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虽然随笔一写,但我可没随便一看!”家住北京的刘老一生未婚,也无子女,保姆张某照顾了她很长时间。在刘老去世后不久,因为她生前的一份日记,张某将她的12位亲属告上了法庭。
该日记中记载:现在我无遗嘱,故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子女,其他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
而刘老说到的遗产,经鉴定评估,其总价值已达人民币180余万元。为此,张某认为刘老的日记就是铁证如山的遗嘱,遂要求法院判定自己可以“继承”这笔遗产。
毕竟刘老无儿无女,该日记中所载,没准还真是她的真实意愿。那么,张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篇记载着刘老处理身外之物的日记,是否构成《民法典》中的有效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个人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它是要式法律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说,刘老的这篇日记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遗嘱的效力。
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要求它必须由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签名,并自行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通过打字、打印的方式完成。
但是据法院查明,刘老的这篇日记虽然记载着她想把部分财产分给张某,但凑巧的是,该篇日记没有刘老的亲笔签名和写此篇时的年月日。
由于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求特别严格,所以这篇日记就由于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不能视为刘老的遗嘱。她的遗产在继承顺序上,将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程序上,刘老的丈夫、父母和儿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由于三者都不具备,那么其兄弟姐妹就会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者参与继承。
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写,死后生效的文书,承载着死者的最后一丝自由意志。正因如此,法院才严格限制它的生效条件,让它能够准确且合法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该日记中记载:现在我无遗嘱,故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子女,其他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
而刘老说到的遗产,经鉴定评估,其总价值已达人民币180余万元。为此,张某认为刘老的日记就是铁证如山的遗嘱,遂要求法院判定自己可以“继承”这笔遗产。
毕竟刘老无儿无女,该日记中所载,没准还真是她的真实意愿。那么,张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篇记载着刘老处理身外之物的日记,是否构成《民法典》中的有效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个人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它是要式法律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说,刘老的这篇日记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遗嘱的效力。
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要求它必须由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签名,并自行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通过打字、打印的方式完成。
但是据法院查明,刘老的这篇日记虽然记载着她想把部分财产分给张某,但凑巧的是,该篇日记没有刘老的亲笔签名和写此篇时的年月日。
由于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求特别严格,所以这篇日记就由于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不能视为刘老的遗嘱。她的遗产在继承顺序上,将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程序上,刘老的丈夫、父母和儿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由于三者都不具备,那么其兄弟姐妹就会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者参与继承。
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写,死后生效的文书,承载着死者的最后一丝自由意志。正因如此,法院才严格限制它的生效条件,让它能够准确且合法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五行忌金的人最好不要从事金属性的工作,金融、五金、钢铁、经营器材,粗铁材或金属工具材料等方面事业,坚硬事业、决断事业、主动别人性质的事业,一切武术家、鉴定师(评估师)、拍卖人员、法官、执法人员等,这些都是五行忌金的人不宜去从事的行业。
忌金的人要远离金,不管是佩戴的首饰或者是家里的摆放物品,都要避开金这种东西,家里的色彩也尽量用冷色调的就好
#看婚姻##算婚姻##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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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专挑老年人“下套”,两名主犯因诈骗罪被判了!
两名“90后”男子以帮助拍卖藏品为由,骗取29名老年人47万余元。近日,德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一审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博伙同郑某晖等人成立德州某拍卖有限公司,以帮助拍卖藏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没有拍卖资质的情况下,与张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等29名老年被害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或《线上委托拍卖合同》,并收取500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费用。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没有组织拍卖,也没有对被害人的藏品进行委托拍卖,共收取拍卖费用420,050元。后王某博、郑某晖将崔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放置在德州某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的藏品低价出售。经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委托拍卖的藏品价值共计53,65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诈骗数额共计473,700元。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将所收取的拍卖费用及处置藏品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博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某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案件,公诉机关开始指控数额超过50万元,但承办法官杨阳在阅卷后发现四名被害人被私自处置的藏品价格并未进行鉴定。在经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后,公诉机关将指控数额变更为47万余元。经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两名被告人主动自愿退赔27万余元,弥补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该案的宣判是德城区法院打击诈骗犯罪及追赃挽损的生动实践。
典型意义:
每一起司法案件的背后都关乎群众的利益。德城区法院一直坚持从每一起案件做起,力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市民如想拍卖收藏品,委托拍卖时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包括公司的工商营业资质和拍卖资质。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过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两名“90后”男子以帮助拍卖藏品为由,骗取29名老年人47万余元。近日,德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一审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博伙同郑某晖等人成立德州某拍卖有限公司,以帮助拍卖藏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没有拍卖资质的情况下,与张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等29名老年被害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或《线上委托拍卖合同》,并收取500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费用。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没有组织拍卖,也没有对被害人的藏品进行委托拍卖,共收取拍卖费用420,050元。后王某博、郑某晖将崔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放置在德州某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的藏品低价出售。经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委托拍卖的藏品价值共计53,65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诈骗数额共计473,700元。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将所收取的拍卖费用及处置藏品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博、郑某晖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博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某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案件,公诉机关开始指控数额超过50万元,但承办法官杨阳在阅卷后发现四名被害人被私自处置的藏品价格并未进行鉴定。在经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后,公诉机关将指控数额变更为47万余元。经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两名被告人主动自愿退赔27万余元,弥补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该案的宣判是德城区法院打击诈骗犯罪及追赃挽损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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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想拍卖收藏品,委托拍卖时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包括公司的工商营业资质和拍卖资质。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过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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