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央电视台[超话]# 河南省高院:重审国网供电“为逝者立户多收电费”案
河南许昌地区,约1980年开始用电,2007年10月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用户首次“立户”(95598查询资料),而2005年10月已去世的许昌农民宋某的父亲却被立为“户主”。
为“逝者”立户,其用意何在?《电力法》规定,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国网供电公司经过核实,供用电双方亲自签订供用电合同才算立户,那么已去逝两年的人是怎么申请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为什么要拉个已故之人签订合同?
对许昌用电户,国网许昌供电公司,许昌市物价局,许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后得知:许昌供电公司从未与许昌用户鉴订过供电合同!!!《电力法》规定的“立户计收电费”被许昌供电简化成了“看表收钱”。
电表没看错,钱却多收了。许昌农民宋某在10年间被国网许昌供电多收了2443.82元(该数据由许昌市发改委提供,公布于许昌政府网)。
许昌发改委(物价局)经立案调查,下发许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02]号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供电公司不与用户鉴订合同……,不执行政府定价……向一般用户收取工商业用户价格……,多次换表而没有发现错误……违反价格法,电力法”而对国网许昌供电分公司罚款并通报批评。
据法院庭审记录及判决书显示:许昌农民宋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已的父亲自2000年从事腐竹加工业,2005年10停办,双方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父亲去世后的宋某请电工将“动力用电”改为“音通照明用电”。许昌供电公司将原三相电(4线380伏)改为两相电(2线220伏),并将三相表更换成了两相表,承诺换表后将收取普通用电户电价。但许昌供电仍按照工业用电价格高价收自已电费长达10年。10年间,电工每月爬梯子抄表,再根据度数及电价计算电费,然后找自已家人收取电费(宋某长时间外出工作),电工一定知道自已多付了电费而不告知,属故意隐瞒致用户损失,应依《消法》赔偿。并且,供电公司为欺骗中央巡视组而以村民和村委会名义作伪证(伪证内容为宋的父亲去世前已“立户计收电费”,即已签订供电合同),请求法院判供电依《消法》赔偿,并判供电相关人员伪证罪及私刻,盗用公章罪。
宋某提供证据有《发改委处罚决定书》,许昌供电《信访回复书》,村委会“不承认为供电公司作过立户证明”的《证明》,《信访回复书》中所指的村民吴某当庭作证,痛斥许昌供电以其名义乱作伪证。
供电公司辫称:虽然供电公司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但根据双方用电事实而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宋某的父亲其实在去世前就已“立户”,至于95598所查许昌开发区长村张乡07年“立户”,是因为07年前所有资料因转接而全部损毁而已。《电
力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必须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经核实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供电合同,才算完成用电性质的改变。
宋某未提出书面申请,属宋某的责任。伪证罪虽证据确凿,但与本案无关。
辩论阶段,宋某提出:改变用电类别是供电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内容,供电公司违法不签订合同在先,又不告知该内容,自已不知道改类需书面申请,并且提出申请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最终目的还是要改签供电合同。宋某认为自已实在不知道也没办法改签从来就不存在的供电合同。供电公司接受口头
申请并已更换电路及电表,应视为实际已完成改类。供电公司强调,不知道改类需书面申请属用户无知,《电力法》不能因用户无知而不执行。
许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伪证罪与本案无关,不予追究。以2000年至2005年间宋某当时用工业电的事实作为供电合同,则宋某不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合同属错误,应承担责任。宋某提出的电工承诺“换电表电路后就是普通用电户了”,因无证据不予采信。
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农民宋某败诉。
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农民宋某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省高院已立案重审。
河南许昌地区,约1980年开始用电,2007年10月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用户首次“立户”(95598查询资料),而2005年10月已去世的许昌农民宋某的父亲却被立为“户主”。
为“逝者”立户,其用意何在?《电力法》规定,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国网供电公司经过核实,供用电双方亲自签订供用电合同才算立户,那么已去逝两年的人是怎么申请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为什么要拉个已故之人签订合同?
对许昌用电户,国网许昌供电公司,许昌市物价局,许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后得知:许昌供电公司从未与许昌用户鉴订过供电合同!!!《电力法》规定的“立户计收电费”被许昌供电简化成了“看表收钱”。
电表没看错,钱却多收了。许昌农民宋某在10年间被国网许昌供电多收了2443.82元(该数据由许昌市发改委提供,公布于许昌政府网)。
许昌发改委(物价局)经立案调查,下发许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02]号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供电公司不与用户鉴订合同……,不执行政府定价……向一般用户收取工商业用户价格……,多次换表而没有发现错误……违反价格法,电力法”而对国网许昌供电分公司罚款并通报批评。
据法院庭审记录及判决书显示:许昌农民宋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已的父亲自2000年从事腐竹加工业,2005年10停办,双方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父亲去世后的宋某请电工将“动力用电”改为“音通照明用电”。许昌供电公司将原三相电(4线380伏)改为两相电(2线220伏),并将三相表更换成了两相表,承诺换表后将收取普通用电户电价。但许昌供电仍按照工业用电价格高价收自已电费长达10年。10年间,电工每月爬梯子抄表,再根据度数及电价计算电费,然后找自已家人收取电费(宋某长时间外出工作),电工一定知道自已多付了电费而不告知,属故意隐瞒致用户损失,应依《消法》赔偿。并且,供电公司为欺骗中央巡视组而以村民和村委会名义作伪证(伪证内容为宋的父亲去世前已“立户计收电费”,即已签订供电合同),请求法院判供电依《消法》赔偿,并判供电相关人员伪证罪及私刻,盗用公章罪。
宋某提供证据有《发改委处罚决定书》,许昌供电《信访回复书》,村委会“不承认为供电公司作过立户证明”的《证明》,《信访回复书》中所指的村民吴某当庭作证,痛斥许昌供电以其名义乱作伪证。
供电公司辫称:虽然供电公司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但根据双方用电事实而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宋某的父亲其实在去世前就已“立户”,至于95598所查许昌开发区长村张乡07年“立户”,是因为07年前所有资料因转接而全部损毁而已。《电
力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必须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经核实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供电合同,才算完成用电性质的改变。
宋某未提出书面申请,属宋某的责任。伪证罪虽证据确凿,但与本案无关。
辩论阶段,宋某提出:改变用电类别是供电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内容,供电公司违法不签订合同在先,又不告知该内容,自已不知道改类需书面申请,并且提出申请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最终目的还是要改签供电合同。宋某认为自已实在不知道也没办法改签从来就不存在的供电合同。供电公司接受口头
申请并已更换电路及电表,应视为实际已完成改类。供电公司强调,不知道改类需书面申请属用户无知,《电力法》不能因用户无知而不执行。
许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伪证罪与本案无关,不予追究。以2000年至2005年间宋某当时用工业电的事实作为供电合同,则宋某不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合同属错误,应承担责任。宋某提出的电工承诺“换电表电路后就是普通用电户了”,因无证据不予采信。
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农民宋某败诉。
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农民宋某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省高院已立案重审。
今年10月13日是第30个国际减灾日,市防震减灾中心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在许都路摆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版面,发放宣传单页,为现场群众提供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咨询,向行人分发活动宣传资料;二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防灾减灾知识;三是通过许昌有线电视台播放防震减灾知识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宣传。从而推动全社会对防震减灾的认识,提升公众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许昌身边事# 【“乒乓跃动 激情飞扬”敬老月 老年乒乓球友谊赛点亮假日生活】佳节又重阳, 10月7日,在欢庆祖国70华诞的日子里,由许昌市民政局主办,许昌广播电视台承办的老年乒乓球友谊赛成为一道美丽风景,跃动莲城、点亮生活。通过比赛,切磋球技、增进友谊,提高健身意识,更好地激发老年人体育热情,推动全市老年人体育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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