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泰反其类这句话来自易经的杂卦传,原话是,否泰反其类也。它的意思是阴阳相遇为类。
易经的实质是交易,说的是阴阳相交,易以道阴阳,而阳与阴,阴与阳则为类,或者说阴阳相遇为类。阴和阳的关系是和合的,否泰反其类,它的意思是说,否极而泰,泰极而否,反复无穷。它讲的阴阳为类。
我们看周易上经,上经的开始,乾坤是天地,一前一后顺序排列;中枢,则是否泰。天地,一上一下,一内一外,合为一卦之中;到了结尾处,则是坎离。坎卦,阳爻沉没于二阴之中;离卦,二阳,包藏一阴爻。乾坤,由一前一后,到一上一下,一内一外,直到最后,乾中有坤,坤中有乾。阴阳合和,大道明指!哪有你的我的?哪有是是非非?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这实际上讲的是阴阳为类。也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和是大道。
我们看否泰这两个卦,在泰则是乾与坤为类,乾为阳,坤为阴,阴阳相遇为类。在否卦,则是坤与乾为类,乾坤上下常相反复,就是否泰的反复,就是阴阳为类。
系辞传讲,方以类聚,比方说甲乙东方木,丙丁南方火,庚辛西方金,壬癸北方水,戊己中央土。这都是以阴阳为类的,颐卦九二的象传讲,六二征凶,行失类也。三四五爻皆阴,所以叫失类,叫征凶。易经的文言讲,各从其类,未离其类,坤卦的彖传讲,乃与类行。这都讲的是阴阳相遇为类。
否泰反其类就是乾坤相上下,阴阳互相交感,不离其类。天地否泰之运,由泰转否,由否转泰,循环往返,天道本来如此。咱们平常说的,否极泰来,居安思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易经的实质是交易,说的是阴阳相交,易以道阴阳,而阳与阴,阴与阳则为类,或者说阴阳相遇为类。阴和阳的关系是和合的,否泰反其类,它的意思是说,否极而泰,泰极而否,反复无穷。它讲的阴阳为类。
我们看周易上经,上经的开始,乾坤是天地,一前一后顺序排列;中枢,则是否泰。天地,一上一下,一内一外,合为一卦之中;到了结尾处,则是坎离。坎卦,阳爻沉没于二阴之中;离卦,二阳,包藏一阴爻。乾坤,由一前一后,到一上一下,一内一外,直到最后,乾中有坤,坤中有乾。阴阳合和,大道明指!哪有你的我的?哪有是是非非?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这实际上讲的是阴阳为类。也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和是大道。
我们看否泰这两个卦,在泰则是乾与坤为类,乾为阳,坤为阴,阴阳相遇为类。在否卦,则是坤与乾为类,乾坤上下常相反复,就是否泰的反复,就是阴阳为类。
系辞传讲,方以类聚,比方说甲乙东方木,丙丁南方火,庚辛西方金,壬癸北方水,戊己中央土。这都是以阴阳为类的,颐卦九二的象传讲,六二征凶,行失类也。三四五爻皆阴,所以叫失类,叫征凶。易经的文言讲,各从其类,未离其类,坤卦的彖传讲,乃与类行。这都讲的是阴阳相遇为类。
否泰反其类就是乾坤相上下,阴阳互相交感,不离其类。天地否泰之运,由泰转否,由否转泰,循环往返,天道本来如此。咱们平常说的,否极泰来,居安思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官桥法庭进村开庭成功调解离婚纠纷
4月14日,嘉鱼县法院官桥法庭进村巡回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当庭成功化解当事人心结,离婚夫妻和平分手。
今年4月,徐某(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官桥法庭立案,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孙某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徐宏彪立即与原、被告沟通,在听取双方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后,认为该案有调解基础。考虑到二人所处的米埠村比较偏远,原告徐某又身患疾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徐宏彪决定进村开庭。
14日一大早,徐宏彪带着书记员来到官桥镇米埠村委会,放好国徽,拉起横幅,一个简易的审判庭准备就绪。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徐某及其父亲、孙某及其母亲出庭参加诉讼,村干部和村调解委成员应邀参加庭审。
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徐父认为二人结婚以来,女儿生育了两个孩子,虽患有疾病,仍帮着操持家务,但孙某并未悉心照顾好女儿的生活琐碎,导致二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孙某想到结婚多年,自己既要赚钱养家,又要照顾患病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多年的委屈无处诉说,在徐父的刺激下情绪当庭爆发,与徐某及其父发生激烈争吵,并一度想要离庭。
“纠纷宜解不宜结,既然走到了这一步,你们就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不是一味的激化矛盾。你们一个一个说,今天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说完了咱们再来讨论案件的处理。”眼见双方情绪就要失控,徐宏彪根据多年庭审经验,及时有效地安抚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在充分听取双方关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意见后,徐宏彪释法析理,并与村干部和村调解委共同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离婚,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参加庭审的村干部表示:“此次巡回审判既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情,又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对我们今后处理矛盾纠纷有积极作用,是实实在在的便民之举,希望法庭以后多多进村开庭。”
今后,嘉鱼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理念,加大巡回审判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将司法服务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力促矛盾纠纷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4月14日,嘉鱼县法院官桥法庭进村巡回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当庭成功化解当事人心结,离婚夫妻和平分手。
今年4月,徐某(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官桥法庭立案,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孙某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徐宏彪立即与原、被告沟通,在听取双方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后,认为该案有调解基础。考虑到二人所处的米埠村比较偏远,原告徐某又身患疾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徐宏彪决定进村开庭。
14日一大早,徐宏彪带着书记员来到官桥镇米埠村委会,放好国徽,拉起横幅,一个简易的审判庭准备就绪。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徐某及其父亲、孙某及其母亲出庭参加诉讼,村干部和村调解委成员应邀参加庭审。
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徐父认为二人结婚以来,女儿生育了两个孩子,虽患有疾病,仍帮着操持家务,但孙某并未悉心照顾好女儿的生活琐碎,导致二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孙某想到结婚多年,自己既要赚钱养家,又要照顾患病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多年的委屈无处诉说,在徐父的刺激下情绪当庭爆发,与徐某及其父发生激烈争吵,并一度想要离庭。
“纠纷宜解不宜结,既然走到了这一步,你们就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不是一味的激化矛盾。你们一个一个说,今天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说完了咱们再来讨论案件的处理。”眼见双方情绪就要失控,徐宏彪根据多年庭审经验,及时有效地安抚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在充分听取双方关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意见后,徐宏彪释法析理,并与村干部和村调解委共同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离婚,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参加庭审的村干部表示:“此次巡回审判既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情,又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对我们今后处理矛盾纠纷有积极作用,是实实在在的便民之举,希望法庭以后多多进村开庭。”
今后,嘉鱼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理念,加大巡回审判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将司法服务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力促矛盾纠纷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我存的是英镑,不是美元,银行必须给我英镑!”江西鹰潭,一男子三年前到银行存入6000元外币,三年后男子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当时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美元单位误写成英镑。男子不服,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按英镑给他支付。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事情要从三年前开始说起,陈先生是个生意人,当年他在收到客户6000元外币后,遂将其存到银行,事后陈先生将这本打印存有6000元英镑的存折,存放在家里的衣柜中。
三年后,陈先生因为急需资金周转,遂拿着这本存折到银行柜台取款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当时将存款单位打错了,实际上当时陈先生存的是美元,并非英镑,因此只能按美元的汇率,给陈先生支付。
陈先生肯定不能同意啊,他坚称自己当时存的是英镑,因此银行一方需按照存折上写的英镑价值来支付。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陈先生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来评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先生需要举证其主张,否则会败诉。
在法庭上,陈先生的主张与证据全在他手上的那本存折上。
从法律角度来说,陈先生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实际上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即陈先生存款6000元到银行,银行一方负有保障陈先生资金安全与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陈先生认为,既然银行认可存折的真实性,且认可存折上的金额,因此其主张银行必须要按照存折上所打印的存款6000元英镑给其支付。
但银行却不认可陈先生的说法,银行拿出当时有陈先生本人签名的存款单据称,这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之一,因此银行认为由于存折上写的单位不能与陈先生实际存款的币种相一致,即代表不能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存折)不能成立,并应以事实为根据,按照具有双方签名确认的存款单位为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听完双方的主张,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银行一方说得更有道理。但是,变更为无效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一方如果认为双方的合同(存折)是无效的话,那其就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提出其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定银行需按照存折上所写的6000元英镑,支付给陈先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事情要从三年前开始说起,陈先生是个生意人,当年他在收到客户6000元外币后,遂将其存到银行,事后陈先生将这本打印存有6000元英镑的存折,存放在家里的衣柜中。
三年后,陈先生因为急需资金周转,遂拿着这本存折到银行柜台取款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当时将存款单位打错了,实际上当时陈先生存的是美元,并非英镑,因此只能按美元的汇率,给陈先生支付。
陈先生肯定不能同意啊,他坚称自己当时存的是英镑,因此银行一方需按照存折上写的英镑价值来支付。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陈先生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来评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先生需要举证其主张,否则会败诉。
在法庭上,陈先生的主张与证据全在他手上的那本存折上。
从法律角度来说,陈先生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实际上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即陈先生存款6000元到银行,银行一方负有保障陈先生资金安全与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陈先生认为,既然银行认可存折的真实性,且认可存折上的金额,因此其主张银行必须要按照存折上所打印的存款6000元英镑给其支付。
但银行却不认可陈先生的说法,银行拿出当时有陈先生本人签名的存款单据称,这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之一,因此银行认为由于存折上写的单位不能与陈先生实际存款的币种相一致,即代表不能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存折)不能成立,并应以事实为根据,按照具有双方签名确认的存款单位为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听完双方的主张,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银行一方说得更有道理。但是,变更为无效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一方如果认为双方的合同(存折)是无效的话,那其就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提出其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定银行需按照存折上所写的6000元英镑,支付给陈先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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