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E THE 2nd SINGLE ALBUM
【LOVE D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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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楠艺(见评)
价格:63
邮费:24➕5
截止日期:4.21早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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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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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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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证收货姓名与sfz号码一致,否则不能清关
请仔细阅读公告,一经购买概不退款
未成年人请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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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请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购买
北京,一71岁的老人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在银行员工的忽悠下,花费215万元买了一款“保本”理财,不料亏了210多万元,只剩3.79万元,老人找银行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据悉,程老太是某银行的VIP客户,在该行存有巨额资金。看着年迈、多金的程老太,客户经理赵某动起了歪心思。
事发当天,赵某向程老太介绍了一款安全、保险、高收益的基金,程老太本来有点犹豫,但听说此基金属于VIP客户独有,且数量有限。她欣然同意。
在赵某的一番诱惑下,程老太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215万元购买该基金。基金到期后,满心期待的程老太却未收到任何回款。
经核对,预计可退赔程老太金额仅有3.79万元,程老太慌了,一经打听,得知自己购买的基金并非是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而是赵某私自销售非公司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这不是明摆着骗钱吗?程老太找到银行理论,但银行却以“与银行无关”将程女士草草打发了,协商未果,程老太将银行及赵某告至法院,请求赔偿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赵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刑事责任毋庸置疑。
《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但在法庭上,银行坚持主张自己无罪,理由如下:
1. 赵某的推销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所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
2.涉案理财产品非银行代销或者托管,投资资金也未进入银行账户;
3.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高风险高收益有清晰的认识,但其仅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但银行作为利益相关人,他的话不能信。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追究完赵某的刑事责任,若银行有责任,程老太可以同时请求其予以民事补偿。
那么,银行是否需要担责呢?
首先,《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服务期间,与客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的业务。
而赵某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银行原本理财业务基本相同,导致客户对真假理财的辨识度降低,客观上为赵某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银行应当预见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其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进而导致事态发展,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
另外,银行应事先告知客户风险意识,审慎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其却一味地夸大利益,弱化风险,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1. 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 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程老太系其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进而引发理财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因此,并未支持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此后,程老太与银行方面均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所有高收益诱惑的背后,都一定有其对等的风险,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骗子的陷阱。
那么,你认为银行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社会#
据悉,程老太是某银行的VIP客户,在该行存有巨额资金。看着年迈、多金的程老太,客户经理赵某动起了歪心思。
事发当天,赵某向程老太介绍了一款安全、保险、高收益的基金,程老太本来有点犹豫,但听说此基金属于VIP客户独有,且数量有限。她欣然同意。
在赵某的一番诱惑下,程老太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215万元购买该基金。基金到期后,满心期待的程老太却未收到任何回款。
经核对,预计可退赔程老太金额仅有3.79万元,程老太慌了,一经打听,得知自己购买的基金并非是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而是赵某私自销售非公司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这不是明摆着骗钱吗?程老太找到银行理论,但银行却以“与银行无关”将程女士草草打发了,协商未果,程老太将银行及赵某告至法院,请求赔偿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赵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刑事责任毋庸置疑。
《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但在法庭上,银行坚持主张自己无罪,理由如下:
1. 赵某的推销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所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
2.涉案理财产品非银行代销或者托管,投资资金也未进入银行账户;
3.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高风险高收益有清晰的认识,但其仅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但银行作为利益相关人,他的话不能信。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追究完赵某的刑事责任,若银行有责任,程老太可以同时请求其予以民事补偿。
那么,银行是否需要担责呢?
首先,《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服务期间,与客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的业务。
而赵某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银行原本理财业务基本相同,导致客户对真假理财的辨识度降低,客观上为赵某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银行应当预见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其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进而导致事态发展,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
另外,银行应事先告知客户风险意识,审慎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其却一味地夸大利益,弱化风险,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1. 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 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程老太系其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进而引发理财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因此,并未支持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此后,程老太与银行方面均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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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程老太是某银行的VIP客户,在该行存有巨额资金。看着年迈、多金的程老太,客户经理赵某动起了歪心思。
事发当天,赵某向程老太介绍了一款安全、保险、高收益的基金,程老太本来有点犹豫,但听说此基金属于VIP客户独有,且数量有限。她欣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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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赵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刑事责任毋庸置疑。
《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但在法庭上,银行坚持主张自己无罪,理由如下:
1. 赵某的推销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所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
2.涉案理财产品非银行代销或者托管,投资资金也未进入银行账户;
3.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高风险高收益有清晰的认识,但其仅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但银行作为利益相关人,他的话不能信。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追究完赵某的刑事责任,若银行有责任,程老太可以同时请求其予以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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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程老太与银行方面均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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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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