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 【无奈!十堰八旬老人将5名子女全部告上法庭,原因是...】老人体弱多病,子女又无法时刻照料,老人只好住进了社区养老院。可儿女们又在支付养老费用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应尽的赡养义务无法履行。无奈之下,老人将自己的5个子女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张湾区法院的悉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家人的恩怨纠葛。
据悉,原告杨老太已年逾80岁,因行动不便且身体病痛增多,儿女无法时时照料,于2021年入住某社区养老院。原告杨老太无固定经济收入,仅靠每月400余元的补助金难以负担养老院的居住生活费用,而其子女五人因费用分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相互推诿不支付该费用。经乡、村多次调解无果后,杨老太忍痛将五位子女告上法庭。
开庭当日,李进法官考虑到杨老太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该案系家庭矛盾纠纷,便携同法官助理王泽雯、书记员李华倩前往杨老太入住的养老院,派出2辆警车将杨老太子女接至养老院,采取“圆桌会议”的方式就地开庭调解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各方因心存芥蒂,没聊几句就相互指责。承办法官李进立即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杨老太子女交流谈心,“法律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子欲养而亲不待、做人之本,”结合典型案例,以朴实生动的语言,直击人心的说教使其子女纷纷点头;另一方面跟杨老太推心置腹唠家常,劝其要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作为母亲也应该换位思考,体谅子女的难处。最终在李进法官的开导和温情感化下,妥善化解了杨老太一家的矛盾纠纷。
张湾法院李进法官提醒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据悉,原告杨老太已年逾80岁,因行动不便且身体病痛增多,儿女无法时时照料,于2021年入住某社区养老院。原告杨老太无固定经济收入,仅靠每月400余元的补助金难以负担养老院的居住生活费用,而其子女五人因费用分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相互推诿不支付该费用。经乡、村多次调解无果后,杨老太忍痛将五位子女告上法庭。
开庭当日,李进法官考虑到杨老太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该案系家庭矛盾纠纷,便携同法官助理王泽雯、书记员李华倩前往杨老太入住的养老院,派出2辆警车将杨老太子女接至养老院,采取“圆桌会议”的方式就地开庭调解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各方因心存芥蒂,没聊几句就相互指责。承办法官李进立即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杨老太子女交流谈心,“法律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子欲养而亲不待、做人之本,”结合典型案例,以朴实生动的语言,直击人心的说教使其子女纷纷点头;另一方面跟杨老太推心置腹唠家常,劝其要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作为母亲也应该换位思考,体谅子女的难处。最终在李进法官的开导和温情感化下,妥善化解了杨老太一家的矛盾纠纷。
张湾法院李进法官提醒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微普法#【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中纪委网站发文】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复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平安中国建设# #我为群众办实事# #寿乡政事# 【微信零钱被盗刷 彭山公安迅速破案挽回损失】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支付成为了深受大众喜爱的付款方式,但支付密码过于简单却是高风险行为。近日,彭山区公安分局凤鸣派出所破获一起恶意盗取他人微信零钱案。
12月19日,刘某某到凤鸣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手机微信零钱被人盗刷了。原来,12月18日,刘某某的手机遗失在一工地,寻找未果后到营业厅补办了电话卡,回家用家人手机登录微信时发现微信零钱中的200余元被盗刷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通过查看、研判零钱使用记录,发现刘某某的微信零钱全部在一超市被消费。经过多方走访,民警成功将嫌疑人李某某(女,32岁,彭山区人)、黄某某(男,39岁,彭山区人)抓获。
经查,二人为夫妻关系,12月18日两人在江口街道一工地里拾得该手机,李某某多次尝试获取了开机密码,发现微信上还有余额200余元,便心存侥幸全部消费完毕。
到案后,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李某某夫妻二人十分悔恨,随即写下了悔过书,主动将消费款项退还给了失主刘某某,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虽然李某某夫妻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盗窃,但是二人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积极退赔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李某某夫妻二人不予行政处罚。
彭山公安温馨提示:智能手机APP支付功能虽然便捷,但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设置的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一致,以防密码被盗,金钱被盗。而在手机丢失或具有支付功能的APP账号被盗后,应第一时间将相关账号及银行卡冻结,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眉山政法 @眉山公安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支付成为了深受大众喜爱的付款方式,但支付密码过于简单却是高风险行为。近日,彭山区公安分局凤鸣派出所破获一起恶意盗取他人微信零钱案。
12月19日,刘某某到凤鸣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手机微信零钱被人盗刷了。原来,12月18日,刘某某的手机遗失在一工地,寻找未果后到营业厅补办了电话卡,回家用家人手机登录微信时发现微信零钱中的200余元被盗刷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通过查看、研判零钱使用记录,发现刘某某的微信零钱全部在一超市被消费。经过多方走访,民警成功将嫌疑人李某某(女,32岁,彭山区人)、黄某某(男,39岁,彭山区人)抓获。
经查,二人为夫妻关系,12月18日两人在江口街道一工地里拾得该手机,李某某多次尝试获取了开机密码,发现微信上还有余额200余元,便心存侥幸全部消费完毕。
到案后,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李某某夫妻二人十分悔恨,随即写下了悔过书,主动将消费款项退还给了失主刘某某,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虽然李某某夫妻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盗窃,但是二人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积极退赔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李某某夫妻二人不予行政处罚。
彭山公安温馨提示:智能手机APP支付功能虽然便捷,但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设置的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一致,以防密码被盗,金钱被盗。而在手机丢失或具有支付功能的APP账号被盗后,应第一时间将相关账号及银行卡冻结,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眉山政法 @眉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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