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我家鸡还有理了?”重庆巴南,一男子在偷鸡过程中被发现,女主人持木棒将其追打致死。事后,女主人向小偷家属赔偿23万元获得对方谅解。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中午,袁某发现同村邻居饶某正在自家鸡舍附近偷自己喂养的鸡,袁某遂上前追赶,但追了一段距离后没有追到。
袁某返回后,便对鸡舍进行了清点,发现少了两三只,但令其困惑的是,自家鸡舍防盗措施一直做的很好,饶某又是怎样溜进去偷鸡的呢?
在经过一番检查后,袁某发现鸡舍右侧窗户被人动过,肯定是有人从窗户进过鸡舍。袁某随后叫来鸡舍帮工钟某让其把窗户钉死。
当日13时许,饶某再次来到袁某的鸡舍,被袁某发现,二人抓扯至袁某自建房西侧的村公路上。袁某从其自建房附近找到一根木棒,并持木棒朝饶某的躯干、四肢猛击数下,致饶某倒地。
鸡舍帮工钟某见状将袁某的木棒夺下并进行劝阻,袁某再次找到木棒,并持木棒、用脚击打、踢打饶某躯干、四肢数下,被钟某夺下木棒后离开现场。
饶某被打后躺在袁某自建房西侧的村公路上,直至当日18时许被村民发现已死亡。袁某得知后让其丈夫钟某报警并到现场查看,当日晚,公安人员接钟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袁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饶某符合钝性暴力至右肱骨闭合性骨折,引起肺脂肪栓塞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中,案件事实较为清晰,袁某将饶某殴打致死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对其行为在法律上又如何评价呢?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袁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据了解,饶某是他们村里的单身汉,平时喜欢喝酒,有些烂酒,也喜欢打牌,只要有钱就会去打,平时好吃懒做的,经常偷村里人家的东西,今天偷这家,过几天又偷那家,村里人都很烦他。
事发当天,饶某曾去过袁某鸡舍偷鸡,那么在其第二次来到鸡舍盗窃时,袁某可以对其盗窃行为实施防卫。
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袁某持木棍对饶某进行殴打,系防卫行为,但显然,为了保护财产最终却导致了饶某失去生命,袁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袁某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
在本案中,饶某第二次来到袁某鸡舍附近,在盗窃行为尚未开始或者说根本就不是为了盗窃的情况下,袁某误以为饶某是为了偷鸡,进而对其认为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最终导致了饶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由于袁某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而归属过失,所以对袁某的行为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袁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不能证明饶某第二次到袁某鸡舍是实施盗窃,且袁某供述其出于气愤殴打饶某在先,并无防卫的意图,也就不存在成立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前提。
袁某完全是基于泄愤的目的对饶某进行殴打,主观上,其具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其伤害行为造成了饶某伤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袁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袁某家属向饶某家属赔偿23万元后,饶某家属对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此酌情从轻处罚;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饶某先前存在盗窃袁某财物的行为,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此酌情从轻处罚。
那么最终,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对于本案,就个人而言,我支持第二种观点,虽然不能证明饶某第二次来到袁某鸡舍是为了实施盗窃,但对于袁某来说,其先前已经因饶某的盗窃行为遭受到了损失。
再加上饶某本人在村里的口碑评价,袁某也有理由相信其第二次来到鸡舍是为了实施盗窃,袁某基于保护财产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对饶某进行假想防卫,最终造成了饶某伤亡结果的发生。
由于袁某在主观上系过失,其行为应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便如此,法定最高刑也仅为7年,根据其相关从宽情节,也断无可能被顶格判罚。
总而言之,无论如何,袁某都应当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袁某当时能够选择以妥善的方式处理此事,或许结果不至于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你又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中午,袁某发现同村邻居饶某正在自家鸡舍附近偷自己喂养的鸡,袁某遂上前追赶,但追了一段距离后没有追到。
袁某返回后,便对鸡舍进行了清点,发现少了两三只,但令其困惑的是,自家鸡舍防盗措施一直做的很好,饶某又是怎样溜进去偷鸡的呢?
在经过一番检查后,袁某发现鸡舍右侧窗户被人动过,肯定是有人从窗户进过鸡舍。袁某随后叫来鸡舍帮工钟某让其把窗户钉死。
当日13时许,饶某再次来到袁某的鸡舍,被袁某发现,二人抓扯至袁某自建房西侧的村公路上。袁某从其自建房附近找到一根木棒,并持木棒朝饶某的躯干、四肢猛击数下,致饶某倒地。
鸡舍帮工钟某见状将袁某的木棒夺下并进行劝阻,袁某再次找到木棒,并持木棒、用脚击打、踢打饶某躯干、四肢数下,被钟某夺下木棒后离开现场。
饶某被打后躺在袁某自建房西侧的村公路上,直至当日18时许被村民发现已死亡。袁某得知后让其丈夫钟某报警并到现场查看,当日晚,公安人员接钟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袁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饶某符合钝性暴力至右肱骨闭合性骨折,引起肺脂肪栓塞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中,案件事实较为清晰,袁某将饶某殴打致死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对其行为在法律上又如何评价呢?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袁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据了解,饶某是他们村里的单身汉,平时喜欢喝酒,有些烂酒,也喜欢打牌,只要有钱就会去打,平时好吃懒做的,经常偷村里人家的东西,今天偷这家,过几天又偷那家,村里人都很烦他。
事发当天,饶某曾去过袁某鸡舍偷鸡,那么在其第二次来到鸡舍盗窃时,袁某可以对其盗窃行为实施防卫。
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袁某持木棍对饶某进行殴打,系防卫行为,但显然,为了保护财产最终却导致了饶某失去生命,袁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袁某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
在本案中,饶某第二次来到袁某鸡舍附近,在盗窃行为尚未开始或者说根本就不是为了盗窃的情况下,袁某误以为饶某是为了偷鸡,进而对其认为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最终导致了饶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由于袁某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而归属过失,所以对袁某的行为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袁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不能证明饶某第二次到袁某鸡舍是实施盗窃,且袁某供述其出于气愤殴打饶某在先,并无防卫的意图,也就不存在成立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前提。
袁某完全是基于泄愤的目的对饶某进行殴打,主观上,其具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其伤害行为造成了饶某伤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袁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袁某家属向饶某家属赔偿23万元后,饶某家属对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此酌情从轻处罚;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饶某先前存在盗窃袁某财物的行为,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此酌情从轻处罚。
那么最终,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对于本案,就个人而言,我支持第二种观点,虽然不能证明饶某第二次来到袁某鸡舍是为了实施盗窃,但对于袁某来说,其先前已经因饶某的盗窃行为遭受到了损失。
再加上饶某本人在村里的口碑评价,袁某也有理由相信其第二次来到鸡舍是为了实施盗窃,袁某基于保护财产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对饶某进行假想防卫,最终造成了饶某伤亡结果的发生。
由于袁某在主观上系过失,其行为应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便如此,法定最高刑也仅为7年,根据其相关从宽情节,也断无可能被顶格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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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帕朵你咋把人家大门都给偷了啊!
流泪猫猫头~(好可爱!)
愤怒的劫哥!还有....好多包菜!爱酱!爱酱你怎么了!
劫哥:生气了吗?阿波尼亚:没有哦
呜呜呜爱莉你好会安慰人哦!爱莉希雅[苦涩]我的爱莉希雅!!这个世界一点也不美好!编剧,我要....(以下省略一些脏话)!!!乆乆乆
女孩子们的酒会!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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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pa确认参加科切拉#笑死要不是某人参加过中国综艺活动根本不知道这个团是啥在哪儿阴阳怪气的干啥呢天天住在热搜里好意思说人家上次的事情道歉了么我们能上热搜你家有中国人么还偷团你那么牛逼这次怎么不是你家只能说急了跳墙还好意思去别人家官博骂本来在中国名声不好还出来犯贱看清楚这是谁家词条谁家热搜赶紧夹起尾巴别出来被骂了[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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