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发布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的通知
沈疫防指办发〔2022〕15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加强封控区管控区
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沈阳发布)https://t.cn/A66oWwgx
关于印发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的通知
沈疫防指办发〔2022〕15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加强封控区管控区
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沈阳发布)https://t.cn/A66oWwgx
【沈阳发布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
管控措施(试行)的通知
沈疫防指办发〔2022〕15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加强封控区管控区
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
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
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
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防控专班)024—23470572
和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2831101
沈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42416
铁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866414
皇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6841355
大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3504651
浑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21207
于洪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320903
沈北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18502499185
苏家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9813520
辽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882460
新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560011
法库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033099
康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342918
关于印发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
管控措施(试行)的通知
沈疫防指办发〔2022〕15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加强封控区管控区
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
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
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
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防控专班)024—23470572
和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2831101
沈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42416
铁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866414
皇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6841355
大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3504651
浑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21207
于洪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320903
沈北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18502499185
苏家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9813520
辽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882460
新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560011
法库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033099
康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342918
【今天3·15,辽宁发布八大典型案例!】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将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021年以来,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商标侵权、消费欺诈、违规收费、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年共查办案件2.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110件,真正做到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铁拳”打击的宣传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8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4.94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果汁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学生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元,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记者 : 赵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铁拳”打击的宣传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8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4.94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果汁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学生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元,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记者 : 赵铭)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