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刘先生去义乌出差,在下榻的酒店中被一女子凌晨敲门,刘先生以为是酒店服务员,没多想就开了门,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刘先生悔不当初。
女子进门后便称是刘先生让其过来的,刘先生向女子解释没有叫过任何人,微信也不是他的,并让女子离开。女子反驳道:“来都来了,不愿意的话就给打车费。”
刘先生认为莫名其妙,明确表示不会给钱。女子没拿到钱不肯离去,刘先生便打电话给酒店前台,女子见刘先生竟然打电话给前台,拔了他的门卡就走。
大吃一惊的刘先生追上女子想要讨回门卡,不料女子在酒店走廊的一处斜坡上摔倒,刘先生也在夺回房卡的过程中被女子抓伤脸部,刘先生遂报警。
(来源:小强热线)
据刘先生表示,随后通过警方得知女子受伤,在医院大吵大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垫付了9000元的住院费。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半夜敲门的女子谢女士现身,声称当时自己是被刘先生推倒而受伤的,还被其踢了两脚,因此谢女士希望刘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表示6万元就够了。
谢女士在视频振振有词,她说:“如果不是刘先生打我的话,那为什么他垫付9000元住院费,难道他是钱多吗?”对此,刘先生极力否认曾出手打人。
事件中经过鉴定,谢女士为锁骨骨折,伤势属于轻伤二级。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有网友认为刘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事件中的刘先生与谢女士素未谋面,且谢女士承认系由于在“附近的人”中认识的网友说错房号,而误敲了刘先生的房门。
可见双方之前并无矛盾纠纷,这从谢女士与“附近网友”的聊天记录,以及刘先生的手机中可以很容易查明。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即便刘先生有推搡谢女士的行为,但仅根据谢女士的一面之词,很难认定刘先生具有伤害谢女士身体的主观故意。
何况在刑法中,过失致人伤害的行为中,只有达到重伤以上的程度,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轻伤一般不属于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故此,如果当时刘先生只想拿回房卡,并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出于过失不慎将谢女士推倒,以致谢女士锁骨骨折的,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有网友提出,即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刘先生确实推倒了谢女士,并造成其锁骨骨折的,那么就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谢女士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说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实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事件有所不同。
即便谢女士因刘先生推倒而受伤,但谢女士先前半夜敲错门,又因为没有要到财物而拔去刘先生的门卡,其行为本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因此,刘先生出门追赶谢女士夺回房卡的行为,本身即具有防卫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谢女士的损害是由其故意而造成的,那么刘先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刘先生表示妻子对此情绪很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清事实,还他清白。您认为刘先生需要为谢女士的伤势承担赔偿责任吗?
女子进门后便称是刘先生让其过来的,刘先生向女子解释没有叫过任何人,微信也不是他的,并让女子离开。女子反驳道:“来都来了,不愿意的话就给打车费。”
刘先生认为莫名其妙,明确表示不会给钱。女子没拿到钱不肯离去,刘先生便打电话给酒店前台,女子见刘先生竟然打电话给前台,拔了他的门卡就走。
大吃一惊的刘先生追上女子想要讨回门卡,不料女子在酒店走廊的一处斜坡上摔倒,刘先生也在夺回房卡的过程中被女子抓伤脸部,刘先生遂报警。
(来源:小强热线)
据刘先生表示,随后通过警方得知女子受伤,在医院大吵大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垫付了9000元的住院费。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半夜敲门的女子谢女士现身,声称当时自己是被刘先生推倒而受伤的,还被其踢了两脚,因此谢女士希望刘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表示6万元就够了。
谢女士在视频振振有词,她说:“如果不是刘先生打我的话,那为什么他垫付9000元住院费,难道他是钱多吗?”对此,刘先生极力否认曾出手打人。
事件中经过鉴定,谢女士为锁骨骨折,伤势属于轻伤二级。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有网友认为刘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事件中的刘先生与谢女士素未谋面,且谢女士承认系由于在“附近的人”中认识的网友说错房号,而误敲了刘先生的房门。
可见双方之前并无矛盾纠纷,这从谢女士与“附近网友”的聊天记录,以及刘先生的手机中可以很容易查明。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即便刘先生有推搡谢女士的行为,但仅根据谢女士的一面之词,很难认定刘先生具有伤害谢女士身体的主观故意。
何况在刑法中,过失致人伤害的行为中,只有达到重伤以上的程度,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轻伤一般不属于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故此,如果当时刘先生只想拿回房卡,并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出于过失不慎将谢女士推倒,以致谢女士锁骨骨折的,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有网友提出,即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刘先生确实推倒了谢女士,并造成其锁骨骨折的,那么就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谢女士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说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实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事件有所不同。
即便谢女士因刘先生推倒而受伤,但谢女士先前半夜敲错门,又因为没有要到财物而拔去刘先生的门卡,其行为本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因此,刘先生出门追赶谢女士夺回房卡的行为,本身即具有防卫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谢女士的损害是由其故意而造成的,那么刘先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刘先生表示妻子对此情绪很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清事实,还他清白。您认为刘先生需要为谢女士的伤势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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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在视频振振有词,她说:“如果不是刘先生打我的话,那为什么他垫付9000元住院费,难道他是钱多吗?”对此,刘先生极力否认曾出手打人。
事件中经过鉴定,谢女士为锁骨骨折,伤势属于轻伤二级。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有网友认为刘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事件中的刘先生与谢女士素未谋面,且谢女士承认系由于在“附近的人”中认识的网友说错房号,而误敲了刘先生的房门。
可见双方之前并无矛盾纠纷,这从谢女士与“附近网友”的聊天记录,以及刘先生的手机中可以很容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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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刘先生有推搡谢女士的行为,但仅根据谢女士的一面之词,很难认定刘先生具有伤害谢女士身体的主观故意。
何况在刑法中,过失致人伤害的行为中,只有达到重伤以上的程度,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轻伤一般不属于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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