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支持四地建设人工智能试验区#,有你的家乡吗?】科技部网站18日消息,支持合肥、杭州、深圳、天津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其中,要求合肥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强化人工智能创新供给。要求深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要求杭州强化高端资源集聚效应,提升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水平。要求天津整合人工智能创新资源,壮大智能科技产业集群。(科技部)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兰州十九中教育集团探索羲皇文化赴天水研学】从10月14至21日,兰州十九中教育集团武都路校区12个班共计近800名师生展开赴天水研学之旅,探索羲皇文化。此次以提升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组织学生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 ,在与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16日至18日为期三天时间,武都路校区12个班走进天水麦积山、伏羲庙、南郭寺、秦安大地湾遗址等景区进行研学。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孙建荣 通讯员 孙鹏远 文图
【1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取消净利指标、创业板可借壳、恢复配套融资…….】
10月18日,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蔡建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10月18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一、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
根据《重组办法》,将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按修改前的《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报经证监会核准。其中,“净利润”指标是新增指标之一。按此指标,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将被认定为重组上市。
证监会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包容度”和“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重组办法》规定,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时限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开放创业板借壳
《重组办法》明确,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
四、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
《重组办法》明确,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这是新增加条款,目的就是要通过监管之手让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保护投资者权益。
六、过渡期安排明确
证监会表示,《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称,并购重组的改革早在市场预期之内。5月1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9年年会上就曾提出,发挥好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提质增效注入“新鲜血液”。
分析人士认为,伴随创业板借壳上市限制放开,配套融资恢复,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将注入“新鲜血液”。
部分内容整合自中国证券报
来源:国家统计局
原标题:《重磅!证监会刚刚发布并购重组新规,取消净利指标、创业板可借壳、恢复配套融资…….》
10月18日,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蔡建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10月18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一、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
根据《重组办法》,将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按修改前的《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报经证监会核准。其中,“净利润”指标是新增指标之一。按此指标,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将被认定为重组上市。
证监会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包容度”和“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重组办法》规定,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时限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开放创业板借壳
《重组办法》明确,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
四、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
《重组办法》明确,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这是新增加条款,目的就是要通过监管之手让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保护投资者权益。
六、过渡期安排明确
证监会表示,《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称,并购重组的改革早在市场预期之内。5月1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9年年会上就曾提出,发挥好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提质增效注入“新鲜血液”。
分析人士认为,伴随创业板借壳上市限制放开,配套融资恢复,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将注入“新鲜血液”。
部分内容整合自中国证券报
来源:国家统计局
原标题:《重磅!证监会刚刚发布并购重组新规,取消净利指标、创业板可借壳、恢复配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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