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1995年十二月十三日,启功先生郑重向故宫博物院致函一封。信的第一行就是:“敬为国家文物机关收藏文物书画去伪存真而呼吁!”先生指出:“现在社会上古今文物流通出现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在价格上日见其高,在质量上伪品充斥。收购者稍有不慎,即堕入做伪者的陷阱……我们自开国以来参加文物鉴定工作,即随时呼吁培养后一代专门人才。
虽有不少人有所成就,但从全国讲,并不敷用。”信中,先生在希望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外,还提出培养中青年专家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可行方案:“倘若常开小型讲座,老专家随时就某几件作品随时讲解,老中青共同发言、辩论,不拘开会形式,方便而容易办到。想老专家们不会不积极指导的……”
正是这种以为国家培养鉴定人才为己任的责任感,使得先生对所有用心此道者皆尽心讲授,不论亲疏,有教无类,从不计较回报、名利、得失。今举一例。书画鉴定小组成立以前,故宫一位中年同仁发现库房一件明初善写章草的长洲大书法家某某的书画合璧卷,已经定为伪品,但他认为是真迹。
当时故宫每周有一次书画审查,本院专家外,还清了张安治和启功先生。张先生这时已不参加了。这位同仁拿出这件作品给专家看,并表明了自己想翻案的想法。
启功先生看后,详细讲解其书画尽伪。并讲明此作者画的小竹卷真迹只有一卷,原张葱玉旧藏,今流落到了美国,与此区别明显,徐先生年轻时同张把玩多年,书法是明代松江钱姓兄弟之一作的。这位同仁虚心接受先生的意见后,又经研究,发现了另一件在国外的同样的作品,写出一篇研究文章发表在故宫院刊上。
事情过了几年,先生对我说:“有人告诉我,某人写的关于某某的文章,内容是我纠正他以伪为真的话,现在变成他的研究了。我回答,我干的是教师爷,传道、授业、解惑是我的本分职责。
我讲了,人家听了就行了,我已经起到了应起的作用。人家不但听了,还找出两个假的来,有研究考证,写出那么长的文章,已经比我讲的内容多了。不但自己解了惑,而且已经在传道了。提不提我有什么关系!”这是何等的襟怀!这才是先生的榜样,后生的楷模!
自1979年初,我持徐邦达先生推荐我向先生请教碑帖研究鉴定的引荐信拜识先生以来,二十多年间,我受到先生悉心的指教、持续的关爱和有力的呵护。我只讲两个例子。
1984年,我在先生的指导下撰写《赵孟頫临跋兰亭考》,先生告诉我,全国书画鉴定小组成员之一的某先生藏有一卷宋拓定武兰亭,有赵孟頫跋,讲“右军书是魏晋新体,兰亭者新体之祖也”,字写的非常好,后还附有一张《萧翼赚兰亭图》,帖和画都是先生为之鉴定的。
我听了太高兴了,因为我正要写王羲之书是魏晋变革后的新体问题,而且我从胡世安的书中查出了此跋的原文。于是迫不及待的找这位先生请求赵跋的图片,没想到这位先生回答,没有照片,也不能为你专门拍照啊!启先生拉我一旁说:“看你着急的,等这期鉴定结束,他回到家,我给他写信要!”果然,后来先生就给我要到了照片。
新一期全国书画鉴定开始,先生拉我去谢这位先生。这位先生说:“我没给你照片,是元白先生给我写信,说写文章用,我给他的!”先生赶紧向此公道歉,“某先生,对不起,你看我这教书匠,行文也有语法问题,给您的信说写文章要用,没有主语,是他写文章要用!”其他先生无不大笑,一位老先生就说,“又是一个萧翼赚兰亭!”时间已过去三十年,此情此景,依然如在目前!
后我多次询问此老,他都信誓旦旦地告诉我,这件文物他已经捐给东北博物馆了。2008年,余辉先生陪同我专门赴沈阳想阅看此卷。博物馆方面明确告诉,根本没有此事!(最近知道2014年赵孟頫的跋是单独拍卖的。兰亭帖呢?兰亭图呢?当我知道这卷文物已经被拆离后,我感到非常悲哀和痛心,我原以为,只有在旧社会,只有那些意在渔利而不讲诚信的商贾者流才会干出这种拆离毁坏文物的事来。
看到这件赵孟頫的定武兰亭跋,又想起启功先生对我的提携帮助,此事怎能不让我感慨系之!2015年秋补记。)
1985年秋,因传有人说不让我到上海博物馆看画,先生拍案而起,告诉当时的局领导:王连起不仅是徐邦达的学生,还是我启功的学生!不让王连起看画,就是不让我启功看画!小子何德何能,能让先生如此呵护和仗义执言!
看看此事先生给挚友的信中谈及鉴定组问题的内容,或有助于理解先生此时的情绪(见《启功全集》卷十,189—192页)。随后,先生便提出了带我和王靖宪先生全国阅看碑帖,对先生提出的“我向贵院借王连起,谁管我启功饭吃,就管他饭吃”的要求,令人惊讶的是当时我的主管领导不仅拒绝,而且还不同先生商量,就擅自将我换作了他人。
先生当时异常愤怒,感慨说:“我向来以不在编的故宫人自居,不想竟这么没有面子!”但没多久,此人听到单位领导班子将调整,要从外地调院长人选,居然跑到先生家里要先生帮他活动!
https://t.cn/A66gZQvg
虽有不少人有所成就,但从全国讲,并不敷用。”信中,先生在希望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外,还提出培养中青年专家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可行方案:“倘若常开小型讲座,老专家随时就某几件作品随时讲解,老中青共同发言、辩论,不拘开会形式,方便而容易办到。想老专家们不会不积极指导的……”
正是这种以为国家培养鉴定人才为己任的责任感,使得先生对所有用心此道者皆尽心讲授,不论亲疏,有教无类,从不计较回报、名利、得失。今举一例。书画鉴定小组成立以前,故宫一位中年同仁发现库房一件明初善写章草的长洲大书法家某某的书画合璧卷,已经定为伪品,但他认为是真迹。
当时故宫每周有一次书画审查,本院专家外,还清了张安治和启功先生。张先生这时已不参加了。这位同仁拿出这件作品给专家看,并表明了自己想翻案的想法。
启功先生看后,详细讲解其书画尽伪。并讲明此作者画的小竹卷真迹只有一卷,原张葱玉旧藏,今流落到了美国,与此区别明显,徐先生年轻时同张把玩多年,书法是明代松江钱姓兄弟之一作的。这位同仁虚心接受先生的意见后,又经研究,发现了另一件在国外的同样的作品,写出一篇研究文章发表在故宫院刊上。
事情过了几年,先生对我说:“有人告诉我,某人写的关于某某的文章,内容是我纠正他以伪为真的话,现在变成他的研究了。我回答,我干的是教师爷,传道、授业、解惑是我的本分职责。
我讲了,人家听了就行了,我已经起到了应起的作用。人家不但听了,还找出两个假的来,有研究考证,写出那么长的文章,已经比我讲的内容多了。不但自己解了惑,而且已经在传道了。提不提我有什么关系!”这是何等的襟怀!这才是先生的榜样,后生的楷模!
自1979年初,我持徐邦达先生推荐我向先生请教碑帖研究鉴定的引荐信拜识先生以来,二十多年间,我受到先生悉心的指教、持续的关爱和有力的呵护。我只讲两个例子。
1984年,我在先生的指导下撰写《赵孟頫临跋兰亭考》,先生告诉我,全国书画鉴定小组成员之一的某先生藏有一卷宋拓定武兰亭,有赵孟頫跋,讲“右军书是魏晋新体,兰亭者新体之祖也”,字写的非常好,后还附有一张《萧翼赚兰亭图》,帖和画都是先生为之鉴定的。
我听了太高兴了,因为我正要写王羲之书是魏晋变革后的新体问题,而且我从胡世安的书中查出了此跋的原文。于是迫不及待的找这位先生请求赵跋的图片,没想到这位先生回答,没有照片,也不能为你专门拍照啊!启先生拉我一旁说:“看你着急的,等这期鉴定结束,他回到家,我给他写信要!”果然,后来先生就给我要到了照片。
新一期全国书画鉴定开始,先生拉我去谢这位先生。这位先生说:“我没给你照片,是元白先生给我写信,说写文章用,我给他的!”先生赶紧向此公道歉,“某先生,对不起,你看我这教书匠,行文也有语法问题,给您的信说写文章要用,没有主语,是他写文章要用!”其他先生无不大笑,一位老先生就说,“又是一个萧翼赚兰亭!”时间已过去三十年,此情此景,依然如在目前!
后我多次询问此老,他都信誓旦旦地告诉我,这件文物他已经捐给东北博物馆了。2008年,余辉先生陪同我专门赴沈阳想阅看此卷。博物馆方面明确告诉,根本没有此事!(最近知道2014年赵孟頫的跋是单独拍卖的。兰亭帖呢?兰亭图呢?当我知道这卷文物已经被拆离后,我感到非常悲哀和痛心,我原以为,只有在旧社会,只有那些意在渔利而不讲诚信的商贾者流才会干出这种拆离毁坏文物的事来。
看到这件赵孟頫的定武兰亭跋,又想起启功先生对我的提携帮助,此事怎能不让我感慨系之!2015年秋补记。)
1985年秋,因传有人说不让我到上海博物馆看画,先生拍案而起,告诉当时的局领导:王连起不仅是徐邦达的学生,还是我启功的学生!不让王连起看画,就是不让我启功看画!小子何德何能,能让先生如此呵护和仗义执言!
看看此事先生给挚友的信中谈及鉴定组问题的内容,或有助于理解先生此时的情绪(见《启功全集》卷十,189—192页)。随后,先生便提出了带我和王靖宪先生全国阅看碑帖,对先生提出的“我向贵院借王连起,谁管我启功饭吃,就管他饭吃”的要求,令人惊讶的是当时我的主管领导不仅拒绝,而且还不同先生商量,就擅自将我换作了他人。
先生当时异常愤怒,感慨说:“我向来以不在编的故宫人自居,不想竟这么没有面子!”但没多久,此人听到单位领导班子将调整,要从外地调院长人选,居然跑到先生家里要先生帮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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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
法人代表也是自然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
法人代表也是自然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北京,因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多次前往一餐厅开展工作,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工作人员告知黄某保守秘密、配合调查,可没想到在之后的工作中,国家安全机关竟然发现,该餐厅配合调查的事,竟然被第三人知晓,致使后续的工作开展极其不利。
本来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现在却被泄露给了第三人,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即对餐厅老板黄某开展了调查,果不其然,黄某先后两次泄露了有关反间谍的工作。
这可够令人无语的,如果说餐厅老板黄某无意泄露,还情有可原,可本案的事实是,工作人员对黄某千叮咛、万嘱咐,明确告知了事情的严重性,可黄某仍然两次泄露,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
《反间谍法》第31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知法犯法,所幸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最后,国家安全秘密不是玩笑,更不是掉以轻心的事,我们作为守法公民,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守好国家的秘密,有些人可能不以为意,但殊不知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都有可能涉及到相关方面的事,这时候,唯有提高警惕,才能防患于未然。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以案普法)
本来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现在却被泄露给了第三人,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即对餐厅老板黄某开展了调查,果不其然,黄某先后两次泄露了有关反间谍的工作。
这可够令人无语的,如果说餐厅老板黄某无意泄露,还情有可原,可本案的事实是,工作人员对黄某千叮咛、万嘱咐,明确告知了事情的严重性,可黄某仍然两次泄露,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
《反间谍法》第31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知法犯法,所幸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最后,国家安全秘密不是玩笑,更不是掉以轻心的事,我们作为守法公民,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守好国家的秘密,有些人可能不以为意,但殊不知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都有可能涉及到相关方面的事,这时候,唯有提高警惕,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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