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轻症确诊者居家隔离10天后可解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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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天宣布,无症状、轻症冠病确诊者居家隔离10天后,无须再采检就能解除隔离。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指挥中心指挥官陈时中今天在记者会上说,依据本月16日专家会议决议,从今天起放宽轻症确诊者的解除隔离条件,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可解除隔离,并进行七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项条件分别为,距发病或采检日第四天内,追踪两次快筛或核酸检测阴性或Ct值大于30;条件二为距发病或采检日第五至九天内,追踪一次快筛或核酸检测阴性或Ct值大于30;条件三为距发病或采检日达10天,无须采检,就可以解除隔离治疗。

指挥中心医疗应变组副组长罗一钧补充道,上述三项条件一体适用于医院、加强版集中检疫所及加强版防疫旅馆,而居家照护的部分,考量没有医护人员协助做快筛或其他检验,因此适用于条件三,即隔离满10天无需采检就能解隔。

罗一钧说明道,此次放宽解隔标准,主要是经过专家审视美国、日本及其他国家文献资料,奥密克戎传染期中病毒量最高的是第三至五天,第五天后病毒量就会下降,七至九天传染力就相当低,以日本资料来看,第10天已无法培养病毒,可以认定为不具传染力。
罗一钧也提到,重症部分的解隔条件是期满采检两次阴性可转出专责病房,这部分目前未做调整,主要是因为重症病患的状况比较特殊,因此这次解隔条件并未针对重症患者放宽,后续会再视疫情变化来做解隔条件的修订。

“自己家建房,摔倒还要别人赔偿?”北京,陈某请吴某翻建旧房,陈某追赶小孩时,路过旧房工地,被建筑废料绊倒摔伤。陈某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陈某与吴某就自己的房屋翻建工程,签订了《建房协议》,并签订《建房施工安全合同》。然后吴某组织人员开始施工。

某天早晨7时许,陈某在住所看护孩子,孩子自己走出住所,去外面玩耍,陈某发觉后,追赶孩子至自家建房附近,不慎摔伤。

陈某被送到医院,诊断为踝关节(右)骨折、脱位,住院10天,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其后陈某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3490.81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23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7000元、营养费9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4500、二次手术护理费2250元、二次手术营养费1500元,共计80440.81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申请证人周某、许某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受伤是吴某未及时清理建筑废料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事举证规则,对于普通侵权纠纷,由受害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受伤,系自己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摔倒致伤,并非吴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致。

陈某主张依据《建房施工安全合同》,吴某未按合同第3条约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民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施工问题导致相邻民居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陈某不是相邻居民,在明知自家建房的施工现场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为照看孩子自行前往,其受伤的后果系自身行为所致。

二位证人未见到陈某如何摔倒,不能达到证明吴某未及时清理建筑废料或杂物,致陈某踩踏或羁绊受伤的证明目的。故陈某要求吴某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陈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判决结果错误。

1、吴某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围挡,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自己的伤情与吴某堆放石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审法院认定系自身绊倒所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证人在开庭过程中,明确表示我的伤情是吴某堆放石头将我绊倒所致,而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该事实。

3、自己与吴某在开工前,针对现场安全问题书写《建房施工安全合同》。吴某作为专业的承包人员,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理应比常人具有预知性。而吴某在拆除原房屋时,并没有及时将石头等杂物予以搬走,是导致我直接受伤的原因。而原审法院则认定因陈某自家修建房屋,系自身原因造成,有悖于常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某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不能因陈某特殊身份,而剥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应否承担陈某的相关损失。

关于陈某提出吴某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围挡,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一节。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某对于自家建房的现状本系明知,其为照看孩子,自行前往施工现场时,应在行走过程中,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便如其所述系被盖房石块绊倒,亦应认定为自己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摔倒致伤,而不能认定系吴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致。

另外陈某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系因吴某未及时清理建筑废料或杂物所致陈某踩踏或羁绊受伤。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2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陈某负担。

建筑垃圾的清理,该是业主还是施工方的责任?按照通常做法,应该算施工方,而且施工方一般在工程收费明细中列明该费用。

所以,施工方没有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导致路由受伤,施工方应该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特殊在,受害人是业主本人。法院认为,业主本人应该是非常了解工程现状,自己更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我认为,即使业主本人需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以判业主本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证人证词并不能证明陈某受伤,是由于踩踏或被垃圾羁绊所致,但为什么这里不适用“高度盖然性”呢?

“自己家建房,摔倒还要别人赔偿?”北京,陈某请吴某翻建旧房,陈某追赶小孩时,路过旧房工地,被建筑废料绊倒摔伤。陈某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陈某与吴某就自己的房屋翻建工程,签订了《建房协议》,并签订《建房施工安全合同》。然后吴某组织人员开始施工。

某天早晨7时许,陈某在住所看护孩子,孩子自己走出住所,去外面玩耍,陈某发觉后,追赶孩子至自家建房附近,不慎摔伤。

陈某被送到医院,诊断为踝关节(右)骨折、脱位,住院10天,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其后陈某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3490.81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23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7000元、营养费9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4500、二次手术护理费2250元、二次手术营养费1500元,共计80440.81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申请证人周某、许某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受伤是吴某未及时清理建筑废料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事举证规则,对于普通侵权纠纷,由受害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受伤,系自己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摔倒致伤,并非吴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致。

陈某主张依据《建房施工安全合同》,吴某未按合同第3条约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民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施工问题导致相邻民居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陈某不是相邻居民,在明知自家建房的施工现场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为照看孩子自行前往,其受伤的后果系自身行为所致。

二位证人未见到陈某如何摔倒,不能达到证明吴某未及时清理建筑废料或杂物,致陈某踩踏或羁绊受伤的证明目的。故陈某要求吴某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陈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判决结果错误。

1、吴某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围挡,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自己的伤情与吴某堆放石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审法院认定系自身绊倒所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证人在开庭过程中,明确表示我的伤情是吴某堆放石头将我绊倒所致,而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该事实。

3、自己与吴某在开工前,针对现场安全问题书写《建房施工安全合同》。吴某作为专业的承包人员,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理应比常人具有预知性。而吴某在拆除原房屋时,并没有及时将石头等杂物予以搬走,是导致我直接受伤的原因。而原审法院则认定因陈某自家修建房屋,系自身原因造成,有悖于常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某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不能因陈某特殊身份,而剥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应否承担陈某的相关损失。

关于陈某提出吴某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围挡,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一节。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某对于自家建房的现状本系明知,其为照看孩子,自行前往施工现场时,应在行走过程中,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便如其所述系被盖房石块绊倒,亦应认定为自己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摔倒致伤,而不能认定系吴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致。

另外陈某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系因吴某未及时清理建筑废料或杂物所致陈某踩踏或羁绊受伤。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2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陈某负担。

建筑垃圾的清理,该是业主还是施工方的责任?按照通常做法,应该算施工方,而且施工方一般在工程收费明细中列明该费用。

所以,施工方没有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导致路由受伤,施工方应该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特殊在,受害人是业主本人。法院认为,业主本人应该是非常了解工程现状,自己更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我认为,即使业主本人需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以判业主本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证人证词并不能证明陈某受伤,是由于踩踏或被垃圾羁绊所致,但为什么这里不适用“高度盖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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