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勿起不善之念,勿阅不善之书,勿听不善之乐,勿吐不善之语,勿为不善之事,勿近不善之人,勿学不善之法,勿入不善之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勿起不善之念,勿阅不善之书,勿听不善之乐,勿吐不善之语,勿为不善之事,勿近不善之人,勿学不善之法,勿入不善之境。
【马来西亚关丹港新深水港区刷新单月吞吐量纪录】据广西北部湾港消息,2022年第一季度,关丹港新深水港区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96.8万吨,同比增长34.96%。以港口—产业—园区为业务联动模式,以RCEP生效为契机,中马“两国双园”合作持续深化,建立“两国双园”汽车产业链、打造跨境燕窝产业链、创新川桂国际产能合作产业园等试点任务正务实推进中。#中国东盟博览会#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红公发〔2022〕9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严厉打击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拒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涉疫信息,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等证明,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二、拒不遵守公共疫情防控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擅自外出、聚集、串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不配合按规定佩戴口罩及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查验等防疫措施。具有以上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正常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主体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没有或怠于健康信息核查、体温检测、内部清洁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按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等,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五、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擅自发布涉疫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擅自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传播涉疫信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权的。
六、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七、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走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八、破坏边境设施。破坏边境界碑、边境铁丝网;挖掘地道、攀爬翻越边境铁丝网等造成边境设施损坏行为的。
九、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社会经济秩序、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以上妨害疫情防控及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2日
红公发〔2022〕9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严厉打击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拒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涉疫信息,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等证明,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二、拒不遵守公共疫情防控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擅自外出、聚集、串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不配合按规定佩戴口罩及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查验等防疫措施。具有以上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正常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主体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没有或怠于健康信息核查、体温检测、内部清洁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按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等,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五、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擅自发布涉疫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擅自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传播涉疫信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权的。
六、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七、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走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八、破坏边境设施。破坏边境界碑、边境铁丝网;挖掘地道、攀爬翻越边境铁丝网等造成边境设施损坏行为的。
九、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社会经济秩序、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以上妨害疫情防控及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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