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yin虚病急卦
缘主找我说自己不舒服 进厨房就害怕 自己也感觉像是跟了不干净的东西 我让她拍了一张照片发过来 确实看到一个因为车祸走的一个女的在那站着
给她说了一下位置环境 她说经过一片鱼塘 那个鱼塘刚好是一个十字路口也是车祸事发最多的地 缘主又问了问她家里人 和我们查的对上了 半年前车祸走了一个女的
一个行人都不经常去的十字路口 为什么会车祸多 我们到了一些节日给去/世/家/亲/送钱都会选择十字路口对吧 这个十字路口就是一个交接点 而且有时候这个十字路口磁场就很怪 同理于“G打墙”
有些人一到那个十字路口或者到某一个月份 时间点 就必然会有两三场车祸
如果你们家附近有这样的 路过的时候 就念 “地藏王菩萨圣号” 或者念 “观世音菩萨圣号 ”
进门前拍拍自己身上再进家门
避免自己有脏东西跟回家 也避免自己惹上一些是非
#玄学##通灵##广结善缘##通灵查事##预测#
缘主找我说自己不舒服 进厨房就害怕 自己也感觉像是跟了不干净的东西 我让她拍了一张照片发过来 确实看到一个因为车祸走的一个女的在那站着
给她说了一下位置环境 她说经过一片鱼塘 那个鱼塘刚好是一个十字路口也是车祸事发最多的地 缘主又问了问她家里人 和我们查的对上了 半年前车祸走了一个女的
一个行人都不经常去的十字路口 为什么会车祸多 我们到了一些节日给去/世/家/亲/送钱都会选择十字路口对吧 这个十字路口就是一个交接点 而且有时候这个十字路口磁场就很怪 同理于“G打墙”
有些人一到那个十字路口或者到某一个月份 时间点 就必然会有两三场车祸
如果你们家附近有这样的 路过的时候 就念 “地藏王菩萨圣号” 或者念 “观世音菩萨圣号 ”
进门前拍拍自己身上再进家门
避免自己有脏东西跟回家 也避免自己惹上一些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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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67岁的吴大爷开了一个鱼塘,但无奈经常遭到小偷的光顾。事发当天,正值深夜,吴大爷发现小偷又来偷鱼,便拿着手电筒冲了出去,不料在追赶过程中,其中一人失足掉入水中,另外一人不见踪影。
吴大爷来到鱼塘边,愤怒地用石头打落水的人,但因为天色较黑,并没有打到,之后落水的那人也爬了上来,吴大爷便质问对方为何要偷自己的鱼,双方争执之间,偷鱼的同伙从背后突然出现,推了吴大爷一把,同伙的本意,是想将年老体衰的吴大爷推入水中,然后二人趁机逃走。
可事与愿违,因为吴大爷和对方站得比较近,导致在落水的过程中,二人一同掉入了水中,乡村的夜晚本来就黑,掉水的吴大爷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顺着岸上就往上爬,期间另一位人拉吴大爷的胳膊,想要借力上去,吴大爷误以为对方想要拉自己入水,便推开自己爬了上去。
过了几分钟,吴大爷见对方迟迟没有上来,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报警求助后,发现对方已经溺水而亡,经过警方后续调查,落水的人为黎某1,同伙为黎某2。
之后,吴大爷、黎某2被警方拘留归案,黎某1的家属也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大爷有期徒刑2年,赔偿4万多元;判处黎某2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黎某1家属认为量刑过轻、赔偿太少,吴大爷和黎某2认为自己无罪,遂均提出上诉。
1.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虽然在本案中,黎某1不幸身亡的事情令人惋惜,但具体在本案中,吴大爷和黎某2是否构罪还有待商榷!
2.一审法院认为吴大爷构罪的原因在于,在黎某1落水以后,吴大爷没有积极地实施救助义务,所以存在过失。
然而个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分为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是以上哪种过失,都要求吴大爷本身具有过错。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在乌七八黑的夜晚,吴大爷被人推倒在鱼塘之中,生命遭受严重的威胁,吴大爷有推开黎某1双手的动作,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吴大爷是无法准确判断黎某1是拉自己入水、还是实施求救行为,所以不应当认为吴大爷存在过错。
3.至于黎某2构罪的原因,一审法院用了因果关系理论,即黎某1落水系黎某2推吴大爷所致,所以黎某2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个人认为,虽然《刑法》上规定了因果关系理论,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虽然客观上黎某1的落水和黎某托不了干系,但结合黎某1和黎某2 的关系来看,黎某2根本没有伤害黎某1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黎某2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黎某2在盗窃的过程中,遇到吴大爷抓捕,为了逃避抓捕,将吴大爷推入水中,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判决,吴大爷无罪释放,黎某2因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吴大爷来到鱼塘边,愤怒地用石头打落水的人,但因为天色较黑,并没有打到,之后落水的那人也爬了上来,吴大爷便质问对方为何要偷自己的鱼,双方争执之间,偷鱼的同伙从背后突然出现,推了吴大爷一把,同伙的本意,是想将年老体衰的吴大爷推入水中,然后二人趁机逃走。
可事与愿违,因为吴大爷和对方站得比较近,导致在落水的过程中,二人一同掉入了水中,乡村的夜晚本来就黑,掉水的吴大爷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顺着岸上就往上爬,期间另一位人拉吴大爷的胳膊,想要借力上去,吴大爷误以为对方想要拉自己入水,便推开自己爬了上去。
过了几分钟,吴大爷见对方迟迟没有上来,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报警求助后,发现对方已经溺水而亡,经过警方后续调查,落水的人为黎某1,同伙为黎某2。
之后,吴大爷、黎某2被警方拘留归案,黎某1的家属也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大爷有期徒刑2年,赔偿4万多元;判处黎某2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黎某1家属认为量刑过轻、赔偿太少,吴大爷和黎某2认为自己无罪,遂均提出上诉。
1.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虽然在本案中,黎某1不幸身亡的事情令人惋惜,但具体在本案中,吴大爷和黎某2是否构罪还有待商榷!
2.一审法院认为吴大爷构罪的原因在于,在黎某1落水以后,吴大爷没有积极地实施救助义务,所以存在过失。
然而个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分为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是以上哪种过失,都要求吴大爷本身具有过错。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在乌七八黑的夜晚,吴大爷被人推倒在鱼塘之中,生命遭受严重的威胁,吴大爷有推开黎某1双手的动作,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吴大爷是无法准确判断黎某1是拉自己入水、还是实施求救行为,所以不应当认为吴大爷存在过错。
3.至于黎某2构罪的原因,一审法院用了因果关系理论,即黎某1落水系黎某2推吴大爷所致,所以黎某2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个人认为,虽然《刑法》上规定了因果关系理论,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虽然客观上黎某1的落水和黎某托不了干系,但结合黎某1和黎某2 的关系来看,黎某2根本没有伤害黎某1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黎某2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黎某2在盗窃的过程中,遇到吴大爷抓捕,为了逃避抓捕,将吴大爷推入水中,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判决,吴大爷无罪释放,黎某2因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我的朋友 降key语言大师赵JX。
我: 傍晚沿着一条河散了步,树好多好美,甚至有点阿凡达内个意思。
JX: 嗯?????哦。你说的是引水入市的那条沟啊…一般般啊。
我: 什么? 沟???
JX: 靠 好远,走完一个鱼塘怎么还有一个鱼塘。
我: 鱼塘??? 这几片观景湖真的会谢谢你。
我: 你要不要口罩我给你一个。
JX: 你的口罩像蕾丝内裤的边一样 不要。
我: 内! 裤! 边??? 你妹啊!
JX: 你怎么全程都不问我xx事,我以为你会问很多。
我: 看你压根不想提。
JX: (恍然大悟 回神在线)哦。对哦。 是我不想说的。
我: [good][good]
我: 傍晚沿着一条河散了步,树好多好美,甚至有点阿凡达内个意思。
JX: 嗯?????哦。你说的是引水入市的那条沟啊…一般般啊。
我: 什么? 沟???
JX: 靠 好远,走完一个鱼塘怎么还有一个鱼塘。
我: 鱼塘??? 这几片观景湖真的会谢谢你。
我: 你要不要口罩我给你一个。
JX: 你的口罩像蕾丝内裤的边一样 不要。
我: 内! 裤! 边??? 你妹啊!
JX: 你怎么全程都不问我xx事,我以为你会问很多。
我: 看你压根不想提。
JX: (恍然大悟 回神在线)哦。对哦。 是我不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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