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67岁的吴大爷开了一个鱼塘,但无奈经常遭到小偷的光顾。事发当天,正值深夜,吴大爷发现小偷又来偷鱼,便拿着手电筒冲了出去,不料在追赶过程中,其中一人失足掉入水中,另外一人不见踪影。
吴大爷来到鱼塘边,愤怒地用石头打落水的人,但因为天色较黑,并没有打到,之后落水的那人也爬了上来,吴大爷便质问对方为何要偷自己的鱼,双方争执之间,偷鱼的同伙从背后突然出现,推了吴大爷一把,同伙的本意,是想将年老体衰的吴大爷推入水中,然后二人趁机逃走。
可事与愿违,因为吴大爷和对方站得比较近,导致在落水的过程中,二人一同掉入了水中,乡村的夜晚本来就黑,掉水的吴大爷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顺着岸上就往上爬,期间另一位人拉吴大爷的胳膊,想要借力上去,吴大爷误以为对方想要拉自己入水,便推开自己爬了上去。
过了几分钟,吴大爷见对方迟迟没有上来,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报警求助后,发现对方已经溺水而亡,经过警方后续调查,落水的人为黎某1,同伙为黎某2。
之后,吴大爷、黎某2被警方拘留归案,黎某1的家属也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大爷有期徒刑2年,赔偿4万多元;判处黎某2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黎某1家属认为量刑过轻、赔偿太少,吴大爷和黎某2认为自己无罪,遂均提出上诉。
1.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虽然在本案中,黎某1不幸身亡的事情令人惋惜,但具体在本案中,吴大爷和黎某2是否构罪还有待商榷!
2.一审法院认为吴大爷构罪的原因在于,在黎某1落水以后,吴大爷没有积极地实施救助义务,所以存在过失。
然而个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分为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是以上哪种过失,都要求吴大爷本身具有过错。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在乌七八黑的夜晚,吴大爷被人推倒在鱼塘之中,生命遭受严重的威胁,吴大爷有推开黎某1双手的动作,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吴大爷是无法准确判断黎某1是拉自己入水、还是实施求救行为,所以不应当认为吴大爷存在过错。
3.至于黎某2构罪的原因,一审法院用了因果关系理论,即黎某1落水系黎某2推吴大爷所致,所以黎某2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个人认为,虽然《刑法》上规定了因果关系理论,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虽然客观上黎某1的落水和黎某托不了干系,但结合黎某1和黎某2 的关系来看,黎某2根本没有伤害黎某1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黎某2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黎某2在盗窃的过程中,遇到吴大爷抓捕,为了逃避抓捕,将吴大爷推入水中,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判决,吴大爷无罪释放,黎某2因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吴大爷来到鱼塘边,愤怒地用石头打落水的人,但因为天色较黑,并没有打到,之后落水的那人也爬了上来,吴大爷便质问对方为何要偷自己的鱼,双方争执之间,偷鱼的同伙从背后突然出现,推了吴大爷一把,同伙的本意,是想将年老体衰的吴大爷推入水中,然后二人趁机逃走。
可事与愿违,因为吴大爷和对方站得比较近,导致在落水的过程中,二人一同掉入了水中,乡村的夜晚本来就黑,掉水的吴大爷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顺着岸上就往上爬,期间另一位人拉吴大爷的胳膊,想要借力上去,吴大爷误以为对方想要拉自己入水,便推开自己爬了上去。
过了几分钟,吴大爷见对方迟迟没有上来,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报警求助后,发现对方已经溺水而亡,经过警方后续调查,落水的人为黎某1,同伙为黎某2。
之后,吴大爷、黎某2被警方拘留归案,黎某1的家属也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大爷有期徒刑2年,赔偿4万多元;判处黎某2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黎某1家属认为量刑过轻、赔偿太少,吴大爷和黎某2认为自己无罪,遂均提出上诉。
1.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虽然在本案中,黎某1不幸身亡的事情令人惋惜,但具体在本案中,吴大爷和黎某2是否构罪还有待商榷!
2.一审法院认为吴大爷构罪的原因在于,在黎某1落水以后,吴大爷没有积极地实施救助义务,所以存在过失。
然而个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分为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是以上哪种过失,都要求吴大爷本身具有过错。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在乌七八黑的夜晚,吴大爷被人推倒在鱼塘之中,生命遭受严重的威胁,吴大爷有推开黎某1双手的动作,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吴大爷是无法准确判断黎某1是拉自己入水、还是实施求救行为,所以不应当认为吴大爷存在过错。
3.至于黎某2构罪的原因,一审法院用了因果关系理论,即黎某1落水系黎某2推吴大爷所致,所以黎某2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个人认为,虽然《刑法》上规定了因果关系理论,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虽然客观上黎某1的落水和黎某托不了干系,但结合黎某1和黎某2 的关系来看,黎某2根本没有伤害黎某1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黎某2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黎某2在盗窃的过程中,遇到吴大爷抓捕,为了逃避抓捕,将吴大爷推入水中,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判决,吴大爷无罪释放,黎某2因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苦涩]我的小伙伴们听到我即将要调岗
纷纷表达不舍之情
特别是我的队友们
被我挖上来
共同承担着宣传口各种紧急又琐碎的事情
经常加班到深夜
有时候被我骂的狗血淋头
却毫无怨言
在他们眼里 我是个靠谱的老大
有事我扛着我顶着
虽然工作很累 但有他们陪着的日子真得很开心
[苦涩][苦涩][苦涩]
感恩与他们相遇共事的日子
经常带我探索很多本地美食和美景
希望还能多约约
(其实还有很久才调岗,但还是想表达一下心情)
纷纷表达不舍之情
特别是我的队友们
被我挖上来
共同承担着宣传口各种紧急又琐碎的事情
经常加班到深夜
有时候被我骂的狗血淋头
却毫无怨言
在他们眼里 我是个靠谱的老大
有事我扛着我顶着
虽然工作很累 但有他们陪着的日子真得很开心
[苦涩][苦涩][苦涩]
感恩与他们相遇共事的日子
经常带我探索很多本地美食和美景
希望还能多约约
(其实还有很久才调岗,但还是想表达一下心情)
起源于前不久看了百姓的味道潮汕那期纪录片,听了太多有关“潮汕有多好吃”,虽然在广州也能尝到一些不错的潮汕风味,比如开在商业区的潮米粿,街头小巷的潮汕肠粉,深夜外卖列表第一的潮汕夜豆浆,经常需要排队等号的八合里牛肉火锅,但还是想去“源头”尝一下,于是去了。
顺着某书寻找的所谓“打卡餐厅”和在大城市热门打卡的“网红餐厅”存在巨大反差,这些被推荐餐厅真就是路边不起眼的小饭馆,普通得让我好几次忽略了就在眼前的目的地,又按着导航走回头路找,“喔不就在这里吗!”藏在菜市场旁边的肠粉咖啡店,在小巷理发店旁边的豆花水粿铺,卖五金旁边的蚝仔烙,开在摩托车店旁的甜水店,比起我这样来“打卡”的旅客,更多的是日常光顾的当地人。
男朋友有天问我,我们在广州吃过哪些特别好吃的店?我发现回忆里有大概一半是所谓热门的网红餐厅,但由于我们也挺喜欢去老城区找一些地道的饭店来吃,也有一半是这些饭店,而且这些饭店在我们心里的排位确实和有些精心装潢和经营的餐厅不相上下。但我又想起了一些我被某书某点评吸引去的打卡餐厅,或者为了追求所谓“小众”,排队等位体验不好不说,服务员因为高离职率或者缺乏统一培训无法介绍菜品我真的不解(作为离消费者最近的一环),员工、菜品、环境毫不相干的流水线热门餐厅,现在越是觉得自己是在为餐厅的营销和跟风消费买单而不是食物本身。
或许在汕头,好吃就是日常,大众的饭店好吃不贵,这没有雷同的工业风or日式装修风格,甚至不讲究装修,反而会让你更注重食物本身的出品吧,一种很纯粹的感觉。
顺着某书寻找的所谓“打卡餐厅”和在大城市热门打卡的“网红餐厅”存在巨大反差,这些被推荐餐厅真就是路边不起眼的小饭馆,普通得让我好几次忽略了就在眼前的目的地,又按着导航走回头路找,“喔不就在这里吗!”藏在菜市场旁边的肠粉咖啡店,在小巷理发店旁边的豆花水粿铺,卖五金旁边的蚝仔烙,开在摩托车店旁的甜水店,比起我这样来“打卡”的旅客,更多的是日常光顾的当地人。
男朋友有天问我,我们在广州吃过哪些特别好吃的店?我发现回忆里有大概一半是所谓热门的网红餐厅,但由于我们也挺喜欢去老城区找一些地道的饭店来吃,也有一半是这些饭店,而且这些饭店在我们心里的排位确实和有些精心装潢和经营的餐厅不相上下。但我又想起了一些我被某书某点评吸引去的打卡餐厅,或者为了追求所谓“小众”,排队等位体验不好不说,服务员因为高离职率或者缺乏统一培训无法介绍菜品我真的不解(作为离消费者最近的一环),员工、菜品、环境毫不相干的流水线热门餐厅,现在越是觉得自己是在为餐厅的营销和跟风消费买单而不是食物本身。
或许在汕头,好吃就是日常,大众的饭店好吃不贵,这没有雷同的工业风or日式装修风格,甚至不讲究装修,反而会让你更注重食物本身的出品吧,一种很纯粹的感觉。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