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疫情# 【包头市昆都仑区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2022年4月11日,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2022年第29号):
2022年4月11日,昆都仑区获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孙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现在昆都仑区,目前正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现将3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孙某某行程轨迹:
4月2日
08:31-11:57由北京北站乘G2491列车(6车厢13F)到达包头东站,出站后自驾到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自己经营的店内。
17:30-18:30由东河区铁路文化宫站乘5路公交车到昆仑百货站下车回家,未再外出。
4月3日
08:40-09:40由昆仑百货站乘5路公交车到东河区铁一中站下车,步行至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18:30由东河区铁一中站乘5路公交车到昆仑百货站下车回家,未再外出。
4月4日
08:40-9:40由昆仑百货站乘5路公交车到东河区铁一中站下车,步行至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20:00乘出租车前往东河区“牧羊鼎”饭店就餐。
21:40从“牧羊鼎”饭店出来后乘出租车回到昆都仑区家中。
4月5日
08:40-09:40由昆仑百货站乘5路公交车到东河区铁一中站下车,步行至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18:30由东河区铁一中站乘5路公交车到昆仑百货站下车回家,未再外出。
4月6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7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8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9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0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10日
16:00左右由120救护车运至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郭某某行程轨迹:
4月2日
08:31-12:11由北京北站乘G2491列车(6车厢,13D)到达包头站。
12:20由包头站出站,乘私家车回到友谊26街坊家中。
19:00-20:00自驾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回家未再外出。
4月3日
12: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工作。
18:00下班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4月4日
11:00左右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4月5日
10:00左右自驾前往兰桂窑子附近“黄河贵新渔船”餐馆就餐。
16:00左右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4月6日
11: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
19:00开车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自驾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7日
11: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19:00自驾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自驾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8日
09:00-10:00在少先路“艺婵馄饨园”餐馆(靠西墙小桌)就餐。
10:00左右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3:00-13:30前往“德扬牛肉面(锡华店)”餐馆就餐。
18:00左右自驾返回家中。
19:30-22:00左右在友谊26街坊小区楼下自己烧烤,烧烤后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9日
10: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
19:00开车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自驾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10日
16:30由120救护车运至昆都仑区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赵某某行程轨迹:
4月10日
07:14-16:36由郑州站乘D2782次列车(3车厢,19F)到包头东站。17:25由朋友开车接至东河区“亚军理发店”理发。
17:50与朋友驾车至东河区大和兴小区家中吃饭。
20:30到小区门口“清桂芳烟酒超市”购物。
22:30-次日01:30自驾到昆都仑区海德酒店对面“COCO PLUS酒吧”娱乐。
4月11日
01:40由120救护车运至昆都仑区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未公布的时间段在可能感染期内无公共场所活动轨迹,与普通市民无轨迹交叉可能,请与上述3人有重复活动轨迹的居民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学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个人健康防护措施,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
各疾控中心联系方式
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5171580、15661601281
昆都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2147209
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3141410
东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5151121
九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7106232
石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8720858
白云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8512573
达茂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8423945
固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8112025
稀土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7100980
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8921510(人民日报客户端内蒙古频道)#疫情面前躺平绝不可能躺赢##4月12日新增本土确诊1500例# https://t.cn/RxRBgoC
2022年4月11日,昆都仑区获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孙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现在昆都仑区,目前正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现将3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孙某某行程轨迹:
4月2日
08:31-11:57由北京北站乘G2491列车(6车厢13F)到达包头东站,出站后自驾到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自己经营的店内。
17:30-18:30由东河区铁路文化宫站乘5路公交车到昆仑百货站下车回家,未再外出。
4月3日
08:40-09:40由昆仑百货站乘5路公交车到东河区铁一中站下车,步行至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18:30由东河区铁一中站乘5路公交车到昆仑百货站下车回家,未再外出。
4月4日
08:40-9:40由昆仑百货站乘5路公交车到东河区铁一中站下车,步行至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20:00乘出租车前往东河区“牧羊鼎”饭店就餐。
21:40从“牧羊鼎”饭店出来后乘出租车回到昆都仑区家中。
4月5日
08:40-09:40由昆仑百货站乘5路公交车到东河区铁一中站下车,步行至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18:30由东河区铁一中站乘5路公交车到昆仑百货站下车回家,未再外出。
4月6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7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8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3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9日
08:30自驾将孩子送到昆都仑区阳光宝贝幼儿园(门口刷卡将孩子送至老师手中),后驾车至东河区欣龙批发市场店内。
17:00自驾回到昆都仑区家中,未再外出。
4月10日
16:00左右由120救护车运至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郭某某行程轨迹:
4月2日
08:31-12:11由北京北站乘G2491列车(6车厢,13D)到达包头站。
12:20由包头站出站,乘私家车回到友谊26街坊家中。
19:00-20:00自驾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回家未再外出。
4月3日
12: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工作。
18:00下班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4月4日
11:00左右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4月5日
10:00左右自驾前往兰桂窑子附近“黄河贵新渔船”餐馆就餐。
16:00左右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4月6日
11: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
19:00开车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自驾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7日
11: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之后未外出。
19:00自驾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自驾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8日
09:00-10:00在少先路“艺婵馄饨园”餐馆(靠西墙小桌)就餐。
10:00左右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3:00-13:30前往“德扬牛肉面(锡华店)”餐馆就餐。
18:00左右自驾返回家中。
19:30-22:00左右在友谊26街坊小区楼下自己烧烤,烧烤后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9日
10:00自驾前往少先路荣资梦乡底店(店名:MIUMO)上班。
18:00左右下班自驾返回家中。
19:00开车前往钢铁大街35号街坊母亲家中就餐。餐后自驾返回家中未再外出。
4月10日
16:30由120救护车运至昆都仑区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赵某某行程轨迹:
4月10日
07:14-16:36由郑州站乘D2782次列车(3车厢,19F)到包头东站。17:25由朋友开车接至东河区“亚军理发店”理发。
17:50与朋友驾车至东河区大和兴小区家中吃饭。
20:30到小区门口“清桂芳烟酒超市”购物。
22:30-次日01:30自驾到昆都仑区海德酒店对面“COCO PLUS酒吧”娱乐。
4月11日
01:40由120救护车运至昆都仑区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未公布的时间段在可能感染期内无公共场所活动轨迹,与普通市民无轨迹交叉可能,请与上述3人有重复活动轨迹的居民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学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个人健康防护措施,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
各疾控中心联系方式
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5171580、15661601281
昆都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2147209
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3141410
东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2—5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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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别踩这些防疫“雷区”,后果很严重!
面对形势严峻的疫情
接诊患者不查核酸证明?
立案!
不督促乘电梯人员戴口罩
进而造成病毒传播风险?
立案!
这些行为很危险!
以下是发生在深圳的真实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
如何规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看准这些防疫“雷区”
千万别踩
↓↓↓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
来自全国各地的违法违规案例
以案说法
让大家早知晓、早注意
避开这些防疫“雷区”
01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33岁男子被拘留6日
以案说法
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1年9月13日至25日,居住在同安区西湖塘里某集体宿舍的蒋某(男,33岁,四川绵阳人)无视房东等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同安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故意闯卡
27岁男子被拘留10日
以案说法
2022年2月17日21时许,一辆汽车驶入吉林省汪清县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执勤民警示意停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码、行程码并下车登记信息。然而,该车未按规定配合民警工作强行通过卡点。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追赶并采取鸣笛、喊话器喊话等方式让其停车,但该车驾驶员仍然拒绝停车接受检查。行至天桥岭林业局附近,该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控制并依法传唤至汪清县公安局春阳派出所。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驾驶汽车行驶到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时,因未做核酸检测,便准备逃避检查,直接驾车驶过检查卡口,当看见警车追赶并听到喊话后,张某某并未理睬民警警告,选择继续行驶,并企图甩掉警车,直至行驶到天桥岭林业局附近时,发现无法甩掉警车,便停车逃离现场。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27岁)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点检查、驾车故意闯卡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的,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擅自翻越封控区护栏
两人被刑事立案
以案说法
2021年10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4
未居家健康监测
一“黄码”男子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12日晚,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公安分局大杨派出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男子孙某(32岁,肥西人)的安康码显示为黄码。经调查,孙某于2021年12月31日自驾前往中风险地区,2022年1月8日,孙某自驾返回合肥后,发现自己的安康码转为黄色,却置市防疫指挥部办公室防疫要求于不顾,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未采取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编造疫情谣言
山东一网民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近日,山东蒙阴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在网上编造传播天津疫情谣言的网民。
2022年1月14日,网民段某某(男,53岁,临沂市蒙阴县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章丘区法院判处缓刑)在快手短视频发布涉天津疫情的不实信息称:“天津现有确诊1393人,累计确诊2174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段某某系为吸引他人关注,增加账号流量,便于以后直播卖货,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至网络,目前其账号已被平台封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蒙阴警方依法对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06
防疫期聚众打麻将
多人被拘留
以案说法
2021年10月24日21时许,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上海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汇川区上海路凤山巷一小卖部,有人打麻将。接警后上海路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到小卖部,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4名聚集人员均未佩戴口罩,随后民警对涉及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确认无安全风险隐患后将人员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4人在明知政府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通告相关内容情况下,仍然聚集打麻将,后将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依法行政拘留。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面对形势严峻的疫情
接诊患者不查核酸证明?
立案!
不督促乘电梯人员戴口罩
进而造成病毒传播风险?
立案!
这些行为很危险!
以下是发生在深圳的真实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
如何规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看准这些防疫“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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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这些
来自全国各地的违法违规案例
以案说法
让大家早知晓、早注意
避开这些防疫“雷区”
01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33岁男子被拘留6日
以案说法
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1年9月13日至25日,居住在同安区西湖塘里某集体宿舍的蒋某(男,33岁,四川绵阳人)无视房东等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同安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故意闯卡
27岁男子被拘留10日
以案说法
2022年2月17日21时许,一辆汽车驶入吉林省汪清县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执勤民警示意停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码、行程码并下车登记信息。然而,该车未按规定配合民警工作强行通过卡点。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追赶并采取鸣笛、喊话器喊话等方式让其停车,但该车驾驶员仍然拒绝停车接受检查。行至天桥岭林业局附近,该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控制并依法传唤至汪清县公安局春阳派出所。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驾驶汽车行驶到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时,因未做核酸检测,便准备逃避检查,直接驾车驶过检查卡口,当看见警车追赶并听到喊话后,张某某并未理睬民警警告,选择继续行驶,并企图甩掉警车,直至行驶到天桥岭林业局附近时,发现无法甩掉警车,便停车逃离现场。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27岁)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点检查、驾车故意闯卡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的,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擅自翻越封控区护栏
两人被刑事立案
以案说法
2021年10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4
未居家健康监测
一“黄码”男子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12日晚,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公安分局大杨派出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男子孙某(32岁,肥西人)的安康码显示为黄码。经调查,孙某于2021年12月31日自驾前往中风险地区,2022年1月8日,孙某自驾返回合肥后,发现自己的安康码转为黄色,却置市防疫指挥部办公室防疫要求于不顾,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未采取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编造疫情谣言
山东一网民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近日,山东蒙阴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在网上编造传播天津疫情谣言的网民。
2022年1月14日,网民段某某(男,53岁,临沂市蒙阴县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章丘区法院判处缓刑)在快手短视频发布涉天津疫情的不实信息称:“天津现有确诊1393人,累计确诊2174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段某某系为吸引他人关注,增加账号流量,便于以后直播卖货,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至网络,目前其账号已被平台封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蒙阴警方依法对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06
防疫期聚众打麻将
多人被拘留
以案说法
2021年10月24日21时许,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上海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汇川区上海路凤山巷一小卖部,有人打麻将。接警后上海路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到小卖部,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4名聚集人员均未佩戴口罩,随后民警对涉及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确认无安全风险隐患后将人员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4人在明知政府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通告相关内容情况下,仍然聚集打麻将,后将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依法行政拘留。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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