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不面向境外观众售票#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将仅面向境内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观众售票】9月29日,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主持召开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国际残奥委会主席帕森斯列席。会议审议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疫情防控关键政策。#国际奥委会回应北京冬奥会向境内观众售票#
面对新冠疫情蔓延的不确定性,北京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建立了会商工作机制,与各利益相关方密切沟通,本着对运动员、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等所有利益相关方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坚守安全底线,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以实现安全如期办赛的目标。在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共同研究讨论后,决定对各利益相关方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说明。
1.关于疫苗接种政策
执行严格的疫苗接种政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参赛运动员疫苗接种“应接尽接” 。其他人员执行“二选一”政策,即来华前14天完成全程疫苗接种者,入境后直接进入闭环管理;未接种或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入境后进行21天集中隔离观察。
世界卫生组织或相关国际组织认可 ,或相关国家/地区官方批准的 所有疫苗 均被承认 。
2.关于赛时闭环管理政策
从1月23日至冬残奥会结束,将实施闭环管理,以确保冬奥会的安全举办。闭环管理涵盖抵离、交通、住宿、餐饮、竞赛、开闭幕式等所有涉冬奥场所。 在闭环内,参与者将只能在冬奥会场地间活动,参加与本人训练、比赛和工作等有关活动。闭环内将使用冬奥会专用交通系统。
3.关于观众政策
鉴于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保证参赛各方安全,决定不面向 境外观众 售票 ,仅面向境内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观众售票 。
境内观众需要遵守的具体疫情防控要求以及票务工作具体安排正在研究制定中,确定后将适时向社会发布。
4.关于注册宾客政策
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正在评估和优化所有活动,贯彻非必要不来华 原则。各利益相关方在组团和开展工作计划中也将采用这一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决定取消 所有利益相关方的随宾注册类别。
5.关于住宿政策
除运动员和部分随队官员入住冬奥村外,所有注册人员都将入住北京冬奥组委签约饭店 ,遵守北京冬奥会疫情防控要求。
6.关于核酸检测
所有进入闭环内的境内外冬奥参与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将进行每日核酸检测 。
此外,北京冬奥组委还将为无法独立预定赛前或赛时航班的冬奥会各利益相关方提供帮助。
按计划,北京冬奥组委将于10月下旬发布第一版《防疫手册》,12月发布第二版。相关政策还将在《防疫手册》中得到更为详细的说明。
截至目前,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2020年底,所有竞赛场馆已如期完工;2021年内,所有非竞赛场馆也将如期交付。2021年2月和4月,“相约北京”雪上项目、滑行项目和冰上项目系列国内测试活动圆满完成;10月至12月,还计划组织10项国际测试赛、2项国内测试活动,以及3个国际训练周活动,对筹办工作进行全要素测试,为北京冬奥会赛时运行积累更多成功经验。(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面对新冠疫情蔓延的不确定性,北京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建立了会商工作机制,与各利益相关方密切沟通,本着对运动员、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等所有利益相关方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坚守安全底线,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以实现安全如期办赛的目标。在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共同研究讨论后,决定对各利益相关方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说明。
1.关于疫苗接种政策
执行严格的疫苗接种政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参赛运动员疫苗接种“应接尽接” 。其他人员执行“二选一”政策,即来华前14天完成全程疫苗接种者,入境后直接进入闭环管理;未接种或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入境后进行21天集中隔离观察。
世界卫生组织或相关国际组织认可 ,或相关国家/地区官方批准的 所有疫苗 均被承认 。
2.关于赛时闭环管理政策
从1月23日至冬残奥会结束,将实施闭环管理,以确保冬奥会的安全举办。闭环管理涵盖抵离、交通、住宿、餐饮、竞赛、开闭幕式等所有涉冬奥场所。 在闭环内,参与者将只能在冬奥会场地间活动,参加与本人训练、比赛和工作等有关活动。闭环内将使用冬奥会专用交通系统。
3.关于观众政策
鉴于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保证参赛各方安全,决定不面向 境外观众 售票 ,仅面向境内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观众售票 。
境内观众需要遵守的具体疫情防控要求以及票务工作具体安排正在研究制定中,确定后将适时向社会发布。
4.关于注册宾客政策
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正在评估和优化所有活动,贯彻非必要不来华 原则。各利益相关方在组团和开展工作计划中也将采用这一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决定取消 所有利益相关方的随宾注册类别。
5.关于住宿政策
除运动员和部分随队官员入住冬奥村外,所有注册人员都将入住北京冬奥组委签约饭店 ,遵守北京冬奥会疫情防控要求。
6.关于核酸检测
所有进入闭环内的境内外冬奥参与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将进行每日核酸检测 。
此外,北京冬奥组委还将为无法独立预定赛前或赛时航班的冬奥会各利益相关方提供帮助。
按计划,北京冬奥组委将于10月下旬发布第一版《防疫手册》,12月发布第二版。相关政策还将在《防疫手册》中得到更为详细的说明。
截至目前,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2020年底,所有竞赛场馆已如期完工;2021年内,所有非竞赛场馆也将如期交付。2021年2月和4月,“相约北京”雪上项目、滑行项目和冰上项目系列国内测试活动圆满完成;10月至12月,还计划组织10项国际测试赛、2项国内测试活动,以及3个国际训练周活动,对筹办工作进行全要素测试,为北京冬奥会赛时运行积累更多成功经验。(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笔记
一、物权行为之理论体系
(一)所有权如何移转?
(二)物权行为之意义。
王泽鉴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及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
关于物权行为法律性质之争论,基本上是理论上之问题。依第758条,仅物权的意思或登记,均不足引起物权变动,须意思的因素与现实的因素二者兼具,始能发生物权得丧变动之效力,可成为物权变动之双重构成要件。
(三)物权行为与公示
1、物权的意思与登记,固须兼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但时间上之次序,无关紧要,何者为先,在所不问。
2、处分权于完成此双重要件之际必须具备。
3、意思的因素与公示必须互相一致。
4、在让与合意后,完成登记前,当事人一方因死亡而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意思表示(合意)之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四)物权行为之体系。
二、物权行为之成立。
(一)单独行为。
物权行为系法律行为之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成立适用总则之一般规定,即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标的。至于意思表示之生效,就单独行为而言,其有相对人者,应向相对人为之。
须注意的是,动产物权之抛弃,尚须有舍弃占有之事实,始生效力,而不动产物权之抛弃,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物权契约。
物权契约,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内容之意思合致也。让与合意,即为物权契约。通常可认为,于当事人交付动产,或定立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之书面时,作成物权契约。
三、物权行为之有效要件。
(一)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买卖契约中的契约行为和物权行为,均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1)得允许之物权行为。限制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之财产,有处分能力,该处分包括物权行为
(2)纯获法律上利益。若纯获利益的物权行为有效,但若债权行为无效,受利益无法律上之原因,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
(3)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单独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其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如抛弃。
(4)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物权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才生效力。
又限制行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订立物权契约,气候发现意思表示受欺诈或斜坡时,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撤销权。撤销权之行使,系单独行为,非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其撤销无效。
(二)标的之适法与妥当。
1、物权行为违反强行规定。
法律上之给付不能,客观的给付不能,以不能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无效。
2、物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1)物权行为本身原则上不具反社会性,不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债权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其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物权行为不因此受到影响。
(3)其依物权行为而移转之权利,受领者系无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应成立不当得利。
3、暴利之物权行为。
依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撤销。
(三)意思表示。
1、虚伪之物权的意思表示。
因多用于诈害债权,避免债权人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故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除债权行为外,多涉及物权行为。
2、物权意思表示之错误。
意思表示之错误有三种不同情形:(1)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2)表示行为之错误。
(3)传达错误。
3、物权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或胁迫。
(四)物权行为之要式性。
1、不动产物权契约。
2、不动产买卖契约(债权契约)是否为要式行为?
王泽鉴认为,明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及设定,须书面,对不动产买卖契约应不适用。
五、物权行为之附条件及期限。
(一)附条件之物权行为。
就出卖人而言,乃借着对物权行为附以停止条件而保留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以“担保”价金债权之实现。就买受人而言,则在于付清价金前得享有动产之用益。
(二)附期限之物权行为。
使其效力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始期之物权行为。
或期限届满时,失其效力。
六、物权行为之代理。
(一)直接代理。
1、物权意思表示之代理。
2、交付。
(二)间接代理。
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此处“处分”单指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例,甲擅自出售乙的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该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情者,得依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所有权。
(二)物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其买卖契约之效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才生效力。
八、物权行为之解释。
因采物权法定主义,解释必要性相对减少。
九、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1、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有效成立。
2、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
此种类型,以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因受欺诈或被胁迫而被撤销,最为常见。
3、债权行为有效成立,但物权行为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
4、债权行为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但物权行为有效成立。
无因主义者,谓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所左右,债权行为虽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基于债权行为而做成之物权行为,并不受影响,仍然产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因此特别注意,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适用,以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物权行为本身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则根本不发生有因、无因的问题。
5、无因性理论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比。
物权行为之独立性和无因性使法律关系明确,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在若干情形,学者主张应突破物权行为无因性,使之与债权行为同其命运。
(1)共同瑕疵。(2)条件关联。(3)法律行为一体性。
一、物权行为之理论体系
(一)所有权如何移转?
(二)物权行为之意义。
王泽鉴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及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
关于物权行为法律性质之争论,基本上是理论上之问题。依第758条,仅物权的意思或登记,均不足引起物权变动,须意思的因素与现实的因素二者兼具,始能发生物权得丧变动之效力,可成为物权变动之双重构成要件。
(三)物权行为与公示
1、物权的意思与登记,固须兼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但时间上之次序,无关紧要,何者为先,在所不问。
2、处分权于完成此双重要件之际必须具备。
3、意思的因素与公示必须互相一致。
4、在让与合意后,完成登记前,当事人一方因死亡而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意思表示(合意)之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四)物权行为之体系。
二、物权行为之成立。
(一)单独行为。
物权行为系法律行为之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成立适用总则之一般规定,即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标的。至于意思表示之生效,就单独行为而言,其有相对人者,应向相对人为之。
须注意的是,动产物权之抛弃,尚须有舍弃占有之事实,始生效力,而不动产物权之抛弃,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物权契约。
物权契约,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内容之意思合致也。让与合意,即为物权契约。通常可认为,于当事人交付动产,或定立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之书面时,作成物权契约。
三、物权行为之有效要件。
(一)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买卖契约中的契约行为和物权行为,均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1)得允许之物权行为。限制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之财产,有处分能力,该处分包括物权行为
(2)纯获法律上利益。若纯获利益的物权行为有效,但若债权行为无效,受利益无法律上之原因,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
(3)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单独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其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如抛弃。
(4)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物权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才生效力。
又限制行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订立物权契约,气候发现意思表示受欺诈或斜坡时,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撤销权。撤销权之行使,系单独行为,非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其撤销无效。
(二)标的之适法与妥当。
1、物权行为违反强行规定。
法律上之给付不能,客观的给付不能,以不能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无效。
2、物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1)物权行为本身原则上不具反社会性,不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债权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其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物权行为不因此受到影响。
(3)其依物权行为而移转之权利,受领者系无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应成立不当得利。
3、暴利之物权行为。
依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撤销。
(三)意思表示。
1、虚伪之物权的意思表示。
因多用于诈害债权,避免债权人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故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除债权行为外,多涉及物权行为。
2、物权意思表示之错误。
意思表示之错误有三种不同情形:(1)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2)表示行为之错误。
(3)传达错误。
3、物权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或胁迫。
(四)物权行为之要式性。
1、不动产物权契约。
2、不动产买卖契约(债权契约)是否为要式行为?
王泽鉴认为,明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及设定,须书面,对不动产买卖契约应不适用。
五、物权行为之附条件及期限。
(一)附条件之物权行为。
就出卖人而言,乃借着对物权行为附以停止条件而保留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以“担保”价金债权之实现。就买受人而言,则在于付清价金前得享有动产之用益。
(二)附期限之物权行为。
使其效力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始期之物权行为。
或期限届满时,失其效力。
六、物权行为之代理。
(一)直接代理。
1、物权意思表示之代理。
2、交付。
(二)间接代理。
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此处“处分”单指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例,甲擅自出售乙的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该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情者,得依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所有权。
(二)物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其买卖契约之效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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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
此种类型,以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因受欺诈或被胁迫而被撤销,最为常见。
3、债权行为有效成立,但物权行为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
4、债权行为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但物权行为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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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投诉[超话]#强制下款,你中了哪几招?
#强制下款##黑猫投诉#
处在当今这个发展越发快速的时代,相信身边有很多的朋友都会觉得现代的城市生活节奏过快,甚至深深地感觉到了压力。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今日的事情,尽心、尽意、尽力去做了,无论成绩如何,都应该高高兴兴地上床恬睡。”好好睡一觉,你会发现,即便有暂时迈不过去的坎、熬不下去的难、让你感到万分痛苦的事,第二天醒来,一切宛若新生。
在平台"易达″进行资料登记后,未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生成订单并直接的强制下款。
资料登记时并没有任何提示,且该订单为大概2000-3000元左右。实际下款到仅1000元左右。该平台也无电话人工客服,已多次通过线上客服联系,但客服极少回复。客服承认只下款1000元左右,但如何解决还款等并无回复。
类似宝宝分期,好借优品,急用先锋,易帮管家,魔法现金,易达,海洋分期,无忧管家,鼠钱罐,牛钱罐,海鸥,金蝉子,西瓜籽,小老板,月月分期,金橘子,惠享金,得胜通,周转必备,集财多,四海救急,米多多,麦麦分期,花果园,亿邦管家,申请陛下,乐晨优品等平台提供的收款账号也不相同,每隔15分钟就更换一个私人账号。
强制下款不要慌,看中间图名字进来一起,互助交流解决办法,避免再次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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