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常用化解婚姻不顺的方法
婚姻大事,不可儿戏。两人既然有婚姻、婚约,说明必有缘分,不可轻言离婚。一般婚姻不顺是指找对象难、恋爱挫折、成婚晚、婚后不幸福,分居,争吵,一方多病甚至最终离婚等,离婚是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的缘分也就完了。这既需要客观上的调整,也需要主观上的调整。
命虽注定,但运可调适,比较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一、晚婚。
古人提出的界线是28以后算是晚婚,到这个年龄阶段,工作事业基本稳定下来,人生观与爱情观相对成熟了,该经历的挫折都经历过了,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比较明智地对待与选择婚姻,这样就有可能避免婚灾的形成。
二、找有婚史的人结婚。
如果八字中明显婚姻不顺,可以找离过婚的人结婚,这样对本人来讲是一次婚姻,但对对方来讲是两次婚姻,这对婚姻总的来看,也可以算是两次婚姻,于是乎就避免了第二次。公众号王伟骅风水。从客观现实上讲,经历过婚姻挫折的人会正确冷静地对待婚姻,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从而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
三、找属相和的人结婚。
属相相冲相刑的人,离婚机率很大,但属相六合或三合的人,往往相濡以沫,举案齐眉,离婚的机率很小,所以也是调整婚姻不顺的一个好办法,从选择恋爱对像开始更加行之有效。
四、找八字中有羊刃日的人结婚。
其理由是半斤对八两,双方战个平手,相互制约,也可能避免了第二次婚姻。
五、从喜用方向上来调整。
每个八字都有有利于恋爱婚姻的喜用方位,如能找准这个方位,向这个方位“淘宝”,也许会找到合适的婚恋对像。同样假如婚姻不顺,也可以加强这个方位的风水力度。
六、从颜色上来调整。
每个八字也都有有利于婚恋的喜用的颜色,颜色是五行的直接体现,颜色可以影响人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假如在“相亲”“约会”时能穿上这种喜用颜色,可以调节两人的性感情绪,增进两人的感情,增加成功的可能性。易经天下。同样,假如两人感情产生了裂痕,也可以从空间和衣服色彩上来调整,达到彼此赏心悦目的效果,这样也有利于感情婚姻。
七、从物品上来调整。
包括风水用品、情趣饰品、和五行饰品等。有时发现有些夫妻经常吵架,原因竟是睡房摆放的某件物品与主人属相或喜用五行犯冲所致。如有人属兔,但睡了一张有凤凰图饰的金凤床,故常常烦躁不安,无名火旺。每个人,每对夫妻都有不同的喜用五行,要因人而宜去调整这些五行物品,所以夫妻睡房最好调整一些适合双方喜用五行的、与属相相合相生的物品,切忌人云亦云,不分青红皂白,胡乱摆放一些物品,假若摆错了,那岂不是弄巧成拙,自寻烦恼?
八、心理调整。
婚姻不顺实质上就是病,这个病症在何处,必须找准,然后再对症下药。首先应该从自身找起,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与婚姻观,切忌陷入情网不能自拔,而应知己知彼,从而冷静处理。在爱情婚姻中,付出与忍让也许是一种美德,但一味地付出忍让,也许会助长了另一方的懒惰与霸气,失去婚姻的平衡,从面形成不平等的感情婚姻,不平等的感情婚姻,已经注定了失败。
婚姻大事,不可儿戏。两人既然有婚姻、婚约,说明必有缘分,不可轻言离婚。一般婚姻不顺是指找对象难、恋爱挫折、成婚晚、婚后不幸福,分居,争吵,一方多病甚至最终离婚等,离婚是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的缘分也就完了。这既需要客观上的调整,也需要主观上的调整。
命虽注定,但运可调适,比较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一、晚婚。
古人提出的界线是28以后算是晚婚,到这个年龄阶段,工作事业基本稳定下来,人生观与爱情观相对成熟了,该经历的挫折都经历过了,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比较明智地对待与选择婚姻,这样就有可能避免婚灾的形成。
二、找有婚史的人结婚。
如果八字中明显婚姻不顺,可以找离过婚的人结婚,这样对本人来讲是一次婚姻,但对对方来讲是两次婚姻,这对婚姻总的来看,也可以算是两次婚姻,于是乎就避免了第二次。公众号王伟骅风水。从客观现实上讲,经历过婚姻挫折的人会正确冷静地对待婚姻,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从而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
三、找属相和的人结婚。
属相相冲相刑的人,离婚机率很大,但属相六合或三合的人,往往相濡以沫,举案齐眉,离婚的机率很小,所以也是调整婚姻不顺的一个好办法,从选择恋爱对像开始更加行之有效。
四、找八字中有羊刃日的人结婚。
其理由是半斤对八两,双方战个平手,相互制约,也可能避免了第二次婚姻。
五、从喜用方向上来调整。
每个八字都有有利于恋爱婚姻的喜用方位,如能找准这个方位,向这个方位“淘宝”,也许会找到合适的婚恋对像。同样假如婚姻不顺,也可以加强这个方位的风水力度。
六、从颜色上来调整。
每个八字也都有有利于婚恋的喜用的颜色,颜色是五行的直接体现,颜色可以影响人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假如在“相亲”“约会”时能穿上这种喜用颜色,可以调节两人的性感情绪,增进两人的感情,增加成功的可能性。易经天下。同样,假如两人感情产生了裂痕,也可以从空间和衣服色彩上来调整,达到彼此赏心悦目的效果,这样也有利于感情婚姻。
七、从物品上来调整。
包括风水用品、情趣饰品、和五行饰品等。有时发现有些夫妻经常吵架,原因竟是睡房摆放的某件物品与主人属相或喜用五行犯冲所致。如有人属兔,但睡了一张有凤凰图饰的金凤床,故常常烦躁不安,无名火旺。每个人,每对夫妻都有不同的喜用五行,要因人而宜去调整这些五行物品,所以夫妻睡房最好调整一些适合双方喜用五行的、与属相相合相生的物品,切忌人云亦云,不分青红皂白,胡乱摆放一些物品,假若摆错了,那岂不是弄巧成拙,自寻烦恼?
八、心理调整。
婚姻不顺实质上就是病,这个病症在何处,必须找准,然后再对症下药。首先应该从自身找起,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与婚姻观,切忌陷入情网不能自拔,而应知己知彼,从而冷静处理。在爱情婚姻中,付出与忍让也许是一种美德,但一味地付出忍让,也许会助长了另一方的懒惰与霸气,失去婚姻的平衡,从面形成不平等的感情婚姻,不平等的感情婚姻,已经注定了失败。
忠君与爱国,谈一谈道教的家国观
在道教斋醮科仪中,经常唱诵一首经韵,名曰“大赞”,其词为:“酬天地,盖载恩;蒙日月,照临身形。皇王水土万万春,报父母养育深恩。”韵词中提到的天地盖载、日月照临、皇王水土、父母养育为道教所提倡的四种恩德。修道人虽是方外之士,但既生人身于中华大地,便要感激这片土地给予我们的种种恩德。这是人道的基础,自然也是成就仙道的前提。
道教自古以来便以隐逸之风著称,世人对道人的认知往往拘囿于出世逍遥等概念上,为人熟知的老子、庄子、陶渊明、竹林七贤等道教人物皆是出世的代表。但这份认知其实只是对了一半,道教的另一半特征则是入世的积极,如道祖老子的前半生一直在庙堂之上为史官、汉唐两朝都曾用道家思想治国而使万民休养生息、三国诸葛孔明也曾为了蜀国鞠躬尽瘁。忠君爱国,这是道教素有的传统,且与道人所追求的逍遥理想并不冲突。
若论中华民族的文化根基,无疑只在儒道二教之中。相比起儒家思想学说,大道教化的历史更为久远。以道教中信仰非常普遍的三官大帝为例,早在天师道时期便有为民请奉“三官手书”的先例。其要求信徒把自己平时所犯罪过、所发猛志一一书写下来,分之三份,分别投于山顶、埋之于地、落之于水,意为上报给天地水三官大帝。时至今日,道人在皈依之时,仍然要上奏章表于三官大帝圣前,言其生前身后的一切功过全部移交给天地水三官管理。
从神学角度来讲,天地水三官分别具有赐福、赦罪、解厄的职能,所以才能得到百姓的虔诚信仰。道教又认为诸天仙真具有度化人天的慈悲之心,在不同的年代总会分身下降、化为凡人来完成度人的功行,而中国历史上最为知名的尧舜禹三帝则被视为三官大帝的化身。道人们对三官大帝的信仰,便也等于是对尧舜禹等先祖、先帝的崇奉。同时,道人皈身、皈神、皈命于三官,这又是对具有生养功德的天地水等自然界的皈奉。立足于皇王水土而表现出来的忠君、爱国思想,与道教信仰的神学思想完全是契合的。
相比起遥远的神仙,中国人更加相信已经故去的祖先所能带来的庇佑。中华文明是农耕文明,其对血缘关系和对先人生存、生活经验的依赖,是社会生产得以进步的基本前提。正因为此,人们会自发地形成祖先崇拜。但并不是每一个故去的灵魂都能够得到万世尊奉,只有那些为人民作出了大功行的人才会被后世铭记于心。这其中,以黄帝和尧舜禹为代表的诸位上古帝君,则成为如今道教信仰的源头。在道教的神仙体系中,诸多仙真也都曾历尽一生来为百姓谋福祉,所以才可以受到历代香火供养。这既是神仙信仰的人格化,也是祖先崇拜的神格化。从这一源头推下去,会发现道教对“以百姓心为心”的仁义明君的拥护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道教提倡的忠君,并不似儒家以纲常为前提而讲求对某一位固定君王的事奉。道教奉行的是对代表着天地大道、代表着民心所向的君王的拥戴。一代君王贵为上天娇子,其一言一行便可致万民于生死。有德行的君王,时时都在克制自身的欲望,不把自我的好恶凌驾于社会道德之上。道教中有“身国同治”的理念,认为治身与治国应该遵循同样的道理,唯有修身以达圣人之境的人,才可能是一位治国的贤才。因为圣人无私欲,不会对他人产生任何的偏颇,所以才会有“以百姓为刍狗”的语句。不是把老百姓当成猪狗去对待,而是不因为自己的私念便失去了天下的公准。
那么,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成为经天纬地的圣人呢?儒家有言“内不避亲,外不避仇”,可以一视同仁地对待天地众生。道祖又言,无大小、善恶、美丑之别。并且,圣人还要具备“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等七项美德,其中心词即一“善”字。当一切言行的出发点都是以百姓为上善,这样的君王才可以代表上天之道的教化,也才是道教所忠之明君。
虽然强调忠君,但道教并不会愚忠。曾有人质疑老子归隐的行为,认为其“见周之衰”而隐去是对周王室的不忠。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仍然只立足于人伦纲常去看待道教祖师的忠君行为,是在以人道去枉测天道,所得出来的结论自然也会有偏差。道教所忠之君,是代表天地大义的君王,是顺应历史潮流而生的君王。老子归隐的前提是“见周之衰”,因他早已窥得周王朝的气数。究竟是以大道去辅佐昏聩暴戾之徒?还是逍遥隐去而等待世事阴阳的转变?这其中的选择极为玄妙。
道教对所忠的对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其不但要代表着天心,更要背负着民意,修身立德的同时仍可以敬天爱民。在此等皇王的治理之下,才能真正实现百姓安居乐业的美好社会图景。
道教对于家国最美好的理想描述,则寄存于《道德经》80章中,曰“(百姓)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真正安稳的家国,各方势力皆处于阴阳平衡的状态,普天之下再无纷争,人人都可以闻道自悟。在此世道中,不但明君懂得治身与治国的道理,连普通百姓也明白安分守己与守雌无为的人生妙用。若天下大同至于此,又何来出世与入世的分别呢! https://t.cn/R2WxOpT
在道教斋醮科仪中,经常唱诵一首经韵,名曰“大赞”,其词为:“酬天地,盖载恩;蒙日月,照临身形。皇王水土万万春,报父母养育深恩。”韵词中提到的天地盖载、日月照临、皇王水土、父母养育为道教所提倡的四种恩德。修道人虽是方外之士,但既生人身于中华大地,便要感激这片土地给予我们的种种恩德。这是人道的基础,自然也是成就仙道的前提。
道教自古以来便以隐逸之风著称,世人对道人的认知往往拘囿于出世逍遥等概念上,为人熟知的老子、庄子、陶渊明、竹林七贤等道教人物皆是出世的代表。但这份认知其实只是对了一半,道教的另一半特征则是入世的积极,如道祖老子的前半生一直在庙堂之上为史官、汉唐两朝都曾用道家思想治国而使万民休养生息、三国诸葛孔明也曾为了蜀国鞠躬尽瘁。忠君爱国,这是道教素有的传统,且与道人所追求的逍遥理想并不冲突。
若论中华民族的文化根基,无疑只在儒道二教之中。相比起儒家思想学说,大道教化的历史更为久远。以道教中信仰非常普遍的三官大帝为例,早在天师道时期便有为民请奉“三官手书”的先例。其要求信徒把自己平时所犯罪过、所发猛志一一书写下来,分之三份,分别投于山顶、埋之于地、落之于水,意为上报给天地水三官大帝。时至今日,道人在皈依之时,仍然要上奏章表于三官大帝圣前,言其生前身后的一切功过全部移交给天地水三官管理。
从神学角度来讲,天地水三官分别具有赐福、赦罪、解厄的职能,所以才能得到百姓的虔诚信仰。道教又认为诸天仙真具有度化人天的慈悲之心,在不同的年代总会分身下降、化为凡人来完成度人的功行,而中国历史上最为知名的尧舜禹三帝则被视为三官大帝的化身。道人们对三官大帝的信仰,便也等于是对尧舜禹等先祖、先帝的崇奉。同时,道人皈身、皈神、皈命于三官,这又是对具有生养功德的天地水等自然界的皈奉。立足于皇王水土而表现出来的忠君、爱国思想,与道教信仰的神学思想完全是契合的。
相比起遥远的神仙,中国人更加相信已经故去的祖先所能带来的庇佑。中华文明是农耕文明,其对血缘关系和对先人生存、生活经验的依赖,是社会生产得以进步的基本前提。正因为此,人们会自发地形成祖先崇拜。但并不是每一个故去的灵魂都能够得到万世尊奉,只有那些为人民作出了大功行的人才会被后世铭记于心。这其中,以黄帝和尧舜禹为代表的诸位上古帝君,则成为如今道教信仰的源头。在道教的神仙体系中,诸多仙真也都曾历尽一生来为百姓谋福祉,所以才可以受到历代香火供养。这既是神仙信仰的人格化,也是祖先崇拜的神格化。从这一源头推下去,会发现道教对“以百姓心为心”的仁义明君的拥护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道教提倡的忠君,并不似儒家以纲常为前提而讲求对某一位固定君王的事奉。道教奉行的是对代表着天地大道、代表着民心所向的君王的拥戴。一代君王贵为上天娇子,其一言一行便可致万民于生死。有德行的君王,时时都在克制自身的欲望,不把自我的好恶凌驾于社会道德之上。道教中有“身国同治”的理念,认为治身与治国应该遵循同样的道理,唯有修身以达圣人之境的人,才可能是一位治国的贤才。因为圣人无私欲,不会对他人产生任何的偏颇,所以才会有“以百姓为刍狗”的语句。不是把老百姓当成猪狗去对待,而是不因为自己的私念便失去了天下的公准。
那么,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成为经天纬地的圣人呢?儒家有言“内不避亲,外不避仇”,可以一视同仁地对待天地众生。道祖又言,无大小、善恶、美丑之别。并且,圣人还要具备“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等七项美德,其中心词即一“善”字。当一切言行的出发点都是以百姓为上善,这样的君王才可以代表上天之道的教化,也才是道教所忠之明君。
虽然强调忠君,但道教并不会愚忠。曾有人质疑老子归隐的行为,认为其“见周之衰”而隐去是对周王室的不忠。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仍然只立足于人伦纲常去看待道教祖师的忠君行为,是在以人道去枉测天道,所得出来的结论自然也会有偏差。道教所忠之君,是代表天地大义的君王,是顺应历史潮流而生的君王。老子归隐的前提是“见周之衰”,因他早已窥得周王朝的气数。究竟是以大道去辅佐昏聩暴戾之徒?还是逍遥隐去而等待世事阴阳的转变?这其中的选择极为玄妙。
道教对所忠的对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其不但要代表着天心,更要背负着民意,修身立德的同时仍可以敬天爱民。在此等皇王的治理之下,才能真正实现百姓安居乐业的美好社会图景。
道教对于家国最美好的理想描述,则寄存于《道德经》80章中,曰“(百姓)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真正安稳的家国,各方势力皆处于阴阳平衡的状态,普天之下再无纷争,人人都可以闻道自悟。在此世道中,不但明君懂得治身与治国的道理,连普通百姓也明白安分守己与守雌无为的人生妙用。若天下大同至于此,又何来出世与入世的分别呢! https://t.cn/R2WxOpT
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下)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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