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多名老年人眼中的警察女儿》
在大理市关迆社区,有一位人人知晓的女民警,她叫史建美,是大理市公安局北区派出所关迆社区的社区民警。40岁出头的她从警20年,近10年来一直担任社区民警。他的抽屉里摆放着10多本写得密密麻麻的笔记本,记录着她10年来和群众打交道的点点滴滴。
谈起和群众打交道的心得,她说:“走进群众的内心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以真心换真情,只有你把她们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她们办实事,她们才会把你放心上”。史建美的辖区住着1.8万余人,她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社区,刚开始,每家每户逐一走访,在笔记本上一一记录,白天群众不在,她就晚上去敲门,有时追到田间地头、街头巷尾了解情况,历经2年时间,她对辖区生活的人、可能发生的事做到了如指掌、熟记于心,也和群众打成了一片。
在史建美的心里,最让她牵挂的就是社区里的3000多名60多岁的老年人,在史建美的本子上,记录着她们的琐碎小事。每当刮风下雨,史建美第一时间出现在社区,忙碌着帮老人收衣服、把行动不便的老人推到家里。面对这些老人的求助,史建美当作自己的大事,不管再难也要办,对孤寡老人,史建美隔三差五都回去探望,帮他们整理家务。社区有一位有臆想症的老人,史建美经常看望她,耐心倾听老人的倾诉,把自己当成老人的女儿开导她,在她的帮扶下,老人得以渐渐恢复。慢慢地,社区老人都说:“小美是我们老年人的警察女儿”。
史建美做群众工作的方式不拘一格,但总能走进群众的心。她每半个月就会到一个小区组织群众召开火塘会、院坝会。只要知道她要来,群众都会拿着小凳子和她围坐一团,一起商量社区管理,聊着家长里短。经常拿着小喇叭,到村庄、小区宣讲防范诈骗、防火防盗知识,向群众推荐安装大理市公安局自主研发的“红袖标社情民意感知系统”APP,让群众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可以向她反映情况、提供线索。2020年以来,她的辖区没有发生过一起盗窃案、电信诈骗案。
“我是党扎根群众的神经末梢,必须要替党深深扎根群众”,史建美说到。群众有什么困难都会来找她,对待群众因为子女入学、脱贫攻坚等户口问题,史建美不辞辛劳,经常白天走访群众、晚上在办公室研究解决办法、协调上级部门,“5+2”“白加黑”的努力,为1000余名群众协调解决了户口问题。
史建美在群众工作中,从不放弃任何一个人,对有前科的人员,她依然带着真情帮助他们,总是一一分析特长甚至自掏腰包为他们寻找求生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考取驾驶证、入职公司企业......多年来,史建美帮教转化 50余人,为他们铺就了一条“金不换”的回归路。大家称赞“史警官”是一位真正为帮教对象着想的好警官。@云南警方 @云南政法 @大理政法 @大理市政法委 @大理公安在线
在大理市关迆社区,有一位人人知晓的女民警,她叫史建美,是大理市公安局北区派出所关迆社区的社区民警。40岁出头的她从警20年,近10年来一直担任社区民警。他的抽屉里摆放着10多本写得密密麻麻的笔记本,记录着她10年来和群众打交道的点点滴滴。
谈起和群众打交道的心得,她说:“走进群众的内心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以真心换真情,只有你把她们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她们办实事,她们才会把你放心上”。史建美的辖区住着1.8万余人,她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社区,刚开始,每家每户逐一走访,在笔记本上一一记录,白天群众不在,她就晚上去敲门,有时追到田间地头、街头巷尾了解情况,历经2年时间,她对辖区生活的人、可能发生的事做到了如指掌、熟记于心,也和群众打成了一片。
在史建美的心里,最让她牵挂的就是社区里的3000多名60多岁的老年人,在史建美的本子上,记录着她们的琐碎小事。每当刮风下雨,史建美第一时间出现在社区,忙碌着帮老人收衣服、把行动不便的老人推到家里。面对这些老人的求助,史建美当作自己的大事,不管再难也要办,对孤寡老人,史建美隔三差五都回去探望,帮他们整理家务。社区有一位有臆想症的老人,史建美经常看望她,耐心倾听老人的倾诉,把自己当成老人的女儿开导她,在她的帮扶下,老人得以渐渐恢复。慢慢地,社区老人都说:“小美是我们老年人的警察女儿”。
史建美做群众工作的方式不拘一格,但总能走进群众的心。她每半个月就会到一个小区组织群众召开火塘会、院坝会。只要知道她要来,群众都会拿着小凳子和她围坐一团,一起商量社区管理,聊着家长里短。经常拿着小喇叭,到村庄、小区宣讲防范诈骗、防火防盗知识,向群众推荐安装大理市公安局自主研发的“红袖标社情民意感知系统”APP,让群众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可以向她反映情况、提供线索。2020年以来,她的辖区没有发生过一起盗窃案、电信诈骗案。
“我是党扎根群众的神经末梢,必须要替党深深扎根群众”,史建美说到。群众有什么困难都会来找她,对待群众因为子女入学、脱贫攻坚等户口问题,史建美不辞辛劳,经常白天走访群众、晚上在办公室研究解决办法、协调上级部门,“5+2”“白加黑”的努力,为1000余名群众协调解决了户口问题。
史建美在群众工作中,从不放弃任何一个人,对有前科的人员,她依然带着真情帮助他们,总是一一分析特长甚至自掏腰包为他们寻找求生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考取驾驶证、入职公司企业......多年来,史建美帮教转化 50余人,为他们铺就了一条“金不换”的回归路。大家称赞“史警官”是一位真正为帮教对象着想的好警官。@云南警方 @云南政法 @大理政法 @大理市政法委 @大理公安在线
“是他偷我的棺材本,我才拿铁锤砸他的!”湖北一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事后老人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但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致敬了不起的晋城人#【祝贺!高平张秀荣榜上有名![中国赞]】祝贺!高平市张秀荣入选为山西省2022年第二季度“中国好人”候选人。
张秀荣,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山西省高平市“爱在身边”志愿服务队理事长。自2016年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以来,她带领自己的爱心团队先后深入高平市河西镇、寺庄镇等乡镇的近20个村及部分乡镇、社区敬老院,关爱留守孤寡老人2000余人次,所到之处,无不受到老人们的热烈欢迎和交口称赞。曾获“2020感动百姓·山西乡村爱心大使”提名奖,2021年被评为“山西好人”。(文明山西)
张秀荣,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山西省高平市“爱在身边”志愿服务队理事长。自2016年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以来,她带领自己的爱心团队先后深入高平市河西镇、寺庄镇等乡镇的近20个村及部分乡镇、社区敬老院,关爱留守孤寡老人2000余人次,所到之处,无不受到老人们的热烈欢迎和交口称赞。曾获“2020感动百姓·山西乡村爱心大使”提名奖,2021年被评为“山西好人”。(文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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