为要挟向其催收款项,并要求缴纳3万元拖车费。因朱先生没钱还款,又强迫朱先生向陈某借款3万元,要求在一个月后还款4万元。此后,王某、陈某不断对朱先生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逼。2018年3月9日,朱先生的妻子为其偿还了13万元。2018年7月,王某拿着10万元的虚假借条再次找到朱先生,向他及其家人索要10万元。在多次骚扰下,经协商,朱先生和妻子又向王某支付了8万元。
2017年11月到2018年3月,在肖某、张某领导下,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10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诈骗犯罪32起,非法营收超千万元,非法获利280余万元。
2018年3月以来,肖某等15人陆续被抓获归案。案件侦查阶段,武昌区检察院及时抽调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多次就案件定性、取证方向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紧扣“套路贷”常见手段,一一厘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
日前,武昌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肖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部分被告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之中。(检察日报)
众和律政【免费法律咨询】-——19950378523 #众和律政普法频道#家暴没有外伤怎么取证?
通常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类证据:
(1)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则反映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作为家庭暴力直接证据使用。
(2)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必要时,受害人还可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调查取证。
(3)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5)书面证据。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心理咨询或者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则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通常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类证据:
(1)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则反映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作为家庭暴力直接证据使用。
(2)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必要时,受害人还可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调查取证。
(3)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5)书面证据。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心理咨询或者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则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直播平台带货调查:宣传用极限词语 部分主播涉违法】百货公司上千名导购员变身“云柜姐”直播带货;品牌汽车厂商将几个部门的负责人组织起来,推出“高管直播天团”,向观众介绍产品亮点、销售政策及产品如何维修、保养等;市长、县长亲自出马,在互联网平台担任出镜“主播”,亲自“带货”……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催生了直播经济的空前繁荣。但是,在直播带货异常火爆,为企业复产复工、促进产品销售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部分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全以及售后没有保证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陆续被曝光。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开展的直播带货消费调查,就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三成直播带货商家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评价机制;直播行业以及直播平台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和自律行动;对于随意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应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主播,除了进行经济处罚,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频次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实行直播市场禁入,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直播带货火爆来袭
深度融合营销创新
直播带货不是今年才出现的新事物,却在今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程度。
早在2016年3月,蘑菇街启动直播功能。不久后,淘宝、苏宁和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也相继推出直播功能,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随即上线直播带货功能,直播带货日益盛行。
根据调研公司艾媒咨询统计数据,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预计今年规模还将翻一番。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也肯定了直播带货成为“网络消费增长新亮点”,电商与直播、短视频开展深度融合属于行业营销创新。
“如果理解直播带货的实质,就不会轻率地判断这又是一个互联网新物种的昙花一现。”腾讯研究院专家周政华告诉记者,直播电商的本质是依托平台社交属性积累的流量和社交关系的价值挖掘,借助网络红人号召力和影响力,将在社交平台积累的粉丝转化为产品消费者,将其对自身的信任转化为消费力。直播带货对提升包括电商、短视频平台乃至许多品牌方及消费者等在内的各方效率,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今年的疫情更是给了直播带货一个新的发展契机。“虽然疫情重创了实体经济,但也放大了‘宅经济’效应,电商直播成为联结‘暂停营业’的商家与‘足不出户’消费者的桥梁,同时也加速了‘文案种草、短视频传播到直播带货’消费流程的一气呵成。”周政华说。
直播带货的火爆成为某种必然,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丰富消费体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新的问题。比如,有的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有的直播带货商品没有质量保证,有的直播带货商家售后服务不健全。
宣传使用极限词语
带货主播涉嫌违法
据介绍,本次直播带货消费调查主要包括问卷调查、体验调查和专家研讨三部分。其中,问卷调查自2020年5月26日启动,截至2020年6月2日结束,通过“北京消协”微信公众号、消费者网等渠道,共计收回有效问卷样本5415份。
体验调查选取了10个直播平台作为体验调查对象。体验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在每个直播平台各进行3次模拟购物体验,共完成30个直播带货体验调查样本。
体验调查发现,在30个直播带货体验样本中,有9个样本涉嫌存在证照信息公示问题,占比30%;有3个样本涉嫌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占比10%;有1个样本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不到位,占比3.33%。
体验调查还发现,部分直播带货商家虽然标注“退货包运费”,但退货时实际支付12元运费,商家只补贴10元运费;部分微博直播带货过程中,除了主播语音介绍,平台和商家页面没有任何商品的文字或图片信息;个别直播带货商家要求先交定金,并提示“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否则无法提交订单。
调查发现,近九成受访者有直播购物经历,购买商品以服饰、化妆品和食品居多。受访者直播带货时最关心商品质量和商品价格,占比分别为63.86%和63.51%;其次是商品品牌、商品销量和主播人气,占比分别为41.75%、32.63%和23.16%。
调查数据显示,有64.91%的受访者表示担心商品质量问题,55.44%的受访者担心售后没有保证,50.18%的受访者担心虚假宣传,49.82%的受访者担心人气数据造假。
近半受访者认为平台、主播和商家应共同担责,超六成受访者遇到问题找平台维权。“这说明消费者对平台仍然抱有较高期待,平台在直播带货交易过程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份直播带货调查报告说。
值得注意的是,三成直播带货商家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本次体验调查的3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9个样本涉嫌存在信息公示不到位问题,占比30%。
而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问题。本次体验调查的3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3个样本涉嫌通过宣传产品功效或极限用词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例如,体验人员在某直播平台购买一款鱼油软胶囊时,主播宣称“我们家的产品质量这一块绝对是NO.1”“销量在行业排在全中国第二名”。
“说到底,直播带货就是互联网下新形式的广告宣传销售,只要是广告宣传,就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明确主体责任划分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结合本次直播带货消费调查结果,建议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通过立法或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相关平台、商家与主播之间的责任划分,加大对平台、商家和主播等各方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在强化平台责任的基础上,对主播加强教育和管理,通过系统性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加强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等手段,做好对主播行为的管理和约束,提高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
在陈音江看来,主播实际上就是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如果主播自己就是网店的店主,通过直播推荐自己网店的商品,此时的主播不仅是广告主,而且是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销售者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而且要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负责。
直播平台虽然不是交易的直接相对方,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名称、地址等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要明确平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内部监管措施和自治规则,从加强入驻审核、商品抽检、营销推广、商品评价、违规管理、售后保障、纠纷解决等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审核把关和生态治理,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音江说,直播带货中的商家,一般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也是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陈音江认为,直播带货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其实,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都涉及直播带货,只要真正用好这些法律和相关规定,就可以推动直播带货良性发展”。
陈音江建议,要压实大型平台的责任,及时查处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一些虚假宣传的网红主播,完全可以按照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进行处罚,这样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此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购物时,首先,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营业执照,就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其次,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第三,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链接: https://t.cn/A6L1iN78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催生了直播经济的空前繁荣。但是,在直播带货异常火爆,为企业复产复工、促进产品销售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部分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全以及售后没有保证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陆续被曝光。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开展的直播带货消费调查,就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三成直播带货商家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评价机制;直播行业以及直播平台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和自律行动;对于随意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应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主播,除了进行经济处罚,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频次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实行直播市场禁入,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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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理解直播带货的实质,就不会轻率地判断这又是一个互联网新物种的昙花一现。”腾讯研究院专家周政华告诉记者,直播电商的本质是依托平台社交属性积累的流量和社交关系的价值挖掘,借助网络红人号召力和影响力,将在社交平台积累的粉丝转化为产品消费者,将其对自身的信任转化为消费力。直播带货对提升包括电商、短视频平台乃至许多品牌方及消费者等在内的各方效率,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今年的疫情更是给了直播带货一个新的发展契机。“虽然疫情重创了实体经济,但也放大了‘宅经济’效应,电商直播成为联结‘暂停营业’的商家与‘足不出户’消费者的桥梁,同时也加速了‘文案种草、短视频传播到直播带货’消费流程的一气呵成。”周政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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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涉嫌违法
据介绍,本次直播带货消费调查主要包括问卷调查、体验调查和专家研讨三部分。其中,问卷调查自2020年5月26日启动,截至2020年6月2日结束,通过“北京消协”微信公众号、消费者网等渠道,共计收回有效问卷样本5415份。
体验调查选取了10个直播平台作为体验调查对象。体验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在每个直播平台各进行3次模拟购物体验,共完成30个直播带货体验调查样本。
体验调查发现,在30个直播带货体验样本中,有9个样本涉嫌存在证照信息公示问题,占比30%;有3个样本涉嫌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占比10%;有1个样本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不到位,占比3.33%。
体验调查还发现,部分直播带货商家虽然标注“退货包运费”,但退货时实际支付12元运费,商家只补贴10元运费;部分微博直播带货过程中,除了主播语音介绍,平台和商家页面没有任何商品的文字或图片信息;个别直播带货商家要求先交定金,并提示“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否则无法提交订单。
调查发现,近九成受访者有直播购物经历,购买商品以服饰、化妆品和食品居多。受访者直播带货时最关心商品质量和商品价格,占比分别为63.86%和63.51%;其次是商品品牌、商品销量和主播人气,占比分别为41.75%、32.63%和23.16%。
调查数据显示,有64.91%的受访者表示担心商品质量问题,55.44%的受访者担心售后没有保证,50.18%的受访者担心虚假宣传,49.82%的受访者担心人气数据造假。
近半受访者认为平台、主播和商家应共同担责,超六成受访者遇到问题找平台维权。“这说明消费者对平台仍然抱有较高期待,平台在直播带货交易过程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份直播带货调查报告说。
值得注意的是,三成直播带货商家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本次体验调查的3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9个样本涉嫌存在信息公示不到位问题,占比30%。
而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问题。本次体验调查的3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3个样本涉嫌通过宣传产品功效或极限用词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例如,体验人员在某直播平台购买一款鱼油软胶囊时,主播宣称“我们家的产品质量这一块绝对是NO.1”“销量在行业排在全中国第二名”。
“说到底,直播带货就是互联网下新形式的广告宣传销售,只要是广告宣传,就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明确主体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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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音江看来,主播实际上就是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如果主播自己就是网店的店主,通过直播推荐自己网店的商品,此时的主播不仅是广告主,而且是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销售者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而且要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负责。
直播平台虽然不是交易的直接相对方,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名称、地址等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要明确平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内部监管措施和自治规则,从加强入驻审核、商品抽检、营销推广、商品评价、违规管理、售后保障、纠纷解决等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审核把关和生态治理,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音江说,直播带货中的商家,一般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也是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陈音江认为,直播带货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其实,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都涉及直播带货,只要真正用好这些法律和相关规定,就可以推动直播带货良性发展”。
陈音江建议,要压实大型平台的责任,及时查处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一些虚假宣传的网红主播,完全可以按照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进行处罚,这样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此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购物时,首先,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营业执照,就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其次,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第三,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链接: https://t.cn/A6L1iN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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