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闯入我家纠缠我女儿的,我是正当防卫!”河北保定,男子与妻子闺蜜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闺蜜因男子做出过份举动,遂提出分手。男子到闺蜜家中与其纠缠时,被闺蜜父亲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是他先闯入我家纠缠我女儿的,我是正当防卫!”河北保定,男子与妻子闺蜜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闺蜜因男子做出过份举动,遂提出分手。男子到闺蜜家中与其纠缠时,被闺蜜父亲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崂山里的春天[微风]
美好的事物,都在细小的热爱里,崂山的春色,不仅有山川河流,还有紧贴大地的紫色地丁,夹缝生长的蕨类,盎然生机的蒲公英花。
喜欢转山,不仅看辽阔的风景,更喜欢观察细微中的美,坚韧,野性,自然,蓬勃。
欢迎来到崂山,看看北方的春天~
#一起拍春天 #一口吃掉春天 #人间四月天来了
#崂山 #崂山蜜杏# https://t.cn/R66p3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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